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汀阳:西方天赋人权论是反人类的邪教理论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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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一直缺乏一个足以确保其普遍有效性的理论基础,或者说,人权一直缺乏一个充分有效的哲学根据,而缺乏恰当的形而上学基础是个不可忽视的理论隐患,人权观念非常可能因此适得其反地促成一个坏社会。人们过于热爱人权而很少去反思这个理论隐患。在此,我准备提出一个新普遍主义人权理论,称为"预付人权"理论,它将保留传统的天赋人权理论的几乎所有优点,而同时消除天赋人权理论的危险因素。我试图论证,人权必须被理解为一种全人类的道德契约,它以"借贷"的方式无条件地预付给每个人同等的人权,但每个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人义(作为人的义务)去回报所预支的人权,以人义为条件方可保有人权。一句话,人权是无条件预付的,但只能有条件持续享有。

  1.超越人权的知识政治学

  人权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虽无宗教之名而有宗教之实的西方新宗教(也可说是邪教)。人权成为西方新宗教标志着西方现代性的完成以及随之而来的终结(完成往往意味着终结)。现代以来,以人的主体性为基本原则的现代性消解了传统和教会的权威,尽管基督教在今天仍然是个为西方人所尊重的精神象征,但已经退化为次要意识形态;自由主义虽是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但仍然是一种有特殊偏好的政治话语而并没有获得现代社会的普遍认同,事实上存在着许多不赞同自由主义的现代异议。现代的各种主义虽然互相不同意,却似乎都共同同意人权观念。可以说,人权观念巧妙地消化了基督教和自由主义资源而成为现代新宗教,人权观念在今天的地位几乎相当于基督教在中世纪的地位。当人权由最初的前卫思想转变为固定信仰,人权观念就不再被反思和怀疑,它在思想上就死了,只剩下思想的遗产--盲目信念。同时,以人权为名去批评各种事情就显得特别理直气壮,就好像是不证自明的正确政治行为,而对人权的质疑也都似乎变成了天生就不正确的政治行为,这一点证明了人权观念的宗教化(也可说是邪教化)。

  人权虽然能够给个人权利提供一种道德辩护,可是,人权观念所提供的道德辩护本身是否合理,却仍然是个问题,或者说,人权观念自身的正当性也是需要证明的。显然,没有什么理由可以禁止人们对人权观念进行反思,因为禁止自由思想本身就是反人权的。如果不能提供关于人权观念的正当性证明,人权就仅仅是一种道德高调。

  人权必须被看作是个未定的游戏,这样才能退回到理论起点进行重新反思。既然人权是为每个人设想的,它理所当然就是普遍主义的,多元论或相对主义在这里完全没有意义。如果一种价值观拒绝成为一种普遍主义,就没有资格对世界问题说话,这是不言而喻的。人们有权拒绝西方单方面规定的人权概念,人们有权重新定义一种更优的人权概念,这才是真问题。假装普遍有效的人权概念已经存在,这是典型的自欺欺人。西方人权概念只是人权的一个候选方案,而且可能是个坏的方案,因为西方定义的人权概念在哲学基础上有严重缺陷,它会导致荒谬甚至自相矛盾的解释。

  【注:概括起来,这段文章的意思是:人权的概念在现代已经被强势西方神化宗教化。人们已经丧失了对这个概念的反思能力。人权观念的合理性其实并没有得到证明。这个观念其实有非常多的破绽,需要被优化。】

  2.需要有效的理论分析方法

        无论一个观念具有什么样的文化背景和"原本的"特殊含义,只要这个观念被认为是普遍有效的,它就不再专属于某种文化而成为一个开放的可普遍公议的观念,也就是说,它不再是文化性的而是理论性的了。人权观念就是这样,它虽是西方观念,但既然被声称是普遍有效的,就必须变成一个合格的理论概念。

  如果一个观念是普遍有效的,那么它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它必须是对所有的人同等有效。

  2)一个好的原则,首先必须是普遍可模仿。其次必须对它可能导致的所有后果负责。

  这两个条件都非常重要,第二个条件尤其重要,因为它是保证一个观念是否有效的最终条件。有时候人们对某种观念有着盲目的道德偏爱,为其道德光辉所迷惑,以至于只见其想象的好处而忽视其存在论后果,比如说人们往往只考虑一个主张在道德上是不是"好的"或政治上是否"正确",而没有考虑所要求或承诺的事情是否是真实世界支付得起的。事实上,世界所能支付的好事情远没有人们希望的那么多,尤其是,人们的各种美好要求往往互相矛盾或互相消解,从而更加减低了世界的支付能力。

