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法学院 《法理学》1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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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理学精品课程参考试题

  一、不定项选择题

  1、柏拉图关于法律的主要著作包括( )

  A、《理想国》 B、《政治家》 C、《政治学》 D、《尼各马可伦理学》

  2、关于“法律解释”的正确理解是( )

  A、法律解释是成文法出现后的必然现象

  B、法律解释必须完全根据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C、法律解释有完善立法的作用

  D、法律解释的效力高于被解释的法律文本

  3、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为( )

  A、表达利益要求 B、消灭利益冲突

  C、平衡利益冲突 D、重整利益格局

  4、有时被人们称为价值法学的是( )

  A、社会法学 B、分析法学

  C、自然法学 D、哲理法学

  5、以下著名法学家,属于法国的是( )

  A、霍布斯 B、洛克

  C、卢梭 D、孟德斯鸠

  6、法律与宗教的区别表现为( )

  A、法律的产生远早于宗教

  B、法律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的自觉力量,而宗教则不是

  C、法律规则人的外部行为,而宗教规范则相反

  D、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确,而宗教规范则相反

  7、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本来的意图,这说明法律具有( )功能。

  A、显性功能 B、隐性功能

  C、正功能 D、非功能

  8、“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的命题出自( )

  A、马克思 B、霍布斯

  C、孟德斯鸠 D、康德

  9、对利益作了门捷列夫元素周期表式的分类的是( )

  A、德国的赫克 B、法国的爱尔维修

  C、英国的边沁 D、美国的庞德

  10、关于国家和法的关系,下列命题正确的是( )

  A、法治国家和法发生联系,人治国家和法不发生联系

  B、法律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C、国家的性质和特征决定法律的性质和特征

  D、国家制度的完善离不开法律的重要作用

  11、科学技术对法律系统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具体言之,科技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科技的发展( )

  A、扩大了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B、对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C、对法律实施提供了全新的手段

  D、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效率

  12、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社会是法律的产物 B、法律是社会的产物

  C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 D、法律性质决定社会性质

  13、亚理士多德把正义分为( )

  A、形式的正义 B、分配的正义

  C、平均的正义 D、实质的正义

  14、通过法律实现自由表现在( )。

  A、法律将自由意志规定为自由权利 B、法律界定各项自由权利之间的界限

  C、法律为自由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D、法律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而限制自由

  15、( )用“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这句话来表达法律与自由的一般关系。

  A、康德 B、黑格尔 C、洛克 D、亚理士多德

  16、“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语出于( )

  A、黑格尔 B马克思

  C、洛克 D、卢梭

  17、19世纪西方法理学的三大流派是( )

  A、自然法学派 B、分析实证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 D、哲理法学派

  18、法律权利的要素包括( )

  A、利益 B、自由行为

  C、权能 D、法律

  19、从利益角度定义国际法的是()

  A、格老秀斯 B、庞德

  C、边沁 D、赫克

  20、对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的正确理解是( )

  A、党的政策对法的制定有指导作用

  B、党的政策对法的适用有指导作用

  C、政策大于法

  D、法对政策有制约作用

  21、“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 )中阐述的。

  A、《理想国》 B、《法律篇》 C、《政治学》 D、《政治家》

  22、“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与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成了法律。”这段名言说明了( )

  A、法具有调整经济关系的功能

  B、经济关系可只由习惯调整,没有法律也行

  C、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经济关系发展及其需求的产物

  D、有了法律,个人在经济关系中将变得不自由

  23、考夫曼认为,( )是使17、18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走向崩溃的巨人。

  A、卢梭 B、康德 C、黑格尔 D、费尔巴哈

  24、认为“法律与正义无关,至少没有必然联系”的是( )

  A、霍布斯 B、凯尔森 C、罗尔斯 D、格老秀斯

  25、第一次使用“社会学”这个名词的是( )。

  A、庞德 B、康德 C、马克思 D、孔德

  26、某人为盖房想去砍伐国有树木,邻居劝他说砍伐国有树木是违法的,于是他最终放弃了砍树的想法。这一事例说明了法律的( )功能。

  A、隐性功能 B 正功能 C、 辅助功能 D、 显性功能

  27、“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句名言是著名的大法官( )说的。

  A、卡多佐 B、丹宁勋爵 C、霍姆斯 D、马歇尔

  28、“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句话体现了( )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

  A、价值分析方法 B、实证分析方法

  C、社会学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

  29、著名法学家昂格尔认为,法律秩序的自治性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

  A、法律的实体内容方面 B、法律方法方面

  C、法律机构方面 D、法律职业方面

  30、哪位著名的诗人用“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样的诗句来歌颂自由的崇高价值( )。

  A、歌德 B、但丁 C、席勒 D、裴多菲

  31、我国先秦时期关于法律的学问被称为( )

  A、法学 B、律学

  C、刑名法术之学 D、法律学

  32、柏拉图的法学思想(法哲学)主要体现在他的以下什么著作中?( )

  A、《理想国》 B、《法律篇》

  C、《政治家篇》 D、《政治学》

  33、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中对法学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人物有( )

  A、奥古斯丁 B、托马斯?阿奎那

  C、伊那留 D、阿库修斯

  34、《说文解字》中法的含义有:( )

  A、公平 B、神明裁判

  C、权利 D、刑罚

  35、法律可溯及既往的情形可能有( )

  A、该法律是程序法 B、该行为严重非人道、反人类

  C、该法律是刑法 D、该法律是实体法

  36、法律事实是( )

  A、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B、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C、法律事件

  D、法律活动中所有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试卷第1页(共 9 页)

  37、行政法作为公法,其原因是( )

  A、行政法体现了权力与服从关系

  B、行政法体现了公民的意思自治

  C、它调整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关系

  D、公民不能自主决定应用它

  3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 )

  A、反映民意的法律 B、体现城邦意志的法律

  C、体现神意的法律 D、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39、在大陆法系国家,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指( )

  A、判例 B、法律学说

  C、成文法 D、习惯

  40、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 )

  A、法律现象 B、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C、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 D、法律

  41、出版《法理学的范围》,并将法理学从法学中分离出来的是( )

  A、德国哲学家黑格尔 B、英国法学家边沁

  C、美国法学家庞德 D、英国法学家奥斯丁

  42、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主张的是( )

  A、亚里斯多德 B、西塞罗

  C、柏拉图 D、乌尔比安

  43、英国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著名的代表作是( )

  A、《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B、《法律的道德性》

  C、《论当代在立法和法学方面的使命》 D、《法律的概念》

  44、在西方,“法”的概念不同于“法律”,是因为“法”指的是( )

  A、理想法 B、实然法

  C、公平 D、权利

  45、法律概念的特点有( )

  A、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B、法律实践中的不可操作性

  C、法律上的规定性 D、语言上的确定性

  46、法律原则的特点有( )

