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伦理行为范文10篇
伦理行为范文篇1
关键词:社会工作;伦理;市场
一、社会工作是政府职能的延伸
1947年联合国调查各国社会工作教育概况时,曾收到33个国家对社会工作所下的33个不同的定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国家的背景差异和对社会工作的不同理解。中国当代社会研究中心主席田森认为,社会工作学是:“一门研究如何助人,如何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科学。”[1]也有人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以助人为宗旨、运用各种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职业,是确保现代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制度。从19世纪60年代起,社会工作始终关注弱势群体,注重解决社会问题。这就决定了社会工作和政府职能具有相似之处。
今天,社会工作已经发展成为以价值观和实践为基础的助人自助的专业活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5月颁布了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工作首次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其中对社工的职业定义是: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运用个案、小组、社区、行政等专业方法,以帮助机构和他人发挥自身潜能,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公正为职业的社会服务人员。所以这种专业活动的主要目的和作用是协调社会关系。
政府的行政职能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职能的内涵和外延会随着任务和要求的变化而变化,职能的内容及行使手法、管理方法也应随着形势、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不论政府职能如何变化,社会管理都是其中不可少的。在政府的社会管理无法深入的地方,社会工作就充当了社会自发的对政府职能的补充。我们要建立高效率的小政府,一些社会问题就更要在政府的引导下由社会自己解决。
广东省深圳市社科院在2005年11月5日的市政协四届二次常委会上提交了“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圳市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报告”,建议深圳撤销街道办事处,强化社区自治功能,培育和发展社区服务实体、中介组织和专业性社会工作机构。行政事项交回区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化职能就交给社区,而公益性服务工作则交给专业化的社区工作者承担。这个报告充分体现了在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社会工作将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
二、社会工作的价值伦理基础
社会工作的社会基础是契约社会。
现代契约政府的理论源头可以上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观念:修昔底德借伯里克利之口说,“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2],这里所谓“法律本身”、“未写成文字”的“法律”实际上指的就是自然法。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把自然法和上帝等同起来。正如保罗所说,一切权力皆源自上帝。奥古斯丁神学的特点是上帝的“神法”,即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对抗。而阿奎那则认为,人类从上帝那里分有而来的神圣理性及其永恒之律,就是自然法。这样自然法必将与人的理性相统一。人类具有理性,能够自觉地接受上帝的指导与管辖,即能够认知自然法,因此也就具备了承担道德责任、履行道德义务的条件。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近代以来的自然法观念的先声。近代法学流派繁多,但是大都信奉理性的力量,着眼于个人或社会,强调权利和义务。约翰·洛克的观念基本上代表了近代自然法学说的主流观点:自然法以人类理性为基础,确认并保护人之自然权利,侵犯人之自然权利就意味着违反自然法,人人都具有阻止和制裁这种违反自然法之现象的正当权力,他们宣扬“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主张契约自由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自然法学派直接造成了法国《人权宣言》、美国《独立宣言》,美国宪法、拿破仑法典、奥地利1811年民法典、德国1896年民法典和瑞士1907年民法典等。近现代契约政府就建立在对自然法的认识之上。
18世纪,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首先提出了社会契约的概念,美国独立后,依照《社会契约论》思想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宪法。按照社会契约论,政府是人民为保障自己的自由权利,相互妥协让步,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将其交给政府。所以个人的权利就是政府的义务。关注弱势群体,保护每个个体的生存权利,就理所应当成为政府职能的一部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工作才可能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
卢梭坚定地认为,自由的人是共和国制度唯一基础。当政府掌握了人们让出的权利之后,我们必须保证政府不会滥用这种权利,不至于凌驾于人民之上,用人民主动献出的权力来实施暴政、剥夺人民其他的权利,这就是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卢梭说:“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3]卢梭还说,一旦有人针对国家大事说“这与我何干?”这个国家就可被认为是迷失了。因此只有自由的公民才是社会契约成立并且合法的前提。因为契约,人民变成了公民,自由公民不但要保护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要必须对他人的权利负责,对社会负责。这种责任表现为对人权的捍卫。如果一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那么他就无法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权利。不侵犯他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是消极意义上的对人权的捍卫。在积极的意义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权力,采取主动的方式积极捍卫所有人的自由和权利。这样社会工作就有了伦理上的基础和价值依据。对弱势群体的扶助,正体现了对他人的自由和生存权力的捍卫。
在基督教传统中,对人的热爱是出于对上帝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按照近代自然主义的观点,把理性、上帝和自然权利统一起来,那么无论是从基督教伦理的框架下的博爱观出发,还是从功利主义框架下的权利和义务出发,社会工作都体现了理性基础上的自然法则和公民的义务与责任。
三、社会工作是市场化的伦理行为
然而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成为一种职业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在社会高度分工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工作就不仅仅是伦理行为,而且也是市场行为。
中国的王朝政府是一个伦理政府,政府的唯一代表,皇帝,充当着大家长的角色,各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也在当地充当着家长的角色;社会行为发生在各个家族中间,而家庭和个人又由于各种亲属关系而同时隶属于不同的家族。比如某男既可以是A家族的儿孙,又可以是B家族的女婿,还可以由于哥哥的姻亲关系成为C家族的亲属。即使由于共同的境遇、共同的谋生手段或共同的经济往来而凸现出来的群体比如乞丐、挑夫或盐商等人,也首先属于某个家族,并自发地以类似家族的方式组成团体和帮会。由于伦理的含义在引进西方伦理学的概念后有所扩大,以家庭伦理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可以被称为伦常社会。
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独立的社会工作。大户或寺院也有类似社会工作的施舍活动,但是其本质,是单一的偶然救助。至于乡社等组织,也不过是互帮互助。在伦常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要对,并且主要对自己的家族成员负责。对弱势个体的帮助和社会公益事务都是在家族内部,以伦常方式进行的,所以不可能产生专门的社会工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家族对个人的伦理责任被国家对个人的伦理责任所取代,因此本质上,计划经济体制的社会仍然是一个伦常社会。政府承担了全部义务和责任。因此也不会产生专门的社工。
在伦常社会里,每个个体都负有对家族或是集体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不负责其他个体的自由和权利。在理论上,伦常社会里并不存在弱者,因为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都隶属于家族或是集体,因此都是一样的。正如一个家庭会尽量保证每个成员都会有饭吃有衣穿,而每个成员都要为这个家庭负起责任,而这种责任并不因为个体能力的差异有所变化,每个人只需要尽其所能,竭尽全力。个人与集体是绝对统一的。
但是这只是一种理论状况。个体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并不像理论中一样可以轻易被忽略和消除。这种差异和冲突最终将导致特殊意志和一般意志的对立,并出现集体与众人的分离。
市场经济体制假定了独立于政府的平等自由的个体。因为市场经济的运作首先承认了个人对财产支配权,其次认可了个人需要的交换和流通,最后以税收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与政府间的权利和义务,而经济生活的有效运转又要求了个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这样就具备了社会工作诞生的条件,伦理行为成为可以买卖的对象。社会工作也就应运而生了。
只有在一个契约社会中,自由公民作为社会契约的基础,才具备对其他个体自由和权利的责任;只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种责任和义务才可以以分工的方式成为一种职业。所以社会工作是市场化的伦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光明日报,1999-08-20
