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研究—柏拉图—精神哲学—《理想国》不理想性的说明(30)
严格来说,黑格尔在上面只是讨论了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为何《理想国》不理想,导致柏拉图的《理想国》只是停留在书面上。而这个问题又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理念及其现实化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国家和个人之间的问题就是主观性和实体之间关系,所以,黑格尔巧妙地抓住一个问题,慢慢展开,既讨论了问题,把自己的观点——也就是他的个人的政治主张塞进去,更主要的是在他的观点之下来讨论柏拉图《理想国》的缺陷。
我们现在进入柏拉图哲学的最后一个部分的解读。在这个部分,黑格尔依然延续前面的观点,在具体问题的讨论中,更是强化他自己的观点。这个要请朋友们注意。
黑格尔指出:
1、黑格尔说,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写作的目的是:揭示他心目中的希腊国家伦理的真实结构,而这个结构包括这个伦理实体的功能及内部结构。他把这个伦理实体当作一个有机体来看待,所以他在这样的构造中,就是通过“构成它自身的那些差异”来体现这个有机体的运动。
2、所以,柏拉图首先区分这个国家的事务——也就是说,在这个构造中,首先把国家当作一个有机体,一个正常运行的有机体来对待,这样,这个有机体保持自身,维护自身这样的事情就是最重要的事情,也就是说,首先要区分国家的事务。
——他区分了三种事务体系,一个是决策体系,一个是国家维护体系,还有一个就是国家的自身维系体系——生产。
3、针对这三个体系,他就把这个国家的主体——人,给区分为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于相关的国家事务。分别是:统治者、战士、生产者。
4、这样的划分就可以看出,柏拉图设计这个《理想国》的时候,就把国家设为目的,把国家的维护和发展作为头等大事。而正是这样的设计中,蕴含了在黑格尔看来的制度缺陷——缺乏主观自由。
——柏拉图并不是在作道德说教,他只是揭示出,
那伦理的实体如何活生生地在自身中活跃着,并展示这伦理实体的功能及其内部结构。
它具有像有机体那样的内在的系统性,
而不是像金属那样的凝固的死的统一体,它有其自身的生命,自身运动着,
它正是通过构成它自身的那些差异(内部结构的各种功能)而出现。
(一)没有等级,不把民众区分为几大群,国家就不是一个有机体。
这些重大的区分就是实体性的区别。
作为国家事务和国家生活的共相〔按即共同体〕
与为个人而生活而工作的个体之间的对立便立刻发生了。
这两种事务是这样区分的,
即一个阶级或等级从事于一种事务,
而另一个阶级或等级便从事另一种事务。
于是柏拉图陈述了实现这伦理实体的三个体系:
(甲)立法、谋划的任务,一般讲来,
为了公共、为了按共同体全体的利益而行动、而预为筹划的任务。
(乙)保卫共同体的安全,抵抗外来敌人的进攻。
(丙)照顾个人,满足个人的需要:农业、畜牧、房屋的建筑,衣服、器具的制造等等。
大致说来,这是很对的,
不过这似乎太按照外在的必然性、按照所发现的某些需要来区分了,
而没有从精神本身的理念中发展出来。
再则这些不同的功能被分配给不同的体系,被分配给一群特殊担任此项事务的个人。
这样就产生了国家中不同的等级,
因为柏拉图也反对一个人兼管一切的那种肤浅的想法。
柏拉图提出了三个等级:
(甲)统治者、有学问有智慧的人;
(乙)战士;
(丙)供应需品的人:农人、手工匠人。
第一类人他又叫做监护者,主要的是指具有真正科学知识富有哲学教养的政治家。
柏拉图这种等级的区分并不是演绎出来的,这些差异是有其必然性的。
每一个国家必然是把这些体系包括在自身之内的一个体系。
在这样的方式下,
等级的区分就形成了柏拉图的国家的法制。
由此柏拉图更进而讨论到一些个别的规定,
未免失之琐屑,最好不去管它。
例如他甚至对第一等级的人规定了一些特殊的称号,
并说到褓姆应该担负些什么样的任务等等。
国家的目标就是国家的自身维系,为了这个目标,把人组织起来,划分为三个等级,而这三个等级以什么为目标,来作为这个统一体的控制目标呢?黑格尔认为,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是以“美德”作为三个阶级的行为准则,也就是作为国家体系运转正常的三个小的控制目标。柏拉图划分了四种美德,分别是:智慧和知识、勇敢、节制、正义。
对于这四种美德,前三者,基本对应于前三个等级。而第四个美德是作为一个共同的要求适应于所有的等级。如下:
(二)接着柏拉图指出,
在这些等级中实现的各环节,乃是个人所具有的一些特质,可以叫做伦理的本质,
是简单的伦理概念之区分为各种特性,是有普遍性的。
柏拉图由于用这种方式来区分等级,便得出这样的结果,
即通过这样一种有机体,一切美德都活生生地表现在共同体里。
他列举了四种美德;人们曾称之为主德。
甲、第一种美德是“智慧和知识。
这样一个国家将必是有智慧有谋略的。
其所以有智慧有谋略,