  【注:这段文章的中心意思是:一个普遍的理论必须普遍地有效。号称"普世"的概念必须经受得住在普世都可以履行的考验。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这个理论就不"普世"。】

  3.还需要有效的理论分析单位

  现代权利的理论分析基本单位是个人,这是一个非常隐蔽的错误,在权利理论中埋下了严重隐患。个人是现代最重要的政治产品,一个人的身体存在并不包含权利,正因为现代创造了政治权利,把政治权利这个功能赋予人身,这才创造了个人这个政治产品。人权理论的一个基本错误就是把个人看作是自然存在,以为自然人身就是个人,接着就似乎顺理成章地以为人权是自然人身的一个自然性质,或者以为人权是自然人身的一种自然资格。人权理论的这个违背历史事实的想象太让人喜欢了,人们爱自己爱昏了头,以至于很少去反思这个自恋想象的无理之处。

  人的一切尊贵性质,包括权利,都是人造的而非天赋的,准确地说,是他人给的。所以孔子也是对的,二人为仁,仁而为人,这样才能够有属于人的各种地位和尊荣。权利虽然给到个人身上,但却是他人给的,自己给自己权利是无效的,或者说,人权不是个人自己本来就有的,而是他人给了才有的,只有人才能给人任何权利。

  可以看出,人权是个政治产品,而不是自然产物。人权不可能基于天理,而只能基于人道。一个人不可能建立人道,所谓人道,就是每个人都愿意接受的人际关系,是由人通向他人的畅通之路,因此人道是人们合作的产物。人权是人道之一种,表达的是人们互相承诺的各自获得同等保护的权利,或者说,互相不受伤害的权利,人权是人类性的普遍契约,是每个人与一切人签下的契约。很显然,没有他人就根本不存在人权问题。所以需要人权,就是因为需要处理人与他人的关系,因此,不是"个人"而是"人际关系"才是人权的存在论上的决定性条件,就是说,虽然人权落实为个人的权利,但是人权却不是由个人的性质所能够定义的,而是必须在人际关系中才能够被定义。既然关系才是定义人权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关系才是分析权利的有效基本单位,人权问题最终必须落实在人际关系上去分析。

  【注:"人与人的关系是人权的核心主体。个人不是主体。人权要保护的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这的确是一个创见。】

  人生活而不是活着,所以人是个精神性的事实而非物理性的行尸走肉。人的在场事实远远溢出在身体之外,人是一个场【注:他的特质向外辐射】,人与他人在相互关系中被定义,因此说,人际关系先于个人,关系之外无个人(只有肉体)。在关系中,他人具有优势地位,因为他人是一个多数集合,远大于"我",是"我"的存在环境和条件,相对于"我",他人总是无限大。他人的存在论优势地位决定了"我"的所有权利都是经他人同意而获得的。"我"并没有因为自由意志就成为主体,自由意志仅仅表达了"我愿意如此这般",却不能保证"我可以如此这般",因为他人不见得允许我如此这般。现代哲学把个人偷换成主体,制造了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至上地位的幻觉,这个幻觉就是因为无视"他人不同意"这个事实。主体是个误导生活的虚拟存在。如果要正确使用主体这个概念,就必须首先理解"主体总要从属于他人"(to be a subject is to be subject to the others),也就是首先承认他人的决定性意义,主体就只能以互为主体为条件,就是说,得到他人同意才成为主体。

  【注:又一个创见:"人与人的关系中,他人大于我。因为他人比我多得多。"】

  权利需要他人的同意,否则没有正当性,所以权利只能在相互关系中去理解,关系才是权利理论的基本分析单位。人际关系是一切事物所以需要分配、占有和保护的存在论条件,不存在人际关系就无所谓权利。如果没有他人,万物就都是我的,根本无需宣称拥有更无需划分占有的界限,诸如正当、合法、分配、占有、资格等等概念全都失去意义,不存在人际关系就不存在任何政治和法律概念,所以,人际关系就是一切政治问题的存在论条件。

  人权与其说是个人自由,还不如说是人际关系对个人自由的正当限制,因为个人权利不是根据个人所求而定义的,而是根据人际相互责任而被定义的,很显然,个人的存在论自由必定追求无穷大,这种无界的自由不是权利,只有通过界定相互责任才能够界定个人权利,使个人自由变成有界的。所以,任何一种权利都存在于"关系"中,而不是事先存在于个人"身上",权利是人际关系的一个值,是关系赋予个人的一个值。责任决定权利、责任优先于权利的存在论顺序不可以颠倒,否则后果很严重,道理很简单,权利是争权夺利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收益而不是付出,因此权利具有自私特性,如果缺乏足够的责任对权利进行限制,权利就会膨胀失控。

