伦理原则十篇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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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原则篇1

  一、以人为本与尊重人权原则

  以人为本与尊重人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应用伦理学的首要原则,其根本的理由在于,应用伦理学的诸领域和关系是围绕人而展开的,涉及人对自己生命价值、生活意义、生存境况以及人与神、人与物、人与自然还有人与社会共同体等的认识、体悟与评价。更为重要的是,人—毕竟只有人一一才是道德生活的真正主体。所谓的神本主义、物本主义,以及动物保护主义等等,实质上是人的道德主体的一种推扩、延展甚至异化。以人为本,与生态伦理学所言的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根本的区别,如果说人类中心主义有着强烈的征服自然色彩,那么以人为本则强调人与自然友好相处。以人为本在发展价值观上是对以物为本、以神为本的根本超越,要求以人为根本、为价值的目的,意义的重心和发展的动力,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人”在哲学上,常常既与神,亦与物相对而言。以人为本,无论从价值亦或是伦理的角度立意,明显要高于并优于以神为本和以物为本。西方近代的人本思想,主要是相对于神本思想提出,主张用人性反对神性,用人权反对神权,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侧重强调人贵于物,“天地万物,唯人为贵”。《论语》载,马棚失火,孔子最先担忧的是伤到人没有,而不问伤到马没有,说明在孔子的心目中人比马更加值得关心。以人为本,即是说,在人与物、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人比神、比物更为重要、更为根本,更具有目的性。如果一味地强调神高于人,物高于人,贬低人的地位和价值,那就是本末倒置,不能舍本求末。

  以人为本,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而理性回答了为什么发展、发展“为了谁”的问题,又因主张人是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科学回答了怎样发展、发展“依靠谁”的问题。“为了谁”和“依靠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源问题,涉及价值的形成、伦理的基础、道德主体的落实以及人类追求的目的性问题。人是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发展的根本动力,一切为了人,一切依靠人,二者的统_构成以人为本的完整内容。只讲根本目的,不讲根本动力,或者只讲根本动力,不讲根本目的,都不是完整的以人为本观。毛泽东指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胡锦涛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以人为本贯穿在应用伦理学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经济伦理学,政治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基因伦理学,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解决许多存在的道德悖论和难题,也才能彰显其人本意识、人文关怀,突出伦理的意义。

  以人为本内在而必然地要求尊重人权,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人权是由人的理性所赋予的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不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是一种基于理性并通过理性表现出来的人的理性权利。人权并不仅仅取决于人的生物属性,而是来自于人的道德自主性。完整的人权是人的权利与义务、尊严与责任的统一,从个体来说是维护自己人权与维护他人人权的有机统一。权利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关涉着对他人平等权利的尊重的义务,对契约与合作的承诺的义务。人权的合法性来自于相互性,来自于先验的交换,即以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义务,来换取他人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尊重和维护人权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应用伦理学的核心问题就是一个人权问题。这不仅是因为应用伦理学诞生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公民权利运动的历史背景,而且更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前沿问题都是与人权的价值诉求相关,几乎所有的应用伦理学领域的争论都是有关权益之间冲突的争论,诸如,人类胚胎与孕妇或病人之间生命权的冲突;病人的知情权;个体的死亡权;女性的平等权;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等等。可见,人权的价值诉求和尊重人权是应用伦理学最核心的价值诉求和最基本的道德原则,人权的道德视点是应用伦理学最根本的道德视点,人权原则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论证的根基,人权的价值构成了应用伦理学全部规范的终极标准。

  二、民主平等与公平正义原则

  民主平等既是现代伦理的基本精神和道德原则,也是应用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应用伦理学是以突出民主平等原则为特征的公民社会的产物,是公民社会的文化发明和公民社会的道德理论。应用伦理学体现着一种新的伦理体系,最根本原因在于它产生于倡导公民社会的民主和平等精神。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更是一个伦理范畴。民主平等最根本的要求,就在于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必须而且应当得到来自自我和他人特别是社会共同体的尊重。任何一种与公民相涉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对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只有平等地看待人的一切权益、要求和愿望,才能真正体现出价值的感召力和伦理的魅力。尽管现实生活中充满着不平等的现象,但是现代应用伦理学几乎众口一词地强调民主平等的价值,主张尊重每一个人的价值、人格和尊严。

  应用伦理学因为崇尚民主平等而体现出一种崭新的道德观,即道德是人们在为某一伦理悖论或难题寻求解答方案的论证活动中建构出来的。所有的道德约束力都可以归结为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自愿协约,道德是当事人沟通商谈和相互建构的结果,当事人本身拥有作为道德的创造者和主体的独特地位。道德所提供的,本质上是一种对无数行为个体权利、尊严、价值等的保护,而这种保护的价值导向,又是建立在公民社会对共识的尊重、对人类利益的关注以及对这种利益的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包容基础上的。

  公平正义与民主平等既有某种内容实质的相关性,也有某种程序或形式的共通性。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和衡量尺度,公平正义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早在古希腊时代,公正就和智慧、勇敢、节制—起被列为四德。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从柏拉图到罗尔斯,公正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伦理原则,并且指出,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尽管人们对公平正义有过很多的探讨或争论,但谁也不否认公平正义之为伦理原则的意义和价值。公平正义是一个社会的全体成员相互间怡当关系的最高概念,它是以—切人固有的、内在的权利为基础的人人皆有的社会平等的实现和权益保护,是通过权利、机会开放而成就的得所当得或各得其所状况及其合理配置。所谓公平正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正,一般来说,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就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而言,公正所描述的是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状态;它坚持人们的劳动贡献同其应得报酬,社会功绩同其应得奖赏以及罪与罚等等之间的一致性或正相关关系;它要求按照同-的道德标准,“同样地对待相同的人和事,不同地对待不同的人和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公正就是为-定的道德体系所认可的对社会成员之权利和义务的怡当分配。

  公平在现代社会主要表现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四大公平。

  权利公平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不同而区别对待。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平首先意味着社会权利上的公平,它承认并保证社会主体具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也就是要求社会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社会主体的生存、发展的机会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机会、职业的选择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的限制和影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对户籍制度、劳动合同、城乡人口选举比例等“权利公平”更加关注。

  机会公平机会公平要求摒弃先赋性的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一位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能够得到公正地对待,从而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社会确保机会均等,这是实现权利公平的前提。从有利于挖掘、发挥出每个人的潜能的要求来看,机会公平意味着要满足人的不同层次需要和不同人的不同层次需要,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

  规则公平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活动,要求规则必须是公平的,只有在规则公平的前提下,才能实现机会公平、权利公平,才能保证效率的提高。即是说,政府不仅要保证在制度和规则面前所有社会主体一律平等,还要保证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规则。规则公平是法律、规定,有些人超越规则,就形成了“潜规则”和“特权”,会严重破坏公平。“规则公平”的重要性往往超过“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

  分配公平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分配公平(distributivejustice)是个人对所获报酬的公正知觉,也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对分配最终结果的评价,亦称结果公平。在当代,人们通常以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分配是否合理作为评判社会公平程度的直接依据,所以,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解决分配不公问题,必须确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在收入分配中的比例,有效调节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分配是否公平,不仅关系到效率的高低,对社会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也起着决定性作用。实现分配公平,有赖于合理的社会分配机制的建立,其中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起着极为重要的、直接的作用。

  公平正义原则在应用伦理学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经济伦理学的分配正义、交换正义,环境伦理学的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政治伦理学的制度正义,法律伦理学的矫正正义、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等,都是公平正义的具体化实现或表现。