并不是因为它具有关于个别业务的一般的杂多知识,这乃是群众所特有的,如炼铁耕地等知识。
简言之,技术和财政方面的知识,而是真正的知识,
那对内对外能够最好地知道普遍原则、能够统筹全局的领袖和统治者的知识,
这种知识真正说来只是绝小部分人所具有的。
这种识见在有谋略的(统治者)这一等级得到实现。
乙、第二个美德是“勇敢”,
柏拉图是这样规定勇敢的:
“勇敢是对于正当的合理的意见的坚持,对于有威力的伟大的东西的畏惧,
是不为情欲,享受所动摇的坚定精神。
和这个美德相适应的是战士等级。”
丙、第三个美德是“节制,
节制是对于情感欲望的克制,节制有如和谐,
其力量周遍到全体,能使得柔弱的人和坚强的人,
不论理智高下、力气大小、人数多寡、财产贫富,以及其他方面情形如何不同,
都要一起调协起来向着同一目标,并且要彼此相互一致。
这一美德不像智慧和勇敢只限于一部分人(一等级),
而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共同分享的谐和,
是一切人应具的美德。
“其实节制乃是第三等级的人的美德。
这使得所有的人向同一目标努力的和谐初看起来似乎并不完全适合于第三等级的人
(供应必需品和从事劳动)。
但是所谓节制正是指没有任何环节、任何特性、任何个体被孤立起来而言
(在道德方面,没有任何需要被提高到绝对的地位,因而成为过恶)。
劳动正好是局限在个别事物上面的一种活动,而个别事物是要回复到普遍的,是为了普遍而存在的。
这个美德是有普遍性的;
不过它特别适合于第三等级,
因为第三等级不像别的等级那样,身内没有存在着绝对调协,而是首先应当促其调协的。
丁、最后,第四个美德是“正义”,这是最初就曾提出来讨论过的。
“正义就是在国家中作正当的事,”
当每一个个人只作一种对国家有关的工作,
而这个工作又是最适合于他的天性时,
这个国家就有了正义。
所以这样一来,
每个人不必兼操多种职业,
而是各人作其特殊适合的工作,
不论老幼、男女、自由人、奴隶、手工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这样。
“这里必须指出:
(甲)柏拉图这里把正义和其他的环节〔美德〕平列在一起;
正义似乎是第四个美德,
是四个规定中的一个。
但是他又作了保留,
他认为
“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的美德——节制、勇敢、智慧——
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的观点之下的德性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
因此他又说,
“无论何处,只要你发现了其他的美德,你必然会碰见正义本身也已经在那里。“
说得更明确一点,
正义这一概念是全体的基础、理念,
而这全体本身有着有机的分化,
每一部分只是全体中的一个环节,
而全体又通过部分而取得存在。
所以各个等级和特质都只是全体中的一些环节。
正义就只是这普遍的、浸透一切的美德,
——但是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而且国家也容许每一部分有其独立性。
了解《法哲学》的朋友知道,黑格尔是特别注重财产制度的,他认为私有产权是个体自由的实现。所以,在叙述完柏拉图的基本原则后,他就将讨论“正义”的内容,关注到相关“财产”方面来了。对此,他指出:
1、柏拉图的正义内容并不是关于财产的权利,而是“精神在它的全体性里享有其应分的权利,得到实现”。黑格尔借此想说明什么呢?黑格尔想说的是柏拉图的正义内容实质是:
——“正义是整个本质,就个人说来,正义就是每个人作适合于他的天性的工作,并作得很好”。——也就是说,在柏拉图这样表述正义中,黑格尔看到,在《理想国》中,个人还是被束缚在“国家”这个实体中,没有独立为个体的部分,只是作为国家整体中的一个有机的环节而存在,也就是说,作为个体来说,其存在的意义只是在于国家中,个体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个体就不配拥有财产——拥有财产只会让个体同国家离心离德。
——从柏拉图这样的表述中,在《理想国》中真正能拥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有一个那就是“国家”。因为这个时候,在柏拉图看来,财产仅仅只是国家维系的一个基本方面。
——作为正义这样一个原则的目的,就是把三个等级的人整合到“国家”这个整体中,为了国家这个整体利益服务。所以,这个《理想国》的组织原则或者相关设计的理念就是“普遍性”——整体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是最高的目的。这个整体利益保障了,那个体的主观性的自由或者利益也得到了保障。所以在这个国家中,国家的利益是和个体利益捆绑在一起的,且这个团体的目标是最重要的。失去了国家这个保护神,个体的利益就无从谈起。
(乙)由此可以明了,
柏拉图所了解的正义并不是指财产的权利,
像一般的法律学所了解的那样,
而是指精神在它的全体性里享有其应分的权利,
得到实现。
