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东聊城于欢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你觉得这个判决合理吗?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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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亲因欠高利贷被11人凌辱长达一小时,儿子于欢目睹之后用水果刀乱刺致1人死亡,法院判于欢无期徒刑近日引发热议,于欢做了一个儿子应该做的事。

  那个无关的问题链接我删了,题主问问题就问问题,放相关问题麻烦放一些类似地下金融之类的,或者其他问同样事情但更加火的问题,不要居心不良的带节奏,在一个论坛做政治斗争很蠢的谢谢。

  我觉得今晚朋友圈刷屏的《我恳求判“刺死辱母者”无罪》这些文章把舆论导去不对的方向了,反而忽略了问题的实质所在。最该做的不是说跪求“法外开恩”,而是从严立法及惩处不作为的警察,警察的天职是扛着保护人民安全这个义务的,否则下次还是不作为惨剧还是会发生。至于于欢该不该死,需要有良知的法律工作者们通过法律途径去帮他,而不是跪求!再者大号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去求“审判无罪”这件事本身是不对的,大号凭什么判定他有罪无罪?一旦开出先例,那下次是否掌握大号大V就可以掌握有罪无罪?

  先声明不是学法律的,主观感觉考虑被害人实际上正在对嫌疑人的侵害行为,再考虑自首坦白,以防卫过当的罪名判三缓四是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

  关于微博上这两天沸沸扬扬的“刺死辱母者”案,简要地说一下看法。先亮观点:根据现在网上披露的案情,在现行法律体系尚无改变的前提下,无期徒刑这个判罚作为一个一审判决不算一个不合理的选项。

  首先,这个案件不是一个简单的“无辜民众被黑社会侮辱”的新闻。而是一起债务纠纷。案件源于苏某向吴某方借钱,借钱就是要还的,还不上,别人自然得来讨债。作为一个成年人,苏某和其子于某应当知道借债的后果。特别是假如如网上所说,放贷者吴某在当地久有恶名,苏某何至于冒着如此巨大的风险朝人借钱?这说明【至少现在借钱的缘由以及过程中的一些事情还没有披露】。此外,有人说这是个关于“高利贷”的问题,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来看,要10%利息的确是很高,但是如今借贷本身已经由过去的“朋友之间互相帮忙”变成单纯的牟利行为,而且借钱者本身就承担大量风险,此时贸然以非当事人身份去判别这个利率高不高,意义不大。【何况以苏某还了一部分钱的情况来看,她本人也并没有对这个利率表示异议,更何况当年她想借低利率的也没人借她】。另外,即便是“高利贷”, 问题是法律只说不保护这种高利贷,但法律不帮高利贷者维权不代表法律规定了债权的上限。好比说一盒牛奶保质期到昨天,那么你今天非要喝,喝出事法律不管你,但不意味着你今天喝法律就要判你“喝奶罪”。我们的法律里是没有“高利贷罪”这一条的。也就是成年人只要订立契约,自然执行,法律不会去干涉。

  其次,管人借了钱,人家开始要账了。人家要的是钱还是命呢?显然是钱。他们所做的一切行为,目的都是为了“逼债”,把人打死了,钱去哪要?这也就是法院判断当事人“没有杀人和伤害的动机”的最根本原因。当然,在要钱的过程中,吴某一方的确是采用了非人的手段,但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够】,“老赖”横行,那么那些主张“当政府缺位的时候,民间可以自济”的人想一想,如果说“于某救母”算自济,那“吴某要债”算不算自济?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不应当搞双重标准。

  第三,警察有没有渎职?现在信息只有一面,最高检和警方自己调查的信息还没披露。警方当天究竟做了什么,而且是在什么情况下做出的判断尚不明确。但至少可以讲,当警方来到现场时,如果没发生实质侵害,警方也没法管。管了,无异于给赖账者撑腰,不管,就等于给讨债者撑腰。而且当时仅凭派出所几个出警人员是无法掌握谁是高利贷或谁更有过错的。那么假设警方贸然帮苏某母子解了围,然后他们跑了,吴某难道要去警方要债吗?所以【在那个突发情况下,警方那么做,可以理解】。