伦理行为范文篇2
一、记者在微博上大规模亮相
在媒介技术发展位居世界前列的美国,早在上世纪末就出现了一批“博客记者”,即在自己的博客而非传统大众传媒上新闻的新闻工作者。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拉链门”事件就是被博客记者率先披露。其后,随着微博技术的发展,其影响力逐步取代博客,以Twitter为代表的微博客在网上传播新闻信息,“微博记者”(TwitterJournalists)也应运而生。这些都对传统新闻传播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在我国,微博于2009年开始流行。“新浪微博”内测版于2009年8月启动,是国内首个提供微博服务的门户网站。尽管在微博引入中国的阶段,我国曾经出现过饭否、嘀咕、叽歪等中国式微博网站,但新浪公司通过邀请明星、名人、记者开设微博的方式推广微博,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明星效应加上热点议题,使得普通网民对微博的关注和参与迅速升温。新浪微博的数据显示,到2011年2月,新浪微博的用户已经超过1亿人。在新浪微博的带动下,一个微博时代在我国悄然来临。现在,我国不仅有综合门户网站微博,还有新闻网站微博、电子商务微博、独立微博客网等各种形式的微博提供给受众。2009年12月22日,人民网也推出了微博服务“人民微博”,意图将其打造成一个网络问政的新兴平台。2010年2月22日,“人民微博”上出现了国家主席的名字。“胡主席‘开’微博了”的消息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仅仅一天的时间,该微博的注册粉丝数量就达到8088人①。
微博被逐步培育成反映社会问题、设置公共议题的重要舆论场域,其影响力连传统媒体都不能小觑。对此,传统媒体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包括在新浪等综合门户网站开设微博账号,将其作为信息的平台之一,以及在自己的电子媒体上推出微博版等。如2010年2月,羊城晚报与新浪网、金羊网合作推出“两会微博”,同时开辟“微博版”,“短短6天时间,超过1.3万名网友关注并发表数百条评论”。作为新的媒介技术,微博受到受众的欢迎与积极参与。媒介融合技术正逐步将政治信息传播带入社会网络(Socialnetwork)时代,改变政治信息的传播方式与民众参政议政的社会路径。受众欢迎权力社会化过程中逐步提升的公民权②。传媒与记者必然要尝试以更为受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吸引受众注意,传递有效信息。对此,记者在这个过程中也自觉不自觉地参与进来。一些记者的个人微博甚至成为争议性报道与争议性话题的发源地。这一点,在2010年两会期间表现得尤为突出。在2010年两会期间,不少在会场上进行新闻采访的记者在现场直接将各种突发事件上载到自己的微博。如果事件的公共性比较明显,其同行以及其他媒体人还会广泛转发。在一些焦点事件的微博报道过程中,记者在微博上出现了集体亮相的盛况。有研究者发现,在微博的介入与传播特征下,新闻事件“完成一个公共话题所必须的社会情绪酝酿和发酵”,并成为一次“公民动员”,每个环节都只需要24个小时③。传媒人作为意见领袖在微博上积极信息,而其微博影响的受众面又极为广泛,再加上传媒人之间的转发与关注,其推动的舆论风暴往往会成为改变事情发展的关键因素。当然,和所有社会公民一样,记者可以选择匿名或者实名微博信息。因此,微博上记者的媒介使用行为可以分为实名与匿名两种。但是,在社会热点事件的微博信息传播活动中,记者往往选择实名的方式进行。可以说,记者对于微博的使用仍然是具有职业性的,而以其身份特征的差异,我们可以将这些实名的记者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其一,在新闻单位自己的官方微博上进行信息传递的记者,如在新华社等传统媒体自己的微博上,为大家提供第一手报道的记者;其二,以私人身份开设实名微博,随时将自己的所见所闻上传微博的记者。其微博上传播内容不囿于公共事件信息,也包括个人感言,例如曾子墨利用手机,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分享了许多难以见诸传统媒体甚至媒体微博的新闻事件相关信息。
二、微博上记者身份混淆带来职业伦理困惑
记者使用微博存在着使用媒体的官方微博和个人使用私人微博两种情况。在前一种情况下,记者假以媒体的公共身份进行信息传播活动,其行为必然受到新闻伦理法规的约束。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记者在商业网站的微博如新浪微博上新闻信息,其媒介使用行为是否依然需要受到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的约束,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遵守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呢?出现在商业网站微博上的记者,既以记者的身份发言,也常常以一个普通网名的身份发表议论。对于非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记者往往以“转发+评论”的方式将信息发散传播。而对于自己采访报道的事件,不少记者也选择在商业微博如新浪或腾讯微博上第一时间信息。目前,国内最受关注的两个商业微博新浪微博与腾讯微博,均采用实名认证的方式,将记者以加“V”的方式推向信息交流的前沿,让记者成为比普通用户更易为人关注以发挥其舆论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如此一来,在这些商业微博上加V的实名认证者不仅以其私人身份在传递信息,更携带其公共身份而成为一个个信息平台。用一个比喻来形容他们,他们每个个体其实已经成为自己所属媒体的一个个子报、子台、子网站。作为一种职业,“记者”可以简单地定义为媒体从业人员,即从事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工作的人。一方面,作为一个自由的个体,职业身份只是他个人身份中的一个部分。他们当然有权利在自己的微博中记载生活随感等非职业活动内容,其个人微博的私人性应该得到承认并受到尊重。另一方面,他们的确是以实名的身份在微博上活动,从而聚集起数量众多且快速递增的粉丝。而且,他们在微博中发表了大量报道性信息,这完全可以视为他们的职业活动的延续,我们也有理由从职业上将其与普通微博用户个体区分开来,并对他们的新闻活动提出相应的职业伦理期望。
但是,商业网站微博上信息的记者毕竟是以个人的身份进行信息传递活动,这种身份上的困惑很容易使其陷入媒介伦理的困境。一方面,出于一种职业习惯,记者都想尽可能地利用社会化网络的特质,让信息更为自由地流动;另一方面,作为一个个体使用微博信息,记者毕竟不用再面对“把关人”的束缚,会不由自主地放松信息传播的职业要求,甚至会出现被情绪控制而在非理性状态下的信息。这种职业身份与个人身份混乱导致的伦理困境部分源于存在已久的媒介职业角色的两难困境,而这种困境在网络时代的媒介融合浪潮中得到激化。麦奎尔(2006)曾指出媒介职业角色的困境包括三方面:积极地参与与中立地传输信息之间的矛盾,创造性和独立性与机制的日常运作之间的矛盾,传播的目的与迎合消费者需求之间的矛盾①。而在记者使用个人微博的行为中,积极参与与中立传递信息之间的矛盾最为明显。因为社会性媒体与自媒体都倾向于削弱记者的职业身份、强化他们的个人身份,但同时又依赖社会性媒体与自媒体用户的新闻活动来发挥重大影响。对于记者所面对的这种身份困境,与网络新闻伦理相关的各项研究已经多有关注。《网络新闻评论》在对网络新闻伦理的分析中认为,网络新闻报道其实归根结底与传统新闻伦理没有差别②。它们的基本要求依然是客观、可信、公正,且尽量避免伤害。大卫•布鲁维(DavidBrewer,2010)则提出,记者使用微博时需要特别注意几条传播伦理的原则:准确可靠、不偏不倚、公平开放、敢于挑战、廉直无私和隐私处理,并对它们在微博情景下的具体含义进行了阐释③。路透社在2010年版《路透社报道手册》中则特别添加了《网络报道守则》部分,其中对路透社记者在媒体微博和个人微博两种情景下的活动,都提出了细致和可操作化的系列规定④。不过,尽管行业协会和一些媒介组织已经针对微博使用的媒介伦理问题制定了规则或手册,但它们更多的为了媒介组织的机构利益,进行应对之策的探索,非学理性探究。要提出符合这类微博记者双重身份的伦理规范,清晰地界定他们在微博上的自由限度,还需要对他们的实践操作与职业伦理之间的矛盾进行更为深入地概括与分析。
三、记者使用商业微博进行信息传播面对的媒介伦理问题
当记者使用个人微博时,记者常常摆脱“把关人”对他们的群体束缚,而展现出高度的个体自由。受众/用户往往对微博上的记者摆脱“把关人”后,揭露非官方报道的敏感性议题,及其个性化表述展现出更高的关注热情,不少受众还会积极评论并转发,从而更加刺激媒体人更多选择这种方式信息。另一方面,传媒人之间也通过便利的“转发”形成联动,并最终汇成意见领袖的集合。这种“转发+评论”模式能迅速掀起舆论风暴。黄朔(2010)从传播模式的视角对微博的这种全新的多级传播过程及强大的传播功能作出分析⑤。种种研究发现,微博使得记者不再仅仅通过揭露事实来展现力量,而是成为一些行动的直接发起者。但是,记者的这种微博使用行为在下面三个方面构成媒介伦理争议。
(一)微博的技术特征是否有利于记者客观全面报道事实
微博是140字以内的信息平台。它的传播技术特征决定了它限制每条微博的文本长度,且对时效性特别强调。而每一条微博限制在140字内,这只是常见的硬新闻导语的长度。很多微博的长度还不及此上限的一半,其内容相当于标准的“一句话新闻”,甚至是标题新闻。这就难免会带来新闻的碎片化报道问题。在字数的刚性规定下,记者几乎不可能依靠单条信息的文本展现复杂的事件全貌。但是,要做到“报道的是事实而非传言”,记者又必须以充分的证据支撑己方,尽可能多地提供相关事实供受众判断。在这种矛盾之下,为了避免发出的微博信息被人片段式解读,有的记者选择以连续发数条微博的形式,将完整的新闻稿放入微博。但即便如此,在每一条140字的信息发出之后,记者仍没法保证每一条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证据链能连贯地传递给微博上的受众,因为每一条已经的信息都有自己的信息流动方向,是相对独立的一段信息传播过程。受众完全有可能根据任何一条单一信息进行片面的阅读,甚至误读。或者出于某种情绪的影响,受众只关注甚至转发记者一系列微博中符合自己对事实想象的部分,而忽略其他内容。当群体性事件出现,而传统媒体又习惯性失声时,这种情况就更容易出现①。此外,微博的技术特征凸显很强的时效性。由于受众每一次刷屏都有可能看到新的新闻内容,因此记者更期望在最快时间发出新闻,成为新闻事件中传递信息的第一人。这种对时效性的关注有时会削弱记者一贯审慎的新闻伦理判断。而且,由于在微博上信息不再需要编辑的把关,记者其实同时兼任了编辑的职务,这就使得准确真实信息成为作为个体的记者自我把握的对象。他们只能依靠自省与自律去完成,而缺少了编辑的协助与提醒。此时,在对时效性的争夺之下,仓促发出未经反复核对的信息,就变得比较容易发生。因此,一些学者宣称微博开创的不仅是“全民记者时代”,还有“谣言时代”②。
(二)记者在微博上信息的操作手法是否忽略了客观主义的报道方式