我的人格、我的十分抽象的自由高度抽象地表现在财产里。
这种法律学上的种种规定,
柏拉图认为完全是多余的。
甚至在“法律”篇里,
他主要地也是在考察伦理的问题;不过他也多少涉及了一点财产的权利。
由此可见,
在柏拉图看来,
正义是整个本质,
就个人说来,
正义就是每个人作适合于他的天性的工作,并作得很好。
只有这样他才有正当权利成为确定的个体性,
他是在国家的集体中,
他属于普遍〔即集体〕精神之中,
投入他自己的集体中作为一个个体。
法律是有确定内容的共相,
——是一个形式的共相。
它的内容是整个确定的个体性,
不是这个或那个东西、偶然的财产。
而一个人真正的“财产”乃是有教养地保有和发挥他的天性。
正义容许每一特殊规定享有它的权利,
同时又导使每一特殊规定回复到全体。
一个个人的特殊性必须予以发展,
使它得到实现,享有其应分的权利。
这样,
每个人便站在他自己的岗位上,每个人就完成了他自己的使命。
所以每个人都享受他应分的权利。
正义的真正概念就是我们所谓主观意义的自由。
在正义里,合理的得到了实现,保持其存在。
自由成为现实的这种合法权利,乃是有普遍性的。
因此,
柏拉图把正义当作全体的特性,
并认为合理的自由只有通过国家这一有机体才能取得存在,
——这种存在是必然的,是自然的一种形态。
黑格尔就开始讨论,在这样的一个目标体系下,“特殊的主体”所具有的特性。他指出:
1、“特殊的主体,作为主体,也同样具有这些特性”。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国家组织中,国家是浸透一切的东西,在个体中,必须也体现国家的原则。在这样的体系下,各个等级的人获得的目的就是完成各个等级所规定的职责,按照各个等级的美德行事。
2、在这个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就用一个“愤怒”来进行表达。
3、对于三个等级用四种美德来约束他们,对于个体来说,怎么培养他们的的等级意识呢?柏拉图的方法是:教育。关于教育,柏拉图的想法是:
——教育的主要内容:宗教、艺术、哲学
——教育的内容中,柏拉图排除了“诗歌”——荷马的,在柏拉图看来,这个有误导的嫌疑。
4、最后,黑格尔指出“伦理,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也就是说,对于柏拉图来说,个体是伦理的人,教育和文化的目的就是让他们对这个伦理实体的认同意识。如下:
(三)那特殊的主体,作为主体,也同样具有这些特性。
主体的这些环节相应于国家的三个真实环节。
柏拉图以如下的方式规定了这些环节在其中得到说明的第三个形式。
(理念在国家中是一个节奏、一个典型,
——这是柏拉图式的国家的一个伟大而美丽的基础。)
“首先,
在主体中表现出需要、欲望,如饥渴等,
每一个欲望指向着某种确定的东西,
并且只是指向这个东西。
为了满足欲望而劳动,
相当于第三等级的使命。
其次,
但是同时在个人的意识里也存在着一种足以停止或阻碍欲望的满足的某种别的东西,
对于欲望的引诱有克制之力。
就是逻各斯、理性。
与理性相应的就是统治者等级、国家的智慧。
再其次,
除了灵魂的这两个理念之外还有一个第三者,
愤怒(激情),
愤怒一方面是和欲望相关联,但是也同样可以同欲望作斗争,站在理性这一边。
有时一个人作了一件对不起别人的事,
那人便使得他遭受饥饿和寒冷,
而他又觉得那人是应分地使得他遭受痛苦的,
那么在这样情形下,
他愈是高尚,
他就愈少对那人表示愤怒。
有时,
他遭受了无理的待遇,于是他就勃然大怒,
坚持正义,愿意忍受违反欲望的饥饿,风霜以及别的艰难困苦,并努力克服这些困苦,
不愿放弃正义,直至他贯彻了他的意志,或者死了,或者为理性所说服,
如像牧羊人制服他的猎犬那样,因而平静下来。
愤怒相当于国家中勇敢的保卫者那一等级。
一如勇士为了国家的理性目的而拿起武器,
同样,
愤怒如果没有为坏的教育所败坏的话,它就能支持理性。“
“所以国家的智慧和个人的智慧是相同的;
同样,
国家的勇敢和个人的勇敢也是相同的。
其余的美德也都是这样:
节制是天性中的个别环节的调协;
正如在外在行为方面,
正义是每个人作他应分作的事,
同样,
在内心生活方面,
正义就是精神中的每一个环节享有它应分的权利,
不让别的成分干涉它的事务,
——让它们各如其分,各安其所。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三个环节的论式:
(甲)普遍性;
(乙)中项,主观的愤怒反对那客观的事物,它是一种回复到自身的消极的自由,
或者可以说,是消极地自身活动的自由。
(丙)特殊性。
柏拉图在这里也还是没有意识到他的抽象理念,
一如在“蒂迈欧”篇里一样,
而理念的真理性却内在地表现在他那里,
而且一切都是按照理念范成的。
这就是柏拉图怎样布置全局的方式。
对于这全部结构的发挥只是些细节,本身没有更多的兴趣。
第二,柏拉图然后提出了保持国家的方法。
这方法就是 教育、文化。
一般讲来整个共同体建筑在风俗礼教上面,
而以风俗礼教成为个人精神的天性,表现在每个人方面作为伦理的行为和意志。
现在要问:
柏拉图究竟怎样做到使得个人的使命实际上能够成为他们自己的存在和意志并且怎样使得每个人
(遵守节制)
令他的生活和意志从属于他的岗位或任务呢?