  三、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

  自由自主与自愿允许原则是一个相对于行为主体尤其是个体而言的道德原则。它意味着主体的行为是在自由自主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的,同时也必须自觉承担起行为的责任。行为主体应基于自我意识和意志自由选择行为,自觉控制或调整行为,作自己心灵、情感和命运的主人,培养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自主人格。自由是—个关系概念,英文Freedom的基本含义就如其拉丁文Libertas之原初本义,指的是“免于的奴役从……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自由首先与人和人的活动联系在一起。个人的现实性就在于他的生活过程是在一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展开的。正是有了这种“社会关系”,自由就和人的存在联系在一起,被纳入觉醒了的人的自我意识。自由属于人的个体存在,同时又产生于这种个体存在依存的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自由既与个体活动的意志特征相联系,又不能脱离个体生存于其间的社会关系的限制和制约。

  自由必然指向自主并要求自主,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在一个多元价值观的社会中,理性判断、理性宽容是实现自主理想的必要条件之―。但是自主也应有自己的责任范围。自主不但有情感道德的意义,更有理性道德的意义。个人自主是一种既现实又理想的权利,同时也是对他人自主的道德上、理性上的义务。自主原则包含:(1)不得干涉他人的责任。(2)基于自主的其他责任也同样有权利存在。所以,自主是善良生活的—个构成要素。自主的意义就是一种善良生活的能力所在。自主是一种积极的自由。积极自由的价值正是来源于自主。

  自主价值的普遍预设,针对的是对主体间Gntersubjective)道德原则和注重自我的个人卓越性观念的自由接受。主体间道德原则按照个人对他人利益或福利的影响(比如说禁止杀害他人)来评价个人行为。个人卓越性观念按照行为对生命品质或当事人道德品格的影响来评价行为。当自主价值关系到第一种道德原则,即那些主体间道德原则时,它就有了限制自身的力量。必须限制某些人的自主,以便保护其他人的自主。当某些个人自由接受的行为标准反过来影响到其他个人按照他们自由的意愿接受的道德标准而行使自主权时,这种限制就发生了。这要求我们利用某种原则一这原则让我们在失去的自主和当个人选择受到干扰时被保留的自主之间保持平衡。

  个人自主原则决定了个人权利的基本内容,因为从这一原则我们可以推出那些权利所保护的利益。这些利益是选择和实现个人理想以及基于那些理想的生活计划的必要条件。选择和实现生活计划的先决条件包括,精神一生物的生活、身心的完整统一、行动自由、表达自由、获得物质资源、结社自由、工作自由、获得闲暇的权利以及宗教实践的自由。

  自由自主所包含的个人的自我控制,即避免他人对个人有意义的选择进行控制、干预和限制,被恩格尔哈特称之为自愿允许原则。在恩格尔哈特看来,在一个俗世的多元化的社会中,理性的人们只能通过相互同意来确立一种共同的道德原则,“有关一个具体行动的适宜性或不适宜性这类冲突可以通过主体间的相互同意来得到解决,并且人们因而接受这种观点以便能够在主体之间确立一种进行责备和称赞,并且相互尊重和有道德权威的实践。……根据这种道德,相互尊重应被理解为只有经得别人允许才能利用别人 干涉他人行动的权威性来自他人的自愿允许。允许原则表达为行为准则(Max?im)即是:别对他人做他所不愿意强加在他身上的事情,而应当做他人许可或允许或协议要求做的事情。

  自由原则试图划定个人自由的界限,以保障和平的社会秩序和人类进步;允许原则则试图为信仰多元化的社会确立一条起码的世俗道德准则,并赋予它以普遍的权威性。所以,它们所维护的目标是一致的,即维持信仰不同的自由个人的和平协作与共存。

  自由自主和自愿允许原则,既有尊重个体自由自觉的内涵品质,又主张让人们的创造性活力竞相迸发,在奋斗、求索和开拓中抒写成功人生。它反对对个体意志和行为自由过多或不必要的干涉,主张合理地释放人们发财致富的欲望,合理地满足人们自我保护享受生活的欲望。在法制和道德允许的条件下做各种自愿的事情,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一原则在经济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科技伦理学、网络伦理学等中有生动而深刻的体现。

  四、普遍幸福与和谐均衡原则

  普遍幸福既源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又源于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提振民生幸福,是共同富裕与包容性增长诸理念的现实化表现。真正的伦理学从来不讳言人的幸福问题,并把普遍幸福的实现作为其终极指向。普遍幸福是一种涵盖面宽广、受益人群众多的幸福,是一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同中国古人所说的“众乐乐”,它反对的是“独乐乐”,坚持认为“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因此,那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与普遍幸福的价值追求是背道而驰的。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早已超越了一部分人的幸福建筑在别人痛苦基础上的社会条件,个人幸福的实现完全可能与大多数人的幸福一同增长,合作共赢的空间进一步扩大。“你好我好大家好”能够而且应当成为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普惠型的社会,普遍性的幸福,成为整个社会的一种价值共识和行为追求。在追求幸福、满足幸福和实现幸福的过程中,一个人越是能够把别人的幸福放在心头予以真诚地尊重与考虑,他个人获得的幸福就越大、越深沉、越持久。而别人幸福的满足与实现,反过来也会给自己带来极大的幸福。因此,学会从别人的幸福中感受幸福,将自己的幸福成果与他人共同分享,是普遍幸福原则的价值指令和内在要求。向往和追求幸福是每一个人的天性,也是人之目的性的价值追求和德性所系。社会是一个由无数追求幸福生活的人组成的共同体,幸福是社会中人的幸福,社会是促使人获得幸福的社会。社会文明和进步始终要以人的利益和幸福的实现程度作为一个根本尺度。社会是否和谐统一发展,最终取决于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遍幸福,它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终极目的和终极原则。没有社会各阶层成员之间利益和幸福的合理调整和良性互动,没有全社会的普遍幸福,也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只有和谐社会的建构为向往幸福的每个人创造良好的追求幸福、享受幸福的各方面环境和条件,人们才可以自由地、平等地实现自我幸福,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自得其乐。在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里幸福生活,在幸福生活中建设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是应用伦理学的理想原则、终极原则或最高原则,也是人类伦理文化发展的大方向、大目标。

  伦理原则篇2

  首先,我国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学研究尚浅,由于历史因素、工作性质因素等,许多检验人员都没能重视医学检验中的伦理问题。其次,很多医疗工作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再次,检验结果回报周期过长。检验结果回报周期指的是从申请检验项目开始到检验结果取回的过程,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从实验室收到标本到发出报告的标本周转周期。标本周转周期越短说明实验室工作效率越高,但很多医院的这个周期时间却很长。最后,不合理的检验通知单发放容易造成患者隐私的暴露,当前有些小型医院会将检验报告统一放在某处,需要患者自行领取,这就给其他人随意翻阅的机会,可能无形中会暴露了患者的隐私。

  2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

  2.1自主原则

  在采集检验标本之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介绍医学检验的作用和注意事项等,以免影响标本的检验结果。比如有些患者会过分担心自己的检验结果情况不佳,或因为怕痛等其它原因造成焦躁不安,这种情绪可能会影响标本的采集过程,或者通过神经体液的调节作用影响检验结果。因此,在标本采集前还应该给予患者心理疏导,帮助患者排除焦躁情绪。并以自愿自主的原则进行标本采集,对于一些损伤性和风险性较大的检验,比如骨髓穿刺等,就需要患者自愿签署同意书,并与患者家属做好沟通交流,争取家属的理解和合作,避免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此外,对于一些涉及患者隐私的标本,如尿检、便检、检查等,要给患者提供合适的标本采集场所,并做好标本回收工作。另外,一些昏迷病危的患者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尤其是无人陪同时,要尊重患者的隐私权。