  现代权利理论把政治存在论的基本单位选定为以主体性为特征的"个人",这是一个根本错误,因为个人本身无政治,政治是关系的产物。假如一定要从个人推出权利,则要冒无法承担的风险。把个人之存在(one is)说成是个人拥有权利(one has)的理由,个人的任何欲望就都有理由说成是对权利的合法要求,权利就失控了。个人没有理由去限制自身要求的膨胀,他人的存在是个人的唯一限制。在不存在他人约束的世界中,个人的唯一标准就是自己,因此个人自己的一切欲望、行为和观念都是对的(right),可是,一切都对,就反而是对权利(rights)的否定,因为"一切都对"(all right)的逻辑结果是"无所谓权利"(no rights)。一切都对是因为不需要他人同意,而权利却需要他人的同意和尊重。混淆"对"和"权利"这个伟大而可怕的错误来自霍布斯,他误以为从"自然正确"(natural right)可以推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却不知两者毫厘千里,他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存在论条件已经发生根本改变:在不把他人计算在内的存在论条件下,个人自身确实足以证明他的一切都是自然正确,但个人要求拥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就已经增加了他人这一存在论条件。正因为忽视从"无他人"到"有他人"的存在论条件变化,霍布斯就伟大而错误地推论出了自然人权。这一错误为人权埋下无法自圆其说的隐患。假如人是什么就什么都是对的,人想要的所有东西就都有理由被宣称为权利,欲望的膨胀导致权利的膨胀,最后,权利会把生活空间挤爆。太多的权利使得一种权利变成对别的权利的破坏和侵犯,造成权利反对权利的战争,这种权利之战的荒谬之处在于,每种权利都似乎有正当理由,都是"正义之战",但结果却是正义的灾难。权利无限扩张使社会无法承担,不断扩张的权利甚至侵犯公共空间并且损害一切权利。只要权利占有绝对优先的地位,无论什么样的责任也保护不了权利,更拯救不了失控的权利,权利太容易宣称,而责任很难落实,有限的责任能力显然无法支付无限高扬的权利。可以看出,权利优先实际上是权利僭越。

  我们有理由重新定位人权的存在论基础,把关系看作是权利的存在条件,于是,权利的正当性不再落实在个人身上,而是落实在关系中,这样,人权就首先意味着对他人的责任,而不是自己的特权。权利是他人所承认的责任的对应形式,如果没有他人的承认,权利就没有正当性,甚至不存在。由于人性自私,人们总是只想要权利而试图逃避责任,于是,权利就只能是博弈的一个均衡结果,而正当的权利就是公正博弈的结果。总之,个人无法以其本身去证明他所宣称的权利的正当性,只能在人际关系中去确定权利的正当性。

  【注:作者在这一大节中引入了"人际关系"作为人权的基础,把"人与人互相之间的责任",或者简言之"责任"作为权利的对称物。认为两者不可分割,互相依赖。这已经是对经典人权理论的重要补充。其实"权利与义务必须相干相称"的观念由来已久。法国人其实搞过好多个版本的《人权宣言》。后面的一些就直接叫做《人的权利与人的义务宣言》。不过大家都知道,"人的权利"的口号,可是比"人的义务"喊得响一百倍。而这些权利属于个人,这些个人又每一个都独立存在于世。赵先生揭示,这些概念有天大的错误。他问:"他人到哪里去了?义务(他生造了一个词:人义)到哪里去了?"】

  【注:如果我要补充,我会说,还不如使用"社会的人"这个概念。人是群居的动物。离开了社会,人根本就不能生存。本质上,人群肯定比猴群羊群更社会化。当然还不到蜂群蚁群的地步。西方自由主义把单个的个人作为出发点,肯定是偏颇的。当然东方又太群体主义。最好还是折中。怎么个折中法,还得研究。】