——主要的事情就是教育个人使达到这目的。
他要把这种风俗礼教直接在个人中间培养起来,
首先是并且特别是在监护人之中培养起来。
既然监护人有责任培养这种风俗礼教,
所以必须特别注重对于他们的教育。
其次就须注重对于战士们的教育。
至于对工商业阶层的教育,
国家并不很关心。
“因为如果鞋匠变得很坏和堕落,没有真正成为他们应该的那样,这对于国家并不是很大的不幸。”
对于统治者的教育才是全体中量重要的部分,才是教育的基础。
但是这种教育应该是科学的教育,
关于哲学知识、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知识,
而关于共相和绝对存在的科学就是哲学。
于是柏拉图就列举了特殊的教育手段:
宗教、艺术、科学。
柏拉图又很详细地谈到,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容许音乐和体操作为教育手段。
但是他把诗人、荷马及赫西阿德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
因为他发现他们对于神灵的表象是没有价值的。
因为从那时起已开始对于宙斯和荷马故事的信仰作认真的考察,
把个别的叙述当作普遍的通则和神圣的法则。
在教育的一定阶段上,儿童故事是没有什么害处的。
但是如果把这些故事当成伦理生活的真理性的根据,当作当前有效的法则,
——如以色列人的著作、“旧约”中所载的诸民族的殄灭被当作民族权利
——如大卫这个上帝的人所干出的不可胜数的下流行为,
以及祭司撒母尔对扫罗所干出的并且得到认可的种种暴行。
——那么现在该是把它们贬降到一个过去了的、仅只是历史上的东西的时候了。
柏拉图讨论了体育和音乐,而且特别着重地谈到哲学。
再则他认为国家颁布的劝诫公民各尽职守的法律必须附以序言,以便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教育,选择最好的东西,
简言之,
伦理,
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
(因此监护者是警卫法律的,而法律又是特别和他们相关联的。
在柏拉图那里我们诚然也看见关于财产、警察等等的法律,
但是他说,
“对于高尚和优秀的人物是用不着费神去给他们制定法律的。”
其实,当质料本身仅包含着偶然性时,人们如何可以发见神圣的法律呢?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
公共的国家生活靠风俗礼教来维系,
而反之,
风俗礼教又靠机构制度来维系。
风俗礼教是不应该独立于机构制度的,
换言之,
机构制度只是通过教育设施和宗教才影响风俗礼教。
机构制度正必须被看作使风俗礼教成立的第一个条件,
而风俗礼教又是使得机构制度具有主观性的方式。
柏拉图本身就使我们明白他会碰到多少责难。
黑格尔讨论完了柏拉图《理想国》中的组织原则、等级原则以及个体行为原则以后,就开始评价柏拉图的《理想国》了,评论的核心还是围绕柏拉图的理念是否真的是太“理想”了以致不能实现这样的一个目标进行。他指出:
1、“常常有人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毋宁可以说,他的真正缺点乃是他太不够理想了”——这样的一个观点,是建立在他的《逻辑学》关于理念的观点之下的。在《逻辑学》中,黑格尔指出,理念作为概念和现实的统一体,是能自己实现自己的概念。所以,依照这个标准来看待柏拉图的理念,那就是他的理念不够“概念”没有能力自己实现自己,所以,黑格尔就得出这样的结论,不是太理想,而是不够理想。真的是理想的话,那个概念就会自己实现自己了。
2、随后,黑格尔就解释了一下“为什么理念能够实现自己”的理由是——理念作为概念是理性,而理性的力量是“精神的”。而精神的力量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而在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欠缺的恰恰是那个“主观自由”的原则。所以,黑格尔就从自己哲学的观点来批判柏拉图的这个缺陷。
柏拉图的缺陷体现了柏拉图认识的缺陷“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3、柏拉图为什么犯这样的错误,在黑格尔看来就是因为“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他目中无人,只有国家。
4、柏拉图《理想国》对我们有什么启发意义呢?黑格尔认为“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也就是说,能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清楚当时希腊社会的生活伦理,以及在那个伦理之上所能达到的最大的改善是什么。
5、柏拉图《理想国》在黑格尔看来主要的特征就是“排斥主观自由”——“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般的人。”——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理想国》中,人是抽象的人,是一般的人,是没有血肉的人。