  2.2不伤害原则

  有时患者使用的治疗药物会影响检验结果,比如:氯化钾、血清蛋白、葡萄糖注射液等,会引起血钾、血清蛋白值以及血糖的假性偏高。但在进行标本采集时如果为了保证检验的准确性而片面的要求患者停药,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病情变化的风险。因此,在采集标本前,应该根据患者的实际需要和病症的变化,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给予患者调整治疗方案,并给予个性化的检验方案。另外,在采集标本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患者的个人体质差异,一方面要保证标本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也要最大可能的减少患者的痛苦,慎重选择标本采集器具,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2.3保密原则

  保密原则就是指医务人员帮助患者保守医疗秘密,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也是医疗界最古老的一条医德规范。在医学检验中,它要求检验人员要遵守两方面的保密原则:

  ①不随意打听患者隐私,保密在检验中得知的患者信息;

  ②对于一些可能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精神打击的检验结果,应对患者保密。

  2.4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本是指每个公民在社会上都享有同样的权利,享有公平分配的卫生资源以及参与权和使用权,而在医学检验中,公正原则更强调公正的内容,即在检验的各个环节当中,各个样本享有的待遇是相同的。

  2.5有利原则

  伦理原则篇3

      【关键词】危重患者;护理;伦理原则

      【abstract】in critically ill patients in the nursing process, often product except for medical other than some problems such as human nature, ethics, as a caregivers should correctly weigh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respect the interested patients with independent right, fair to assign the use of public health resources, thus make the nursing work in critical patients mor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

      【key words】 in critical patients: care: ethical principles

      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会面临比较复杂的伦理问题,除应遵守普遍的医学伦理准则如:“人道主义,以患者为中心,生命第一”的原则外,还应遵守自主原则、无害原则、以及诚实、守信、公正等原则。如果应用不同伦理原则产生冲突时,护士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权衡利弊,然后选择对患者最有利的方面,更恰当地做出伦理决策。

      1 伦理原则

      护士应根据《国际护理学会护士伦理法典》,遵守护士“促进健康,预防疾病,协助康复和减轻痛苦”的基本职责,并遵守以下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1 自主原则强调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自己价值观和掌握的信息资料,自主地做出决定并采取行动,其实质是对人的尊重。最能代表尊重患者自主的方式就是知情同意。

      1.2 有利原则强调一切为患者的利益着想,尽量做对患者有利的事。由于医/护患之间在掌握医学/护理知识上的不平等,患者处于脆弱和依籁的地位,医护人员应该帮助患者治疗和治愈疾病,恢复健康,避免过早的死亡,解除或减轻痛苦。  1.3 无伤害是指不给患者带来本来可以避免的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损失、疾病甚至死亡。无害原则主张不应对别人施加伤害,特别是无力保护自己的人们(如昏迷患者,精神病患者等)。

      1.4 对患者讲真话是医护人员的一种义务,也是尊重患者自主权的表现。对患者讲真话后患者才可以知道某种监护措施的所有潜在风险和利益。然后,做出决定,否则,患者的自主原则就不可能实行。

      1.5 守信原则包含了保密和保护患者的隐私。保密是指有关患者的信息只能让参于该患者医护人员知道。对患者忠诚和守信是作为护士的基本要求,是与患者建立良好关系的纽带和基础。

      1.6 公正原则是指在医护过程中物品和服务的公正分配。人人平等是传统以来医护人员对待患者的态度,并体现到伦理守则和工作中。 

      2 危重患者护理中的伦理原则

      2.1 护理行为遭到患者的拒绝的伦理决策。重症患者病情危重,由于躯体严重不适或强烈的不良心理反应,常会拒绝各种护理操作。如护士为了帮助术后患者尽快恢复,要鼓励患者翻身、咳嗽、深呼吸和早期活动,而患者却因疼痛、睡眠不足或希望独处而拒绝时,会产生有利原则经常会与自主性原则的冲突。患者有对其个人健康问题做出决定,对医护人员所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进行取舍的权利。在重症监护室,护士的许多护理活动都可能存在这种冲突。此时护士必须权衡利弊,把有利原则排在优先地位。

      2.2 隐瞒实情行为的伦理抉择。护士是否有时需要向患者隐瞒实情呢?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危重疾病和需要做大手术的患者,如果患者心理承受力较差,告知实情反而引发患者的悲观、绝望心理,此时应该注意保护性医疗制度。即对患者从轻告知或保密。如果这种伤害比告知实情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对患者保密可以得到伦理辩护。另外,对患者保密,虽然违背了护士的义务和尊重患者自主权的原则,多数患者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

      另外,护士是不是为了替患者保密就可以对患者家属或他人隐瞒实情呢?如果为患者的信息保密会伤害到他人时,则应另当处理。比如为艾滋病或其他传染病患者的病情保密时,就可能造成其家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护士必须权衡各种伦理原则并分析行动结果可能带来的危险和利益。有些特殊情况下的行动可起到指导作用。

     2.3 有创监护技术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由于有创血压监测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可能比无创血压监测对患者更有利。然而,这种方法对患者也有不利的因素,如插管导致疼痛,费用比无创血压监测高,还可能发生穿刺部位感染、败血症、空气栓塞或血栓形成等并发症。医护人员在选择应用这些高新监测技术时,应用于确实能从中获得益处的患者,应用过程中还应严密观察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一般而言,如果患者可由监测中受益且在知情同意下接受某种监护措施,既不构成伤害,反之有益。无害原则应作为医护人员首要的伦理原则。

      2.4 生命是否继续维持的伦理依据。患者有对自己疾病的认知权,也有对自己疾病处理措施表达意愿的权利,面临死亡的患者有选择死亡状态的权利。从实质上说,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患者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如果患者家属或其法定人以表明患者在某一伦理问题中的价值观与主要愿望,而医护人员未将患者的愿望或利益列入伦理决策时,即构成对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已事先表示能安详无痛苦的走完人生旅程的意愿时,根据我国“新世纪护士伦理守则”,护士可尊重濒临死亡者的意愿,提供可增进其身心舒适的措施,不再施行创伤性的治疗,减少对患者的伤害,帮助其安详而尊严地离世。危重患者如果意识失,成为脑死亡、植物人或不可逆昏迷,则只能由家属代替。

       2.5 资源分配是否合理问题。在开放市场经济条件下,可得资源的分配方法常由金钱所决定。护理人员不得过分关心患者的经济状况,不是根据病情的需要而是对不同支付能力的患者,从态度上,设备使用上区别对待,个人如果有钱就能获得最好的服务。胆是,对没有经济能力的患者拒绝救治却违背了人道主义的原则。护士应根据公正的原则,使每个患者都受到平等对待,公平地利用卫生资源,获得平等的照顾和治疗,以及整个过程中得到生理和心理需要方面的支持。如何保护患者的自主权,如何公正分配护理保健资源等,对伦理原则在重症监护的应用进行初步探讨,为临床护士进行护理伦理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 linda du.joseph kd,.lynne at,et al..essentials of critical care nursing,st.louis:mosby-year book,1992.15~29

  [2] 兰礼吉.应用护理伦理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4.307~311

  [3] 邱仁宗.护理伦理学:国际的视角..中华护理杂志,2000.35.569~573

  [4] 葛洪刚,兰迎春,王书福等,医学高新技术应用的社会效应与伦理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0.13(5):58~60

