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彩霞的辩护的公理化部分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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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是一个社会状态集,H是至少有两个个体的一个集合, R_{h} 表示个体偏好的一个顺序,即弱偏好于

   形式上,我们可以认为 R_{h} 是X× X的子集,当且仅当x \succeq y时,集合(x,y)包含在此集合中

   X×X是关于X的二元关系

   对于h的严格偏好关系可记为P_{h},对于h的无差异偏好关系可以记为I_{h}

   R_{h}满足完备性、反身性和可传递性,为X的一个序

   R是一个拟序,满足反身性和可传递性

   效用函数是一个映射:u→R,R∈?,当u(x)≥u(y),\\ 且xRy成立时,效用函数表示关于X的偏好顺序R

   xRy成立即“当x\succ y成立时,u(x)>u(y);当x \sim  y成立时,u(x)=u(y)”

   如果u_{h}是偏好顺序R_{h}的效用函数,我们可以通过分布u=(u_{1}、u_{2}、u_{3}...u_{h})来表示R的分布

   设X是一个有限可选的社会状态集合,\mathcal{R}是关于X的所有排序的集合\\因此,对社会选择的规则性描述可以表达为从子集\mathcal{D}?\mathcal{R}^{H}到\mathcal{R}的一个映射(\mathcal{R}^{H}是笛卡尔积)

   设\mathcal{U}是R的分布的集合,此时对社会选择的规则性描述表达为从子集\mathcal{D}?\mathcal{U}到\mathcal{R}的一个映射F

   设X_{m}表示将商品m分配给分配给H个体的分配方案集合\\显然x∈X_{m}是R_{mH}中的一个非负向量,此时x=(x_{1}、x_{2}、x_{3}...x_{h})

   \mathcal{U}是R的分布的集合,可以记\mathcal{U}为u=(u_{1}、u_{2}、u_{3}...u_{h})的分布\\显然,每个u_{h}在R_{m}上都为连续、自我关涉、递增、的准凹函数,定义域\mathcal{U}显著受限

  [^1]: John Roemer,Donaldson, 1987

   技术条件限制下,?u_{h}满足\lim\limits_{t→∞}t^{-1}u_{h}(tx_{h})=0

   (X_{m},\mathcal{U})可以用来表征经济环境

  条件WP(弱帕累托最优)  如果x,y∈X,并且对所有的h,xP_{h}y成立,则xPy也成立\\即如果对于所有人x \succeq y,则对于社会选择x \succeq y 条件WP*  设x,y∈X,u属于\mathcal{U}。如果对所有的h,u_{h}(x)>u_{h}(y),x \succeq y成立,其中R=F(u) 条件A  ?m,映射F使\mathcal{U}_{m}中的任意分布和X_{m}相关,记为F={F_{m}} 条件COAD(社会排序跨维度一致性公理)  设F={F_{m}}为社会选择函数,(x,r)表示在R_{(m+n)H}中的分配\\(x_{h},r_{h})为分配给个体h 的商品束,其中x_{h}∈R_{m},r_{h}∈R_{n}

   令\tilde{r}∈R_{nH},u∈,并令u∈\mathcal{U}_{mn}和\tilde{r}∈\mathcal{U}_{m}为满足条件Pr的两种分布

   条件Pr为:对于所有的h和所有的向量x∈R_{m},\tilde{r}_{h}(x)=u_h(x,\tilde{r}_{h})

   因此,在对于R_{(m+n)H}中的任意一对分配(x_{1},\tilde{r})与(x_{1},\tilde{r})\\当且仅当F_{m}(\tilde{u})对x_{1}的排序优先于x_{2},F_{m+n}(u)对x_{1}的排序优先于x_{2}

   相较于u,\tilde{u}表征了人口特征

   设每个个体h内部的禀赋为束R_{h}(神经递质,突触系统etc.)\\则可以认为个体h对所有m+n的善拥有的效用可以用u_{h}表征\\因此,对于任意向量x_{h}∈R_{m},\tilde{u}_{h}(x_{h})=u_{h}(x_{h},r_{h})成立

  [^2]: John Roemer, 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pp.41-42

  John Roemer认为内部善的禀赋是固定且无法耗尽的,但彩霞不这样认为。

  条件SC(对称选择公理)  设ω为经济空间R_{m}中商品的社会总禀赋,用A(ω)来表示对H中的成员所有可能的分配方案\\当善在个体间自由转让时A(ω){x∈R_{mH}

   与可行分配A(ω)和效用函数u相关的效用可能性集记作S(ω,u)\\S(ω,u):={u=(x_{1}、...、x_{h})∈R_{H}

  [^s.t]: subject to

   假设函数F={F_{m}}具有连续性,由F_{m}(u)可知A(ω)存在对社会最优的元素集B_{F}(ω,u)

   对所有m和所有ω∈R_{m},若u∈\mathcal{U}_{m}的所有元素都相等,且如果x∈B_{F}(ω,u),那么\\u_{1}(x_{1})=...=u_{H}(x_{h})

  条件RMON(资源单调性公理)  对所有的m及所有的u∈\mathcal{U}_{m},如果ω,\tilde{ω}∈R_{m},且\tilde{ω}≥ω,\\那么存在\tilde{x}∈B_{F}(ω,\tilde{u})使u(\tilde{x})≥u(x)成立

  [^3]: Paul M.Romer, 1986a

  由上述条件可得以下定理:  当且仅当min{u_{h}(x)≥min

  [^4]: 证明过程见John Roemer,Donaldson, 1987 中的定理8

  上述定理是罗尔斯正义论中最大化最小(maxmin)规则的公理化论证,罗尔斯用该理论论证了一种平等主义立场,并认为按照该理论的说明,当产品更加丰富时,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弱增益。

  但彩霞对该理论仍然抱持一种怀疑态度。

  考虑有甲乙两个个体,并且有两类产品,分别是调节人内部善的禀赋的产品(如作为神经递质的内啡肽),和其它产品(如火锅食材)。假设如果没有内啡肽,甲从火锅中几乎不能得到任何效用。只有服用内啡肽后,甲才能振作起来,享受生活的乐趣(比如吃红油火锅);相比之下,乙具有非常良好的内分泌系统,有没有作为产品的内啡肽都不影响乙在消费火锅时获得的效用。考虑两种禀赋情境:在情境一中,有一定量的火锅食材,没有内啡肽;而在情境二中,有相同量的火锅食材,且有充足的内啡肽。在情境一中,按上述定理的表述,应该把所有火锅食材都分给乙,因为甲很难在火锅里获得效用;而在情境二中,按上述定理的表述,应该把所有内啡肽都分给甲,并分给两者相应数量的火锅食材。这表明当产品更加丰富时,不是每个人都获得弱增益,产品更丰富了,乙不仅没获得弱增益,情形对乙来说还变坏了。而且,现实中有很多商品兼具内部善的禀赋和其它禀赋,如巧克力中的苯乙胺作为单胺类神经递质,能够帮助某些种类的患者从产品中获得更多的效用(无论是否是该产品本身)。而且一个人的内分泌系统是处于变化之中的,受很多因素影响,要想对其进行探究,上述的模型远远不够。研究内部善禀赋对产品分配的影响以及其伦理学意义,一个有吸引力的方向是用函数模型替代之前作为常数的m;当然,也有很多其它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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