随着商业报刊兴起,客观主义成为西方新闻界的一种主流伦理规范并保持至今。它要求新闻工作者站在中立的立场,不带个人偏见地、客观地反映事实报道新闻;同时,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把关”时要按照“新闻价值”的中立标准而非个人好恶进行选择。我国新闻传播思想一直对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予以极大的重视。客观主义已渐渐被新闻行业纳入职业规范体系,视为“专业主义”精神的体现。记者群体对自己的角色定位也越来越重视“新闻专业人士”这一角色。在传统大众传媒机构里,一系列的操作守则和“第二人核查”等把关流程努力维护着客观主义的实现。但在记者使用个人微博的情景中,记者往往会在摆脱媒介组织的结构性约束后,对新闻事件的微博呈现不再局限于客观的事实描述,而是以个人姿态发表观点与意见。例如,某记者在新浪个人微博对两会的报道中有这样一条(2010/3/8),“来看看我们国家最年轻少将的理论水平。某某曾说,解决腐败问题,要进行长期整风,重温‘防止糖衣炮弹的进攻’。他还深情背诵了《蝶恋花•答李淑一》,以劝诫贪官。”③这样的笔调清晰地传递出她的否定态度,而非拘泥于对事实的简单呈现。这种带有鲜明主观情感色彩,甚至夹叙夹议式的报道在记者个人微博中普遍存在,使我们难以将之归为记者偶然的操作性失误。实际上,一些记者在使用微博时,已经偏离了一个中立观察者的角色定位,而是有意无意地介入新闻事件,成为了积极参与者。从中立到介入,记者在媒介组织内原有的角色平衡被打断。而这正源于我们前文所说的记者在使用微博时的身份困惑。当记者以记者的实名身份活跃于微博,却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对待新闻信息传播活动时,记者忽视了在传统媒介机构之外开展职业活动也应遵守新闻伦理的重要性。当然,记者个人使用微博进行新闻事件的描述时,也可能产生新的报道方式与手段,从而形成新的客观主义报道形式。而且记者摆脱了客观主义规范的约束,也可能使他们能更多地展现个人特征与创造性,这包括更富个性化的语言、更加自主化的信息筛选。这些都会极大地获得受众的共鸣。但是,当我们在欢呼由记者个体的这种解放而获得的关注力及相随而来的广泛影响力时,我们依然要警惕,记者以实名的方式出现在微博上时,受众并不是以一个普通公民的标准来看待他们传递的新闻信息。在微博上进行非客观主义的、非专业主义的报道,这种方式最终会不会给新闻业的存在基础带来致命的损伤?
(三)微博上的记者是否存在传播公权力滥用的行为
2010年时,凤凰卫视台主持人曾子墨在新浪微博上的粉丝数为228596,而她所属的凤凰卫视台的新浪微博所拥有的粉丝也不过是199046(2010/11/24)。这个有趣的现象虽然可以从曾子墨独有的个人魅力等方面获得解释,但不应该使我们忽视另一个因素———那就是她个人微博的影响力是借力于她所属媒体影响力之上的。这一点在“非名记”身上表现的尤为突出。诚如麦奎尔(2006)所说,“如果没有大众媒介的配合,要在网络上出名并不容易。”①记者在个人微博中的职业活动显示出一种非专业主义倾向,因为记者在使用微博时假设自己是以个人身份而非职业身份开展信息传播活动。但如上文所示,记者毕竟不是凌空的个体,或普通的受众。他们在微博这一新媒体上呈现的力量依托于所在媒体的机构性权力。在记者撰写私人微博突出个体性时,受众/用户所关注的并不仅是其个人身份,同样也在考量记者的职业身份及其所属传媒平台的公信度、影响力。因此,许多记者以实名身份出现在微博上,一些记者还会在名字前署上所属媒体。由于记者个体使用微博时,其实是享受了职业身份带来的影响力,延续了传统媒体发挥公权力的方式,因此当他们对新闻事件进行有立场的评析时,就涉及到了公权力的使用问题。记者过去常被视为观察员,现在则被越来越多地比作“法官”。尽管他们没有裁决的权力,但确实像法官一样听取各方甚至还有陪审员(舆论)的“申辩”,然后将事实呈现在媒体上。然而在事件没有全面呈现之前,记者先个体主观判断的现象在微博上并不罕见。记者的这种主动参与还能制造媒体事件,更为严重者则直接造成了媒介审判。
伦理行为范文篇3
为了使作为个体存在物的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得到满足。为了使自己的行为活动服从自己理想,使自己获得人之为人的幸福和价值。人类性行为需要一定的规范。婚姻关系就是直接产生于两性关系的禁例。一夫一妻制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此外,人的性行为本身不同于动物本能的交配活动,人的性行为是有意识的活动,不仅表现为能够认识、预见和调整自己的行动,表现为富有幻想和殷切的渴望。而且能使人的性行为符合社会规范的要求,最大限度的满足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的需要。性教育的基本伦理观,把人类的身心两面结合在一起,强调心灵与身体之间的正确顺序。主张以真爱为中心的性行为。当性行为提升到心灵的层面,并服务于心灵的目的时,便神圣化、理想化、价值化、尊严化、伦理化、道德化了。因此,在强调大学生自我发展、自我需求满足的同时,有必要倡导基本的性伦理规约来规范和引导当代大学生的性行为,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
1.1生命价值原则
性行为不仅要有利于人类的繁衍。确保新生命的遗传素质的质量,而且要有利于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性传播疾病。一部婚姻发展史就是对性行为的约束规范史。为此,应该尽量避免不合理的性行为方式以及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性行为关系,以实现优生优育的目的。同时,从预防性病的角度来看。避免性行为导致性病传播是性道德基本原则。在现时代,随着科学技术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人们交往日趋频繁,原来散布于各个地区的不同性病,也随着人群的大流动而不断地传播蔓延。性病是一组传染病,主要通过性接触而传染,其中淋病、梅毒、艾滋病对人类健康危害极大。因此,为了杜绝性病的传播和蔓延,就必须遵守性道德规范。事实证明,性行为的道德约束有利于人类的生命健康。
1.2尊重与相爱原则
在人类社会中,区别于动物的性活动,就在于人类有超乎于动物界的思想与情感,因而在性活动中具有对异性的、尤其对特定的“某一个”异性的爱情,就成为人类性伦理的重要原则。在现代社会,人对异性的要求不是简单地以自然方式、而是以复杂的社会方式进行的。人以恋爱的方式使性欲人格化了,当性的快乐被爱这种精神因素所维系的时候,它就更高涨并且有动物所不具备的持久性。另外。尊重原则不仅体现在对恋爱对方上,还体现在对自己和对社会的尊重。首先要自尊。在恋爱过程中,不能为了获得一时爱情去卑躬屈膝、牺牲人格,更不能以自杀、以性等方式去搏取所谓的爱情。其次要尊重对方。尊重对方的意愿和选择。特别是在追求对方的时候,不可采用一些极端的方式,甚至不顾对方是否愿意,死缠赖打。最后要尊重他人。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人,其行为不能仅顾自己的感受。而要考虑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同时也包括对性行为可能产生后代的尊重。
1.3善良无伤害原则
所谓善良无伤,主要是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不会损害自己或对方的身心健康,不会伤害其他人的幸福,不会损害后代的健康,不会危害社会的安定发展。一般来说,婚外性行为,如通奸,尽管某人与“第三人”有某种感情,符合了“自愿”原则,却违背了“善良无伤”原则。因为他(她)伤害了自己的妻子(或丈夫),倘若未婚先孕,对自己、对孩子都是极大的伤害,也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除非履行法律程序,经法院裁决或协议离婚,再结婚,否则,婚外性行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至于其他的婚外性行为,如,则会将性病传染给自己的妻子或子女,使其成为性疾病传播的无辜受害者,显然这是违反“善良无伤”原则的非法行为。
1.4责任和义务原则
性既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性与道德、性与道德、法律、婚姻密不可分。人作为有理性的动物,他不仅具有选择行为的意志自由,而且也有控制和约束自己行为的意志自律,自律性就是人的自身的意志约束,表现为人为自己立法以及理性对感性欲望的合理节制。同时,生活于现实世界的确定的人、现实的人,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道德责任和义务。人的道德责任意识,既来源于行为主体对客观存在的道德规律和道德责任的理解和认同,又来源于外部环境的规约与定序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与评价。因此,生活于现实世界的人总会受到外部世界的规定和制约,任何人都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每一位性行为的当事人,都有义务为自己的性行为及其后果负责。那种两性关系上任意、轻率、放纵、无节制的行为,只能导致物欲横流、无可挽回的灾难。
1.5自觉和自愿原则
在实际性行为中,所谓自觉是指男女双方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性,所谓自愿,则更多的是指女方自愿。因为无论是从生物属性或社会属性上看,在性行为过程中,一般说男人处于主动和进攻的地位。性行为是男女两性未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活动,涉及一方影响另一方的关系,从而就会有双方主动或仅仅一方主动,双方愿意或仅仅一方愿意的区别。因此,性行为的道德规范要求性行为应该建立在男女双方自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在性行为中,男方不紧要满足自己生理和心理上的需求,也应该顾及女方的意愿与需要。
1.6私事原则
所谓私事原则,是指性关系的私人性和隐私性准则。它是现代性伦理学的产物。私事原则包括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非公开性和自律性。两性关系的自由自主性,即男女双方均有选择配偶、结婚、离婚的自由性和自主性。两性关系的非公开性,即现代是一对男女之间最亲密的肉体与精神的结合,是两个人互相给予、互相享受的特殊领域,只可两人共有,不能与他人分享;只能在仅两个人独处的空间内进行,不能公开展示。两性关系的自律性,是说两性关系虽然具有自由性和自主性和非公开性,但并非是性本能驱使下的任意、轻率、放纵的行为,而是在自尊、自重、自负责任等道德意识以及社会道德规范支配下对性本能的合理节制。
2大学生性行为的基本评价
关于大学生性行为的基本评价,笔者主要围绕本质、模式两个层次进行论述。
(1)从本质来说,大学生属于高知识人群,他们具有较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博学兼容的特征以及追新求异的倾向,这决定了他们有可能接触并接受更多的新思潮、新观念,其中包括大量不合理的性思潮、性观念,因而他们的性思维比较活跃。以上列举的几种大学生性问题,虽然只发生在部分大学生身上,但是问题的严重性后果以及对他人利益、社会风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2)从性的存在模式看,一些青年在性方面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他们已将“恋爱——结婚——性行为”的婚恋关系模式,变成了“恋爱——性行为——结婚”的模式。恋爱、性行为、结婚三者常常出现分离、即恋爱、性行为之后的结果并不必然是结婚,恋爱目的出现了多元化,恋爱变成了满足多层面需要的手段,如满足物质需要、精神需要、感情需要、性欲需要等。因此,只凭热情和感情而缺乏理智和理性的恋爱,走向无奈和失败是不可避免的。
虽然当今社会对婚前性行为宽容了很多,但是大样本的调查表明,至少在目前的中国青年中,并未出现对贞操无所谓的趋向。绝大多数大学生仍渴望包括在内的美好爱情,但是是要讲究条件和规范的,大部分青年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仍保持谨慎的态度,在实际行为中他们也是这样做的。