  A、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B、高度的稳定性

  C、强大的适应性 D、强制性

  47、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相比,有较好的( )

  A、社会适应性 B、稳定性

  C、预防功能 D、社会改革功能

  48、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是( )

  A、实体法 B、程序法

  C、普通法 D、成文法

  49、衡平法存在于我国的

  A、台湾地区 B、澳门地区

  C、香港地区 D、台湾和香港地区

  50、下列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一般法针对任何法都是一般法,特别法针对任何法都是特别法

  C、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事项的法

  D、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可以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有效

  51、 作为日文汉字的“法理学”是哪位日本学者创造的? ( )

  A、津田真道 B、 穗积陈重

  C、小岛武司 D、 棚濑孝雄

  52、编辑《国法大全》的是( )

  A、乌尔比安 B、 保罗

  C、查士丁尼 D、 奥古斯丁

  53、 在人类思想史上,第一个明确使用“人权”的是( )

  A、但丁 B、 格老秀斯

  C、马克思 D、 阿奎那

  54、 将社会控制纳入法律体系,并提出“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命题的是( )

  A、罗斯 B、 滕尼斯

  C、卡多佐 D、 庞德

  55、 平均正义和分配正义分类是谁提出来的?( )

  A、佩雷尔曼 B、 亚里士多德

  C、罗尔斯 D、 柏拉图

  56、 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 )

  A、法律离不开国家 B、 国不能无法而治

  C、法律是规范性国家意志的体现 D、 法律是超国家的产物

  57、 法律全球化思想源流包括( )

  A、柏拉图思想 B、 康德思想

  C、西塞罗思想 D、 罗尔斯思想

  58、 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包括( )

  A、苦乐原则 B、 利害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 个案平衡原则

  59、 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内容有( )

  A、权利传统 B、 工具主义法律观

  C、德治传统 D、 法治传统

  60、 通过法律管理科技的活动主要包括( )

  A、确认科技的地位 B、 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

  C、防止科技成果的违道德使用 D、 协调科技活动

  二、简答题

  简述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简述法律对自由进行合理限制的原则?

  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

  简述如何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简述法律起源与发展的规律?

  简述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简述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

  10、简述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1、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

  12、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13、简述法治的含义?

  14、简述法律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征?

  15、简述法律实现的社会条件?

  三、论述题

  1、论述法律原则的作用?

  2、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并解释为什么现阶段我国要实行法治。

  3、论述法律权利与权力的区别及其法理意义?

  4、简述中国法律传统的主要内容?

  5、结合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论述人类的平等诉求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6、结合当下中国社会转型的实际,试论述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四、材料分析题

  1、[材料]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这种立法越复杂,它的表现方式也就越远离社会日常经济生活条件所借以表现的方式。立法就显得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因素,这个因素似乎不是从经济关系中,而是从自己的内在根据中,可以说,从‘意志概念’中,获得它存在的理由和继续发展的根据。人们忘记他们的法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进一步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11页。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分析讨论法学产生的条件。

  2、[材料]美国霍姆斯大法官在他1897年著名的演讲《法律的道路》中说道:“我们研究法律的目的就是预测——预测借助于法院所实现的公共权力发生作用的几率”。因此他提出了坏人理论:“如果你们仅想知道法律而不是别的,那么你们就必须从一个坏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来看法律;坏人只关心法律知识允许他预测的物质后果,而好人却从更为模糊的良知命令去寻找其行为的理由——不论在法律之内或之外”。现实主义法学代表卢埃林认为法学研究的重点应当从研究规则转变为观察司法人员的实际作为,特别是法官的行为,因为规则本身是不确定的。弗兰克认为,法律规则不是法官判决的基础,司法判决是由情绪、直觉的预感、偏见、脾气以及其他非理性的因素决定的,法院的判决是极为不确定的和几乎难以预见的。据此,现实主义者提出要从研究“本本上的法”转向研究“行动中的法”,要引入其他社会科学的成果来研究影响判决的现实因素。按照哈特的看法,现实主义者不能解释事实,这是因为他们从一个纯粹外在的观点(外在的观点即纯粹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规则)去考察法律现象。问题不在于法律现实主义者是糟糕的律师,而在于他们是糟糕的心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尽管他们求助于心理学和社会科学去解释法律现象。哈特认为,社会现象——一种至少部分是由人的判断、选择、合作等产生和构成的现象——如果不采取他所说的内在观点(内在的观点即从一个参与者的角度来看待法律规则)就不可能被完全理解”。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你认为法学本身是一门自给自足的学科吗?为什么?

  3、[材料]卢梭(Rousseau,法国人,生于一七一二年,卒于一七七八年。)之倡天赋人权。欧洲古来,有阶级制度之习,一切政权、教权,皆为贵族所握,平民则视若奴隶焉。及卢梭出,以为人也者生而有平等之权,即生而当享自由之福,此天之所以与我,无贵贱一也,于是著《民约论》(SocialContact,)大倡此义。谓国家之所以成立,乃由人民合群结约,以众力而自保其生命财产者也,各从其意之自由,自定约而自守之,自立法而自遵之,故一切平等。若政府之首领及各种官吏,不过众人之奴仆,而受托以治事者耳。自此说一行,欧洲学界,如旱地起一霹雳,如暗界放一光明,风驰云卷,仅十余年,遂有法国大革命之事。自兹以往,欧洲列国之革命,纷纷继起,卒成今日之民权世界。《民约论》者,法国大革命之原动之也。——梁启超:“论学术之势力左右世界”。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谈谈对法学功能的认识与体会。

  4、[材料一]所有“法”或“规则”(作为能够准确地给予最为丰富含义的术语),都是“命令”。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人们所说的准确意义上的法或规则,都是一类命令。在这里,“命令”这一术语包含了“法”这一术语。因此,前者的内涵,相对来说是简单的,但是,其外延则是宽泛的。当然,正是由于“命令”这一术语的内涵太简单了,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它是理解法理学和伦理学内容的一个关键。就这个意义来说,其所具有的含义,我们应该细致地予以分析。——[英]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18页。

  [材料二] 有无法典存在,也不是区分两大法系的依据。加利福尼亚州所有的法典比任何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典还多,但它并不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绝大多数国家固然有法典,但是在多数普通法系国家中,系统化的法典也充斥于各个法律部门。表面观之,这些法典与欧洲或拉丁美洲的法典并无差别。另一方面,就大陆法系国家本身来说,也不一定都有法典。匈牙利和希腊早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属于大陆法系,但匈牙利直到成为社会主义国家以后才有民法典,希腊首次颁布民法典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事情。因此,法典形式并不能成为清楚地分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标志。——[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要求]分析材料一和材料二各属于法学体系中的哪一类别?其特征各是什么?

