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正义”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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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明确谈到:道德理论是一种描述我们的道德能力的企图,正义论即我们描述我们正义感的一种企图,与描述我们的语法感需要一种语法理论相似,描述我们的正义感也需要涉及原则和理论结构,所以不能高估定义与意义分析,它们在道德理论中并不占有中心地位,而是要随基本理论的兴衰而兴衰,而且实质性地解释道德观念,反倒有益于意义分析。罗尔斯提出正义一般的直觉性的观念,即所有的社会基本的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的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

  “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共同构成了罗尔斯的一种虚拟、思辨但富有逻辑性的论证模型。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者,罗尔斯的这种理解和论证方式,可以在洛克那里发现踪迹。洛克的“自然状态”,同样不是指人类历史上真的有某种毫无秩序的无政府岁月,而是指人类生存的一种可能状态。这种状态,与人类以建立政府的方式来生活的状态,是在逻辑上,而不是在事实上,更不是在时间上构成对应关系。所以洛克才说:只要人们没有可以向裁判者申诉的裁判权力,他们就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只要统治者可以任意处置他的一切臣民,他们就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因此,“不论过去或将来,世界上总会有一些人处于自然状态之中”。(李义天:《罗尔斯“无知之幕”:发现还是检测正义原则》)

  因为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将来的位置,因此这一过程下的决策一般能保证将来最弱势的角色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当然,它也不会得到过多的利益,因为在定规则的时候幕布下的人们会认同那是不必要的。大到国家立法、顶层设计,小到企业制度、理念文化,皆是如此。

  英国哲学家戴维·休谟提出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这条原则则是:“人人都应该被假定为无赖”。这样制定出来的东西才尽可能完善,漏洞也就少,无赖能钻的空子也就少。也就是尽可能的公平、公证。因而人们在选择领导人时,必须推定“领导人个个是无赖”。设计制度时,不论领导人多么想损公肥私、利欲熏心,甚至犯罪,都有制度能够很好的钳制他们、罢免他们和惩罚他们。

  这与我国古代思想文化中的“性恶论”有几分神似,但又有所区别。

  休谟认为:个体的表达和表示自我利益是社会存在的首要前提。对于自我利益的无节制的追求尽管是自然的,但也能产生某种情形,这些情形发展到一定程度就获得了道德义务的含义,促进了共同利益思想的产生。当人类饱经了社会分裂与对抗的痛苦之后,便开始了对你死我活的暴力斗争的反省自醒和对和平生活的渴望向往。于是便开启了人类为了长远利益和共同利益,而探索用非暴力的方式來解决利益争端的悟性理智。如今我们倡导构建和谐社会,正是开启这种悟性理智的表现。新闻自由,整个民族的学识、智能和天才可以用来维护自由,激励人人都来保卫自由。”

  

  性善、性恶的问题,只是一个理论前提的问题,也是一个信念的问题,若从存在的意义上说,各自都有一定的根据,但是无从证实。这同西方伦理学正义伦理从某种假设出发是相同的。重要的是对正义本身的理解、论述和应用,在这一方面,无论性恶论还是性善论,都有共同的理性原则。

  人性就是介于善恶之间的“无赖”,这与西方的“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还有所不同。因为“无赖”中,魔鬼与天使并不是分为两半,而是交织在一起,至于最终显现出来的是天使还是魔鬼,那就仰仗正义制度的保障了。休谟的无赖原则是说政府成员善与不善,并不取决于政府成员本身,而在于民众是否具有防范的自主性:如果民众把政府成员当作无赖之徒并有着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一个政府成员即使本质上是无赖的也必然是表现良好的,否则就会被“无赖”机制淘汰掉。在“无赖”机制下,“无赖”是墓志铭,“良好”是通行证,纵是本质上的无赖之徒,从理智和自身利益出发,也没有理由不表现出良好。反过来,如果民众把政府成员当作天使恩人丝毫不加防范,一个政府成员即使本质上是良好的也必然是表现无赖的,否则就会被“美德”机制淘汰掉。在“美德”机制下,“良好”是墓志铭,“无赖”是通行证,纵是本质上的善良人,从理智和自身利益出发,也有理由表现出无赖。

  也许,在关于正义的诸多哲学理论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算是浅显的。也许,只有这样一来,那些见怪不怪的不公,那些理直气壮的“存在即合理”,才可能消失于正义的考量中,而不是被泡在得过且过的鸡汤里。

  无法证明人类存在的不合理,也无法证明人类存在的合理,那么提出正义,为了生存的苟且与尊严,并没有错。即使考虑宇宙,也不能根除虚荣与傲慢。这仍然是为了生存。罗尔斯提出了一个更好的命题,同时引起了更大的争议,让人类重新聚焦正义。正如列维-斯特劳斯在《忧郁的热带》里写道“就像个人并非单独存在于群体里面一样,就像一个社会并非单独存在于其他社会之中一样,人类并不是单独存在于宇宙之中。当有一天人类所有文化所形成的色带或彩虹终于被我们的狂热推入一片空无之中,只要我们仍然存在,只要世界仍然存在,那条纤细的弧形,使我们与无法达致之点联系起来的弧形就会存在,就会展示给我们一条与通往奴役之路相反的道路。”

  

  现代社会,有正义的需求一定会有法律,但有法律不一定会必然有正义。因为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人内心当中的主观认知,有时候随着与自己利害关系的亲疏而有不同的感知。在这起案件当中,被告人固然得到了法律给予其应有的正义审判,但对被害者家属而言,没有判处其死刑就不是真正的正义。作为执掌司法权柄的法律工作者,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某种程度上,就是要努力寻找一种基本的平衡点,那个平衡点才是大家都认可的正义。

  这就是人类固有的天然正义,从古到今,从大国到小家,从民族到个人,无论面对任何环境,无论法律是公平还是邪恶,这都是不可剥夺的神圣权利,被人类和历史所认可。这不是法律的问题,这是人类的问题,终极正义的问题。

  2017.12.12 于内蒙古自治区 包头市

  【简介】:王永刚,笔名戌卓,法务/律师,法律博主,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酒泉人。中国散文网、文章阅读网、中国诗赋学会注册会员。法律、艺术、社会科学与人文关怀! 以法明理,公理与正义长存;理法至上,信念与坚守无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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