——直到现在还有人常常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
毋宁可以说,
他的真正缺点乃在于他太不够理想了。
因为如果理性是一普遍的力量,
而这力量本质上是精神的,
则精神的事物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
这种主观的自由,
乃是业已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并被他大加提倡的那个原则,
它是作为一个造成希腊的堕落的原则而活动着。
希腊奠立在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的自由上面,
它不能够忍受主观自由的繁荣滋长。
所以理性应该是法律的基础,
并且整个讲来也确是如此。
但另一方面,
良心、自信,
——简言之,
一切形态的主观自由
——本质上是包含在理性之内。
主观性与法律、国家有机体诚然是正相反对的。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
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
——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
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
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
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
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
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
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他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
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
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了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
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
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
至于说到另一观点,
即排斥主观自由原则的观点,
乃是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之主要特征。
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
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般的人。
黑格尔提炼出柏拉图《理想国》主要的特征后,随即就这个观点用三个方面的内容予以说明。
1、“柏拉图不容许个人选择他的等级”——这个选择权有元老、个体天赋等予以决定。
2、“柏拉图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财产共有,产品分配。
3、“柏拉图取消了婚姻”——妻子分配和共同教育儿童、男女平等。
(一)也就是依据排斥主观性原则这一规定,
所以柏拉图(特别地)不容许个人选择他的等级,
而我们则认为这乃是自由所必不可少的。
不过个人等级的划分并不是一生下来就决定了的。
每一个人须受国家执政者的考试,这些执政者是第一等级的元老,掌握着教育个人的权力。
按照每个人天然的才能和秉赋;这些元老们加以选择,作出决定,
并且分配给每个人一个确定的职务。
(第一等级是执政者,国家的智慧,并且把战士联合在他们这边作为支持。
但这并不是说文职等级与武职等级彼此分裂开,而是两者联合着的,
——所以元老们就是监护者。)
这好像完全和我们的原则相矛盾。
因为即使可以正当地说,有某种特殊才能和技巧的人应该属于某一等级,
不过究竟一个人属于哪一等级仍然要看他个人的倾向,有了这种倾向
——显然是一种自由的选择
——才使得各个等级有其独立自为性。
这不容许由另一个人用命令的方式说:
“因为你没有别的更好的用处,所以你应该作一个工人。”
每个人自己都可以作尝试。
必须容许他作为一个主体,凭主观的方式,凭他自己的意志并考虑到外部的环境,
作出决定说:“我愿意献身于学术研究。”
(二)此外从这一个规定就引申出这样一点,
即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里同样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
因为在私有财产制之下,个人、个人意识成为绝对的,
或者人格是被看作自在的,无任何内容的。
在法律里,
我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
