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大要避父!2013年,陕西一起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礼记》有云:“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意思是即使亲如父子母女,也要牢记男女之别。男女异性之间,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男女授受不亲”。可在当今许多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之间失去了应有的避讳,甚至有的孩子十多岁了依旧让母亲帮忙洗澡。
“儿大避母,女大避父”从来不是说说而已,如果不能在子女成长时与他们保持距离,很可能酿成悲剧。2013年,陕西咸阳就发生了一桩,女大不避父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禽兽父亲对亲生女儿下手,从女儿小学五年级开始,整整十年时间都遭受到父亲的骚扰和迫害。
2013年,陕西咸阳秦都区警方接到了一名女性的报警,女子名叫晶晶,是咸阳农村出生的女孩。在电话里,晶晶哭着对警方倾诉,说自己遭到了QJ。警方立即追问具体情况,没想到晶晶接下来的话让民警又惊又怒。
侵犯晶晶的不是别人,正是晶晶的亲生父亲刘某。早在2002年,晶晶还是一个不满14岁的小学生,刘某就以抚摸、威胁等手段对其进行迫害。因年幼时遭到亲生父亲的侵犯,导致晶晶高中辍学打工,可她万万没想到,自己结婚了都逃不过父亲的魔爪,无奈之下晶晶选择了报警。
在咸阳秦都区的某个乡村,有这样一户农民家庭。51岁的农民刘某,作为一家之主,手里掌握着经济大权,因此他向来说一不二。刘某有妻有女,也算生活美满,可他内心却藏着一头野兽,这个不尊人伦,违背道德的恶魔,竟然对自己的亲生女儿下手。
2002年,刚刚升到小学五年级的晶晶被父亲叫到了房间。随后刘某脱掉了女儿的衣物,用手抚摸晶晶的私密部位。年纪还小的晶晶并不知道这意味着什么,只是一味的听从父亲的话,任由其摆布。
上初中后,晶晶的身体也慢慢发育起来,而刘某看到晶晶略显凹凸的身材后,压抑不住内心的欲望,强行侵犯了晶晶。此时的晶晶已经有了相关的意识和防备,她极力反抗,可惜在刘某绝对的力量面前,最后还是没能守住自己的清白。
常言道“女大要避父”,女孩到了十多岁的年纪,应该和父亲有所避讳。但或许是生于农村家庭,或许是母亲也没有意识到晶晶的遭遇,刘某和晶晶之间竟然没有任何避讳,他甚至能够随时进入晶晶的房间。
这无疑给晶晶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从初二到高一的三年,晶晶都在父亲的迫害下度过。也正是因此,晶晶患上了忧郁症,变得沉默寡言。如果是这时晶晶能够直接报警,或许还能亡羊补牢。但晶晶惧怕父亲发脾气,既不敢反抗也不敢报警,她最后选择了逃避。
高二那年晶晶辍学了,母亲不懂女儿为何要辍学打工,刘某也坚决不同意晶晶外出。可晶晶却坚决要离开这个家,只有她自己知道,打工其实只是一个借口,她真正想要离开的是父亲。
在外工作的日子竟然是晶晶最美好的时光,她意外结识了一个温柔的男青年,两人互生情愫,并顺利了结为夫妻。原本晶晶以为,自己可以彻底摆脱父亲的掌控,但2013年父亲竟然找到晶晶的出租屋。并趁晶晶丈夫外出工作时,又一次侵害了晶晶。
没有结婚之前,晶晶充其量只是一个不懂事的小女生,在面对父亲的迫害时,束手无策,不知道该怎样保护自己。但结婚之后的晶晶,早就有了法律意识,他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次,晶晶选择了报警。
2014年3月17日,秦都区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QJ罪。当地法院也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刘某狡辩称自己并没有QJ晶晶,一切都是晶晶自愿的。听到这,晶晶再也忍不住泪水,她哭喊着道出了刘某不堪为人父的残暴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在刘某对晶晶实施侵害时,晶晶有明显的反抗行为,因此刘某构成QJ罪无疑。
退一步来看,就算晶晶被迫不敢反抗,刘某同样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因为在他第一次侵犯晶晶时,晶晶尚未满14周岁,我国法律规定,与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院调查后发现,刘某从2002年到2013年连续10年时间对晶晶实施了侵犯,虽然不构成情节非常严重,也没有对晶晶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但他在晶晶14周岁前就有迫害行为,因此对其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判7年有期徒刑,时间看似不长,比不得晶晶受害的10年,但对于晶晶而言,却是一件值得欣慰的事。因为她战胜了自己内心的怯弱,不再惧怕父亲的威胁,有勇气也敢于站出来保护自己,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桩悲剧的发生,最根源还是刘某一家没有做到“女大避父”。在许多并不富裕的家庭,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受到经济来源的限制,父母能够给子女的生活空间有限,有些女儿不得不和父亲睡在同一间房。
可男女有别,父女和母子之间随着年龄的增长,必须要有一定的避讳。如果遇到慈母良父还好,可若是遇到了刘某这样的“鬼父”,就很可能引发一桩荒唐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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