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杀人偿命」是否合理?
及原因。--------------------------------------我就不知道为什么总有人觉得“杀人偿命”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和犯罪问题?关于生命权的讨论起码能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为什么总有人觉得这就是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问题?此外,把涉及价值讨论层面的TAG全部移除是什么道理?希望其他修改此题目的人能在问题日志里面好好解释下再动手,请不要随意忽视社会科学的存在,谢谢。
~~~2015.8.26更新~~~
发现很多争议是对“杀人偿命”的定义或理解不同。
如果将“杀人偿命”定义成“按照现代刑法制度应当判处死刑”,那“杀人偿命是否合理”就变得等同于“保留死刑是否合理”了。但这完全是一个不同的问题,而且对死刑是否应当保留,知乎上已经有无数讨论,完全没有必要另开一题。
如果将“杀人偿命”定义为“欠了一条命就要还一条命”,并排除正当防卫、职务行为(士兵、警察、执刑人员等)等等看起来“不算欠一条命”所以“不用偿命”的行为,那么,以下情形应当算是“欠一条命”了吧,是不是应该偿命呢:交通肇事——A醉驾撞死了B;医疗事故——医生A手术时发生不可饶恕地重大差错,导致病人B死在手术台上;安全事故——工人A违章未经检查就送电,导致工人B触电死亡;
有人说只有故意杀人才适用“杀人偿命”,OK,但故意杀人也有很多种:直接故意(对死亡结果持希望心态)VS 间接故意(对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作为” VS “不作为” ——是的,没做啥事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比如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船长未对乘客采救助措施,就被判决故意杀人罪;“既遂” VS “未遂”——如果按照“杀人偿命”,那么故意杀人未遂的就不用“偿命”了,因为人都没死嘛!根本没欠一条命。但按现代刑法,未遂仍然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如:覃玉顺强奸、故意杀人案,链接:罪行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犯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主犯” VS“ 从犯”——A和B结伙去抢劫杀人,但一个是放风的,一个是动手的,都判死刑?
还有各种各样的复杂情节,我随便说个律师博客上看到的吧:温州人陈某40岁才得子,结果发现婴儿得了脑出血等多种重病,因经济原因无力救治,且治疗了也会有严重后遗症,陈某与家人再三协商,决定放弃治疗,在一天晚上含泪将奄奄一息新生儿子抛弃江里。——故意杀人确凿无疑,一家人都该偿命才天经地义。
还有还有:“有事后救助行为”(但未成功) VS “没有救助置之不管”,是不是该一样对待?如果认为应该区分,为什么对自首的从轻减轻又无法理解?“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撕票” VS “两个人吵架动手然后其中一个恶向胆边生抄起刀捅下去”,是不是一样对待?“潘金莲、西门庆谋杀武大郎” VS “武松谋杀潘金莲、西门庆”,是不是该一样对待?“不满14周岁或者更低年龄的未成年人” VS “成年人”,是不是该一样对待?
如果“杀人偿命”作为一项制度是合理的,这些复杂情况都能用“杀人偿命”这4个字来概括和表达,那还要现代刑法干嘛。你杀了人,就偿命;你强奸了,就被别人强奸;你伤了别人的手,就让别人伤你的手;你偷了别人的钱,就没收你的家产。这样多简单。弄出什么法定量刑范围啊,罪刑相适应啊,有期徒刑啊,自首立功啊,从轻减轻啊,什么情节、性质、后果、社会危害性、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啊,搞得好多键盘侠都看不懂,一定有黑幕,必然有猫腻!!什么,国外都这样?那是不讲中国特色,而且中国不公平、有黑幕!还是不同意?别人砍了你的手,你还说不要砍他的手,我回头就专门组织一支队伍去砍这些人的手,反正被砍手的人还要来呼吁不要砍我的手呢……哈哈哈,这些人真是圣母加傻X。还有还有,这些人说不应该砍手砍来砍去的,但是蚊子只不过吸了他一口血,他就会“很宽容地”把蚊子拍死!请看看,这是什么样的卑劣行为!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更新结束~~~~
某件具体的杀人偿命案例,有可能让人们看起来是合理的,但若将“杀人偿命”作为一种制度,则它必然缺乏合理性。因为这种同态复仇无法适应复杂的社会生活实际。
比如:A实施抢劫,B正当防卫杀死了A。B要偿命吗?A故意杀害了B,B的儿子按照杀人偿命制度杀死了A,A的儿子能否再去杀死B的儿子呢?A驾驶汽车因交通事故致B死亡,A要不要偿命呢?A驾驶汽车因交通事故致B重伤,医生C在手术时发生重大医疗事故致B死亡,是A和C一起偿命呢,还是其中哪一个偿命呢?A试图故意杀死B,将B推下悬崖后离去,B因落在树上而逃生,在回家路上被C驾驶的汽车撞死。是A偿命还是C偿命呢?A被警方、检方、法官或陪审团认定为杀害B的凶手,媒体和民意沸腾,A被执行死刑后发现是错案,真凶其实是C。对A的冤死,由谁来偿命?
综上,现代刑法里保留死刑的,并不是因为“杀人偿命”这种朴素思想;不保留死刑的,也不是因为“杀人不用偿命”这种奇怪逻辑。
不要说“杀人偿命”现在没有基础了,就连“欠债还钱”都没有基础。比如:赌债等非法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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