  伦理原则篇4

  [关键词]和谐企业文化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诚信

  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受到了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的影响,企业文化显得格外混乱,诸如信用水平低下、破坏生态平衡、劳工问题日益突出等,在此情况下,需要建设一种新的企业文化来积极引导各种思潮,整合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日趋多元化思想。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促进和谐文化建设,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是社会的一分子,企业文化是社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文化时时刻刻对企业文化产生重要的影响,社会和谐文化的建设对企业文化提出了注重“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和谐、合作等方面的更高要求,基于企业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以及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需要,企业应构建一种新的和谐的文化,这是企业文化塑造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和谐社会、和谐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及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末、20世纪80年代初,企业文化的提出到现在,企业文化已经被学术界和管理者内化为管理思想和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界和企业界对企业文化的界定林林总总,一般地说,企业文化就是一个企业的主流理念和主流行为方式的总和。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企业文化被介绍到我国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企业界、理论界人士开始注重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了一股企业文化热潮,企业文化建设的和谐性问题也正在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理论界关于和谐企业文化的内涵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和谐的企业文化就是指以和谐思想作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强调企业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适度调整、和谐统一,使员工的需要和向往同组织的要求和目标统一起来,使企业得以和谐发展,企业管理者以人为本、企业员工“和谐敬业”,企业进入市场是“以和为贵”、“和气生财”,企业与社会和谐相处。和谐的企业文化应体现企业文化本身不同层次之间的高度和谐、企业发展的各项战略与企业文化之间应该互相适应和促进、企业和社会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和谐相处、企业内部员工与员工之间、员工与领导之间、员工与企业之间等的和谐相处。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和谐企业、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保证

  长期以来,企业管理者不断地追求着个人行为与组织目标的高度一致,当人们把人类行为的内驱力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联系起来后,人们找到了企业文化这种能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武器,但当管理者把人类追求物质利益的重要价值取向简单化以后,各种矛盾冲突就尖锐化、复杂化了,如企业的恶性竞争、不讲商业道德、利益分配不公正、破坏生态环境等,这就极大地危害着企业与社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员工、员工与员工、企业与消费者等之间的和谐与平衡,企业就失去了核心竞争力。要解决各种利益主体的矛盾,仅仅从单纯的物质利益出发是不行的,还必须在精神文化层面上寻找平衡点,必须追求各方面和谐发展的企业文化,和谐的企业文化可以展示企业员工个人行为与个人价值观的关系、企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文化氛围的关系、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企业行为与企业形象的关系、企业形象与企业生命周期的关系。和谐的企业文化是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是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重要保障,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强的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可以说,和谐的企业文化是明天的经济,要实现企业的振兴、赶超国际一流企业、增强综合实力,就要借助和谐企业文化,在21世纪,谁拥有文化优势,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

  2.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是建设全社会的和谐文化的需要

  建设和谐文化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子系统通力合作,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是由企业、学校、家庭、社区等“社会细胞”组成的,所以,构建全社会的和谐文化,首先需要实现各社会细胞内部的和谐文化,其中,企业和谐文化处于牵动全局的中心地位,一旦企业和谐文化建设取得了成功,就可影响和带动其他各“社会细胞”形成健康的、和谐的文化,最终促进全社会和谐文化建设获得成功。因此,和谐的企业文化的构建对探讨整个社会和谐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二、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伦理原则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只有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的中心,通过对人的文化导引,使企业的共同价值观渗透到物质和制度层面,才能真正振兴企业。具体说来,这种“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的主要内容是:(1)以职工为本,就是把职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通过各种文化教育形式增强职工的责任感,企业领导者要能够以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为核心,以职工群众共识为基础,根据企业的目标和发展战略来转变观念,培养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2)以人民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满足用户需求才能生存和发展;(3)以人类为本,就是说企业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限度地统一起来。“以人为本”的本质是如何看待股东、职工、顾客和公众的问题.在企业内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职工和企业的关系问题及如何看待企业职工的权力和需要的问题;在企业外部,“以人为本”的核心问题是解决企业和自然环境及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及如何达到三者综合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人本管理的核心是尊重人和激发人的热情,其着眼点在于满足人的合理要求,从而进一步调动人的积极性,人本管理的实质是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使员工在保持心情舒畅的情况下高效地达成企业的目标。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凝心聚力,把企业治理、建设和发展的目标与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融为一体。

  2.“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和品质,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等)、正当的秩序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系统、重要活动的重要道德性质。通俗地讲,公正就是指处理事情、解决问题合情合理、不偏不倚。通常的理解,指对既有的自然法则的不带有任何偏见的,自由并合理的遵循,即认同所有人平等权利,对任何人的任何形式的侵犯都是不公正的。“公正是同等的利害相交换的善的行为,是等利(害)交换的善行。公正的根本问题是权利与义务的交换。社会对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分配的依据是每个人的贡献;社会应该按照贡献分配权利,按照权利分配义务”。“正义”主要涉及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情感,当代美国著名的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指出,正义主要是属于伦理学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有关道德情感”的一种理论,“它旨在建立指导我们的道德能力”的原则。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道德意识和道德理论,而且也是道德感情。正义的事业会得到人的道德认可和赞同,正义的观念具有统一人们的意志,使之同心同德,“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基本要求。构建和谐企业文化,必须要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认真解决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利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平公正。公平公正是每个职工对企业的殷切希望,公平公正可以使职工相信自己的付出会有公平回报,自己与其他人得到同等对待。因此,在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时,我们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在利益分配上、任用选拔上等一视同仁。

  3.“诚信”的伦理原则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国道德文化的核心,为历代思想家所推崇。诚信的基本内涵包括“诚”与“信”两个方面。“诚”原指胸怀坦荡,真实无伪。《孟子》有云:“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信”原指诚实、不欺。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并把“言必信,行必果”作为规范弟子言行的基本要求。在传统伦理文化中,诚实守信为“立人之本”,对于现在的企业来说,

  伦理原则篇5

  同行评议或审稿是医学科学的基石之一。同行评议的期刊依靠专家的专业和客观的评审意见以确保刊出论文的质量。甚至可以说,专家给期刊的评审意见和给作者的建议构成了该学科的标准和规范。此外,不仅他们的意见而且包括他们的语气和措辞都可能会影响到学科的学术氛围、行为方式和伦理道德。因此,不管是在收到稿件时决定是否审稿,还是在审稿中如何对待稿件,以及撰写评审意见,甚至在审稿完成后,审稿的同行专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点,医学论文评审中涉及到多方面的伦理学问题。

  1 是否决定审阅稿件的伦理学原则

  审稿人应具有审阅稿件所需的专业背景。如果审阅的稿件与自己正在进行的研究内容有重叠,审稿人应该放弃审稿。因为无论该研究的内容是否值得发表,都会使审稿人的决定产生利益冲突:如果稿件质量值得发表,审稿人自身工作再发表的可能性就变小,如果不值得发表,审稿人的意见也会使编辑无法判断审稿人是否是由于个人的原因而拒稿。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和编辑联系,回避审阅该稿。其他有可能的利益冲突时也应声明并选择放弃审阅,如作者是自己的老师、同学、同事、家属,或者与自己有经济利益联系等等。当然,存在利害冲突的情况多见且复杂,最合理的方法是一旦审稿人不能确定是否有这种利害关系,应该立即向编辑声明并进行沟通,这也是对审稿人的利益和声望的保护。医学期刊的审稿人应该了解并熟悉生物医学所涉及的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对国际上的通行惯例和伦理学原则应有较好地掌握,如赫尔辛基宣言、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等。