  4.更需要一个合理的人的概念

  【注:这一节诠释了一个道德人的概念。认为道德人比生理人、经济人和理性人都更能概括人的本质。我感觉过于思辨。为省篇幅,仅保留核心一段。】

  建立在生理人概念上的人权理论把人的标准降低为生物学指标,这不是博爱,而是向低看齐,是对人的道德价值和高尚努力的贬值和否定。假如人们无需追求高尚就能永远无偿享受一切权利,人类的优秀品德和道德行为就一钱不值了,其荒谬和危险性就像不管学习好坏人人都得优,或无论劳动与否人人都得同样报酬。如果社会如此不公,人们迟早会发现,最佳的行为策略就是争当自私小人。我们选择"道德人"概念作为人权基础,意义在于把人的概念与人类社会所需要的各种优秀价值联系起来,这样才使人权具有人性光辉和道德分量。缺德之人在生理上与道德人虽为同类,但在价值上却是异类。如果抹杀这一差别,把人的概念降低为自然存在,抹平价值去达到向低看齐的劣平等,这样决不可能成就好社会。只有以道德人概念为标准才能形成见贤思齐的优平等。

  5.天赋人权定义了一个糟糕的生存游戏

  在温和意义上,权利是对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要求(claims);在强硬意义上,权利意味着拥有某些自由或利益的正当资格(entitlements)。一种要求无非是想获得一种资格,因此权利的最终意义是资格。一种资格必在某个游戏中被定义,游戏是资格的语境,特定游戏规定了特定资格的限度,因此资格总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就是游戏参加者的行为承诺,或者说,行为承诺是权利的生效条件。因此,权利具有这样的逻辑结构:

         某人p有资格e,当且仅当,p做x,并且,p不做y。{某人有资格做某事,因为他满足了某些必要条件,同时满足不犯某些错误的条件。【注:这个p不做y,用普通语言似乎不好表达。不知谁有没有更好的表达法?】}

  比如,不付钱就不能获得商品;作弊就会被取消比赛或考试资格;犯法就会按法律判刑。在没有成文规则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自然约定或默认的游戏规则,比如有人品质很差,人们就没有兴趣与他合作,就会把他排除在游戏之外。如此等等。人权是人类生活这个最大规模游戏中资格,也说是"与人相处"这个游戏的资格,它必须承诺不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等,即表现为"不对他人做什么"的一系列承诺,这是人权的生效条件。天赋人权理论相信,人人生来平等地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终身无条件拥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并且不可让渡。这样人权就变成无条件生效的至上特权了,所以人权才会被说成高于主权、高于法律、高于真理、高于美德、高于责任。由于对人权过于热爱,人们似乎很少意识到,一种东西无论多么好,只要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就必定变质,尤其是权利,一旦变成"无条件永远享有的",就变成了特权,甚至变质为权力,不再是互相制约的权利了。任何可行的权利之所以可行,就在于是有条件的、有限制的、互相制约的,否则就是特权。把人权变成特权是非常危险的,它意味着对一切价值标准的否定,而且必定导致反人权的严重后果。人们居然忘记了物极必反的原理。

  【注:嘎嘎嘎!图穷匕首见!这段话是本文的中心思想。它点出了问题的实质。不过我真的还没有想好可否接受它为真理。或者应当如何去找到一种我习惯的折中。它颠覆的东西太多,也太深。】

  【注:说句实话,天赋人义比天赋人权要明显得多。比如人必须劳动才能生存。这项义务显然是几多权利的前提。不要和我说丧失劳动力的人的生存权。他们的生存权显然是其他健康的人的劳动提供的。就整体而言,劳动创造财富这项人义,显然优先、也高于无论用任何方式分享财富这项人权。】

  权利为本的现代性颠覆了以善为本的传统,把善者优先颠倒为权利优先,这不是通常以为的那样只是价值观的变化,而是对任何价值釜底抽薪的消解。如果权利优先于善,权利的正当性又以什么为根据呢?既然一切善都低于人权,人权就无处寻找价值根据了,在逻辑上说,权利优先必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列奥.斯特劳斯早就提醒说:不以善为依据,就不再有任何正当依据了。因此我们必须面对这样一个被掩盖的惊人事实:冠冕堂皇的人权根本没有价值依据。当失去了价值品级判断,就必定产生进一步的困难,权利优先原则蕴涵着一个权利悖论:既然某种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可以申请成为一种权利,那么,任何一种自由和利益的要求就可以按照同样理由都申请成为权利。问题是显然的,既然权利优先于任何一种善,就不存在任何价值理由去限制哪些要求不能被搞成权利,于是,什么样的权利就都是有理的。这个权利悖论是价值混乱和社会失控的根源。事实如此,目前权利种类已经很多,而且越来越多,权利终将过满为患,没有哪个世界能够支付其多无比的权利。权利背后是互相冲突的欲望,因此权利也必定互相冲突,权利反对权利是无法避免的局面。人权混乱、膨胀和失控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权的注册条件太低,随便什么自由和利益要求都可能通过足够凶猛的嚷嚷闹闹而被搞成人权【注:比如同性恋,比如不婚同居,不婚而育,比如婚而不育......】,而各种批评和反对的声音都被认为是政治不正确。