  5、[材料]不需要更多的论述,就可以发现,灌输式讲授使得许多人懈怠于独立学习,学生们逃跑到补习人员那里寻求帮助。……这表明,大学课程缺乏教育力;对内容要求太多,而在培养学生的认识能力上又做得太少。法到底是什么,它为什么有效,法院如何以及更好地适用法律,对这些问题,学生们应该在教育中掌握。由于大学教育集中在局部原则领域,学生们看不到法律制度及其基础与方法的全貌。今天的法学教育被司法考试牵着鼻子走,它所培养出来的与其说是独立思考并具有判断能力的法学家,毋宁说是熟练适用法律的法律技术匠。在法学研究以及部门法的实践中,基础问题和方法论问题常常被回避甚至忽视。

  生活领域的迅速改变和社会结构的根本转变产生了新的利益冲突;法律制度复杂且捉摸不透;价值观的变化以及争取在法律制度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世界观之间的竞争。这些因素迫使我们重新整理法理学。如果这些基本问题不能在理论上得到解决,法就不能成为科学。因此,法学不能仅仅被理解为盲目的法律适用或机械的案例分析技术。——[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5页。

  [要求] 根据材料,分析法理学对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6、[材料一]《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jus词条:“①(抽象的、总称的)法律;法律体系②权利;正义;(公法上的)权利……”,同书laws词条“法律,指一切由政府颁布作为建立有序社会的手段的规则。”

  [材料二]《元照英美法词典》中的“right”主要包括两个释义:一为权利;二为正义、正当、合法。前者指与法律相一致的为某一行为或占有某物的自由,后者则为抽象性含义,指与法律规则或道德规则相一致。《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修订版)》(邓正来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权利”词条“①描述一种制度安排,其中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选择具有法律效力,商品和机遇在有保障的基础上提供给个人。②表达一种正当合理的要求,即上述制度安排应该建立并得到维护和尊重。

  [材料三]正义被隐喻“为一蒙眼女性,白袍,金冠。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束棒。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反:正义属于永恒”——摘自冯象:《正义的蒙眼布》,载《政法笔记》,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材料四]晚清著名学者严复在翻译西方法学名著《法意》时(现译为《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著),在译文的第一篇的按语中就提醒读者:“盖在中文,物有是非谓之理,国有禁令谓之法,而西人则通谓之法。……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译。”“所谓法者,直刑而已,所以驱迫束缚其臣民,而国君则超乎法之上,可以意用法易法,而不为法所拘。夫如是,虽有法,亦适成专制而已”。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思考并回答问题:

  (1)在西方文化中,jus,right,laws,a Law等词的关系是什么,如何理解西方文化中法与权利的内在联系,法与法律的两分及其各自含义。

  (2)如何理解严复的论断?在他看来,中国文化中的法与西方文化中的法的主要差异何在?

  7、[材料]以下法律条文均引自我国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第一组法律条文:《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第二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组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四组法律条文:《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请分析并归纳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之间主要有哪几种关系状态?

  8、[材料一] “我们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版,第426-427页。

  [材料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主要分为公法与私法。这种划分在大多数大陆法系法学家看来是基本的和必要的,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也是明确的。法学家的论文、专著以及法学院学生们的习作,一般都涉及到这种二分法的讨论,而且学者和学生们往往是采用过去讨论中出现的权威性见解作为论述的可靠依据。欧洲和拉丁美洲的学生们一跨进学院,就碰到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并且往往不加批判地加以接受,从而很快在此基础上形成他们的法律观点。许多普通法系法学家对把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作法进行攻击。他们认为,这种划分(英国法学家T.E霍兰德称之为‘巨大的分裂’,the mighty cleavage)既不准确,也无必要,而且令人茫然。然而,大陆法系法学家对这种划分基本上是持赞同态度的。他们认为,公法和私法在本质上有所不同。当这种划分未被完全采用时,他们就积极批评现存的法律制度没有准确地理解和认识现实社会生活的根本性质。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正由法学家继续不断地进行研究,法学家们深信,最终可以通过法学将公、私法划分清楚。”——[美]梅利曼:《大陆法系》(第二版),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讨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是否需要进行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9、[材料]

  (一)《汉谟拉比法典》第17条规定:“自由民于原野捕到逃亡之奴婢而交还其主人者,奴主应以银二舍客勒酬之。”第18条规定:“倘此奴隶不说其主人之名,则应带至宫廷,然后调查其情形,将其交还原主。”《十二铜表法》第4表第2项规定:“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第3项规定:“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第5表第8项规定:“获释奴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第8表第3项规定:“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二)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6条规定:“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

  (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四)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各国对其管辖下之所有人民,有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尊重其基本自由之义务。”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规定:“一个人人享有议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人类历史的发展,请思考和分析人类法律中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规定的历史演变过程,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

  10、[材料]2004年11月12日晚11时30分,海南东线高速路122公里处发生一起车祸:海南某公司的韩某被大货车挤压到护栏上两个多小时,万宁市人民医院的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后仅仅是摸黑简单地查看了一下情况,并没有采取任何救援措施就返回急救车上。韩某因失血过多,两小时后死亡。

  如何解决这种耻辱性的“见死不救”为标志的时代道德困境,诉诸法律,还是重建道德?人们面对道德的失范,往往会想起法律的武器。“见死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法律责任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怠责行为。也就是说,国家公务员在树立和倡导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上应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种“应当”可以提升到法律义务的层面;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代会上,即有32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 “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等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造成的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在有些国家早已有此类立法。在这次人代会上,刘如军等32位代表也就此提出议案,他们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

  有法律学者建议规定: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倪正茂和一些政协委员也曾提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并同时制定“见义勇为奖励法”。他们认为,“见死不救罪”的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见义勇为者奖励可根据当事人当时的献身程度、事情发生时的危急情况,以及所取得的有效后果等来决定。

  ——毛磊:“见死不救,能否用法律拯救”,载《人民日报》2004年12月15日,第13版。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运用本章原理分析该立法建议的利与弊。

  11、[材料]据2004年5月26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26日在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直接责任人,密云县城关派出所所长孙勇、政委陈百年和县文化局文化委员会主任王海燕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北京市检察机关已经对其立案侦查,不久将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人员拥挤、踩踏,共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经查,这是一起重大责任安全事故。过去,发生类似的责任事故后,一般仅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像这样依法进行司法提起公诉的极少。因为渎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如果仅仅是给予纪律处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难以给遇难者家属以合理交代。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对渎职者处理轻描淡写,也难给其他公务员以教育与警示,难以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上演。还须看到的是,如果上级与纪检部门不将涉嫌渎职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就是在包庇与纵容犯罪;而司法机关如果不采取法律行动,本身也就是一种失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构成犯罪的,不论是谁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要求] 结合以上材料,分析法律责任的功能。