  2 审稿过程中的伦理学原则

  所有待审的稿件都属于保密文件,审稿人不得向其他人出示稿件,使得其他人有可能了解到稿件的内容,也不能和其他人提到或讨论待审稿件的内容。审稿人也不能未经期刊编辑部同意即与作者联系,同时,不得剽窃或抄袭审阅稿件的数据或内容,这是对审稿人最低的伦理道德要求。如果审稿人有更合适的人选审阅该稿件,审稿人应征得编辑的同意后再将该稿件提交给其他审稿人进行审阅。事实上,期刊编辑部是欢迎审稿人推荐更合适的审稿人的,这也使得期刊编辑有可能发现更多的学有所长的专家。审稿人一旦接受审稿,有及时审阅稿件的义务,审稿人有义务向作者提供他够提供的改进意见。审稿人应尽量客观、公正,重要的观点,无论是赞成或反对稿件内容,均应提供文献佐证。审稿人还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意见对于期刊甚至是学科发展的重要性,对于重要的阴性结果的论文也应该积极推荐发表。

  伦理原则篇6

  关键词:灾害;互救自救;受灾群体;伦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2.05.002

  在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过程中,灾害总是相伴而行,在给人类造成了巨大伤害的同时,也在考验着我们的伦理道德。本文所研究的灾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和国民经济建设及国防建设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的社会事件。近年来,在灾害中,涌现出一大批舍己为人的感人事迹,同时伦理缺失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从温州动车事故中牺牲在岗位上的火车司机潘一恒,再到前几年汶川地震中自顾奔命,弃学生于不顾的“范跑跑”,同样面对的是突发性的灾害,同为受灾群体,两者的行为却是大相径庭。灾害来临,受灾群体陷入恐慌,易导致行为盲目失当,加大了人员伤亡的风险;而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理想选择逃生与救助,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灾害救助中应该依据怎样的伦理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和损失?这引发了学者们对于灾害伦理的广泛研究。目前的研究多围绕非受灾群体的灾害救助来展开,提出了若干灾害救助的公共伦理原则,如人本原则、实效原则、互助原则、知情原则[1]

  而把受灾群体视为救灾主体进行相关研究的则甚少。本文把受灾群体在互助自救中的伦理原则作为研究对象,围绕灾害发生和灾后重建的过程,提出了自救互助原则,管护者责任优先原则、弱势群体优先原则、自力更生原则,这对于帮助受灾群体在灾害中理性选择逃生与救助,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具有一定意义,同时对于增强受灾群体奋发自强意识,指导灾害后重建工作会有积极的意义。

  一、灾害互助自救中的伦理缺失

  灾害之所以能够成为伦理学语境中的概念,关键在于人以外的物种只能消极避难,而人类却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来积极面对灾害;其它种群的个体在灾害面前大多自顾奔命,而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却能够共渡难关甚至做出自我牺牲[2]。这说明人类与其他物种存在着伦理道德的差异。

  汶川大地震中反映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精神与生命关怀感动了每一个人。这次地震让我们记住了一大批英雄人物和道德模范,他们在危急关头,担负起了道德赋予的责任,作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最大限度地降低了灾害带来的损失。然而,灾害中伦理缺失的行为也屡见不鲜。灾害突然袭来,受灾群体如果陷入盲目与慌乱,在逃生自救过程中伦理缺失,行为失当,就会导致更大的牺牲。同时,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一些受灾群体依赖思想严重,缺乏自强奋发精神,这会直接影响灾区重建工作的展开,不利于灾后社会正常秩序的恢复。

  (一)管护者责任缺失

  管护者,顾名思义,就是社会中处于某种岗位上和情境中对特定群体的生命财产具有管理保护责任的人。例如,火车乘务人员、医务工作者、教师等,都属于管护者,在日常状态下,他们必须履行明确规定的职业责任,而在突发状态下有保护被管护者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后一种不成文的责任,是社会赋予的,受伦理道德的约束。人是处于一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个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灾害使社会陷入非常态状况,但是,社会并没有在灾害中解体,社会仍存在,人的本质没有改变,因而要担当起社会人的责任和义务。用康德的话说,责任意味着“做所应该做的事”。“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3]。灾害中责任的履行,不仅是社会学理论对于管护者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灾害救助实践对于这一群体的迫切需求。一方面,管护者的身份很宽泛,存在于社会许多行业中;另一方面,管护者是对灾害现场最熟悉,且具有一定的经验和逃生技能的群体,灾害发生时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有效疏散和救助受灾群众。管护者职业身份的广泛性和救助有效性使得他们在灾害救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责任的发挥能够有效地降低灾害造成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然而,在现实中,灾害中管护者责任缺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灾害给人们带来的伤害。汶川大地震让我们记住了“范跑跑”——范美忠老师,他是责任缺失的管护者典型。大地震发生时,范美忠正在给同学讲课,当他感知到地震袭来时,他弃学生安危于不顾,第一个冲出教室。事后竟毫无悔意,并公开标榜自己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这里我们暂且不讨论他在网上的言论是否正确,而单就他身为人民教师却在危险来临时自顾奔命的行为来看,是显然不符合当下的伦理道德的。教师在社会上是受人尊敬的群体,被认为普遍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在常态下,他们的主要责任是教书育人;当灾害来临时教师有保护学生安危的责任,他们应当优先组织学生逃生自救,而非自己逃跑。幸而在这次地震中“范跑跑”的学生无一伤亡,假设有同学在慌乱中不幸罹难,“范跑跑”是否还能如此轻松呢?

  (二)逃生自救中平等观念的缺失

  现代社会的进步就是人和人从不平等走向平等的过程。平等是人类的终极理想,它不仅包括物质分配上的平等,还包括人的基本权利及社会政治生活中权利的平等。其中生命权的平等是基础。突发的灾害中,逃生时间紧迫,分秒必争。此时,受灾群体个体的生命权同样是平等的,在有限的逃生机会面前,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逃生权力,不存在所谓的“精英优位论”。不能依据个体的级别、学历、社会地位高低等等来判定谁具有优先逃生的权力。

  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克拉玛依市发生恶性火灾事故中,一句“让领导先走”的“命令”造成包括288名中小学生在内的325人死亡。此次火灾事故中,受灾群体的逃生优先权是按照社会地位来确定的,领导社会地位高,因而享有优先逃生的权利。在学生们逃生“被阻止”的情形下,20多名副处级以上干部和一些工作人员,在最佳的逃生时间里获得了最佳的逃生机会,他们迅速撤离火场,只有个别人被灼伤。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受灾群体都有逃生的权力,自救无可厚非,但是我们更应该明确一点,生命权是平等的,自救不应该以牺牲别人逃生的权利为代价。在此次火灾中,学生由于自身生理条件的限制及自救经验的缺乏,在灾害的逃生自救过程中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之下应当优先让学生们逃生,这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平等原则,更重要的是优先组织人数多且自救能力差的学生逃生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看到,克拉玛依大火中受灾群体逃生自救过程中的伦理缺失,最终加剧了这场灾难。

  (三)依赖过度,自强奋发精神缺失

  伦理原则篇7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

  [1] [2] [3] 