所有的人皆同等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
我有这种权利,只是因为人人都同等地有这种权利,
换言之,我的权利是有共同性的。
但是这个共同性的内容就是固定的个体性。
当处理法律问题时,
我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本身,
法官们于处理法律案件时,他毫不理会究竟这所房产是属于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的,
同样那争执的双方也完全不是为占有某项财产而争执,
他们的争执乃是为法律而法律(正如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一样):
这样他们就坚持着这一抽象概念,并且是从现实性的内容里面抽象出来的。
但是哲学中的共相却不是抽象,
而乃是共相和现实性或内容的统一的本质。
因此,
只有经共相予以否定才建立起来的内容,以及在回复到共相的过程中的内容,
才是有效准的内容,单独孤立起来的内容,自身是没有真实性的。
只有当我使用事物时——不是当我享有事物,
事物对我只是一个存在着的、对我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东西时,—事物才会成为我的财产和所有物。
但是(另外一个)即第三等级的人进行手工业、商业、农业,供应公共的必需品,
而自己却不能从他的劳动中赢得财产;而整个国家乃是一个大家庭,
每个人在里面都有其指定的职务,
但是劳动的产品是公有的,从他自己的以及所有的人的产品中,他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
财产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所有物,由于有了财产,我这个个人本身才取得存在,取得现实性。
根据这种理由,柏拉图便取消了财产。
但是他没有说明,
在发展工商业的过程里如果没有获得财产的希望,如何会产生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刺激。
我之能够占有财产,
即在于我是一个个人。
柏拉图以为,
私有财产废除之后,
一切争端、倾轧、仇恨、贪婪等都可以消除,这是大体上可以想像的。
但与那较高的和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比较起来,
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结果。
唯有个人有了财产,
他才有自由。
这样我们就看见,
柏拉图本人有意识地把主观自由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了。
(三)根据同样的理由,
柏拉图又取消了婚姻,
因为婚姻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
这种结合在单纯的自然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相互利用”——之外,还保持双方相互的依属。
柏拉图不容许他的理想国中有家庭生活,
——即是不容许使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那种特性。
家庭是扩大了的个人,
家庭是自然伦理之内的一种排斥其他关系的伦理关系。
这诚然是一种伦理关系,
不过乃是属于个体的个人的伦理关系。
按照主观自由的概念,
家庭也同财产一样,对于个人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
正与此相反,
柏拉图主张婴儿于出生之后立刻就从他们的母亲那里带走,
把他们一起放在一个特别的机构(羊圈)中,
让另外一些生了小孩的母亲作乳母去养育他们。
这样一来,没有一个母亲可以认得她所生的小孩。
这些小孩受着共同的教育。
同样地妻子也由公家分配。
他也赞成举行婚礼,
给予每个男人以自己的妻子;
不过夫妻同居并不建筑在个人的意向上,
决定夫与妇的相互恩爱并不以个人的特殊爱好为准。
女人从二十到四十岁期间应该生育,男人从三十岁到五十五岁期间应该有妻子。
为了避免血属通奸,凡是一个男子为夫期间所生的子女,都应叫做他的子女。
那本家以家庭生活为主要任务的妇女,在这里解除了她们这方面的工作。
因此在柏拉图的理想国里,
由于家庭解散了,女人不再管理家务,于是她们也不是私人了,
也采取男人的生活方式作为国家中的一般的个人。
因而柏拉图让女人也和男人一样作男人所作的一切工作,甚至参加战争的工作。
这样他便把女人和男人放在差不多平等的地位上,
不过他对于女人的勇敢并没有什么信心,于是主张把她们放在后方,但并不是作为后备军,
而是“作为后卫,以便由于人数的众多,至少可以引起敌人的恐惧,而且于必要时也可以赶快增援。”
黑格尔这样就讨论完了柏拉图理想国的基本特征。然后,他就他的观点进行了讨论,在这个讨论中,自然就是就他的基本观点予以阐明。
1、黑格尔首先指出理想国的主要之点是:“压制个性”。就从他认为:
——从理念普遍性和个体的关系来看。表面上看,理念好像是要求共性压抑个性,柏拉图从他的共相出发,要求国家大于个体,这样的提法是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你黑格尔怎么会指责波拉图呢?现在成了黑格尔的自问自答了。
