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斯澜 屈文生|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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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斯澜 译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屈文生 审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现行的仲裁法是2008年颁布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该法分为总则、适用范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四个部分。其中,仲裁部分体量最大,细致规定了仲裁合意的定义和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管辖权、仲裁程序的启动与进行、作出裁决和终止程序以及裁决异议的处理办法,运用简便、高效、经济、保密的纠纷解决方式,为化解社会冲突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该法适用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管辖范围内。该法对于仲裁合意作出解释,并对争议范围、争议双方以及仲裁合意内容的记载形式做了说明。对于法院干预的限度以及应当由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履行的职能,该法做了专门的说明。法院与仲裁院实际上是一种分工与合作的伙伴关系—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案件,仲裁院负责仲裁与调解案件。在该法中,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主要履行协助和监督仲裁职责的权力。这种以调解与仲裁为主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服务机制,为国际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提供了标准化模板。

  对于仲裁程序,相较阿联酋陈旧的仲裁法,该法先行做出改革。该法对于程序规则的确定、仲裁地、语言、申请书和答辩状、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以及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责任等情形做出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迪拜-伦敦国际仲裁院于2014年又制定了difc-lcia仲裁规则,两年之后,迪拜根据时代的巨大变革调整策略,为提高仲裁效率、降低仲裁费用,加强案件管理与电子文档的运用,对difc-lcia仲裁规则进行修改。受此影响,2018年5月阿联酋颁布的2018年第6号联邦仲裁法对实施仲裁裁决的程序更是做出了实质性改进。这相较阿联酋原来的民事诉讼法(1992年第11号联邦法)仲裁章节的规定,跨出了一大步。

  对于国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根据该法,在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作出的仲裁裁决,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应当认定具有约束力,经书面申请,应当予以执行。阿联酋已签订相互执行判决、命令或裁决条约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应当遵照执行。以此为参照,2018年阿联酋在颁布联邦仲裁法后,又通过了民事诉讼法执行规定(2018年第57号内阁决议),为高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铺平了道路。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

  (2008年1号法律)

  合并本(2013年12月)

  经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修正案(2013年1号法律)修正

  第一部:序言

  第二部:适用范围

  第三部:仲裁

  第四部:承认和执行裁决

  附表1 释义

  

  上观号作者:上海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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