  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

  网上不良内容的泛滥一直是网络环境中的一大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从遮遮掩掩发展到明目张胆的地步。我们只要看看TOM的“情趣笑话”、搜狐的“魔法宝贝”、网易的“非常男女”、新浪“飞常男女”等栏目,其中许多内容已完全属于网络色情范畴。而在一些聊天室与论坛中,涉及色情、暴力的网名比比皆是,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网络语言内容司空见惯。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确有必要将“语言内容健康”作为网络语言沟通中的重要规范。

  语言内容健康规范直接体现了无伤正当利益原则,也是该原则在网络语言实践环节的进一步展开,尤其对一些网络广告活动、网络文学、网络聊天室以及BBS论坛而言有着直接的道德评价作用。如果使用的网络语言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必然会给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网络语言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网络文化的良性发展,最终也必然伤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意思表达真诚

  意思表达真诚要求网友以真诚的态度进行交流,为所要表达的信息提供正确合理的语言形式,动机与情感真实,不虚伪,不传播未经考证的虚假信息,不欺诈他人,不能有意或无意使交际对象产生误解。

  意思表达真诚规范是调节网络人际关系、促进网上合作的重要纽带。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迫切需要真诚的表达式。同时,真诚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网络语言交际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网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关涉到正义、公平、善恶、义利等多个道德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表达真诚尤其是语言真诚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是受其他道德条件统辖的。如果无视国家、民族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一味地讲究表达真诚,则是不可取的,行不通的。比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商业机密时一般就不能追求绝对的表达真诚。这是同我们其它几条规范如不传商业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等相辅相成的。

  意思表达真诚是根据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原则并结合具体的网络语言实践而拟定的,意思表达真诚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尊重他人人格并且不伤害他人正当利益。

   、网络评论公正

      网络评论是网友比较常见的网络语言行为,是网友表达自己见解与看法的主要途径,其存在形式是网友在论坛或是网络公共场所中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发帖。这种评论应当是网友基于事实依据,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客观、公正地表达的独立见解,网友在评论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其言行对评论对象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评”成“妄评”,那么,网络评论本身就会渐变成垃圾,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伦理原则篇8

  论文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原则;道德规范

  网络语言传播的特殊语境与网络语言的特点,造成了一些特殊的道德问题,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的网络语言伦理来对之予以制约。所谓网络语言伦理,是指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言语表达、语言交流中所遵循的基本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规范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语言主体之间的道德关系。网络语言伦理的要求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本文即为对于这些原则与规范的初步探讨。

  一网络语言伦理的基本原则

  网络语言伦理的道德原则是网络语言伦理道德体系的总纲和精髓,也是网络语言伦理的核心,它集中体现了网络语言伦理的本质特征。就网络语言的使用而言,人们应当掌握的基本道德原则主要包括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无伤正当利益原则等三个方面。

  1、网上言论自由原则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主体都是现实社会中的公民,网上言论自由是公民网络交流的前提,也是网民践行网络语言伦理的基础。因此,网上言论自由权利是每一位网民所享有的正当权利,禁锢网络言论自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非法的。

  网络社会较之传统社会而言,拥有更为明显的自由品格,随着基于网络社会“第四媒体”的出现,信息传播自由有了可以广泛实现的有效途径。互联网时代,以往那种十分严格地对于信息传播的管理似乎难以实施,网民可以匿名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自以为有价值的事实,而且网络语言在传播过程中,传者和受者的界限往往是相对的,二者可以即时换位。互联网提供的这个互动平台,使得网络语言的传播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使得网民极为充分地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审查制度的不足容易让人们产生网络言论绝对自由的误解。博登海默曾经说过:“如果对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具体而言,网上言论自由原则至少应设定以下边界:

  首先,网上言论自由不等于可以信口雌黄,言而无信,毫无道义的约束,不能对抗国家、破坏政策、搅乱社会,也不能因为自己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剥夺他人使用这种自由的权利。

  其次,网上言论自由的原则不是至高无上和绝对的,必须受到比它更高的社会准则的约束,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

  2、尊重他人人格原则

  尊重他人人格原则是指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不容任何人污辱和裹读,而不论职位高低、财富多寡、相貌美丑、健康与否,不论人种优劣及其文明发达程度。在网络交流中,有的网民弃他人人格尊严于不顾,对发表言论者或现实生活中的其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任意诽谤、造谣中伤,有意识地进行狭隘地域攻击,变相讽刺、戏弄他人;擅自公开他人隐私的;利用他人名义,公然散布虚假信息,将他人作为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手段或替罪羊;对管理员无缘无故进行言论攻击,模仿管理员用户名,假冒管理员或破坏管理员形象。这些现象,都是对他人人格的粗暴践踏。网络社区如同现实社会一样,健康、和谐的环境需要每一位参与者以真诚和关爱共同营造,网友应该象尊重自己一样尊重其它网友的人格尊严,不能一语不和便“拳脚相向”,更不能图一时口快,就对其他人无端攻击。在转发他人的观点或文章时,尤其是涉及第三方个人声誉的文章,应当进行充分考证,不能充当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糊涂”。

  3、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无伤正当利益原则是指网络语言交际应建立在充分保障正当利益的前提上,不能伤害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共同利益。他人利益通常是指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益。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则包括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因素在内。有的网民的网上表达动机不良、有意误导、情感虚伪、弄虚作假;有的盗用他人网名,无端谩骂他人,污言秽语,弃他人利益于不顾。一些网民道德水平低下,使用一些含有狠裹、淫秽、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语言,不仅污染了网络环境,也给青少年网民的成长带来不容忽视的消极影响。有些网民在一些论坛上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言论和资料,损害国家利益;有意挑起种族或宗教社群、地域之间的不满情绪或纠纷,公然挑衅网络社会的公共秩序。毫无疑问,这样的网络语言行为,其道德价值负面性质十分明显,有损社会的共同利益。

  如果网民试图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或共同利益的途径来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他这种利益的满足就在根本上具备了不道德性,是应当受到道德谴责的。因此,无伤他人利益,并坚决维护共同利益,是每个网民的道德责任。

  二可操作的网络语言伦理规范

  1、话语权利平等

  话语权利平等是指网上交流的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交流中表现出语话特权,使用的网络语言中不应该带有盛气凌人、居高临下的语气,不能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思表示。平等是网络的灵魂,网民在网上的身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因此交流的时候应当是对等的。

  在网上尤其是在一些论坛上常常有这样的现象,一名网友在发表自己的一些观点后,支持者众多,但一旦有不同意见,持不同见解的网友可能会受到其他一些网友的集体攻击,即使这种不同见解是建立在理性分析与思考的基础上,但仍然会被视为“异类”和“非主流”,被湮没在其它网友的口水中。事实上,这名网友被剥夺了平等的话语权,被迫屈服于由于其它网友人多势众而形成的话语霸权之下。

  话语权利平等规范集中体现了网上言论自由原则与尊重他人人格原则的要求,是这两条原则针对网络语言实践活动时的具体化。作为工具形态的互联网,它能为人们的交流提供一个自由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每一个参与者都是平等的,不仅都拥有网上言论的自由,同时也拥有不可侵犯的人格尊严。

  2、语言内容健康

  语言内容健康是指网络语言交流时,其交流内容应当是积极、健康、向上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流方向,符合社会的正当共同利益,要有助于至少是不阻滞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不应当包含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的内容或这些内容的影射与暗示。

  网上不良内容的泛滥一直是网络环境中的一大问题,毫不夸张地说,网络色情已经从遮遮掩掩发展到明目张胆的地步。我们只要看看TOM的“情趣笑话”、搜狐的“魔法宝贝”、网易的“非常男女”、新浪“飞常男女”等栏目,其中许多内容已完全属于网络色情范畴。而在一些聊天室与论坛中,涉及色情、暴力的网名比比皆是,涉及到色情、暴力的网络语言内容司空见惯。诸如此类的现象,说明确有必要将“语言内容健康”作为网络语言沟通中的重要规范。