摘要:今天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前所未有的时期,经济体制的变换交替,伴随着观念的深刻变革;中国人传统的性观念受到猛烈的冲击,性的价值观、道德观随之发生巨变,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性行为。大学生作为“时代的晴雨表”,这种性观念与性行为的变化在他们身上反映得尤为显著。因此有必要倡导基本的性伦理规约来规范和引导当代大学生的性行为,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发展。
伦理行为范文篇4
关键词:营销伦理;营销道德;营销伦理失范
一、营销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研究
(一)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思想。我国传统商业道德源于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儒家文化,儒家伦理中的义利观是其主要思想基础。“义”指道德规范,要求人和企业自觉做合乎情理的事情;“利”则指物质利益和社会地位。所谓“义利观”,即如何来认识和妥善处理义与利问的关系或矛盾,应用到商业领域就是“见利思义”的商业经营理念,“取之有义”的商业行为准则,“先义后利”的经商战略和“重义轻利”价值判断。总结我国传统商业道德的基本思想,主要包括诚实守信的顾客观,讲究货真价实,买卖公平,一诺千金;勤俭敬业的自律观,讲究勤奋节俭、敬业自律;以和为贵的竞争观,讲究和气生财、办事不成仁义在;乐善好施的社会责任观,讲究乐善好施、扶贫济困。
(二)西方道德评价的一般理论。西方伦理学家依据结果或过程的标准,将道德评价分为功利论和道义论。功利论是19世纪西方颇有影响的伦理学观点,从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开始,经过人的本性是利己还是利他的长期争论,由英国哲学家威廉·葛德文和切勒米·边沁系统地建立了其思想体系,最后由约翰·斯图阿特·穆勒进一步完善而成。其核心思想是以行为的后果是否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或效用来判断行为的道德合理性,其强调把行为的后果作为判断行为道德与否的依据。与功利论相反,道义论认为某一行为是否合乎道德取决于该行为本身内在的正当性。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思想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伊曼努尔·康德、英国哲学家威廉·D·罗斯及美国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等。道义论强调评价行为的道德与否是基于行为本身而不是行为引致的结果,而行为本身的道德与否取决于该行为是否遵守了义务,这些义务是由人们的直觉和经验归纳出来的。
(三)西方营销道德评价的具体理论。西方三大营销道德判定理论主要包括显要义务理论、相称理论和社会公正理论。英国学者罗斯在1930年出版的《“对”与“善”》一书中,系统提出了关于“显要义务”或“显要责任”的观念。所谓显要义务,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环境中人们自认为合适的行为,主要包括六条基本的显要义务,即诚实、感恩、公正、行善、自我完善、不作恶。加勒特于1966年提出相称理论,认为应从目的、手段和后果三方面综合判断营销行为是否道德。目的指从什么出发点来行事;手段指使目的得以实现的过程及此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后果指行为所引起的结果,包括行为人意欲达到的结果,也包括不为行为人所期望但能被行为人预料到的结果。社会公正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在1971年提出,该理论从一种称作起始位置的状态出发,构建一个理想的社会公正系统,这一系统所适用的伦理准则是力图使弱者利益得到增进,或至少不会因强者的剥夺而使弱者变得越来越弱,并认为正当的行为就是重视和尊重人的各种基本权利或与自由的正义原则相一致的行为。
以上有关营销道德评价的伦理学研究有着悠久的思想渊源,分别从各自角度提出了企业营销道德的评判标准及应有的社会责任等道德观念,不仅成为早期商业伦理的主要评判准则,更为现在的企业营销伦理研究提供了基本的思考基础。
二、营销伦理本身的综述性研究
(一)国外营销伦理理论综述。国外学者对营销伦理研究的主要特点是理论研究同实证分析相结合,侧重从伦理角度分析营销战略与决策,研究的方法主要是综合应用伦理学、市场营销学、组织行为学等多门学科的方法。美国乔治顿大学的N·克瑞奇·史密斯与哈佛大学的约翰A·奎里奇于1993年合作出版的《营销伦理》一书系统分析了营销中的伦理现象,并收集了大量的案例材料。欧洲学者相关研究的代表性著作有于1989年由豪斯特·斯特曼和阿尔彻特·卢安编辑的由30位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写的《企业伦理学》及英国西蒙·韦布利的《公司原则和企业伦理章程》。另外,国外学者还建立了许多研究企业伦理及营销道德的研究机构,并在学校开设了营销伦理的相关课程。
(二)国内营销伦理理论综述。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对现代企业营销伦理的研究。谢建明于1994年最早呼吁企业加强营销道德建设,甘碧群教授也于1994年提出应当重视对企业营销道德的研究。专门探讨营销伦理的论文约有100多篇,有影响的专著有六本:《宏观市场营销研究》(甘碧群,J994)、《企业营销道德》(甘碧群,1997)、《市场营销伦理》(王淑芹,1999)、《企业营销中的伦理问题研究》(寇小萱,2001)、《营销伦理》(王方华,周祖城,2005)和《道德营销论》(高朴,2005)。我国学者对于营销伦理的研究,主要从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营销伦理失范的原因及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三方面进行探讨。在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的表现方面,寇小萱(1999)早期研究认为营销不道德现象主要体现在商品生产及销售中的假冒伪劣现象,竞相降价带来的恶性竞争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近年来国内学者大都认为营销组合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失范现象,赵银德(2004)就提出了营销策略组合中的伦理挑战。另外,郑冉冉(2005)重点强调了市场调研方面侵犯他人隐私、弄虚作假等营销伦理失范现象,刘秋民(2006)认为在产品售后服务中同样存在道德问题。在营销伦理失范的原因方面,周利国、毛瑞锋(2006)经过深入的理论分析提出营销伦理失范的客观经济基础是商品市场信息不对称,重要原因是市场竞争体系和政策法规环境不健全,社会文化基础是文化环境和企业文化建设,主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个人的道德素质低下,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为营销伦理失范准备了土壤。朱丽叶(2006)进一步将以上原因分为企业外部环境因素及企业内部环境因素。在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治理方面,我国学者提出以下几种方法: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新闻媒体、行业监督作用;树立社会市场营销理念;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等等。另外,阎俊、陶平(2003)从政府、行业、社会、企业四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较全面的提出了治理营销伦理失范行为的具体措施。三、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
国外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其研究范围拓展到新兴的服务营销、绿色营销和一些特殊行业的营销领域,如保险营销、银行营销、医疗营销、药业营销等,研究方法注重实证研究,为规范性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支持。九十年代营销伦理向跨学科的研究方向发展,多个学科的新方法和新理论也被引入到对营销伦理的研究,由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所导致的新营销伦理问题的出现,学者又将其扩展到跨文化营销、网络营销和数据库营销等领域的研究。
我国学者对营销伦理的应用研究主要集中于网络营销、保险营销、跨文化营销、绿色营销、体验营销及产品包装等领域的相关研究。刘向晖在2003年分析了网络营销伦理失范的负面影响及产生根源,并提出遏制网络营销中不道德行为的对策,2005年他又提出网络营销伦理水平的两维模型并探讨了企业网络营销伦理战略的不同选择及企业制定网络营销伦理战略时必须考虑的各种因素。陈璟菁(2006)对保险营销伦理失范现象及其成因进行分析,建立了保险营销伦理决策模型并进行实证检验,提出我国保险营销伦理建设的对策措施。何伟俊(2001)分析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营销的反伦理现象并提出跨文化背景下建构市场营销伦理体系的对策。张喜民、李鹏(2005)分析了跨国公司在华市场营销的道德问题,并提出如何约束和规范跨国公司在华营销行为的设想。冯巨章(2006)主要从跨国公司营销中的伦理问题及其具体表现形式来分析跨国公司在我国营销伦理失范现象。田剑(2006)重点分析了跨国公司营销伦理问题的成因。施祖军(2005)结合绿色营销的定义及特点,阐述了绿色营销三个主要的伦理涵义。李珂、李纲(2006)对体验营销中的伦理冲突及其诱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体验营销的伦理意义。刘安民、罗秋明(2002)提出产品包装应反映市场营销伦理道德思想的要求。韩晓莉(2006)详细论述了违背产品包装道德的危害并提出符合营销伦理道德的包装原则。
四、营销伦理研究现状的评价
伦理行为范文篇5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经济伦理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对经济伦理的学科性质和定义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经济伦理学是关于经济制度伦理和经济行为伦理的学说。(2)经济伦理学是经济活动中的伦理精神、气质和看法的理论化形态,或者是从道德角度对经济活动的根本看法。(3)经济伦理学是研究社会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以及直接产生于人们经济生活和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观念的科学。(4)经济伦理学是研究对经济行为的合理性的价值论证的科学。(5)经济伦理学是研究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完善人生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规律以及明确善恶价值取向及其应不应该行为规定的学问。(6)经济伦理学是一门经济实践的道德科学,它以研究经济与伦理的关系、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的形成、发展规律以及经济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等问题为对象。(7)经济伦理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生活中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国内外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和认识现状。
