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中的“道、术、法、器”丨办案锦囊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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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顾总结近19年的刑事审判工作,自我归纳了一套“道、术、法、器”办案框架。此次,以其中的“术”破题,将“道”“法”“器”的思想融入“术”中行文,与大家交流分享,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简案快审,强力提升审判质效

  ——判断案件的难易程度,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做到靶向发力。

  刑事简案,适用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称“简案”,但法官审理案件时一步都不可少。法官需要全面阅看案卷,仔细认定案件事实、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和精准量刑,审结天数最长不得超过20天,速裁程序审理期限更短,这就需要法官合理安排工作节奏和进度。

  所以,刑事法官经常被时间追着跑、赶着“DDL”办案,那么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加速的同时又提质呢?

  01 管辖权审查做在前

  刑事案件中管辖权审查容易被忽略,尤其是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注意审查案卷、起诉书中列明的被告人的住所地、犯罪地、指控罪名、是否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指定管辖等信息,判断法院辖区是否具有管辖权。

  实践中,有些案件涉及毒品类、信息网络犯罪类、集资诈骗类案件,因侦查机关异地侦办或犯罪跨区域而导致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若发现需要报请管辖的案件,应尽快起草管辖请示、移送报请材料,以免延误案件审结。

  02 程序可简权利不减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虽然简化了开庭审理的程序,但仍必须保障被告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尤其注意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应在开庭前明确被告人是否需要委托辩护人,避免在开庭时临时提出导致庭审无法继续。

  另外,虽然刑事简案中很多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被告人仍有在庭审中最后陈述的权利及判决宣告后提起上诉的权利。

  03 速度可加温情不减

  对于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除了要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作出判罚以外,还要附带审理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被告人的赔偿情况也直接影响其量刑轻重、适用非监禁刑等最终判罚。

  通常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会由法院组织双方调和,并敦促被告人支付完毕赔偿款,这是办案效率最高、效果最佳的一种结案方式。这种方式既有助于保障受害方受损权益的赔偿、化解社会矛盾,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案件办理方法,使司法充满温情。当然,被告人最终的判罚会在综合考量案件的犯罪性质、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被害人态度等因素后,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予以准确量刑。

  04 突出重点把握关键

  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材料和事实情节认定相对简单,法官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还要着重评判控辩双方协商结果的自愿性、真实性及适当性。法官不能仅凭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判断,应在开庭时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是否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以免被告人在从宽承诺的诱导下妥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对于被告人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法院审理阶段提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或认为公诉机关量刑过重的,具结书则失效,必要时应转换程序审理。

  二、繁案精审,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更高效地办结简案,为释放更多精力打磨繁案,把好每个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

  每一个刑事繁案背后都有一份“独门秘籍”——阅卷笔记。刑事案件阅卷笔记,包括对卷宗的梳理、证据的审查、庭审中控辩双方意见归纳、事实认定等内容,随案的整理和记录如同一个案件的“缩影”,能够全面反映整个审理过程。

  撰写阅卷笔记是制作裁判文书前的必经过程,也是每位刑事法官必备的技能。所以,刑事法官都是逻辑思维缜密的“写手”,那么如何做好一份刑事案件的阅卷笔记,高效的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呢?

  01 仔细核实身份、前科信息

  法官应仔细审核被告人户籍信息上的照片和本人相貌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的情况。查清被告人的犯罪前科及服刑情况,因被告人的犯罪前科情况直接影响累犯的认定、服刑期间、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犯新罪予以数罪并罚等问题,所以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释放证明、缓刑考验期证明等证据材料。阅卷笔记中必须梳理清楚前次犯罪服刑完毕的时间、缓刑考验期等。

  同时,特别要注意审查被告人在前罪判刑时是否是未成年人,不能把其未成年前科作为认定其构成累犯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前罪,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加以引用。

