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未成年人保护那些事

栏目:游戏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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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背景

  刘某夫妇育有两子小A(14周岁)、小B(6周岁),刘某夫妇工作繁忙,经常要去外地出差,不能把两个孩子带在身边。于是刘某夫妇便把两个孩子留在家中,并嘱咐哥哥小A照顾弟弟小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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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本案中的哥哥小A只有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足够的照护能力,不能独自照顾自己6岁的弟弟小B。

  那么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怎样的呢?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本案中的刘某夫妇应将孩子委托给具有照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照护,即给孩子找一个“代家长”。

  需要注意的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本案中刘某夫妇在选择委托监护人时,应充分尊重两个孩子的意见,并考虑委托监护人的道德品质以及照护能力,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选定委托监护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

  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有吸毒、酗酒、赌博等恶习;

  (三)曾拒不履行或者长期怠于履行监护、照护职责;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被委托人的情形。

  来源:成都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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