任何学术的讨论都不应该离开现实的生活,经济伦理和经济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伦理问题,那么经济伦理指的是规范经济学对经济制度和平等、效率等经济范畴以及个人消费等经济行为的价值判断问题,从伦理学的角度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经济伦理指的是经济活动、经济行为的道德前提和背景条件,人们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应该与不应该问题,它也涉及经济制度、经济秩序的合理性,经济主体的伦理关系性状以及经济范畴的价值判断。
二、经济伦理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也随之共同发展,相伴产生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伦理已成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经济伦理一旦形成就会对人们的经济活动产生作用,为人们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提供基本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经济伦理是协调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经济伦理对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这种调节和协调作用,表现为用伦理规则调节和协调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即为经济发展提供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原则。从而调整人们的经济关系,维护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并促使人们的经济行为朝着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展。道德基础是经济伦理体系的基石,是经济伦理的第一层次。职业道德、经济信用即为这一层次的内容所在。
2.经济伦理是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人”的角度看,其经济活动的目的只是获“利”,而不是讲“义”。但在全面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保障,导致市场经济上确实存在着一只无形之手,这只手不管“经济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它都会把种经济行为调整为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达到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的目的。以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行为为例,有交易活动就必然需要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所需要的成本。交易费用的增加或减少与经济伦理道德有很大关系。一个缺乏伦理道德规范的社会,将引发大量的交易成本,在没有伦理道德约束的条件下,交易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定金和鉴定费等;而有了经济活动的道德规范,则可大量节约交易成本。当经济伦理引入经济活动中并要求交易双方都遵循道德规范时,就会产生一种彼此信任的关系,它意味着双方提供的关于商品、服务、工作效益的信息是真实和可靠的,双方对于合约的执行是严格的,因而经济风险相对就少,那么为此付出的交易费用自然就会降低,才会以较低成本实现自己利益上的最大化。
3.经济伦理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一些明智的企业家之所以对经济伦理给予特别重视。从根本上说,就是因为经济伦理可以带来效益,能够促进企业的经营与发展。
经济伦理在主体经济活动中的价值和作用表现在多个层次和方面,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考察。如果从经济活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来作简要概括,可以认为:在宏观社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社会资本;在中观企业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无形资产;在微观个人层面,经济伦理是一种人力资源。经济伦理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规范和价值精神,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通过优化经济主体的素质,激发生产经营者的能动性,协调经济活动中的人际关系,营造经济发展的优良环境,促成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推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4.经济伦理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精神要素,是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在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中反映在儒家思想及其他诸子百家的思想上,对市场经济伦理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中包含:(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体系构成现代社会秩序的框架。因此,守法是道德基础,是公民的基本素质。
(2)市场经济关系以等价交换为基础,反映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关系上。所以,一切包含等价交换关系的行为都是合乎道德的,并有利于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5.经济伦理在经济活动中主要发挥作用的是其对象——人。人是创造一切经济价值的主体,通过激发人们的伦理意识、协调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改善社会的伦理状态,使主体的能力得到更为充分、更加有效的发挥,去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在此经济伦理研究的既不是生产关系,也不是道德问题,而是研究人们(或经济主体)经济行为与伦理道德的内在联系。同时在范围上,包括人类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行为规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今天,改革开放为经济伦理注入了新的内容,它要求人们从观念上扫除阻碍经济发展的旧经济伦理,使人们伦理观念与经济发展同步进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三、建立伦理约束的必要性。
伦理行为范文篇6
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离不开行为主体即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的伦理思考。虽然在日常公共行政实践中,很少有人表现出对基本价值观的长时间的艰苦思考,但是,这并不表明政府在做出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过程中,抛弃了其内在的理性的选择逻辑。
关于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可以分为既相互明显区别又相互密切联系的四个层次,它们是表达层次、道德规则层次、伦理分析层次和后伦理层次。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就是在这四个层次中展开。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一个层次是“表达层次”。在日常公共行政行为中,表达层次仅仅是就一些公共行政问题或公共行政事件表达自己的情感,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自我的抱怨,比如“夹在上司和组织中间,我该怎么办才好呢?”“政府组织中的人际关系让我不知所措!”这些情感的表达,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自发的、包含着公务员个人好恶的,或许也是公务员价值判断的最常见的形式。这一层次的伦理思考既不需要提供有关公共行政事态的证据和详细的事态描述,也不会为公共行政事态的解决提供理性的处理方法。但是,根据这些情感表达是由谁发出的和达到何种强烈程度,可以成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下一步进行系统和理性选择处理公共行政问题方式的起点。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规则层次”。这是严肃提出公共行政问题并予以严肃回l答的第一个层次。从这一层次开始思考、指出与公共行政问题相关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后果,其依据往往是被政府奉为道德指导准则的规则、格言、谚语,例如“以诚待人”、“做一名人民的公仆”、“永远为公众服务”,等等。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往往在最初的情感表达过后,一方面思考可替代的公共行政行为方法及其可能性后果,另一方面将道德规则运用于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通过公共行政行为与道德规则的比照,对公共行政行为做出判断。虽然这中间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理性和系统的思考过程,但总的来说,还是有限和零碎的。在基于实际公共行政后果和对道德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大多数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会在这一伦理思考层次完成。