  02 严格规范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和实体并重,将程序规范贯穿于各个诉讼过程中。阅卷笔记中涉及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的部分,是检查审理程序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官应重点审查如下事项:是否注意到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案件是否经指定管辖,是否写明经哪级法院何时指定管辖;是否有法定延期、中止审理的事由,是否超审限办结;是否列明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参与诉讼人参加庭审的情况。

  03 完整审查案发经过

  案发经过是案件来源、锁定嫌疑人及嫌疑人到案得以侦破的完整过程。法官在审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材料时,必须注意相关书面材料的表述是否完整,因为这可能影响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认定问题。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侦查人员锁定嫌疑人的推理是否符合逻辑、抓捕是否正常,也直接影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

  法官不能仅仅审查《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而草率下定论,还应结合报警记录、案件接报回执单、被告人的首次笔录等其他材料,完整审查整个案发经过,不仅要查清案件来源,明确是他人报案还是自己投案,被告人是否清楚他人报案;查清侦查机关锁定被告人的过程,是侦查机关通过侦查手段锁定被告人,还是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被告人主动交代;还要查清侦查机关抓捕的过程,被告人是否在投案途中、是否准备投案;多名同案犯的情况还要查清有无检举同案犯、协助抓捕同案犯等情况。

  04 遵循科学逻辑伦理法则

  刑事法官审理案件时,案卷的审阅、摘录及整理,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证据推理,并结合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案件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论证,需要耗费大量精力,这是一个化繁为简、去伪存真的思辨过程。证据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基石,必须条分缕析地从单个独立的证据进行审查,再联结其他一个或两个以上证据信息形成证据组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再整合全案证据分析论证,进而得出最终认定的案件事实。

  我们更应遵循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等客观性证据,而不能过于依赖口供、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在口供、证言内容前后不一、出现矛盾时,利用客观性证据验证主观性证据的真实性。

  需要提醒的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闭门造车,既要论证分析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也要重视证据间或许存在互相矛盾、存疑的部分,不能避而不谈、视而不见。在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判断事实真伪的时候,为避免错失时机,应及时要求检察机关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或直接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处理。

  05 有理有据的释法说理

  释法说理要有靶向性,准确精要的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前提,也是关键。法官要做到全面、准确、客观、精炼地归纳争议焦点,明确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对照分歧点逐一判断、论证,事实的认定应着重证据梳理,罪刑的处罚应着重法律适用。

  释法说理要有清晰度,可以不拘泥于传统化格式,但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顺序、逻辑顺序,有层次地进行阐述。例如,涉及同案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采用绘图、列表等方式汇总各被告人的事实情节,清晰明了地反映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尺度,避免量刑失衡。

  释法说理要有说服力,法官的审理思维是反复设置问题、反复琢磨排除,最终得出唯一结论的过程。刑事案件的证据梳理和论证是为释法说理做铺垫,法官在释法说理时要阐明判决结果形成的过程。当然,阅卷笔记不同于裁判文书,允许法官内心确信某种判断的存在。例如,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惊慌失措,回答问题前后矛盾,法官可以将这一细节作为对某些事实认定的确信,加强有罪口供的证明力和真实性。法官只有通过有理有据地展现自己的思辨过程,才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度。

  06 凝聚共识促精准量刑

  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判罚往往受到公诉机关的求刑制约,法官也逐渐依赖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但需要强调的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仅是一种求刑权,只有法官才是将求刑转为现实刑罚处罚的中立裁判者。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以量刑原则、量刑的适用规则和方法为考量要素。刑事案件不仅要注意同类案件在地域和时间上的基本均衡,还要关注同案被告人分案处理案件之间的量刑平衡问题,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同型不同刑”的错误判罚。

  当法官发现公诉机关的量刑适用存在偏差时,应在开庭前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争取达成共识意见,由公诉机关作出变更量刑的建议,以便能当庭作出宣判结案。对于法检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还应及时召开交流研讨会达成更多共识,建立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才能有效提升案件流转速度,形成共同提升刑事案件质效的工作合力。

