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08年江苏一起软饭男被富婆包养引发的伦理悲剧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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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2008年江苏一起软饭男被富婆包养引发的伦理悲剧

  “见客入来,袜刬金钗溜。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这是李清照第一次见到丈夫赵明诚的心动和羞怯,一见钟情在男未婚、女未嫁时是一种浪漫,但在有家室之后,就容易变成灾难了。

  我们在电视上看过不少女小三为上位挑衅原配的桥段,男小三叫板原配的剧情倒是极为少见,生活总是比电视更精彩的,2008年江苏就发生了一起“软饭男”为争财产,把自己送进了监狱的荒唐闹剧。

  而引发这场“战争”的女人就是杨丽,杨丽并不是青春靓丽的小姑娘,她已经48岁,和丈夫已经经营服装生意,攒下了丰厚的家产,因为从事服装行业,她的穿衣打扮都很时髦,加之善于保养,看上去也就三十五六的样子,还颇具成熟韵味。

  杨丽和“软饭男”曾建的相遇纯属偶然,正是这份偶然让两人觉得是“天作之合”。杨丽家好几家服装店,那天她去店里盘账,顺带着帮忙接待一下顾客。在众多客人中,她一眼就瞄见了曾建,一番交谈下来,心里更是泛起了涟漪,好说歹说地留下了他的联系方式。

  曾建有什么特别之处,让杨丽小鹿乱撞呢,其实杨丽也不知道,曾建不是高颜值大帅哥,也没有腰缠万贯的气质,大概是男女之间有一种不知名的磁场,能让人一眼万年。

  曾建30岁了,家庭条件不太好,一直没有结婚,也没有女朋友,对于频频示好的杨丽,他并没有拒绝,两人联系愈发频繁,慢慢有了实质性发展,成了恋人关系。

  曾建在一个工地上打工,工资不高,所以经常朝杨丽吐苦水,抱怨工作累还没钱,杨丽体贴他,经常请他吃饭,给他买衣服,买生活用品,没钱用时还会给他生活费,曾建意识到杨丽小有资产,对这个女朋友更加满意了,也心安理得地享受她的好。

  但没多久他就发现这个“女朋友”已经有家有室了,且实际年龄比他大很多,曾建心底有点介意,又不想失去唾手可得的好处,所以两人依旧保持不正当关系,但他向杨丽提出,为了补偿他,让杨丽每个月给2000元生活费。

  杨丽也不在乎这点钱,没有多想就答应了,这样不劳而获的生活让曾建的野心越来越大,欲望是最难满足的东西,几个月后他就不满足这点钱了,想要更多,还怂恿杨丽给他买奢侈品。但杨丽有顾虑,大笔资金流出家里是会起疑心的,所以拒绝了曾建的要求。

  一计不成,再生一计,曾建又鼓劝她离婚,分一大笔财产出来,以后他们就可以双宿双飞,杨丽还没有完全为爱降智,她没有离婚的打算,一是顾虑孩子,二是想鱼与熊掌兼得,因此敷衍推拒了一番。

  可曾建的欲望已经膨胀,只想从她身上榨取更多的钱。他找了几个兄弟一起出谋划策,以约会为由,将杨丽约到某宾馆,她一进门,就被几个彪形大汉打晕了。几个人将她身上的贵重物品都搜刮干净后,打电话给杨丽的老公,让他拿5万元赎人,否则就撕票。

  怕他不相信,曾建表明身份,说是要“补偿费”。他破坏被人家庭,还敢大言不惭要补偿,杨丽的丈夫也是气得够呛,虽然他恼恨妻子出轨,但人命关天,还是答应了。

  但杨丽的丈夫也不傻,他先打了九千元过去,说钱一时没法凑齐,以此拖延时间,随后立即报警,曾建这伙人并不是惯犯,警方很快就找到他们,将杨丽解救出来了。

  曾建和他两个朋友一起策划了这起绑架案,涉嫌绑架罪。而其他几人是他们雇佣来的打手,并不知道实情,因此触犯的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曾建的两个朋友和他相互串通,已经意识到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已经构成共同犯罪,且三人都是主犯。

  因他们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非法所得也被追缴回来,最后分别被判处5年到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而其他几个打手,是他们从赌场里叫来的,他们的目的是帮忙收账,并不知道绑架的真相,但他们的行为控制了受害者的人身自由,所以是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们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最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到7个月不等。

  而杨丽虽然身体无恙,心灵上恐怕备受打击,深爱的“小男友”一心谋害她,婚外情也被曝光,她和丈夫的婚姻何去何从,就很难说了。这个案件也警醒我们,婚姻需要相互尊重和忠诚,一见钟情固然美妙,但要要有道德法律作为前提,否则就会像杨丽一样,面临“灾难现场”。

  (涉及隐私,本案中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温馨提醒:尊重原创,请不要抄袭搬运和转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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