  12、[材料一]城市增容费,顾名思义,就是针对外来人口进入城市就业而收取的费用,其中大学生也被列入其中,这种费用的收取一般是省会城市、直辖市以及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大城市,目的是为了适当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分担该地由于人口膨胀而引起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一开始,人们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没有停止过。赞成者认为,对于非自然人口的数量增加,城市的治安成本、供水供电成本、管理成本等都会相应增加,适当对外来人口收取费用符合市场规则。对于大学生收取费用不能因为其身份的不同而改变规则,否则对其他人群来说就不公平了。反对者则认为,一个城市不是当地人的城市,应该是全国人民的城市,不能因为出生地点的不同而所受的待遇就不同,收取费用本身就带有歧视性质。对于大学生而言,收取城市增容费更是不合理,这种人为的设置障碍不仅对大学生就业不利,同时也不利于本地经济的发展,不符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经济规则。例如,学生小张96年为留在沿海某省城共交了6000元的城市增容费。他说,这笔费用对于刚刚读完四年大学的学生属于沉重的负担。虽然用人单位已同意接收,但是由于他是外地户口,必须交纳城市增容费,这样市人事局才开接收证明,否则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给其落户口。据悉,每年因为交不起费用而无法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工作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不在少数。国家新的就业政策中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城指标,户口限制,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允许毕业生跨省就业。

  [材料二] 据山东省公安厅的消息,从2004年10月1日实施“户籍新政”后,山东省取消“人口控制办公室”等各类城镇人口迁移控制管理机构,不准再收取城市增容费。广州市也从10月1日开始,取消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据悉,此前,广州市从1993年开始对办理该市常住户口或蓝印户口人员按不同类型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每人3500元到13000元不等。厦门市、潘禺市、青岛市等城市也相继取消征收城市增容费的作法。

  [要求]根据以上两个材料,讨论关于“征收城市增容费”的法律法规的效力、实效、效果、效益。

  13、[材料]反观辛普森案的诉讼过程,当警方怀疑系辛普森作案准备对他逮捕时,就通知了他的律师,之后又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为他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辛普森始终保持着沉默,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律师团都不承担证明他无罪的举证责任,相反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由发动起诉的控方承担;为此,他们准备了上千件的证据,其中在案发后最初赶到现场收集证据的若干名警察作为控方证人都一一出庭作证,并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作为决定本案命运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则完全站在控辩以外第三方的立场上,倾听双方的发言,分析双方的证据,特别是12位陪审团成员,是随机从304名候选人中按照既定规则产生出来的,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显赫的地位,都来自最基层的社会,与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都是法律外行,在连续长达258天的法庭审理中,中断与外界的联系,一言不发,面无表情,最后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凭着他们的“天地良心”作出一致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森无罪”。

  [要求]结合本材料,分析讨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14、[材料]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实施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5月23日,安徽进京务工人员杜宝良在极其偶然的情况下得知,他在北京真武庙路同一地点违反禁行标志105次,均被“电子眼”拍摄记录在案,须交罚款10500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这意味着,起早贪黑、以 贩菜谋生的他一年白干了。自打交了1万多元的交通违法罚款后,老杜两口子的生活就被打乱了,“每天在家就是复习交通法规”。此事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广泛关注,舆论称之为“杜宝良现象”。

  北京市交管局法制处认为,“暗中执法符合法律规定,是交管部门针对交通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执法手段”。新交法赋予了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权力,交警拥有执法权,暗中执法正是交警行使执法权、查处违法行为的一种方式。为达到严格执法的效果,交管部门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现场疏导指挥、电子眼监控、交警直接拍摄等,其中也包括暗中执法。

  有出租车司机就此事发表感言:我们开车走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值班的地方,还要不要遵守交规?我们很多驾车人都有一种心理,好像遵守交规是为对付交警而不得已的行为。现在设置交通电子眼的目的也就在于针对这种心理与现象而设的吧。如果哪天我们的驾车人独自一人行驶在没有交警和电子眼的路上,仍能自然而然地按交通规则开车,那电子眼就可以休息了。电子眼刚刚开始不久,碰到这种事恐怕也是头一次,应该有个改进的过程,所以把板子打在交管上有点感情色彩。我倒觉得驾车人应该多想想自己如何守法。“这个人不知道这里不能这样走”恐怕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否则还怎么去执法?我们这里,讲借口而推避责任的事太多了。这里更不应该以农民还是律师来划分该不该遵守交规的界线。

  也有社会人士认为:作为司机,无论是什么水平的司机,不管有什么理由都必须遵守法规,不能因为不懂法就可以违法,然后人们对他们表示同情,这不符合情理。“杜宝良违章事件”其实暴露出另一个问题,这就是对交法普及教育不够。我国现行的新交法是40多年出现的第一部交通法规,到现在实行才一年多,而各地相关细则实行的时间更短,因此需要几千万有车人以各种方法进行交通法的普及宣传。制定法规的目的是让人们都遵守,如果仅仅靠罚那便偏离了制定法规的目的了。对于司机来说,有义务主动学习新交法及相关细则,不应该以不知道等理由推托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说这件事有什么意义,那只能说暴露了交通管理的弊病和驾车人素质这一现实。此外,这也正是一次对新交法的普及教育。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就此表示,在日常的执法中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在告知违章中,就没有很好考虑到,现实中一些公民还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了解违章行为。在今后的整改中,要强化交通标志,使人一目了然。市局将整改规范公安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6月13日,杜宝良在律师的陪同下,就“万元罚款单”一事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今年40岁的杜宝良告诉记者:“这是我平生第一次打官司。”

  杜宝良的律师王英指出,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107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书面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出处理。” “西单队记录了杜宝良未处理违法行为高达105次,却从未履行过其‘书面告知’义务”。

  6月1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告诉庭正式向杜宝良发出了《行政案件受理通知书》,内容为:“杜宝良:你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一案的起诉状,本院已于2005年6月13日收到,经审查,你的起诉基本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在得知法院立案的消息后,杜宝良表示,过去他一直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这次是他平生第一次走进法院大门,而且还是“民告官”,老家的人都知道了。但现在他改变了以前的想法,“那么多人帮助我,尤其是为我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我也开始知道一些法律知识了,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了。”

  [要求]结合本章及本编知识,就上述案例进行自由讨论,特别是着重分析“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15、[材料]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摘录整理自德沃金的《法律帝国》和《认真对待权利》、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麦考密克和魏因贝克尔的《制度法论》。

  [要求] 根据材料,试讨论:(1)立法与法律解释如何相互衔接,确保法律的“善良”品性? (2)多种法律解释的方法之间是如何互相支援的?