公共行政伦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三个层次是“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则无助于解决具体的公共行政问题或者相互冲突时,就需要对道德规则进行基本的再思考。在一般的、常规的公共行政行为中,不需要进行这种基本的对道德规则的再思考。然而,有时候所面临的公共行政问题非常复杂、没有先例或者影响范围太大,以至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需要反思常规行为标准中所隐含的伦理准则,即进入伦理分析层次。例如,“以诚待人”,在特定场合可能不妥,“诚”不一定要求“永远说真话”,可以将“说真话”加以限定,可以将这个准则变通为“除非会严重地伤害无辜的第三者,否则永远说真话”,这样“以诚待人”就避免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因为说真话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这个伦理思考层次,不仅需要对冲突的公共行政价值观进行审查,以揭示这些价值所支配的相互排斥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而且需要将抽象的公共行政价值观陈述为直观的伦理准则,以便将一种价值观和对应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然后将具体的公共行政行为准则应用到公共行政伦理问题的解决中去。在伦理问题中的对抗性价值被确认并被明确地转化为准则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便会依其重要性进行排序,选择更为重要的价值观所对应的具体公共行政行为,从而做出选择。能够做出这种选择的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也随之达到了道德上更加自觉、更加自如的程度。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四个层次,亦即最后一个层次,是“后伦理层次”。如果在伦理分析层次还是不能够得出必需的公共行政伦理准则和可替代的办法,那么就需要进入这个最为基本的哲学思考层次。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不会达到这个层次,因为这个层次是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对自己世界观的认识,即对政府的存在价值的认识。例如,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务员要求自己以诚待人,却遇到不少人以怨相报,那么,他还坚持以诚待人吗?如果他遵守以诚待人的道德是以别人同样以诚待他为条件,那么,在他没有遇到以诚待他的人时,他是否还会以诚待人呢?若他坚持一如既往地以诚待人,而不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以诚待人的道德规则对他来说,就成为了人生的理想和信念,他就达到了后伦理层次。也就是说,只有面临全面的理想和信念危机时,后伦理层次才会成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伦理决策的最后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伦理思考层次的逻辑顺序在现实的公共行政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只有在书本和学术著作中才有这样的逻辑选择顺序。在现实的公共行政过程中,伦理思考是一个导出伦理行为的过程,就像库珀所说的是一个“在四个层次里上下游走的”动态的过程。“起初,我们就问题进行感情表达,即我们对自己目前的感想做出自发的反应。但接着就很快进入解决问题的道德规则阶段;当我们所得到的信息和情况越来越复杂时,我们就又回到情感表达阶段;然后,发泄完了我们的愤怒和苦恼之后,我们就又回到了道德规则阶段以寻求合适的道德规则。”正是这种可能的(事实上也是必然的)在四个不同层次中的“游走”状态,才显现出公共行政行为伦理选择的复杂性。
库珀关于伦理思考层次的分析表明,为了有效地对公共行政理论问题做出反应,公共行政人员不仅要意识到在特定时刻自己处于哪一个伦理层次,而且还要知道自己的同事处于哪一个层次。“困惑通常是在同事间产生的,因为有些人只是发泄情感,而另一些人则陈述各种道德规则,还有一些人在思考基本准则。有时候,每一个人都陈述道德规则,但这些规则是冲突的,所以就有人需要进入伦理分析层次。为了个人也为了组织,有必要澄清和整理基本的价值观、准则、目标和宗旨,然后确立一个可接受的行为规则。”
关于伦理思考层次的分析还表明,在公共行政伦理思考的四个层次中,“表达层次”太情感化、太情绪化,“后伦理层次”又太抽象、太个体化,“道德规则层次”和“伦理分析层次”对于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最为重要。大多数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是在道德规则层次完成的;当道德规则层次无法决定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时,就会进入到伦理分析层次。所以,公共行政行为选择既要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规则的基础上,同时也要受不同价值取向的导引,也就是库珀所说的在伦理分析层次重新选择道德规则以做出伦理选择。
由此,可以建立一个公共行政行为伦理选择的模式,这个模式由以下步骤所构成:
第一个步骤是认识公共行政伦理问题。这一阶段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处于表达层次,无需做出实际的往为选择。
第二个步骤是分析公共行政伦理问题。它包括道德规则和伦理分析两个层次。前者将公共行政伦理问题纳入道德规则中运行,并按照道德规则所限定的方式、方法做出伦理选择。后者是在公共利益、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伦理冲突时,要求对这三者之间的利益进行新的平衡,从中寻找新的适宜的规则以便做出伦理选择。这一层次的过程相对比较复杂,要对公共行政目的与公共行政手段进行伦理判断,对公共行政作为与公共行政不作为进行伦理权衡。
第三个步骤是进行公共行政行为选择。在利益平衡以及规则确定之后,行政行为就做出了相应的伦理选择。这其中也蕴涵了后伦理分析层次。
正如库珀所指出的,“没有一种模式(包括此模式在内)能够给你提供一个可能最‘准确’的决策,但它却能提供一个样板,该样板有助于具体的个体在具体的情况中(即具有不确定因素和时间限制的现实的行政事务)创造性地设计最好的决策。就像在任何一种设计过程中一样,该决策设计中,应该具有应急的行动过程、提供几种可替代的同步的或连续的方案,直至能较为清楚地表达出结论。伦理问题和交通运输问题、建筑问题及外科手术问题等其他问题一样具有本质上的动态性,因此,你必须准备随时间和事件的变化而改变你的处理办法。”
提出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模式,从表面看是从理性的角度证明公共行政行为伦理选择的可能性。然而,实践的意义同样存在,“通过使用这一模式,我们获得了更高的伦理自主性,因为我们变得对自己的价值观更为清楚,也更能清楚地意识到外部(我们在其中活动)的义务。一旦我们培养成了直觉技巧,就有可能在需要的时候将我们的行为理由上升为有意识的思考。”
二、公共行政伦理冲突的产生
在公共行政的行为选择中,伦理思考和伦理选择模式是非常重要的,而伦理思考和伦理选择模式的核心是公共行政价值。但在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中,体现出来的公共行政价值有可能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当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面临不同的道德准则或道德价值时,很可能会发生伦理冲突,即所选择的公共行政行为符合了某种伦理要求,但同时却违背了另一种伦理要求,或者所选择的公共行政行为实现了某种伦理要求,但同时却牺牲另一种伦理要求。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常常会遇到相互冲突的各种行政伦理价值,而又要求行为者在对立的伦理价值中必须选择一种。面对伦理冲突,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就出现了取与舍的困境。正所谓做了你要下地狱,不做你也要下地狱。
伦理冲突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性。存在主义的代表人物、法国现代著名思想家萨特在他的名作《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曾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伦理冲突。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军占领巴黎后,萨特以前的一个学生去看他,请求他帮助解决一个伦理选择方面的难题。这位青年人只有一个兄弟,被德国人杀害了,他的父亲当了德国人的走狗。他同母亲生活在一起,他母亲与丈夫分居后,只能从他身上得到安慰。这位年轻人有意逃出沦陷区,到英国去参加自由法国部队,可是又想留在巴黎侍奉母亲。由于他打算做的这两项选择都可以从伦理上说出一种道理,究竟应该选择哪一项,他感到进退两难。但是,萨特不肯为那个年轻人做出决定,只是说;“你是自由的,那就选择吧——就是说,创新吧。没有什么一般道德规则能指点你应该怎么办。”
萨特通过这个例子说明伦理冲突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性。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也经常会面临公共行政伦理冲突,比如利益冲突和角色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公共利益、政府组织利益和行政人员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所谓角色冲突,是指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所扮演的多重角色(如“经济人”角色和“公共人”的角色)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力、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伦理冲突中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
在以上的例子中,萨特看到了伦理冲突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普遍性,这是思想上的睿智。但是,他基于存在主义的立场,却认为在_伦理冲突下做出的行为选择只能是模棱两可的,因为面对伦理冲突不可能有一个一般的伦理选择的标准,这种观点是我们所不能赞同的。即使在伦理冲突中,伦理选择也存在着客观的标准。“萨特在其回答中把两种对立类型的冲突情况看做是同样价值的,而实际上,其中每种情况都要求作出原_则上不同的抉择。按照实际伦理选择的逻辑,不参加抵抗运动,不给抵抗运动以力所能及的支持,就是有利于法西斯主义的行为,就是有利于邪恶的选择,因而是不容许的。这一冲突情况的复杂性表现为与母亲的难舍难分;但在把对祖国的义务看做是更高的道德价值时,即可克服。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范例,正是这样处理道德冲突的。”伦理冲突与行为选择是伴随在一起的。在公共行政领域也如此。因此,一旦公共行政陷入伦理冲突,,必然涉及到公共行政行为选择。那么,应该如何在伦理冲突中进行最佳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呢?