——黑格尔就这个共性和个性的关系,作了如下的回答:真实的理念是这样的:“其中每一个环节都充分是实现出来的、得到具体体现的、自身独立的,而每一个环节的独立性对于精神来说又是被扬弃了的”。——也就是说,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人是抽象的,不是具体的,只是充当国家等级的工具人。真正的理念,则要求把每一个等级都按照人的需要去安排,实现个体的自由和国家整体目标的统一。只有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在黑格尔看来,这个国家才是自由的。
2、黑格尔特别指出,理念之所以是理念,就是在现实中将概念的各个环节给实现出来,就是将那个概念的规定性给“现实化出来”。国家全体浸透一切,但同时,个体依需全部实现在国家和全体中,也就是说,个体亦须全部浸透在国家和全体中。
3、对于这种个体在全体和国家中的浸透中,黑格尔认为“个体拥有财产”是重要的,因为这个涉及个体的自由。而这个就构成近代国家和古代国家区别的一个原则。
4、对于柏拉图排斥个体选择职业这个问题的解决。黑格尔认为,基督教的教化,能教化灵魂,让个体的灵魂适应国家的生活。在阐述这个问题的时候,黑格尔驳斥了卢梭的自由的主张。
——这就是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基本特征,
其主要之点在于压制个性。
表面上看来,
好像理念要求提高共性压抑个性,
而哲学之所以和一般的表象方式相对立,
仿佛也正在于此,
——一般的表象方式过于重视个人的地位,并且在国家中和在现实的精神〔按即社会意识〕中,
竟认为财产权、个人和个人财产的保护是一切国家的基础。
柏拉图理念的局限性即在于它只是一种抽象的理念。
但是事实上真正的理念是这样的,
即其中每一环节都充分是实现出来的、得到具体体现的、自身独立的,
而每一环节的独立性对于精神来说同时又是被扬弃了的。
照这样看来,
个性必须按照理念充分实现出来,
个人必须以国家为他活动的范围和领域,
但却又必须消融其自身在国家之中。
家庭是国家的元素,
这就是说,家庭是自然的、无理性的国家。
这元素本身是必须存在的。
其次,
理性国家的理念必须把它的概念的各个环节实现出来,
以便每一环节成为一等级,伦理的实体区分成许多部分,
正如人的身体区分成脏腑和器官一样,其中的每一个器官都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
但全体合在一起又只构成一个生活。
国家、全体必须浸透一切。
同样,
正义的形式原则作为人格的抽象的共性,
而以个人的权利作为现存的内容,
亦必须浸透全体。
而一个等级特别属于一个全体。
所以必然也有一等级,
在其中直接的财产就是永久的财产,
一块土地的占有也正如身体的占有一样。
其次,
另有一等级则不断地在寻求财产之中,
而没有那样的直接的财产,而只有一种老是在转移变化的财富。
民族让个性的原则在这作为它自身的一部分的两个等级里支配,
并让法律在这里统治,
在这个可以说是在变动性的原则中去寻求经常性、共相、自在性。
这原则必须获得它完全充分的现实性,
且必须表现为财产。
这才是真的现实精神,
这个现实精神的每一环节都有其充分的独立性,
并且它完全可以在无论任何存在中获得它的外在化。
——自然界,除非在大的体系中,是不能发挥出它的诸多部分的独立生活的。
正如我们在别的地方可以看见的那样,
这就是近代世界大大地超出于古代世界的地方,
在古代世界里客体获得较大的绝对的独立性,
但因而就愈难于回复到理念的统一性。
缺乏主观性也就是希腊伦理观念本身的缺点。
在苏格拉底那里开始的〔主观自由〕原则,
到此为止只是以次要的地位出现。
现在它也必须成为绝对的原则、理念本身的一个必然的环节。
由于废除了财产和家庭生活,由于取消了对于职业的任意选择,
简言之,
由于排斥了一切与主观自由这一原则相关联的这些规定,
柏拉图相信他可以关闭一切通向情欲、仇恨、争执等等的大门了。
他很好地认识到,
希腊人生活的堕落是由于个人本身开始坚持其目的、倾向、利益,
并使得个人的利益支配了公共精神。
但是既然这主观自由的原则通过基督教成为一必要的原则,
——在基督教里个人的灵魂是绝对目的,
因而被当作在精神的概念里必要的东西而进入这世界。
——所以我们看出柏拉图的国家法制是次要的,
不能够满足一个伦理有机体所需要的较高要求。
柏拉图不曾承认个人的自立、知识、意志、决定,
不知道把它们和他的理念联合起来。
正义既要求这些个人的特性有其正当权利,
同样也要求把这些特性消解在较高的理念里与共相相谐和。
柏拉图的原则正相反对的是个人的自觉的自由意志原则,
这原则近来特别被卢梭提到很高的地位:
认为个人本身的意志、个人的表现是必然的。
于是卢梭这一原则便走到正相反对的极端,
以极其片面性的姿态出现。
与卢梭这种自由意志和教育相反对,
我们必须有自在自为的共相和被思维的原则,
却并不把它当作贤明的统治者、伦理,
而是把它当作法律,
并且同时又是我的本质和我的思想,
换言之,我的主观性和个体性。
人们必须从他们自身里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情欲产生出合理的事物来,
正如理性必须通过急迫的需要、偶然的机会和外在的环境方成为现实性一样。