  16.[材料]

  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太阳快落山的时候,一个雅典人在监狱里面喝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这个人就是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罪”(苏格拉底主张人在作出决断时,心灵中总有一个守护神告诉他该如何做,这就意味着他只相信自己的守护神而不尊重城邦的守护神)和“蛊惑青年罪”(蛊惑青年不尊重长辈,苏格拉底认为尊重长辈但不能盲从,需要判断是非对错,首先要遵从真理)判苏格拉底死刑。当时苏格拉底有两种途径免遭死刑:一是缴纳罚金,以罚代刑;二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逃跑路线逃跑。但苏格拉底宣称:我是无罪的,所以谈不上“以罚代刑”;尽管评审团(500人组成,280人判有罪,220人判无罪)的判决是错误的,但作为公民我却没有理由不遵守它。因为法律给你利益时,你就遵从它;而法律要惩罚你时,你就回避它,这怎能配称为公民呢?最后,苏格拉底慷慨赴死。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傍晚时候,看守端来一碗用毒芹草熬制的毒酒,苏格拉底想洒点酒到地上祭奠神灵,但看守说这酒刚刚够致死的量,于是苏格拉底就平静地喝下了这杯酒。看守让他四处走动,以使药性慢慢发作。当他腰部以下已经没有知觉的时候,他对一帝的朋友克里同说:“我们应该还给阿斯庇俄斯(医疗之神)一只公鸡,记住这件事,千别忘了!”克里同答应了,当问到他还有什么事的时候,他不再回答了,而此时他的身体已经冰凉了。苏格拉底就这样平静而安详地去了。

  [要求] 阅读材料,讨论“公民有没有遵守法律的一般义务”?

  17、[材料] 重庆,2004年7月1日,猪肉价格陡然大幅上涨!市民一片怨言,这一切,都源于一场正在开展的生猪屠宰行业大整顿。2001年,市政府出台了《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渝府发104号文件,下称“104号文件”),提出了生猪定点屠宰的要求,104号文件除确定在主城9区(除渝中区外)中原则上各设置1个生猪屠宰厂(场)外,还要求规划区范围内的屠宰厂(场)必须达到二级标准,即机械化屠宰的标准。而手工屠宰场只属于三级标准,按规定将被清理。104号文件还规定“实行等级标准与市场准入挂钩的制度”,允许高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流向低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区,禁止低级别屠宰场的肉品流向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区。据一位市政府官员介绍,这是支持机械化屠宰场发展、限制手工屠宰场生存空间的政策导向。这一文件引发了以手工屠宰场经营者陈兴萍为原告的行政官司。2004年3月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104号文件与《动物防疫法》相抵触,确认北碚区商委、工商局等部门强制阻止陈兴萍运送鲜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的行为违法。

  官司的败诉,催生了另一分政府文件。用一位市政府官员的话说:“你不是不同意‘禁止低级别的猪肉流向高级别屠宰场所在地’吗?我们就直接关闭手工屠宰场”。重庆市政府办公厅于2004年5月25日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府发48号文件,下称“48号文件”),该文第5条规定:主城9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手工屠宰场必须于2004年6月30日前关闭,所有手工屠宰场原取得的定点屠宰手续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作废。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却使政府部门又一次遭遇了一系列行政官司。原告的代理律师周立太认为,48号文件是与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条例和重庆市的办法,都没有规定不允许开办手工屠宰场。按照国务院的条例,只要是定点屠宰场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都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国家鼓励生猪屠宰场向高级别发展,但不是说要关闭手工屠宰场。”他说,“起诉的3家屠宰场都是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获得了当地政府依法确定的定点屠宰许可的,他们的经营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周立太还对政府关闭屠宰场的程序提出了异议。他说,《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之后才能作出处罚决定。“但关闭杨顺木的屠宰场的听证会是6月10号开的,可关闭决定书却是6月4号作出的。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杨顺木的听证权,应当认定为无效。”

  在手工屠宰场被强行关闭的同时,通过支付高昂的竞标价格取得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的企业开始作业了。但是由于时间仓促,一些机械化屠宰场几乎还是大工地,因此其生产的鲜猪肉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求。企业竞标资金的投入和供不应求的结果,自然是市场上猪肉价格飞涨。

  [要求] 结合本章的相关理论,讨论如何全面评价这一案例。

  18、[材料一] 某县人民法院的干警们一贯恪守“案子有了结,服务无止境”的宗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在经济审判中,既当“包公”又当“红娘”。该县造纸厂多年来积累的债权总额1500万元。由于债权无法实现,资金短缺,企业面临破产。该县法院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揽案,抽调精明强干的法官住进该厂,连续奋战100个日日夜夜,找遍12个省市200多个债务人,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收回462万元债款,使该厂恢复了生机。老百姓都说,“这就是服务,这才是人民的好法官”。

  [材料二] 2001年5月22日,汝阳公司与伊川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伊川公司为其繁殖玉米种子。2003年初,汝阳公司以伊川公司没有履约为由将其起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双方对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双方的分歧主要在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上。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2003年5月27日,承办该案的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下发“2003洛民初字”第26号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令伊川公司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判决书中写道:“《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同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省人大认为,李慧娟无权以法官身份宣布地方性法规无效,洛阳市中院的判决违反了《宪法》;人大是立法机关,法院是执法机关,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法律的修改和废止是人大职权范围的事情,所以不管是否冲突,法院都无权去宣布法规有效还是无效。

  随后,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副庭长的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10月21日,河南省高级法院在一份对全省下发的通报中称,“个别干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淡薄,政治业务素质不高。……无论案件具体情况如何,均不得在判决书中认定地方法规的内容无效。”

  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认为: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要求]结合立法与司法理论,就上述材料展开自由讨论。

  19、[材料] 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生态学专家张正春在圆明园游玩时,发现湖底正在铺设塑料膜,凭借职业敏感,他立刻意识到这是一次彻底的、毁灭性的生态灾难和文物破坏,决定阻止这一恶劣行为。3月28日,《人民日报》五版发表文章披露此事。此后,许多媒体纷纷跟进报道,事情逐渐升级为“圆明园环保事件”。3月29日,国家文物局表态,防渗漏工程没有合法性。3月31日,北京市环保局表示,防渗漏工程未通过环保审批。4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下达停工令,防渗漏工程正式被叫停。其间,清华大学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家吴良镛院士,自然之友会长、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先生,中国生态学会理事长王如松先生等均表态,认为工程是一大灾难,应该被叫停。4月2日,在上海市律师协会和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德国艾伯特基金会联合举办“中德法制国家对话-中德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研讨会上,多位学者、律师和政府官员就此问题发表看法,认为我国应尽快确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4月6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向新闻界通报,国家环保总局将举行听证会,就目前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圆明园遗址公园湖底防渗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问题,听取专家、社会团体、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国家环保总局首次举行公众听证会。潘岳指出,圆明园湖底防渗等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未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擅自开工建设,属于典型的未批先建违法工程,必须立即停建,并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4月13日,环保总局举行了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圆明园管理处、知名专家学者、各界群众12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上,湖底防渗膜是否拆除虽无定论,但圆明园管理处已作出承诺,将尽快补交环评报告。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等圆明园环境整治工程的环评报告书报上来后,环保总局一定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依照法律迅速做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要求]结合上述材料,讨论分析如何认识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