1.全面认识公共行政伦理冲突中的功利价值
功利价值是人类社会中产生的第一种价值形式。马克思指出,在物的效用的基础上产生出各种使用价值,其中也包括主体选择中的伦理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所有的公共行政行为的选择都是为了实现功利价值。与此同时,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来说,又要求行政主体必须选择特定的功利价值作为自己的目的,这其中便涉及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功利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其中,功利价值的特殊性问题尤其值得重视,因为这恰恰是解决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特别是解决伦理冲突中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实质所在。从总体上讲,就是要正确建立公共行政伦理价值的等级次序,承认并坚持公共利益高于政府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一切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和取向。
在历史上,许多思想家都十分重视伦理选择中的功利价值问题,马克思主义者也有自己的功利理论。如同志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指出:“唯物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功利主义,但是反对封建阶级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功利主义,反对那种口头上反对功利主义、实际上抱有着最自私最短视的功利主义的伪善者。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所以我们是以最广和最远为目标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而不是只看到局部和目。前的狭隘的功利主义者。”
2.正确看待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的目的与手段的关系
在伦理冲突的情况下进行公共行政行为的选择,常常会使人们产生一种看法,即认为公共行政行为选择就是解决伦理冲突;就是偏重一个方案而轻视另一个方案。然而,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都需要牺牲某些伦理价值。在探讨这个问题时,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相互关系是需要认真加以研究的。具体地说,这里有一个理论问题,即目的本身与手段的性质是什么关系。回答和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助于对公共行政行为做出正确的选择。
关于行为选择中的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目的论”伦理学与“义务论”伦理学的观点截然相反。
典型的目的论者认为,行为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们的目的所致,目的可以使手段正当化。换句话说,目的本身与手段的性质毫无关联,不存在什么“卑鄙的”手段或“伦理的”手段。为了达到公共行政的目的,可以不考虑其手段的性质,公共行政目的本身就已经能够说明任何一种手段,好的目的可以证明一切手段。这种观点只重视手段的外在效果标准,而忽视手段的内在伦理标准。这一目的论的观点,在西方历史上曾非常盛行。例如,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思想家尼科洛·马基雅维利站在暴力侵害与政治阴谋的立场上解释他那个时代当政者的暴力政策,并认为不论政治行为怎样残忍、邪恶,都可以用来追求和维护权力。德国著名哲学家黑格尔对这一行为选择理论有过严厉的批判:“这里牵涉到‘只要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这一恶名昭著的命题。这一说法就其本身说自始是庸俗的,毫无意义的。”于是,黑格尔得出结论,即“仅仅志欲为善以及在行动中有善良意图,这毋宁应该说是恶,因为所希求的善既然只是这种抽象形式的善,它就有待于主体的任性予以规定。”马克思对目的论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了批判。他指出,手段有好坏之分,当目的好的时候,就应该相应地有好的手段,而且目的可以是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同样地,手段也可以成为目的,所以必须坚决反对选择手段上的无原则性。在手段的选择中,既要考虑政治后果,又要考虑伦理后果。
典型的义务论者则认为,行为的正当性在于行为本身“是”什么样的行为,或者说与行为原则相关。它认为只要行为手段正确、合乎道德,可以不考虑行为出自于什么样的目的,行为后果怎样。义务论反对一切暴力、强权和惩罚,认为这些行为手段都是恶的,不道德的,提出“勿用暴力抗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目的与手段不可分割,相互制约。目的作为公共行政的目标,在公共行政的全过程中具有指导意义,因此,公共行政目的决定公共行政手段,公共行政手段从属于公共行政目的。一般来说,要实现合乎道德的行为目的,应采取相应的合乎道德的行为手段。这是目的与手段关系的一个方面。然而另一个方面也不能忽视,即手段也制约目的,手段不道德,目的也不会是道德的,据此,要坚决反对公共行政行为选择手段的无原则性。在公共行政行为的目的与手段的辨证关系中,手段的价值取决于用以达到的目的的伦理性质,但目的只是决定行政手段,而不能证明手段的正确。公共行政实践反复证明,行政手段的真正价值是在结果中体现出行政目的。如果选择的行政手段不适合于行政目的,就不会产生预期的结果,就可能会歪曲行政目的的性质。综上所述,处理目的和手段的伦理冲突,必须在认识目的伦理性质的同时,确定手段的伦理价值。
3.准确把握公共行政伦理冲突中的伦理妥协
公共行政伦理冲突中的伦理妥协是政府进行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特殊方式,表现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在公共行政选择中有时不得不放弃某些伦理准则、牺牲某些伦理价值以便维护更高的公共行政伦理价值和公共利益准则。
可能的“伦理妥协”是为了在公共行政伦理冲突即不同的公共行政价值选择中,追求“最小的恶”。“在行政伦理学中,‘伦理妥协’与‘最小恶果’是相通的。”
“最小的恶”(或称“最小恶果”)的存在,一方面反映了公共行政过程中伦理冲突的客观性并以“最小的恶”的形式特殊地反映出来,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在公共行政伦理冲突中伦理妥协在原则上是被允许的。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公共行政伦理妥协是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最复杂、最微妙的行为。在公共行政伦理妥协中,行政目的的伦理性被损害甚至被毁灭的危险性特别大。在具体的公共行政行为过程中,必须理性确定和遵守公共行政伦理妥协的限度,只有在必须选择“迫不得已的手段”和可能实现“最小的恶”的情况下,伦理妥协才会在实现公共行政目标的过程中,最终表现出有是道德的。
伦理行为范文篇7
关键词:网络伦理;道德规范;自律
Abstract:Internetdevelopmentontheonehandhasbroughttheenormouswelfareforthesociety,ontheotherhandasstructureflawofthenetworksocial,thesocialnorm’sfailureaswellastheeconomicdrive,hascausedethicsquestionsoftheidea,thecriterionandthebehaviorthreeaspects.ThispaperexpatiatesthecategoryofCyberspaceEthics,analyzesthesourceofCyberspaceEthicsandexpoundstheconstructionofCyberspaceEthicsfromthreeaspects,suchastechnicalmonitoring,lawsandregulation’sconstructionandethicseducation.Thiswillmakepeople''''snetworkbehaviormorecriterionandpurecyberspace.
Keywords:Cyberspaceethics;moralcriterion;self-discipline
引言
计算机技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使新型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获得空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一些负面东西,其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网络空间的道德失范现象,产生败德行为,即在网络上出现一些与传统道德和伦理相违背的现象,我们姑且叫它“不伦理”现象。这些“不伦理”的现象并不是虚拟的,它根植于现实社会这块肥沃土壤中并得以发展,有深刻的经济根源、社会根源与历史根源[1]。本文从网络伦理表现形式谈起,而后分析网络伦理成因所在,通过分析网络伦理产生的根源,最后对网络伦理进行规范和构建。
一、网络伦理的表现形式
本文从伦理范畴三要素出发,即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角度分析,认为网络发展主要带来的伦理问题有:道德意识方面,表现为道德怀疑主义,虚无主义和个人主义;道德规范方面,传统道德规范对人的约束力越来越弱,表现为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失灵;道德行为方面,网络上出现许多有悖于传统道德的行为,网络上不道德行为正在蔓延,有时超乎人们想象。
1.观念层面上,个人自由主义盛行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延伸,在网络环境下,人们言行更自由放松,一定程度上,网络空间里表现出来的自我更接近真实自我,是自我内心的释放与展现。同时,道德虚无主义、自由无政府主义膨胀[2]。网络道德虚无主义特征是:怀疑道德、否定道德,将个人视为自己网络道德行为的唯一判断者,甚至为实现内心自我而不顾他人感受,忽视社会传统规范和礼仪甚至法律,造成不必要伤害,前段时间“网络暴力第一案”就是很好佐证。同时,无政府主义者在网络上宣言“完全自由”与“彻底民主”,主张取消政府,不要法制,不要道德,这和自由的实质是相违背的。而“黑客”成为“电脑英雄”代名词,不少青少年盲目崇拜并效仿,将个人主义推向极致。这些个人主义思想在青少年人群中扩散,引起社会高度重视。
2.规范层面上,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失灵
网络伦理与传统伦理不是相对的,而是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继承与发扬。但在虚拟网络社会中,道德规范受到严峻挑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首先道德规范主体在虚拟社会中表现不完整,传统的年龄、性别、相貌、职业、地位等属性在虚拟社会中模糊,取代的是虚拟的文字或数字符号,给网络欺骗和网络犯罪留下空间[3]。处在此环境下的道德主体会产生主体感和社会感淡漠现象,不利于虚拟社会道德水平提高。其次,道德规范实施力量出现分化甚至消亡。现实社会中,人们面对面交往,道德规范通过社会舆论压力和人们内心信念起作用。而虚拟社会是人机交流,人们之间互不熟识也能交往,很容易冲破道德底线,发生“逾越”行为。在此情况下,社会舆论承受的对象对个体来说不明确,直面的道德舆论抨击难以进行,从而使社会舆论作用下降。由此说明,传统道德规范运行机制受阻,对道德行为约束下降。
3.行为层面上,网络不道德行为蔓延
网络社会中,不道德行为处处可见,正蚕食道德领域。网络上不道德行为表现为:商业欺诈、利用网络散步虚假信息;制造大量垃圾邮件,造成网络堵塞;利用网络散布反动言论及一些黄、赌、毒等不良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网络犯罪,利用病毒或者信息技术盗取他人密码,给社会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网络使人的传统的社会性人格发生嬗变,网民社会责任感弱化,人际关系淡化,忽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存在,一味在网上欺骗别人,造成不利影响[4]。这些不道德的行为被一些人追捧,给青少年带来不良影响,深深刺痛社会敏感的神经。
二、网络伦理的成因分析
网络伦理产生原因表现为:网络结构缺陷、经济利益驱动和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等[5~6]。
1.网络结构缺陷
网络技术发展,一方面推动社会发展和商务运作,另一方面使整个社会分裂成两种不同的空间——电子空间与物理空间,从而出现了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虚拟的网络社会是离散的、开放的、无国界的,这使人们对网络上他人行为的管理和监控较困难,容易滋生不伦理和不道德行为。有人往往认为,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是自由的,他人是看不到的,也追踪不了,因此经常在网络上攻击、谩骂别人,或者散布谣言,造成人心恐慌而不承担责任。
2.经济利益驱动
任何行为都有深刻经济根源,网络上出现不道德、不伦理现象和经济也息息相关。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驱使人们铤而走险,蔑视道德力量的约束和法律、法规的监控,在网络社会中任意驰骋,侵害他人隐私和权益、盗取银行密码、网络诈骗、网络聚赌、制黄贩黄、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诱使他人犯罪等。这些是因为具有高额经济回报,而通过网络犯罪难搜寻线索,又很少有现有法律法规制裁,这给不道德行为者获取非法利益留下运作空间。
3.网络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
国家的政策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硬性规范约束企业和个人行为,但目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还很欠缺,各方面法律工作正在完善当中,有些需要进一步改进。虽然目前我国已出台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例如,在2000年3月我国为了防治和监管计算机病毒,颁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监管办法》;同年9月20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务院于2000年10月颁布并施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6月颁布实施《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依次规范公民的网上行为。但这些法规往往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或者受到部门和地区限制,致使已出台政策流于形式,不利于网络资源融合和网络空间的净化。因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规范网民行为,净化网络空气,还原虚拟社会的本色。