  语言内容健康规范直接体现了无伤正当利益原则,也是该原则在网络语言实践环节的进一步展开,尤其对一些网络广告活动、网络文学、网络聊天室以及BBS论坛而言有着直接的道德评价作用。如果使用的网络语言内容不健康,格调低下,必然会给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以及网络语言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网络文化的良性发展,最终也必然伤害广大网民的利益。

  3,意思表达真诚

  意思表达真诚要求网友以真诚的态度进行交流,为所要表达的信息提供正确合理的语言形式,动机与情感真实,不虚伪,不传播未经考证的虚假信息,不欺诈他人,不能有意或无意使交际对象产生误解。

  意思表达真诚规范是调节网络人际关系、促进网上合作的重要纽带。随着社会的发展,网际交往日趋频繁,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迫切需要真诚的表达式。同时,真诚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网络语言交际秩序的必要条件,是保持网络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它关涉到正义、公平、善恶、义利等多个道德范畴。

  需要指出的是,表达真诚尤其是语言真诚并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相对的、辩证的,是受其他道德条件统辖的。如果无视国家、民族以及社会大众的利益,一味地讲究表达真诚,则是不可取的,行不通的。比如,在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或商业机密时一般就不能追求绝对的表达真诚。这是同我们其它几条规范如不传商业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等相辅相成的。

  意思表达真诚是根据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原则并结合具体的网络语言实践而拟定的,意思表达真诚的前提就是必须要尊重他人人格并且不伤害他人正当利益。 4、网络评论公正

  网络评论是网友比较常见的网络语言行为,是网友表达自己见解与看法的主要途径,其存在形式是网友在论坛或是网络公共场所中的以文字形式存在的发帖。这种评论应当是网友基于事实依据,进行理性分析,从而客观、公正地表达的独立见解,网友在评论时应当要充分考虑到其言行对评论对象所带来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并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网评”成“妄评”,那么,网络评论本身就会渐变成垃圾,失去存在的意义了。

  网络评论公正规范集中体现了网络言论自由、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这三条原则。网络言论自由原则是进行客观公正的网络评论的前提,而尊重他人人格与无伤正当利益则是对网络评论的必然要求,因为网络评论如果不公正客观,必然给被评论者造成消极的影响,甚至会污辱他人人格,同时也会给其他网民带来错误的信息,这种错误的信息尽管可能并不能直接给他们带来损失,但却直接侵犯了其他网民的知情权,造成了对他人正当利益的伤害。

  5,信守网上承诺

  网上承诺是网民在网络交际过程中为保证信息的可靠性,争取信用度,对他人做出的语言保证。网上承诺是保持网络社会秩序正常运作的一种前提条件,它可以增加交际双方的信用程度,提高达成合作的效率。信守网上承诺要求网民在做出承诺后应当要及时践行诺言,做到“一诺千金”。任何不履行诺言或是打了折扣地履行自己在网上所做的语言保证都意味着失诺。失诺不仅引发语言道德问题,甚至会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引发法律问题。

  信守网上承诺规范是尊重他人人格和无伤正当利益这两条原则的集中体现。某种程度上说,一个社会运作的效率和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诚信度,不折不扣地履行承诺,则是保持社会诚信度的重要条件。网络社会也亦是如此。轻诺寡信的网络语言行为最终损害的不仅会是他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效率,损害社会的共同利益,违反尊重他人人格和无伤正当利益这两条道德原则。

  6、维护国家安全

  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但使用网络的公民却是一个个拥有国籍的公民。每个公民都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与传统媒体的严格把关相比,网络信息没有复杂的审查程序,而且传播者大多使用网名,根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网络服务商往往在论坛上注明“本论坛文章均为个人观点,论坛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由此把责任一推了之。一些对社会心怀不满的人只须在某个论坛上随意注册一个网名,就可汪洋态肆大放厥词。在国内,有的人还专门挑选其中的反动言论提供给国外反动刊物,用来低毁我们的国家,甚至还有的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择手段地泄露国家机密。这样的网络言论,都可能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威胁。

  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宪法规定的法律规范,也是基本的网络语言道德规范。国家利益和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也是社会共同利益,因此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语言行为都是对无伤正当利益道德原则的践踏。

  7、不曝个人隐私

  隐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受他人干预。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不曝个人隐私是指网民不应当非法获取或传播自己或他人的隐私信息。

  随着科技手段日新月异的高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和网络媒介的成长,对“隐私”构成的威胁已来势汹汹。现实生活中非法闯人私人空间或擅自披露他人隐私,都有可能构成侵害隐私权。

  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空间,但网络空间是现实世界的一部分,类似的行为也构成侵害隐私权。在电子邮件、公告板、聊天室或网页上公开披露他人隐私;或非法人侵、获得和使用数据库及资料;网络跟踪等行为,均可视作对隐私的侵犯。

  隐私权问题有其具体的特殊性,道德规范对保护个人隐私具有不可小视的作用,良好的道德环境所施与的道德压力越大,人们试图侵犯他人隐私时的道德恐惧就越强烈。同时,道德的力量还能强化人们内心的道德自觉,即通过呼唤内在的自尊心和羞耻心,主动避免侵犯隐私的不光彩行为。

  不曝个人隐私规范充分体现了尊重他人人格原则和无伤正当利益原则。

  8、不传商业秘密

  伦理原则篇9

  1.1医学检验后废物的处理存在不适当的情况

  医学检验后的废弃物主要有标本、菌种、自动分析仪器的废水等,如果不能够对医学检验后废弃物进行妥当的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伤害,造成污染情况的发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医院交叉感染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患者的痛苦。

  1.2在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

  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又被称为结果回报的时间,就是指从申请检验项目时候起到取回相关的检验报告时为止。笔者认为,在整个检验的过程中最需要关注的就是标本周转所需要的时间,这一指标能够反应出实验室工作的效率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影响标本周转时间的因素主要由实验室的信息系统、实验室分析系统、实验室人员的基本素质、需要检验的标本数量。从标本数量这一方面的因素上来看,这一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医院检验科需要检验的标本量过多,而相关检验的人员人手出现不足的情况,因此会出现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的情况;

  2)、部分医院中标本量过少,而少量多批地对样本进行检验需要的检验成本过高,因此会人为地延长标本周转的时间,进而出现标本周转的时间过长的情况。

  1.3在发放报告单的过程中会暴露患者的隐私

  此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小医院,检验科的人员会将检验的报告单放在固定处,让患者自行认领,但是患者在认领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随意翻阅的情况,从侧面泄露了患者的隐私。就算有些医院使用工作人员发放这一方式,但是如果遇到重名、音同字不同的情况就很容易出现发放错误的情况,进而暴露患者的隐私。

  2医学检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伦理原则

  上文中论述了在目前医学检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笔者认为在检验过程中遵循下述的伦理原则就能够有效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2.1自主性的原则

  在标本采集前患者会出现过度担心的问题,例如具有创伤性的标本采集而带来的疼痛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会出现情绪上的变化,这种情绪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验的结果,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采集标本的过程中需要做到自主,对患者的不良情绪进行梳理。另外还需要告诫患者标本采集需要注意的问题,主动履行告知的义务。