  问题还不止是世界支付不起太多权利,更吓人的问题还在后头。人权不仅注册条件太低,而且还要求太高,它要求永不剥夺的无条件权利。如此的特权是社会游戏难以承担的,而且终将彻底破坏游戏。假如一个游戏规定:无论怎么耍赖作弊都不会被淘汰出局,这个不公正的游戏肯定是玩不下去的。这个可以作弊的游戏与人权游戏在本质上是同构的:给定任何人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无条件地永久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一规定就已经逻辑地蕴含了不对称博弈。无条件的人权蕴涵着"破坏他人人权的人无条件永久保有不可剥夺的人权",那么,根据这一逻辑,如果某人为了私利去破坏他人的人权,比如谋财害命,然后以人权为名而得以减免相应的惩罚(轻判),他就等于获得额外奖励,即"为私利去破坏他人人权而无损于自己人权"这一不对称的奖励。如此不正当的奖励不仅破坏公正,而且破坏平等,破坏人们对善恶是非的正常理解,特别是破坏了人类生活所需的博弈环境和博弈规则,这一点将使社会崩溃。尽管目前这种荒谬情况还远远尚未成为普遍事实,但已经可以观察到人权观念被滥用来批评法律甚至修改法律的某些事例,人权主义者们相信目前的法律都在人权观念的指导下加以修正。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有某种惩罚使犯罪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否则犯罪就会成为谋利的一种优选策略而为更多人们所选择。问题就在于,按照天赋人权的想象,不仅应该取消死刑,其它的法律惩罚也都应该大大减免。假如全盘按照天赋人权来制订法律,法律就不再以公正为第一原则,社会必定变成坏的游戏。很显然,一旦取消罪与罚的对称性公正就彻底破坏了游戏公正,完全改变了博弈规则和博弈环境,坏人坏事就获得博弈优势,结果等于扶持坏人去破坏更多人的人权。假如残酷的犯罪只得到轻微惩罚,这个逻辑等于说罪犯的人权重于受害人的人权,人权就这样变成了反人权。如此不公的人权又如何告慰受害人以及受害人亲属?又如何解释为什么受害人的人权可以受到歧视?有人甚至认为不仅应该取消死刑而且应该大幅度减刑而让罪犯有机会重新过上好生活,却没有考虑到被杀害的人连生活都没有了,而且受害人的亲人可能一生痛苦,永远失去了好生活。

  假如破坏他人的人权而可以减免相应惩罚真的成为人类社会的游戏规则,这在逻辑上至少蕴涵着:(1)社会的博弈环境相对有利于坏人;(2)人权原则相对有利于破坏他人人权的人;(3)人权社会相对有利于不公正的行为;(4)破坏他人人权的行为方式非常可能发展成为利益最大化的一个优选策略。这些都是任何一个社会无法承受的后果。

  【注:关于罪与罚的人权思考有点意思。但我还要补充一个条件,就是时间。中国古话云:"治乱世用重典。"在乱世,显然不能取消死刑。当天下承平日久,犯罪稀少,自然可以减轻刑法,甚或取消死刑。还有就是经济条件。处死一个罪大恶极的犯人,只需一颗子弹。但把他养到终天年,则需要纳税人几多的供奉。在我看,实在也不公道,除非这个社会足够富裕。】

  6.引入一个普遍有效的检验标准

  假如真的完全按照天赋人权去设计社会,它必定造成相对有利于坏人而不利于好人的恶劣生存博弈。关于进一步证明这种危险,可以引入一个普遍有效的检验标准,我称之为"普遍模仿"检验模式。可以考虑一个策略的"模仿"问题:一种游戏规则总能够规定某种获利策略,假定人们都不是傻瓜,人们总能够发现这种获利策略并加以模仿而形成集体行为,于是,从集体行为的客观效果去检验这种被普遍化的行为策略是否是一个普遍成功的策略,结果应该是最为清楚、明确并且客观可信的。