三、网络伦理的构建
为净化网络空间,规范网络行为,需要从技术方面、法律方面和伦理教育方面着手,构建网络伦理。
1.技术的监控
国家或网络管理部门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建立一套网络安全体系,严格审查、控制网上信息内容和流通渠道。例如通过防火墙和加密技术防止网络上的非法进入者;利用一些过滤软件过滤掉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限制调阅网格中不健康的内容等;同时通过技术跟踪手段,使有关机构可以对网络责任主体的网上行为进行调查和控制,确定网络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2.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以上伦理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约束,另一方面则可以寻找其他途径加以解决,如通过道德向量规范网民的行为。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作了详尽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行为危害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调节来规范人们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就有“计算机伦理十戒”和美国计算机协会的《伦理与职业行为准则》等,这些都规范网络交易主体行为,增加网络间人们信任,减少道德风险。我国在这方面正在积极的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需加快法律法规的建设步伐,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另外若交易主体违背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监督与惩罚,这样才能起到威慑作用。
3.加强伦理教育
我国有几千年伦理底蕴,只是网络发展速度太快,人们在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下可能迷失,因此国家在这个过程中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如上所述,首先制定相应的伦理道德规范,规范网民的行为,其次就是通过教育机制,从中小学开始就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课程,通过持久、深入教育,使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提高国民的整体网络伦理道德水准;再次就是开设相关讲座,可以在大学刚入学时候就开设讲座培养学生正确技术价值观,使他们能在合理价值观指导下,成为合格网络公民。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的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基础,通过规范网上企业道德行为,加强伦理教育。
四、结束语
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可以给社会和人民带来方便,又可以给人们生活带来灾难和不幸。而由于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网络伦理问题需每个人行动起来,共同维护虚拟社会这共同家园,构建美好的数字化生存的伦理空间。
参考文献:
[1]朱银瑞.网络伦理中的问题、原因与对策[J].教学与研究,2004,(11):34-38.
[2]刘新少.试论网络伦理规约的或然性特征[J].怀化学院学报,2003,(6).13-16.
[3]陈万求.网络论题难题和网络伦理建设[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2,(4):43-44.
[4]黄寰.建设新型的网络伦理[J].社会科学家,2004,(5):71-75.
伦理行为范文篇8
论文摘要: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是进一步推进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然选择;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发展的普遍趋势。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必须加强行政伦理立法;建立监督行政伦理规范执行的专门机构;完善公务员行政伦理教育、培训制度。
行政伦理就是行政领域的伦理,是指调整行政主体在国家事务的治理和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并能以善恶进行评价的行为规范,以及行政制度、体制、规则、程序等行政构件所体现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倾向(本文主要指国家公务员个体的行政伦理)。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政府的道德状况、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准、行政构件的伦理德性等对社会建设和发展有深刻的影响,为此,必须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当前,我国公务员的行政腐败、行政伦理失范等现象还大量存在,从一定意义上说,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力度缺乏所致。因此,在我国正处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研究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
(一)这是进一步推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必然选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弥补当前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缺陷。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缺乏强制性制度约束力量的保障。行政伦理法制化不仅便于公务员知道行政伦理建设的具体内容,而且还加强了对公务员的外在强制性约束,可以促使他们遵守行政伦理规范。其次,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克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的不良影响。我国传统行政伦理极端强调伦理道德本身的教化作用,实行以.‘情”为中心的伦理管理,把“情”摆在一首位.然后才是“理”、“法”,并且将官员个人道德修养看作是一切行为的基础。但是单纯的依赖个人修养,是不能达到重塑良好人格这一目的的。因为个人伦理道德责任毕竟只是一种软约束,它不能有效地遏制某些个人做出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用这种硬约束即外在的强制力量,将推动和保障伦理道德要求在行政活动中的实现。最后,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有助于树立新的行政伦理原则与规范。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进行行政伦理建设所依赖的社会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成分的多元化,导致社会伦理道德的多元化。在这种情况下,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可以有效地抑制公务员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冲动,净化社会的伦理道德环境,弥补已经弱化了的社会舆论的力量。这就有利于新的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深人人心,促使公务员尽快形成遵守行政伦理的心理定势和行为习惯。
(二)这是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对行政权力的监控机制并不健全,同时又因社会分配调节机制的乏力而导致公务员收人水平相对较低,这两种状况并存,极易引发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近年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行政行为受到市场“逐利原则”和“交易原则”的不良影响,部分行政主体热衷于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贪污受贿。行政权力这时便异化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行政伦理在少数行政主体身上失去应有的调控作用。因此,从本质上讲,行政伦理失范应属于行政权力的一种异化现象。
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何种行政伦理失范,其实质在于行政权力主体违背权力的公共性,实现非公共利益。要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彻底遏制行政腐败,必须加强行政主体的素质教育,引导行政主体自觉遵守行政伦理原则和规范。由于行政主体的性质、地位及作用具有特殊性,人们对其的期望和要求都很高。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权力的同时,理应承担更多、更高的义务,其中包括行政伦理责任。如果单纯依靠行政主体的自律是难以达到对行政权力控制这一目的的,因此,必须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伦理责任。所以,要想反腐倡廉、消除行政伦理失范现象,必须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
(三)这是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
实现行政伦理法制化,并建立相应的伦理道德组织,进行制度管理,已成为世界各国行政伦理管理工作的普遍趋势。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纳人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1964年就制定了关于中央政府公务员行政伦理准则的专门法律《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1981年韩国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其后又根据形势进行了多次修订;加拿大于1994年颁布了《加拿大公务员利益冲突与离职后行为法》;墨西哥又紧随其后制定了《公务员职责法》。法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
新加坡、巴基斯坦等许多亚洲国家也都有了明确的行政伦理法规。这些以法规形式确定的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伦理规范,大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二是廉洁奉公,不能以权谋私;三是履行职责,服从命令;四是严守国家秘密;五是树立公务员良好社会形象;六是对于违反行政伦理道德者严厉惩处。其规定具体、明确、易十操作.并设有专门的事权统一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关。如美国设置了政府道德办公室和道德官员,其职能是对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操守予以有效监督;法国设有“宪法委员会”、“行政法院”;英国、加拿大等国设有“行政裁判所”;韩国设定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新加坡设有“贪污调查局”等等。无论行政伦理管理的具体方式在各个国家会有多大的不同,确定无疑的是:行政伦理法制化已经成为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伦理的提升和重建必须通过法制化来实现。
二、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近年来,我们党和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行为规范。例如,《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守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收人申报的规定》和《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步入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些规定没有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效力等级太低,影响其权威性和强制性。例如,我国还没有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更没有“行政伦理法”或“公务人员伦理法”以及实施的具体法令;二是这些规定不详细,不具体,并过于分散,可操作性差,不便执行。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公务员应履行的八项义务虽作了明文规定,但未将其明确为行政伦理规范,而且其内容过于原则,缺乏细化和惩治措施,因而难于具体操作;三是将公务员的纪律、义务与伦理规范混合在一起。既不全面,也不明确,极易引起行政主体对行政伦理规范的忽略;四是没有相应的组织制度保障。我国没有实施行政伦理法的相应机构,如伦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等。
三、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
借鉴国外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情况,我国进行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思路和途径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行政伦理立法
除了宪法、行政法和刑法典中的有关行政伦理规范的规定以外,还应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应涵盖全面、应涉及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主要应包括:(l)从事公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其总体要求应有:公共利益至上,忠于国家和社会,忠于法律,公正地执行公务,洛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应包括一些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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