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愿·普法有我】以法护航,守护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宣传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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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青年志愿·普法有我】以法护航,守护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宣传

  

  以法护航

  守护成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宣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的目标

  保护如同花儿般少年的你们,让你们美丽地绽放!

  普法动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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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

  祖国的未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与家庭幸福、社会稳定息息相关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但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

  你知道多少呢?

  未成年人犯罪

  目前人们将:青少年犯罪、吸毒和环境污染并称为“三大公害”,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青少年这个生理和心理发展急剧变化的时期,他们虽然在生理、心理上发育很快,但还未成熟,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儿童半成年人状态,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成熟性和幼稚性错综复杂的矛盾。在此期间,如果给以正确的教育和影响,他们就能顺利地健康地向成人过渡;反之,他们如果受到不良的教育和影响,就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在国际上也属首创。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很多犯罪,都是从一件件不经意的小事开始的。接下来就让我们用一幅幅漫画,来进行漫画说法吧!

  一

  敬 畏 法 律

  法律不是儿戏,犯罪岂是游戏!

  ?

  ? 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

  金钱

  拿别人的钱,哪怕一分,也是违法犯罪。

  ?

  赚非法的钱,赔自由的时间。

  ?

  ?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三

  过 度 追 求 刺 激

  失去自控力,将使你在欲望的泥沼中无法自拔。

  ?

  吸毒,用一时的欢愉,换一生的痛苦。

  ?

  ? 追求真善美,远离黄赌毒

  四

  交友

  看清身边人,交友需谨慎。

  ?

  哥们义气与正义背道而驰,与犯罪相向而行。

  ?

  ?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五

  面子

  虚荣心不是恶行,但恶行都因虚荣心而生。

  ?

  懂得拒绝,才有面子

  ?

  ? 法律不讲情面,法理大于人情

  六

  冷静

  冲动是魔鬼,谁碰谁后悔。

  ?

  别让暴力成为一种习惯。

  ?

  ?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七

  家庭

  你难以改变家庭,那就改变自己。

  ?

  离家出走多半是一时冲动,但最终都会后悔。

  ?

  ? 家永远是你温馨的港湾

  八

  学校

  不要抱怨学习的苦,那是你通往未来的路。

  ?

  拒绝校园欺凌,学会自我保护。

  ?

  ? 读书是为明理,而非谋生

  九

  网络

  网络,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

  ?

  网瘾是个牢笼,而打开牢笼的钥匙只有自律。

  ?

  ? 学会在网络世界里安全旅行

  · 普法知识小课堂·

  提到未成年犯罪,那是多少个家庭的恶梦,近些年来面对逐渐增长的青少年犯罪案例造成了更多家庭的悲剧,使未成年人蒙上了浓重的阴影,因此我们作为监护人,要为孩子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预防违法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从1999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是我国最近颁布的第一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法律,在国际上也属首创。该法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出发,立足于从源头抓起,正确处理了教育与惩罚,引导与限制,预防与治理的关系,从法律上遏制了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倾向,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0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很多犯罪,都是从一件件不经意的小事开始的。下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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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宣传

  02

  一、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行为,有哪些?

  1.吸烟、饮酒;

  2.多次旷课、逃学;

  3.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4.沉迷网络;

  5.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6.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7.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8.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二、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包括哪些?

  1.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3.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5.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6.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7.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8.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如何对特定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专门教育?

  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四、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如何处置?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五、对于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父母应该如何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六、如何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1.予以训导;

  2.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3.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4.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5.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6.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七、如何建立学校和家庭合作机制?

  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八、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应如何处理?

  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九、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1.予以训诫;

  2.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令具结悔过;

  4.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5.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6.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7.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8.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十、未成年人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怎么办?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十一、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有什么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十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1.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5.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十三、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原则是什么?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十四、未成年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如何规定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 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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