  20、[材料]费孝通于1940年代在一篇题为《无讼》的文章中谈到一个案例:有个人因妻子偷了汉子打伤了奸夫。在乡里这是理直气壮的,但是和没有罪,欧伤却有罪。他因此发感叹说:“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决不会到衙门里来的。这些凭借一点法律知识的败类,却会在乡间为非作恶起来,法律还要去保护他。”于是,司法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要求]结合以上材料,分析法律职业伦理的本质及特征。

  21、[材料]1994年9月,田某考入北京某高校,并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某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某的考试。该校于同年3月5日按照本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某的行为是考试作弊,田某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该校没有直接向田某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没有给予田某提出申辩意见的机会,还未给田某办理退学手续。田某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在此期间,该高校为田某补办过曾丢失的学生证,每学年均收取田某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某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某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某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某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田某所在高校的有关部门以田某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

  田某遂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某高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某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某高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某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某高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某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某高校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某高校认为被上诉人田某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法院认为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某高校对田某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请从正当程序角度对该高校处理田某的行为进行评析。

  22、[材料] 2004年12月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举办的“2004年度法治人物”评选活动揭晓,张先著名列全国“十大法治人物”之首。张先著,芜湖人,安徽某高校毕业生。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报考了芜湖市公务员招聘考试,并在30名考生中名列第一。但是,张先著却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被取消录取资格。 我国目前大约有1.2亿人和张先著一样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个群体在入学、求职甚至恋爱婚姻方面受到种种排斥。面对这种情况,张先著一纸诉状把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他希望以自己的诉讼唤起社会公众对1.2亿人的关注,消除对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这场官司因此被媒体称作“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2日,“乙肝歧视第一案”以张先著胜诉而告终。之后,浙江、四川、福建、广东等省修改了当地公务员禁止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有关规定。 2005年1月17日,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正式出台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首次对公务员体检健康标准予以明确限定。这次颁布的新标准明确,肝炎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

  [要求]结合上述材料,就法律发展与“以人为本”的关系等问题,进行分析讨论。

  23、[材料一]法律哲学题目是“正当法”、“正义”。因此,其两项根本问题是:其一,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其二,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当法。两项问题合起来成为法律哲学的任务。一项理性的正义理论,作为对实证法的评价标准,因而同时也发展出一项法律效力的学说。

  ——[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2页。

  [材料二]权利科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切可以由外在立法机关公布的法律的原则。如果有一个这样的立法机关,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这门科学时,立法就成为一个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体系。精通这个体系知识的人称为法学家或法学顾问。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顾问或职业律师就是精通和熟悉实在的外在法律知识的人,他们能够运用这些法律处理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案件。这种实在权利和实在法律的实际知识,可以看作属于法理学(按这个词的原来含义)的范围。可是,关于权利和法律原则的理论知识,不同于实在法和经验的案件,则属于纯粹的权利科学(法哲学――引者注)。所以权利科学研究的是有关自然权利原则的哲学上的并且是有系统的知识。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学家或立法者必须从这门科学中推演出全部实在立法的不可改变的原则。——[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8页。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与联系。

  24、[材料]美国人具有深厚的清教传统,从殖民地时代起,很多州、县就一直禁酒。到了20世纪初,在很多具有高尚情操的法学家、社会学家的推动下,国会以“经济、效率和道德”为由通过宪法第18修正案,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作为饮料的致醉酒类;禁止此等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的所有领土。1919年1月,美国36个州批准该宪法修正案。但禁酒令却创造出了一个新行当:私酒贩子。因为非法贸易会带来暴利,这些私酒贩子把小汽车的中间掏空或者用婴儿车偷运葡萄酒和白兰地,藏酒的地方做上假门,葡萄酒要装在苏打水瓶里。同时由于制造酒类为非法,于是,市场竞争的约束力消失了。私酒贩子经常粗制滥造,甚至用酒精勾兑,饮用者的健康受到更大威胁。据统计,从1920年至1932年,共有75万人因违犯禁酒法而被捕,罚款总额超过7500万美元,没收财产2.05亿美元。另一方面,禁酒令本来是要整饬社会道德,然而,禁酒令却制造出无数犯罪活动。因为缺乏市场的竞争,制造贩卖私酒的利润显著地提高,而守法商人不可能从事这样的活动,于是,这个黑市上集中了胆大妄为、杀人越货之徒。他们无法通过法律解决纠纷,便诉诸暴力。政府发现,犯罪率急剧上升。尤其是帮派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滋生,警察也随之大规模腐败。因为私酒贩子会想尽办法买通警察或结成帮派。禁酒令最终无法维持下去。美国国会于1933年12月批准了宪法第21修正案,取消了第18修正案。这是美国宪法史上唯一一条被明令废止的宪法修正案。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分析材料中的“禁酒令”发挥了怎样的功能?

  25、[材料]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200元—300元。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材料来源: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

  [要求]结合以上材料,分析讨论如何看待法律价值冲突问题

  26、[材料]农村“出嫁女”权益保障案:2001年10月,陕西某村民王某状告该村村民委员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世居村民,属于村集体的一分子,对于1988年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后的补偿款,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尽管原告于1989年出嫁,但其户籍仍未迁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精神,原告结婚后应与其他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及村集体财产有同等的权利。1994年,被告根据村股份合作制章程,以原告已出嫁为由,剥夺了原告获得股份分红的权利,该草案既没有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因此被告依据上述草案规定,剥夺原告股份分红权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理应向原告发放同等的红利。由于原告梁某对1999年以前分红权利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且2001年的股权要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改造和重新确权工作完成后再确定。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付清1999年度及2000年度的股份分红2400元给原告梁某。此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有提起上诉。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分析“在具体的权利层面,平等价值的实现必须具备实质的确认和救济性规定”。当乡土社会民俗或自治组织的决定与法律冲突的时候,什么是判断是非的标准,为什么?

  27、[材料]被告是纳粹党人的中级官员,1945年3月被任命为“与失败主义进行斗争并提高抵抗意志”的特别专员。他从情报中了解到原告及其丈夫在自己家中藏了一个有半犹太血统的妇女,以保护她不被盖世太保(纳粹党秘密国家警察)逮捕。同时原告及其丈夫还正在为盟国军队(即美英军队)准备纳粹党官员名单。被告迅速地逮捕了原告及其丈夫。在原告丈夫企图逃跑时,被告开枪将其击毙。但第二天被告作证说原告丈夫死于心脏病急性发作。这一案件中的一个法理学上的问题也是:被告能否以执行国社党命令而逃避自己罪责。法院否认以执行1945年3月国社党紧急命令作为辩解的合法性。该命令规定德国所有武装人员负有不经审讯击毙逃跑者的义务。法院特别支持拉德勃鲁赫的这一观点:一个完全否认平等原则的实在法丧失了法律性质。它还否认有些国社党法学家的一个观点:希特勒的任何有关法律宣告都可以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法院认为,这种观点是“法律界成员的自甘堕落以献媚于一个专制者。从法治观点来看,这种观点是不值一驳的”。