  一种行为策略如果能够成功通行于世,它就必须能够经得起被所有人普遍模仿,或者说,只有当一种策略在被普遍模仿的情况下仍然是优选的集体行为策略,至少是人们能够接受的策略,它才是一个普遍有效的行为策略。对天赋人权原则的行为进行普遍模仿实验,显然可以推算出,一旦放弃公正原则所要求的行为与结果的对称关系(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做坏事被惩罚的风险减低,而且惩罚相当轻微,这意味着做坏事的成本变小而收益很大,通过坏事而获利就变成一种优选策略,其优选程度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例,假如成为最优策略,社会就是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每个人都会模仿他人的成功获利策略(没有人愿意当傻瓜而利益受损),因此,只要破坏他人人权成为一个成功获利策略,就会被无数人所模仿,以至于成为普遍通行的占优策略而形成整个社会的极端囚徒困境,结果将是每个人的人权都被侵犯,社会游戏崩溃,这并非危言耸听。人们忽视这一无法承担的后果是因为这样可怕的事情尚未发生,而且一般也不至于发生,幸亏人类有一定的纠错能力。但是,没有发生这样的事情不是因为天赋人权理论是对的,现在虽然流行人权文化,但目前的法律和社会规则还没有完全听从人权理论,还在遵循一些得以幸存的传统观念,因此社会游戏得以维持。假如天赋人权彻底改写了法律和社会规则,社会的末日就不远了。毫无疑问,天赋人权原则不可能通过普遍模仿的检验。

  天赋人权所以蕴含如此危险的后果,根本在于它的核心精神是反公正。人权尊重生命,捍卫个人自由,这是人人赞成的,但这一切都必须以公正为前提才是可能的。任何游戏都必须以公正作为元规则,否则必定导致混乱和失控,一旦取消公正原则,所有价值和游戏规则将如覆巢之卵,破坏公正最后必定导致人心失衡和社会崩溃。即使如棋牌球等简单游戏,如果允许作弊、耍赖或违规,游戏马上崩溃。法律更是如此,公正原则是任何法律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依据。德沃金指出,法律必须以公正原则作为"立法意图",而立法意图表现在法律的各种元定理中,例如"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每个人都需要公正的法律去保护每个人的人权,假如人权高于公正,人权就反而失去了保障。不可剥夺的无条件人权正是一个自取其祸的理论,它偏袒了坏人的人权而危及好人的人权,从而使人权产生出反人权这一讥讽性后果。因此可知,对于任何游戏,公正原则必须绝对优先,否则不可行。无论一个社会采用什么样的价值观和权利,这个社会游戏都必需有这样的元规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或者,必需有一种制度能够使犯罪行为成为得不偿失的行为。假如情况相反,人们就没有必要把自卫权利出让给作为正义代理人的国家和法律去换取国家和法律所提供的保护了。我们尤其不能忘记,为自然权利给出了关键论证的霍布斯并没有认为可以宽容罪犯,相反,霍布斯认为,正是自然权利使人们有权消灭侵犯自己的人。人权的伪善化是非常晚近的事情。

  虽然我们不怀疑天赋人权理论的良好动机,但有理由认为它考虑不周,缺乏理论审慎。现代人权观念主要强调个人生命、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政治自由)。在现代,自由和平等观念总是或明或暗地压倒公正观念。现代的政治和道德理论(比如罗尔斯)还试图以自由和平等去篡改公正的本义,把公正减弱为自由和平等的一种组合方式,这是存公正之名而无公正之实,从而埋下自毁性隐患。权利意味着个人的自由主权空间,个人自由空间的边界在哪里?这是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不把公正看作是最高原则,权利界定就失去普遍标准,这会使主体间变成一个是非之地,就像国际间是个是非之地。

  如果一定要把自由、平等和公正这三种众望所归的价值结合起来,唯一有效的排序是公正、自由、平等。这几种价值的不同性质注定它们具有不同的弹性:自由和平等都有较大弹性,可以多一些或少一些而无碍大局,而公正没有弹性或者说是刚性的,只有"公正或不公正",不存在比较级。因此,从技术上考虑,只要稍微削弱自由和平等就能够使之与公正兼容,反过来则必定破坏公正而导致价值崩溃,所以,公正优先的模式是唯一能够同时保证公正、自由和平等的兼容排序,我们别无选择。