  第四,以此为前提,怎么看待于某杀人的行为?如前所言,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双方的行为明显都存在过错,没有完全正义的一方。于某如果不想母亲受辱,动手杀人,那么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本身必须要承担杀人后带来的后果。法院没有判于某死刑而是判了无期,本身已经考虑到了要债方的过错,无可指摘。

  第五,如果按照网友所说,判于某无罪会怎样?可以说,法律判例,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一旦于某无罪,那么此后民间借贷者一旦遭遇逼债,都可以凭借于某的手法“破局”。这对现在本来就脆弱不堪的民间借贷关系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当然有些人可能会说,债权人不是可以诉诸法律吗?然而【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和现行舆论环境下】,法律可以作出判决,但执行力度很有限。有人说那强制执行不行吗?关键是强制执行能执行来什么?给你一堆破厂房抵债?你愿意要吗?【这就类似说“江南皮革厂黄了拿钱包给员工抵工资”,抵给你你怎么变现?】网友这种朴素的愿望可能有其合理性,但其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第六,有人说既然民间借贷这么难以监管,又容易出问题(比如裸条一类的极端案子),那都取消了行不行?不行。市场经济下,如果把金融都收归官方,比如让银行承担所有借款,那么以我国民众当前的信用意识,银行肯定亏个底朝天,普通民众的存款基本就报销了。【至少在当下,欠了高利贷的怕追债,欠了银行的许多人却跟没事一样。】这样下去,经济不仅发展不上去,普通民众的利益受损更大。

  第七,有些人说“吴某毕竟名声不好”,“杜某曾经撞死人”。然而在这个事件中,苏某本身也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讨论这个意义不大。说白了法律只能就事论事。如果什么事情都要看场外因素来判,那么每个人谁敢说自己一件错事没办过,一件坏事没干过?那么如果有一天别人以你“曾经有过错”为由杀死你,他就可无罪释放?

  所以,在现在的条件下,这个判决没有大问题。既震慑了要债者,让他们收敛一些,也震慑了借款者,告诉他们自己做出的选择自己就得承受。于某作为成年人,既然做出了动手的决定,想必也就抱定了必死的信心。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能让你既享受好处又不付出任何成本。普通人也大可不必如我文前所说的那样担忧什么“如果换了是我我会怎么做”?只要你不去借债,放债者是不会没事到你家里来要债的。

  何况,初审判决不等于终审判决,于某还有机会。但某些想利用信息不对等来绑架舆论的媒体可以歇歇了,去年雷某案的时候你们说“政府利用舆论干预司法”,现在你们在做什么?双标吗?要想营造公平的舆论环境,那就从我做起,想说别人“流氓”,我们自己先做到“不流氓”。

  就说到这里。仅做一家之言,欢迎理性论争。

  不合理,从法律角度出发,我认为判决为故意伤人罪不合理。

  《南方周末》的新闻稿就目前已经公开信息来说有夸张、煽动之嫌,但结合着曝光出来的判决书,我们能还原出部分有助于判断的“法律事实”。

  主要依靠判决书,我们能得知多个讨债者在案发当天偏晚时未经许可进入了厂房,此行为已经侵犯了《物权法》中关于厂主苏母对厂房的权益;撇去暂无法求证的“把头摁倒屎里”、“逼苏母给杜某口”,我们已证实讨债者对苏于母子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非法拘禁,期间有侮辱(语言辱骂)和猥亵(暴露生殖器)行为。

  对于到场的警察来说,侮辱和猥亵无法立刻得知,但是侵犯物权和非法拘禁出来是可以判断的。其应主动帮苏于母子排除妨害(将高利贷者赶出工厂大门)或暂时将双方隔离。警方到场第一时间却没这么做,已经是(因业务水平低下而导致的)失职。

  退一步,警察说“要账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说”就出了房间门。不管警察是离开还是去做调查,只要警察都出门就够于子产生“警察走了不管我们,只能靠自己”的想法,进而导致捅人行为。更别提前一天还多次亲自报警和拨打市长热线。为什么?因为警察接警后第一要务是控制事态,就算要调查也应留一个警察在室内或把苏于母子和讨债者隔离。说难听点,杀人现场的尸体都有警察看守,一个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现场的警察居然放任十几个人不管就都离开房间?警察的离场,就是事态走向恶化的转折点。