  ——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4—45页。

  [要求]结合以上材料,讨论如何看待法律的正义性问题。

  28、[材料]湖北籍公民孙志刚,男,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没有暂住证也未带身份证)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询问,随后被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转送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自报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助站201室。3月19日晚,孙志刚因向其他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引起救助站护工乔燕琴的不满,随后将孙志刚调至该站206室并指使206室李海婴等其他收容救治人员对其进行殴打。20日凌晨0时30分,乔燕琴等四名护工再次将孙志刚从201室调至206室,并授意李海婴等人对其进行殴打。45分钟后,护工胡金艳将孙志刚调至205室,孙志刚向护工吕二鹏反映其被打情形,遭吕二鹏警棍打击。上午10时15分,孙志刚被发现伤势严重,开始抢救。10分钟后,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4月3日,孙志刚的家属向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提请法医鉴定。4月18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发布的鉴定结论称: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4月25日,《南方都市报》首次报道此事,标题为“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并配发社评:“谁为一个公民的非正常死亡负责”;此后,该报道被多家媒体迅速转载,孙志刚案开始受到广泛关注。5月1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广州市公安局就此案进行了调查,结果是“孙志刚被打与警察无关”,“可能是在医院被同房的8个人打的”,“这8个人分布在全国8个省份,都已经不在广州了”。这一敷衍塞责的调查报告迅速受到各方的质疑和严厉抨击。作为对社会舆论的反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公安部长***、广东省委书记张德江等发表公开讲话,要求公正审判处理该案。5月11日,广东省委一副书记带领有关部门领导上门看望孙志刚的家属,表示要清查此案,依法严惩凶手。5月14日,许志永、腾彪、俞江等三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要求对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的执法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5月19日,中国政法大学、中评网等联合召开“收容制度合宪性问题”研讨会。随后,全国各地法学及相关学科学者、学术团体就此事件组织了多次学术研讨。5月23日,贺卫方等5位学者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5月23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孙志刚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河区人民法院、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公诉,控告涉案护工、涉嫌参与殴打孙志刚的被收容救助人员和涉嫌玩忽职守、对于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责任的民警李耀辉等人。6月5-6日,三法院分别公开开庭审理孙志刚案;但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只有5家新闻单位被邀请参加旁听,大多数新闻单位和关心此案的人民群众被拒之门外;即使被邀请的记者,也被要求不得携带包裹及照像、记录、录音器材,不得采访此案,并且要求在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因此,所谓公开开庭审理“徒有虚名”。为这三起案件18名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律师此前也被告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此案的资料,不得接受记者采访。6月8日,广州市委、监察局及有关单位对孙志刚案所涉及到的23名有关责任人作出党纪、政纪处分。6月9日,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海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钟辽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金艳等9人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十五年;民警李耀辉等6人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第38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该“办法”。随后发表的新闻稿称,鉴于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将于2003年8月1日起废止,而代之以《救助管理办法》。6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志刚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聂秀时整理:《孙志刚案件始末》,载《法学前沿》第5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7页。

  [要求]结合以上材料,讨论人权与平等、自由的关系以及人权保护与法律进步的关系。

  29、[材料]1976年10月,有一郭寿华者以笔名“干城”,在“潮州文献”第二卷第4期发表“韩文公、苏东坡给与潮州后人的观感”一文,指称:“韩愈为人尚不脱古人风流才子的怪习气,妻妾之外,不免消磨于风花雪月,曾在潮州染风流病,以致体力过度消耗,及后误信方士硫磺下补剂,离潮州不久,果卒于硫磺中毒”等语,引起韩愈第39代直系血亲韩思道不满,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以其祖先韩愈之道德文章,素为世人尊敬,被告竟以涉于私德而与公德无关之事,无中生有,对韩愈自应成立诽谤罪。自诉人为韩氏子孙,因先人名誉受侮,而提起自诉,自属正当”,郭寿华诽谤已死之人,处罚金300元。郭寿华不服,提起上诉,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驳回,该案遂告确立。这件判决,在当时曾引起学术界极大震撼,指为“文字狱”。但是,当时的法院是依据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作出判决的。依据台湾地区“刑法”第312条第二项规定:“对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上罚金”,第314条规定:“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刑法’第312条之妨碍名誉及信用罪,以死者之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二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亲属,得为告诉”。何谓直系血亲?台湾地区“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仅于“民法”第967条中有规定:“称直系血亲者,谓己身所从处,或从自身所出之血亲”。以此推论,韩思道有告诉权。

  ——摘自[台]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要求]认真阅读材料,结合本章内容讨论:法院判决使用的是何种法律方法?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采用何种法律方法消除这种不合理?

  30、[材料]辛普森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告别体坛之后,辛氏成为著名电视体育节目主持人,并在广告、电视剧和影片中大放异彩。著名影片《卡桑德拉大桥》中黑人警官的扮演者就是辛普森。1994年6月12日,警察发现辛普森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被人刺杀于她的住宅门前。警方确定凶杀嫌疑犯便是尼科尔的前夫辛普森。因为警方在案发现场找到了与辛普森血型一样的血迹,接着在对辛氏住所进行的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于是,洛杉矶警察局逮捕了辛普森。1995年1月,辛普森案正式开庭审理。检方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辛普森犯罪:

  第一,辛普森有作案动机。1978年以来,尼科尔经常遭到辛普森虐待,尼科尔多次遭到毒打被送进医院。警方也多次接到尼的求救电话。检方在法庭上出示了求救录音以及尼科尔鼻青脸肿的照片。多名证人也证实了尼在这场婚姻中的屈辱。检方认为辛与尼离婚后,还屡次纠缠她,当发现尼科尔另有新欢不再听从他时,遂起杀心。事实上,辛也多次说过想杀了尼科尔。

  第二,辛普森有作案时间。谋杀案发生的当日——1994年6月12日晚9点37分—10点50分,辛普森无法自圆其说。而这正是案发时间。出租车司机帕克说,10点40分左右他看到一个黑人男子从车道过来走进辛普森的房子。

  第三,有证据表明辛普森杀人。在辛普森房子外和受害者身边各找到一只手套,据DNA检验,上面有两位受害人的血、毛发和衣物纤维以及辛的福特车内的毯子上的纤维。这双手套与1990年尼科尔送给辛的一模一样。此外,辛的车上、戈德曼身边的海军帽上、辛卧室的一双袜子上,都有受害人与辛的血迹。辛左手指关节上有明显的伤痕。而且1994年5月份,辛购买过一把尖刀,现场伤口上的刀痕与该型刀吻合。

  辩方律师对检方的指控进行了反驳:

  第一,辛普森虽对尼科尔有过不当行为,但并不能因此推断辛杀人。犯罪专家指出这样的推断很少成立。

  第二,作案时间。从血案现场看,凶手和被害者曾进行了长时间的搏斗。辛不可能在前后不足1小时内连杀两人,并返回家中清洗血污。在法庭上,辛普森还露出当年打球时左膝的伤疤,表明自己无力杀害两名年轻力壮的人。

  第三,检方出示的证据令人怀疑。用于检验的血样可能受到污染。警方在现场采集的唯一一滴据说是辛的血液是放置一夜风干后用一张纸包起来的。而辩方复检时,这张纸有一滴鲜血的痕迹,很像有人做了手脚。辩方还认为,检方所说的现场的一串脚印,这既不是受害人的,也不是辛普森的,很可能是凶手的。最终,陪审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辛普森无罪释放。

  [要求]认真阅读材料,并结合本章的内容,讨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异同。

  31、[材料]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我们主要在上诉法院中研究过那种态度,这种态度在那里接受检验,然而如果它即使在法院也能很好地为我们服务,那么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肯定会行得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态度,使每个公民都应该想象什么是他的社会对原则的公共承诺,而在新的情况下这些承诺要求的又是什么。法律的异议性质和私人决定的创造性作用由司法判决的回顾性判断的性质所确认,而且也得到调节性的假设所确认。这种假设认为,虽然法官必定拥有最后决定权,然而法官的最后判决却不因此而是最佳的决定。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最后,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页。

  [要求] 结合材料,请简要论述德沃金的理论进路及其对法律论证理论的意义。

  32、[材料一]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92页。

  [材料二]“人,力不如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人何以能群?曰分。分何以能行?曰义。故义以分则和,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

  ——《荀子?王制篇》。

  [要求]结合上述两个材料,讨论“法律以社会为基础”的意义

  33、[材料一]中国日报网站消息:美国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另译“特丽?夏沃”)父母的一位发言人2005年3月31日宣布,在拔掉进食管13天后,斯基亚沃已于当天死亡。

  据美联社报道,泰里?斯基亚沃1990年因医疗事故陷入脑死亡状态,虽自主呼吸,但只依靠进食管维持生命。她的丈夫兼监护人迈克尔?斯基亚沃1998年向法院申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泰里?斯基亚沃的父母表示反对,并开始了马拉松式的法律诉讼战。泰里?斯基亚沃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随后又被恢复。

  3月18日,泰里?斯基亚沃第三次被拔除进食管。斯基亚沃双亲提出上诉。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国会通过的法案,要求联邦法院重审此案。但联邦法庭最终拒绝了夫妇的诉请。

  位于亚特兰大的美国第11巡回上诉法庭30日做出裁决,拒绝重新为女植物人泰里?斯基亚沃插上维持生命的进食管。到31日为止,泰里“断水断粮”已经连续13天。

  [材料二]新华社联合国2005年3月8日电 第59届联合国大会8日以84票赞成、34票反对、37票弃权的表决结果,批准了联大法律委员会上月通过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宣言要求各国考虑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

  所谓克隆技术,是将动物体细胞的细胞核置入卵子中,使其发育成克隆囊胚,以之进行克隆研究。近年来,由于国际上相继有一些组织和学者宣称正在从事“克隆人”研究甚至“克隆人”已经出世,虽然很多人怀疑其真实性,但却往往在各国学术界和政界引起轩然大波,由于担心克隆可能导致的伦理冲击和秩序混乱,一场对克隆人的恐慌在全球迅速蔓延开来。显然,对于以“克隆人”为目的的生殖性克隆技术,由于其有违人伦,世界各国自然是众口一词地反对。但以治病救人为主要目的的治疗性克隆技术,则成了两大对立阵营的分水岭。

  据介绍,最早针对克隆问题阐明态度的国际文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1997年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但由于缺乏法律约束力,该宣言对各国立法并未起到指导作用。2001年12月,法国、德国请求联合国拟定一项关于禁止人的生殖性克隆国际公约,联合国法律委员会开始对该主题进行审议。自此,一场是否全面禁止克隆人研究的国际大辩论拉开序幕。全面禁止克隆人试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胚胎干细胞研究,最早是在2002年2月联合国的禁止克隆人大会上,由美国、西班牙、梵蒂冈等国家提议的,但与会的德国、法国、中国等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表示只禁止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试验,不禁止以治病救人为目的的治疗性克隆研究,一时间激辩纷起。

  由于近年来相继有各种组织宣称“克隆人”已经问世,给各国带来很大冲击。一种观点认为,只有把克隆人的“漏洞”完全堵死,才能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组织和个人钻空子。因此,建议全面禁止克隆人研究的呼声日渐高涨,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德国等一些国家由原来的态度逐渐转向全面禁止人类克隆研究,其他一些原本支持治疗性克隆的国家也开始从原来的立场上退却。但分歧终究难以统一,各国当初计划拟订具法律效力国际公约的设想最终只能搁浅,三年激辩过后,只能以一项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政治宣言——《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收场。

  一直以来,中国的态度很明确,反对生殖性克隆,但不禁止治疗性克隆技术的研究。这一态度,早在2004年1月由科技部出台的《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就有明确规定。《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通过后,中国代表团对媒体表示,中国之所以投反对票,并不是反对禁止克隆人,但《宣言》文中的“禁止”一词很容易被误解为禁止包括治疗性克隆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克隆,这与中国的一贯态度不符,是中国所不能接受的。

  [要求]根据以上两个材料并查找相关资料,分析法律、科技、道德相互之间的关系。

  33、[材料]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她的抗辩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严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的观点,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对这个案件,德国法院认为“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后来的许多案件都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针对二战后德国法院面临的困境,法律实证主义代表人物哈特教授和自然法学的领军人物富勒教授爆发了一场大论战。在哈特看来,面对这种困境,除了诉诸自然法之外,我们必须面对两个选择:“其一是免除对该女子的惩罚,人们可能认为这样做是件坏事。其二是惩罚该女子,这时,人们必须面对适用溯及既往的法律的事实”。我们必须明白,当惩罚该女子时,我们只是在两个邪恶中选择其一:要么使该女子免受惩罚,要么放弃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大多法律体系都接受的珍贵道德原则。我们从伦理史上学到的唯一的知识是:解决道德难题的办法便是不要隐藏它。因此,两害之中取其轻者,应当发布一项溯及既往的法令,惩治战争期间以告密及其他手段恶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而不应宣布纳粹的法律不是法律。

  富勒教授则支持联邦德国法院的这一做法,他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内在道德”论,认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存有最低限度的道德”,如果道德水平降到某一点以下,那么就可说该法律制度丧失了其功能,因为它不能具备要求它的公民服从它的权力。法律必须:具有充分的普遍性;公开发布;是可预期的,不得溯及既往;含义明确,是可理解的;不矛盾;能够实现,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到的行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经常变动;官方行为必须与公布的规则保持一致。这八条原则被称作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一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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