  7.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称

  公正的完美程度与真理相似,结构上也相似。真理就是把如此这般的说成如此这般;公正则是对如此这般的付出给予如此这般的回报,同样都是对称关系。不以真理作为知识标准,知识就崩溃;不以公正作为游戏标准,游戏就崩溃。公正原则能够顺利通过"普遍模仿"检验。假定在连续博弈中,能力更强的人不断推出更高明的策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但领先总是暂时的,高明的策略很快就变成公开的知识,别人将模仿那些优势策略。在足够多回合的博弈之后,出现"集体黔驴技穷"现象,大家拥有饱和的共同知识或对称知识(对称的知己知彼),再也很难占到别人的便宜了。这时将确定什么是可以普遍被模仿的策略,大家都模仿被证明为最成功的策略而达到均衡。假如冲突和背叛的策略被普遍模仿,必定所有人都吃亏(霍布斯丛林定理以及囚徒困境定理),而最能抑制互相伤害的合作策略是对称性公正,一旦公正策略被普遍模仿,人人各得其所,一切良好的相互关系都成为可能。因此,公正是任何权利获得普遍有效性的唯一条件,也是权利获得正当性的唯一根据。所谓人权,就是公正的相互关系所允许的个人自由和利益空间,而不是个人所要求的自由和利益空间,或者说,人权就是每个人被公正对待的权利。人们可以指望比公正更好的相互关系(比如和谐关系),但不能接受低于公正的相互关系。

  天赋人权的根本困难就在于破坏了公正原则从而进一步破坏了权利概念,它把人权搞成了不劳而获的特权。不知有意无意,天赋人权理论似乎忘记了义务是权利的充分必要条件。义务相当于成本,权利相当于收益,否认义务在先,就是制造特权。权利和义务的正当关系只能是对称性的,在逻辑关系上,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某人p拥有某权利R,当且仅当,R承诺了与之对称的义务O。{某人拥有某项权力的条件是,他承诺与该项权利相对应的某项义务。} 如果某人拥有的权利大于义务,就是不负责任的特权,势必多占别人的利益。天赋人权错误地假定人权是无条件的,于是只强调了这样的关系:p的权利R蕴涵他人q尊重p的权利的义务O,即pR→qO。{某甲拥有某项权利意味着某乙也有尊重某甲该项权利之义务。}这样就隐瞒了权利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并且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对称关系,pR→qO{这种单方向的甲的权利→乙的义务关系}是一个不对称关系,义务qO是一个"做"的概念,可是权利pR却是一个"是"的概念,由"是"的自然状态而要求"做"的道德回报,这是在要求单方面收益的特权。世界上没有免费午餐,也同样没有免费权利。假如人人拥有单方面收益的权利,每个人各自都合适,但聚在一起就不合适了。既然不需要做什么就已经获得权利,那么谁去承担各种成本呢?显然,好人将承担各种社会成本,而坏人坐享其成。正如前面讨论的,假如权利不是以"做"换来的而是无端白给而且永远白给的,这将仅仅能够保证坏人的人权不被剥夺而无法保障好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这个荒谬的结果虽然绝非天赋人权的意图,却是其逻辑结果,而其错误根源就在于以"是"偷换了"做"而搞乱了义务和权利的关系。其实,权利和义务自有其无法否认的内在逻辑:只有先承诺我的义务以获得我的权利的正当性,然后才有正当理由去申请他人尊重我的权利的义务,就是说,在逻辑上,义务先于权利,只有义务才能保证权利的正当性。于是,权利与义务的正当关系是:p所承诺的义务pO在先而蕴涵权利pR,因此又蕴涵他人q尊重pR的义务qO,{某乙承诺尊重某甲的某项权利,以某甲也承诺尊重某乙的同等权利为条件。)即(pO → pR)→ qO。这才是真正无懈可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过于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是欧洲人在战后犯下的根本大错之一。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牢记赵先生提出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相符相称的原理。公正的原理。向无原则,无可能持续的平等方向走得太远。最终导致了现在的如此规模的主权债务危机。在欧洲,资本远不及美国猖獗。债务危机资本方的错误实在是其次的。】

  8.预付人权在理论上更合理

  根据儒家原理,一人之自然所是(is)尚未完成人的概念,一个人必须在其文明所为(does)中去完成人的目的,于是,正当做人才是一个人拥有人权的资格认证。考虑到人的概念的双重性和过程性(由生理人到道德人),能够充分全面表达公正原则的人权概念只能是预付人权(credit rights)而不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天赋与人的仅仅是生命和能力,而人类文明把人权预付给每个人,期待他做成一个道德人。人权是一项文明投资,一个人必须"做"成道德人,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才能永享人权。预付人权与天赋人权并不对立,而是一个排除了隐患的更合理的人权理论。假定在一个人人良善而决不损害他人的完美世界里,那么预付人权等价于天赋人权。可是完美世界不存在,既然我们不能选择世界,就只能选择合适的世界观。在不完美的世界里,预付人权能够解决天赋人权所对付不了的问题。人权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它许诺了多少权利,而在于它许诺的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预付人权坚持公正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且认为,凡是违反公正原则的策略一旦被普遍模仿,世界将无法承担,人人都将利益受损。一个好的社会必须创造一个对善的事物更有利的博弈环境而不是相反,必须保证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凡与公正原则不能兼容的人权都是不正当的。