我们还没有引证“克里底亚”篇,
这是一个残篇,和“蒂迈欧”篇有联系,“蒂迈欧”篇研究人和自然的思辨的起源,
而“克里底亚”篇则阐述人类文化的历史(有哲学意味的历史)作为雅典人的远古的历史,
像埃及人所保存下来的那样。
黑格尔最后讨论了一下柏拉图的美学。关于他的美学,黑格尔指出如下的几个特点:
1、柏拉图的美学观点就是“美学就是关于什么是美的知识。”
2、柏拉图认为美的本质是“理智的、是理性的理念”
3、柏拉图关于精神的美的观点是“美之为美是感性的美,感性的美也是精神性的”
4、柏拉图进一步规定美的本质是“美的本质只是感性形态下作为一个事物而出现的简单的理性的理念,而这个美的事物除了理念外没有别的内容。”——美的事物本质上是精神性的。
5、柏拉图认为:美只有理性才可以下判断,所以美便是一种知识。
——我们还可以简短地考察一下柏拉图哲学中一个著名的方面:
即美学,关于什么是美的知识。关于这点,
柏拉图也同样抓住了唯一的真的思想,
认为美的本质是理智的、是理性的理念。
当他谈到精神的美时,我们应该这样去理解他,
即:
美之为美即是感性的美,并不是在人所不知的无何有之乡;
不过在感性上是美的东西,
也正是精神性的。
美的理念一般也是这样的情形。
正如现象界的事物的本质和真理是理念,
同样现象界的美的事物的真理也是这个理念。
对于肉体的关系,就其为各种欲望间的关系,或者舒适的事物或有用的事物间的关系而言,
并不是美的关系;
这仅只是感性的关系,或个别与个别之间的关系。
而美的本质只是在感性形态下作为一个事物而出现的简单的理性的理念,
这个美的事物除了理念外没有别的内容。
美的事物本质上是精神性的。
(一)它不仅仅是感性的东西,而是从属于共相、真理的形式的现实性。不过
(二)这共相也没有保持普遍性的形式,而共相乃是内容,其形式乃是感性的形态,
——一种美的特性。
在科学里面共相又复有普遍性或概念的形式。
但是美表现为一个现实的事物,
或者在语言里表现为表象,
在这种表象的形态下,
那现实的事物便存在于心灵中。
美的本性、本质等等以及美的内容只有通过理性才可以被认识,
——美的内容与哲学的内容是同一的;
美,
就其本质来说,
只有理性才可以下判断。
因为理性在美里面是以物质的形态表现出来的,
所以美便是一种知识;
正因为如此柏拉图才把美的真正表现认作是精神性的
(在这种美的表现里理性是在精神的形态中),
认作是在知识里。
按照惯例,黑格尔在结束柏拉图哲学的讨论前,要进行一下总结和展望。对于这个总结,黑格尔写的非常有诗意。说柏拉图的哲学有五个方面的内容。
1、偶然的部分,这个里面是关于柏拉图的谈论,里面充满了一些错误或者偶然性的东西,我们可以得到很优美的文字上的享受。
2、概念的部分。这个部分就是柏拉图的理念论。关于柏拉图的理念论,他认为这个理念论是深刻的和晦涩的,需要我们就深思和探索。
3、共相作为理念,这个时候,共相的规定是有一贯的规定,但是这个理念是不够系统的,这反映在他的辩证法中,他的辩证法是存在一贯一贯的意义,但是不成体系。
4、缺乏概念的主观性,这个部分表现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刚才讨论的内容。
5、最后黑格尔指出,柏拉图的理念是一个“实体性”的理念。这样的说法,并不仅仅是对于国家这个实体而言的。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中,也是充满这种实体性的讨论的。这个也是黑格尔特别提醒我们要注意的一个“特征”。
这就是柏拉图哲学的主要内容。
他的观点是:
(甲)偶然的形式,
——谈话的形式,有高尚精神的人们、自由的人们的谈话,
这些人除了理论和精神生活外没有别的兴趣;
(乙)人们来到这里,被内容所吸引,进入最深刻的概念,
——美丽的段落,深刻的思想,正像碰着宝石一样,
不是在沙漠里,当然是在干燥的途径、在长满了花的原野里,
但是须通过辛苦的道路(宝石、花以及明朗的自然) ;
(丙)没有系统的联系,但有着一个一贯的意义;
(丁)一般讲来缺乏概念的主观性,但是
(戊)有着实体性的理念。
关于未来柏拉图哲学的发展,黑格尔指出了两点:
第一点是对“主观性”的发展——大道自我意识和共相的统一。
第二点就是“客观性”的发展——共相和理性的统一。而这个统一就是到达对“神”的理解。
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指出:
“神是直接呈现在理性中——理性的认识本身就是神性的心灵,而理性认识的内容就是神的本质”
——这样的一个观点并不是偶然的,这样的观点是始终贯穿在黑格尔哲学中,特别是他的“宗教哲学”中。
——柏拉图的哲学有着两个阶段,循着这两个阶段它必然会发挥和发展到较高的原则。
第一,那在理性中的共相必须二元化成坚强的无限的对立,在孤立自为的个人意识的独立性里。
于是在新学园派那里,自我意识回复到自身,而成为一种怀疑论;
——一种一般地反对一切共相的消极的理性,
不懂得去发现自我意识和共相的统一,因此老停留在自我意识里。
第二,新柏拉图学派却完成了这种回复,这种自我意识和绝对本质的统一。
对于他们,
神是直接呈现在理性中,——理性的认识本身就是神性的心灵,而理性认识的内容就是神的本质。
往后我们将要考察这两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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