  多退一步,讨论一下于子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性质。正当防卫有四个要件:有严重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防卫程度没有过激。第一个,很多人认为侮辱和猥亵是针对苏母,于子只是被跟着限制了人身自由,讨债者对于子的侵害不够夸张到需要防卫。这观点错。苏于是母子,讨债者对苏母的肢体侮辱、猥亵,其实就是对于子的侵害(心理伤害),同时伴随着对苏子的直接侮辱、小幅度殴打。一个小时不间断的拘禁、侮辱、猥亵,足够刺激其(一个94年的青年小伙)到理智的临界点并产生极端恐惧。第二个,包括一审法官在内很多人认为,哪怕真有侵害行为,警察来后讨债者停止,此时侵害“ing”状态已中断,于子掏刀不符合第二要件。这观点也错。法律中的“正在”不只是“此时此刻”,更强调一个存续“状态”。警察到场前讨债者已有极端行为(侵害状态开始),警察到场后讨债者说没动手(侵害状态中止,注意不是终止),警察离场(侵害状态将继续,可从讨债者、厂工证言得出)。除非讨债者也离开、或者明确表示自己不动手(但混混的话不可信故这招不成立),于子产生“警察走了+讨债者会变本加厉侵害(报复)”观点,是完全合理的。第三个,被捅的是讨债者,就是不法侵害人。所以这点不讨论。第四个,防卫程度有无过激。我以前写过一个邓玉娇案例的分析。邓玉娇先被侵害者动手动脚(试图猥亵强奸),她掏刀后侵害者后退,但此时她主动攻击侵害者,所以后来被审定为防卫过当(过当的关键点就是侵害者已后退她却主动进攻)。在于案中,由于警察离场导致现场失去了第三方,利害方各执一词真相较难还原,但我偏向于没有过激。为什么?根据双方证言、供词重叠部分可知:这刀是放在室内而不是于子带在身上。于子先被讨债者逼到了(放刀的)角落,才有机会拿刀,拿刀并说“别过来”之后杜某却继续上前(不同于邓玉娇案中侵害者后退),这种情况下于子完全可以认为“对方要来夺刀+攻击我”,由此反击(戳对方肚子而不是心脏、头),是正当的。

  综上,我认为于子捅人是一个由极端讨债者引发、警察不作为激化、极端讨债者再激化而产生的反击行为,是一个很充分、没有越界的正当防卫。

  那么这个故意伤害罪+无期徒刑又是怎么出来的呢?

  先说量刑。

  于某的反击行为原本只导致杜某受伤而非死亡,杜某自己因非必要原因耽误了自己的救治时间,最终导致失血过多而死。其死亡原因和于某的捅人行为无直接关联。综合来说,他在紧急情况下捅伤多人(没有捅死人)的行为哪怕真是故意伤害罪,也不应判处无期徒刑,量刑过重。

  接着说为什么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看过一审判决书的法律人都会发现,整个判决书很大篇幅都在讲捅人后的事实情况(如法医鉴定报告、警察现场勘验情况等)。但该案的起因(高利贷、还款情况)、该案的过程(到底有无侮辱、猥亵,有的话程度如何,对苏于母子的影响如何),判决书中对此阐述太少甚至可以说被完全忽略了,而这正是认定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关键点。且法官的结论部分阐述也不够充分详实,难以服众。

  一个案子能在调查不全面、不充分考虑前因后果的基础上给出公正裁决吗?不能。

  我认为判决书这个样子的原因,是主审法官带有强烈的主观意愿,他/她回避掉了和自己想法产生冲突的部分,着重强调顺着自己意图的部分。换句话说,先入为主,进而失掉了客观的立场。