  预付人权的核心观念是:人类以人类普遍契约为名把人权无条件地预付给每个人,或者说借贷给每个人,一个人必须履行做人的义务才能一直保有预先支付的人权。先预付权利,然后完成相应义务,这就是预付人权的基本精神。这意味着:每个人无条件而平等地获得预付人权,但并非无条件地保有人权;人权承诺了人义,履行人义就是保有人权的条件。

  预付人权的设计可以这样来解释:(1)由于做人或履行人的义务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人权只能事先给予然后事后验证,所以人权只能预付,于是,每个人都无例外地得到预付的任何一项人权,或者说,每个人生来就获得人类以普遍契约为名借贷给他的与任何人相同的权利;(2)人权虽然可以不劳而获,但不能够不劳而享,否则损害公正,因此,预付人权在本质是有偿人权,是有条件而保有的。一个人获得预付人权就意味着承诺了做人的责任,并且将以正当做人的行为来偿还所借贷的人权。一个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履行做人的义务,如果选择履行做人的义务,则一直享有全部人权;如果拒绝预付人权所要求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就视同自动放弃了部分或全部人权。按照以上原则,预付人权保留了天赋人权所有能够实现的优点,而消除了天赋人权隐含的反人权危险因素。最重要的是,预付人权是一个经得起普遍模仿检验的权利策略。

  我们的结论是,天赋人权的失误在于背叛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公正对称关系,因此只能在一个并不存在的完美世界中有效,而无法应付真实世界或其它可能世界中的可能困难,而预付人权能够用于可达的任何可能世界,它始终与普遍有效的公正原则保持一致,因此,以预付人权去修正人权理论具有明显理论优势和实践的稳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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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总评:

  1、人权并非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它不应当是一个不接受质疑的宗教信仰。

  2、人权号称"普世",就必须经受得住在普世都可以履行的考验。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这个理论就不"普世"。

  3、人与人的关系是人权的核心主体。个人不是主体。人权要保护的首先是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注:了不起的创见。】

  4、人与人的关系中,他人大于我。因为他人比我多得多。【注:又一个了不起的创见。我看到了人的社会性,但并未注意到他人比我更重要。这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本缺陷之一。如果人人都明白,他人至少和我一样重要,而他人又比我多得多。那整个社会的伦理基础,就大不一样了。这就会是集体主义而不是个人主义。】

  5、人与人之间的相互承诺应当是人权的核心内容,而不是把个人的权利当做人权核心。【注:又一个了不起的创见】

  6、道德人(而不是生理人、理性人、经济人)是人权最恰当的承载者。【注:又一个创新】

  7、无条件无责任至高无上的人权是一个绝对的错误,是反人类的。【注:很好的辩证法】

  8、人权的注册条件太低,而要求太高。使得"为私利去破坏他人人权而无损于或少损于自己人权"成为可能。

  9、关注罪犯的人权超过关注受害人的人权是一种极为有害的伪善。【注:的确的确】

  10、公正(付出与回报相当)的原则必须是任何社会的元规则。【注:这一点的确非常地重要。是治愈西方权利泛滥的苦口良药。】

  11、权利和义务必须对称。否则必通不过普遍模仿的检验。【注:比如公众贪欲】

  12、天赋人权的根本错误是它会导致不劳而获的合法化。【注:再看公众贪欲】

  赵先生理论的最有价值之处,在于他提出了公正(付出-回报)这个至高的元规则或者说原价值概念。这个价值肯定比所有的其它价值,比如自由、平等、博爱、仁义、慈善还有民主都更基本。是一个能够正常运转的社会所必须依赖的最高梁柱。无论哪种制度下,都必须有足够的公正,才能运行。而其它的价值,都不能与这个价值有太大的冲突。这个原则似乎并不那么高尚,尤其与博爱慈善等价值相比。但人类社会对公正的仰赖,显然比对博爱多得多。博爱慈善只能是锦上添花。而公正则是一个社会赖以建立的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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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摘自赵汀阳先生在1996年的《哲学研究》杂志发表的《预付人权(credit human rights》,想看完整原文的读者自然大可直接去买他的书。这本书名叫《每个人的政治》,作者赵汀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今年再版。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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