  2.2保密性原则

  保密性原则是医学检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最为重要的伦理原则,虽然属于较为古老的范畴之内,但是生命力较强,在现代化的社会中依然适用。在保密性原则在实施的过程中总需要尊道以下两个方面:

  1)、不有意探听患者的隐私,如果患者检验的结果会给患者带来沉重的打击需要保密;

  2)、在检验报告单发放的过程中需要核实患者的信息情况,减少错发情况发生的几率。

  2.3效率性原则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尽量减少检验过程中标本周转的时间,也就是说在检验的过程中相关检验工作人员需要考虑患者的特殊情况,尽快检验出急诊的结果,这样能够对患者实施及时的治疗。

  伦理原则篇10

  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是以损害身体器官健康、限制患者行为为代价进而消除精神病症、稳定精神状态。这是对健康权处分的自身权利,是人权中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作为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所有公民,自是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自愿原则需要法律的保障。自愿权利依靠精神障碍患者良好的自知力,其自知力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自愿权利的施行和个体利益的实现。基于自知力问题,多数人认为精神障碍患者是无法对“自愿”进行理解并行使的,将精神障碍患者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值得辨析的是,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医学概念,而有无行为能力属于法律概念,因此不宜混为一谈。作为一种自省力、自知力关注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内在的认知,与人格相关联。因精神疾病的特殊性,自知力指某段特殊时期,精神障碍患者的认知能力。并非精神障碍患者均是不具备自知力的重型精神疾病患者,医学上对精神疾病的分类广泛,并非精神疾病均导致严重精神错乱,并且即使是在发病期或非缓解期,若其能够客观理解事物和行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的,可以行使自愿权利。《精神卫生法》中的自愿原则来源于民法自愿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核为:主体的平等自由、理性主义、权利本位观,属于社会法领域。又区别于私法领域中的民法自愿原则,是精神卫生服务的基本准则,侧重于国家和社会义务;规定诊断、治疗、康复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使精神障碍患者在自主决定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帮助。

  2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自愿原则的伦理正当性

  2.1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自愿原则的法律规定

  1991年联合国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中规定:“如患者需要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应尽一切努力避免非自愿住院。精神病医院入院条件与其他任何疾病住入其他任何医院的条件相同。不是非自愿住院的每一例患者有权随时离开精神病医院。未经患者知情同意,不得对其施行任何治疗。患者有权拒绝或停止治疗”。这些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在内,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且多数国家以法律确认。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除此之外,法律对哪些符合精神疾病予以界定,使自愿原则的施行更加明确,并且在第二十七条中规范了精神医学检查,赋予医疗相对人自利,进一步避免“被精神障碍”现象的出现。《精神卫生法》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诊疗的自愿原则,但是拥有自愿并不代表其权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自愿原则也应当在法律规范下行使,面对复杂的病情与医疗状况,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强制收治。在法律规定的“自由例外”情况下,不论是从救死扶伤、保护患者利益的医学角度,还是从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角度,精神障碍患者应当被强制诊疗,其法律意图是维护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统一。《夏威夷宣言》规定:“不能对患者进行违反其本人意愿的治疗,除非患者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患者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可能,就应取得患者或亲属的同意”。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精神障碍患者的认知和判断存在瑕疵,放任其自愿权利的行使,由于得不到合理科学的医疗,不但可能延误与加重自身病情,还会损害社会其他个体的合法利益;此外,精神障碍患者还会对自身实施伤害行为。因此,各国的立法多对这些情形规定了强制医疗,是立法者对无法对自身利益予以照顾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同样,我国《精神卫生法》在条文中也对特殊情形强制医疗作了相应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2.2法律干预精神障碍患者自愿原则的伦理正当性

  在我国医患关系模式中,虽然消费模式逐步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家长制模式”仍占据主导,特别是在精神卫生保健领域。医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医生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这些是普通人欠缺的。患者多对医生具有极强的依赖性,将生命健康寄托于不得不信赖的医生职业道德操守和医疗能力上;加之精神障碍患者认知水平和判断能力有缺陷,对其是否入院治疗多以其相关“病例病史”和在院检查的报告结论为依据,然后决定是否入院进行治疗。“自由裁量”的可操作性极大,来源于患者家属和医方行为。此时患者家属的权力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因检查结果需要入院治疗的患者,医方不认为其具有认知理解和决断的能力,转而征求其家属的意见,由患者家属决定其是否入院治疗。即便患者此时具有认知能力且反对入院,患者的自决权利被变相剥夺,只能听而任之。疾病诊疗过于依从医生(或者其代表的第四方)的主观态度,在缺乏有效的法律制约下,仅靠道德来约束医方等的主观态度是不够的。“被精神障碍”现象多有发生,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内容,用在不需要的正常人身上,对生命健康的损害极大,缺乏人性,有违伦理道德。因此,需要对政府行政介入行为予以限制,阻断利用医院给患者戴上重型精神障碍的帽子。若仅将自愿权利赋予患者,由于医生的治疗方案多数比没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要科学有效,患者放弃治疗,其健康状况会不断下降,对社会公众极有可能造成损害,是不负责任的。因此,需要在充分相信现代医疗技术的基础上,法律应引导诉求价值的实现,提供导向,用法律来约束精神医疗行为,限制与规范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细化规定权利的实施情形,将权利的行使放在法律规范与公共伦理道德的框架之下。自愿医疗和强制医疗是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两个方式,并不存在对错优劣问题,只是运用的条件有差异;需严格限制与规范运用,才能避免各自有益的一面被乱用抹杀,造成利益冲突。强制医疗可以对重型精神障碍患者予以保护,同时也避免其对社会其他合法利益的侵害,是构成社会稳定的一个层面。虽然自愿原则成为价值的首要选择,但是不意味着对强制医疗的否定;强制医疗仍应辅助自愿原则,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对自愿原则的不足之处予以弥补,使两者相互配合。

  3精神障碍患者诊疗自愿权利体现的伦理原则

  3.1维护患者利益最大化原则

  维护患者利益,是医方应尽的义务,也是医生职业道德的要求。《卢克尔索宣言》指出:“给精神病患者实施的治疗应该是给患者而不是家庭、社区、专业人员或国家带来最大利益”。宣言明确说明了政府、医方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带来利益,并且对象是患者个体,与此同时《马德里宣言》也规定:“当患者由于患精神病不能做出适当判断时,精神科医生应当与其家属商量;如需要,还应寻求法律咨询以维护患者的人格尊严和法律权利,不应实施任何违背患者意愿的治疗;除非不采取这种治疗会威胁到患者或周围人的生命,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马德里宣言》为自愿权利的行使条件做了界定,使其更加细化,即在特殊情况下患者权利的保障。

  3.2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权是包括精神障碍患者在内的医疗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是医疗伦理的重要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包括知情权和决定权,自愿原则正是患者对自身病症在知情条件下,对是否入院、如何治疗的决定。知情同意是患者本人的权利,也是在患者因疾病等不可抗力条件下需近亲属监护人为其利益代为行使的义务。除《夏威夷宣言》明确规定外,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自愿原则除了患者本人的自愿外,也规定了在其无法行使权利的时候,监护人代为行使的情形。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十二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拥有自愿表达权利,其权利的行使由监护人代为完成。

  3.3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自愿原则不代表自由权利的无限制行使。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了自愿原则在精神障碍患者无法由本人行使的情形。自愿原则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群体利益,但同时法律也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统一的。当精神障碍患者对自身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应采用自愿原则特殊条款下的强制医疗,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优先。在法律规制上,自愿原则符合维护公共利益下的伦理原则。

  4自愿原则面临的困境、对策及价值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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