  而这种主观意愿的表达,只两种可能:1、聊城中院刑庭法官的业务水平低,审案不全面进、不客观;2、主审法官也涉黑,或被打了招呼。

  顺带评议几个现在热门的观点:1、高利贷借了就该还,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高利贷是一个复杂的事物,里面有正当利益(本金+合法利息),也有不正当利益(不合法利息),法律对其中的不合法利息是不保护、不支持的。在很多人看来,苏母上了失信名单、是老赖,但她在这个案子中,借款110万,还款258万,已经足够清偿高利贷中的正当部分还有余。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苏母已经不欠这帮放贷者了。反观之,这帮讨债者去厂子里堵人而不是去法院起诉,正是因为他们在已经获取了超出其合法权益很多的利益后,仍想获取不正当利益,而不正当利益是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他们会以涉黑的方式去牟利。2、聊城警方乃至司法系统有没有涉黑?我觉得可能有,至少警方有。暂且不提报警多次没人理(权当是警方怠惰不作为)。杜某本身就是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嫌疑人,之前没说出把车借给谁,也没说车被盗,也没证明自己非开车人,那他就是第一嫌疑人,警察却说“查不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者都通过第三方给了被害人的家属一笔钱,警察部门还依然说“查不到”?警察在于案到场时,杜某没有“我擦,兄弟们挡着我先撤了”的想法, 反而变本加厉侵害苏于,说明他“不怕警察”,自己明明违法、犯罪,居然不怕警察,那么结论是什么?3、聊城警方(出警人员)的业务水平到底如何?低,太低。不只是业务能力的低下,更是没有专业精神、不负责任。“要账可以,别动手打人”这句话说自警察之口,就是一个错误行为。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至少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的法条,再不济可以控制一下事态的发展走向,却为了自己置身事外而随便敷衍。4、微博有个V叫史老柒,提到“加入现场八个人,俩欠钱的,六个要钱的...你让警察信谁”、“接着说非法拘禁这事,首先这是你的工厂你的办公室,这不是私人场所...”案件的事实可以通过人数多少来判断吗?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就可以轻信人多的一方吗?俩所谓欠钱的,我在前面说了其实已经不负还款义务了;六个要钱的,实打实的黑恶势力,你不管?mmp,厂房不是苏母名下的所有物?苏母的办公室想进就进?中南海不是私人场所,未经许可你进一个?mdzz...法盲不是错,误导别人可就是nc的行为了。

  这件事情,我觉得判决是有错的,而且如上也从法律角度去分析并给出了个人观点。但现在一些官媒(比如人民日报、共青团、央视)等却强调“这是伦理撞上了法律”,想营造出一种“判决没有错,只是面对伦理困境时要不要网开一面”的窘境以维持面子。

  但事实上,这个案子中的伦理和法律并不冲突,它的过程中体现到了伦理因素,但完全可以用法律思维去分析,而且我认为它的法律意义大于伦理意义。

  所以今天晚上我看微博的时候,官媒的消息就变成最高检、山东省公安厅派专人来调查正当防卫认定、警察失职、高利贷、部分警员涉黑问题的内容。

  这些内容,是对案情的补充,有助于还原案件真相,同时也对公正审判起到关键效果。

  呵呵,一个法律案件,不要急着从舆论战角度去思考,先征求一下法学界的意见,不好么?

  先谈观点:从认定的事实来看,没有太大问题,但无期徒刑的量刑过于简单粗暴了。

  一般人确实无法接受,在自己的眼前眼睁睁的看着母亲被侮辱,于欢只是做了一个是男人都会做的事情,居然还会判刑,还判了无期。但是在法官的眼中,必须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存在价值位阶的,还原案件的现实情况,于欢当时处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状况,其母亲正在遭受侮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的法益正在遭到严重侵害,而他却剥夺了他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的法益,无论是从法益保护的价值位阶还是从刑法的量刑来看(对比非法拘禁、侮辱和故意伤害),二者都是无法划等号的,个人认为,本案正当防卫是够不上的。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从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方面来考虑,自己的母亲在他人面前遭受如此的侮辱,恐怕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淡定,可惜的是,一审判决并没有对此进行充分、详实的说理,因此出现了一份让普通群众无法信服的判决。

  法律的功能之一是对社会的价值指引,如果于欢因正当防卫被无罪释放,那就可能从一个极端的指引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的指引——在被非法拘禁或受到极端侮辱时,剥夺他人的生命是不会被苛责刑罚的。但本案确实有其特殊性,从事实来看,于欢伤害他人的事实存在,从情理上来看,考虑到于欢当时心理状态和人类最原始、最朴素的道德观念,在本案的量刑上法官应该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权利”。个人认为本案还有从轻的空间,甚至根据刑法六十三条报请最高法院减轻处罚突破有期徒刑十年的可能性,好在本案社会舆论关注度已经足够高,各路媒体、司法机关已经一起发声,相信二审法院也已严阵以待,在判决中会做出充分的说理,给予一个合理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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