  07 类案检索用好工具书

  刑事法官在办案中必不可少的要有几本趁手的实务工具书。因刑法的立法文件、司法解释数量庞杂,首先需要一本集成刑事领域法律的法典工具书,这里推荐《刑法一本通》《实务刑法评注》。另外,还需要一本兼容权威性与实用性的案例书籍,推荐《刑事审判参考》《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通过案例归纳总结审判要点和思路,就前沿问题和争议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观点,对法官办案具有一定的参考、指导价值。

  当下司法数据库日益充实,法官还可以通过智能化检索,利用法官C2J办案知识库,找寻权威办案指导意见、类案审判指引等,这对于拓宽法官审判思路、弥补知识盲区具有很大的提升作用。除此以外,权威期刊、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网络平台发表的高质量法律实务文章和论文著作,都是法官理论探究和深入学习的营养剂。

  三、复盘精进,积累可复用的工作经验

  ——不能一直在低水平重复而没有精进,时时复盘,经验的总结和实践的理性认知,是一个长期、无止境的过程。

  复盘的目的是通过思考、回顾、反思,从而不断总结、提炼审判经验,让法官的认知更深刻,审判思维更具逻辑,让经验变成能力。刑事法官既要有办案的实务能力,还要有前瞻性的理论基石,既要会解剖案情总结经验又要能关注热点调研。

  所以,刑事法官都是“拳不离手,曲不离口”的“复盘手”法官。那么,如何有效复盘提升审判技能呢?

  01 计划问题“随手记”

  法官要明确每月完成的办案任务和目标,列明已办结和未办结案件清单,明确每个环节的进程和时间节点,让“轻重缓急”一目了眼。

  对拿不准、吃不透的问题及时记录,对于因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或法律规定新出台而无配套的具体解释导致法律适用存在偏差等问题及时反馈上级法院,寻求统一的法律解释和引导。对于相同类型、相同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及时总结归纳,进行模板化、框架化、套路化,积累可复用的审判经验,总结模式化的判定方法和说理套路,更快更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02 发改案件“回头看”

  发改案件是法官的成绩单,也是自省的一面镜子。法官必须对发改案件进行逐一复盘和剖析,切不可回避遮掩。首先要归类分析发改案件的原因,明确问题所在,才能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更正错误的审判思路,明确同类型案件的量刑尺度,避免重蹈覆辙。对于事实认定、量刑失衡等实体上发生错误而被发改的案件,法官应加强对证据的梳理和判断,明确证据的审查方法和证据规则,提高自己的司法技能;对于因程序方面发生错误而被发回的案件,法官应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价值理念,加强严谨细致办案的责任意识;对于适用法律方面发生错误的案件,法官不能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对于在法律理解和认识上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的案件,要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探讨,以达成共识而避免被改判。

  03 调研编撰“有窍门”

  法官既要会办案,也要会写调研。一份裁判文书限于篇幅无法完整诠释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无法讲透背后的法理、法益。法官可以通过编撰典型案例、论文等,以多元化的形式阐述法官裁判的逻辑思维过程、法律依据、理论溯源和价值评判。

  调研是审判的升华,既是总结审判经验、提升审判专业水平的过程,也是法治宣传的途经;依托调研成果适法说理,可以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和对司法理念的认同感。法官在撰写论文、案例的过程中,通过汲取专家学者的先进经验和研究成果,总结自己的得与失,挖掘研究成果的同时,让自己获取更多的有益知识和宝贵经验。

  刑事法官更要有一双“慧眼”,关注“热点”事件、“难点”类型,洞察“重点”领域案件的办理,把撰写典型案例、精品案件的意识融入办案过程中。

  新时代新要求下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政策正发生着历史性的变革。刑事法官秉承捍卫正义、惩治犯罪的理念,贯彻疑罪从无的裁判原则,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枉不纵,精准司法,以行稳致远、进而有为的信念,彰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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