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将乐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三明市未成 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 2014 〕 106 号) 和
《三明市民政局关于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县(市)和社区
的通知》(明民〔 2015 〕 107 号) 精神, 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以下
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 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监
测预防、发现报告、帮扶干预” 联动反应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络,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
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
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格局。
二、工作内容
(一)拓展救助保护工作对象。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制
度为基础,将救助保护对象延伸至本县辖区内的困境未成年人,
主要指:因监护人服刑、吸毒、 重病重残等原因事实上无人抚养
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害的未成年人;缺
乏有效关爱的留守流动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难以顺利成长的未
成年人;自身遭遇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
(二)加强监测预防基础工作。依托村(居)委会,开展辖
区内未成年人评估摸底工作, 建立本区域困境未成年人基础台账,
掌握五类困境未成年人底数和生存现状,建立未成年人基本信息
档案。在村(居)委会指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专干,承担信
息收集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事宜。建立村(居)委会未成
年人随访和定期回访制度,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遭受
侵害、或外出流浪的因素和迹象,采取主动介入、积极干预的措
施,预防侵害行为和外出流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建立多渠道发现机
制, 强化教师、 医生、 社区工作者等群体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
建立民政、公安、教育、医疗、 司法、法院、检察院、妇联等部
门信息通报制度,增强邻里及社会公众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
的报告意识, 一旦发现有侵害行为发生或发现流浪乞讨未成年人,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未成年人
采取保护措施,并根据救助需要护送其到救助保护机构、医疗机
构。有条件时设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热线,及时受理公众举报信
息。
(四)健全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困境
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标准,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调
查评估。实施分类帮扶,通过转介至相关部门或协调社会力量等
方式提供针对性帮扶服务。一是由县民政局牵头把困境未成年人
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帮扶政策;对患
重大疾病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助;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
孤儿可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二是由县教育局牵头落实留守
未成年人帮扶措施和失(辍)学未成年人助学政策。三是由县人
社局牵头实现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四是由县检察院
牵头对有轻微犯罪行为的问题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五是由县
残联牵头对残疾未成年人予以帮扶。六是由县司法局牵头落实服
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帮扶措施。
(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对象认定审核机制。一是
初步筛选。村(居)委会对摸底排查出来的困境未成年人对象进
行汇总,报救助管理站分批次进行筛选。二是建立档案。对初步
筛选帮扶对象,由救助管理站派出工作人员和专业社工进行走访
调查,并建立档案。三是调查评估。由救助管理站对帮扶对象及
其家庭人员、家庭经济能力、家庭监护等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
估报告,提出救助帮扶意见。四是转介帮扶。救助管理站根据帮
扶意见,转介相关部门进行分类帮扶。五是回访评估。救助管理
站对已采取了帮扶措施的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回访调查,评估帮扶
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为扎实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
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成立县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
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之间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共同解决开
展未成年人保护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全县未成年
人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为未成年人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保障。一是落实目标考核。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工作纳入民生工程目标考核体系。二是落实经费。县财政局要将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经费和妇女未成年人反家庭暴力救助
保护中心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下拨。慈善总会安排资
金投入,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落实
信息共享。各成员单位将各自负责的帮扶对象情况及时向领导小
组办公室反馈,便于汇总、整理和上报。四是落实机构转型。流
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转型升级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拓展工
作职能,切实承担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宣传引导、衔接转介、资源
整合、临时监护等职责。
(三)强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面向
全社会,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理念和方法,公布未成年人社
会保护热线,增强其责任意识。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助、实
施公益项目、 提供志愿服务等, 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要通过公布典型案例, 宣传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的意义和成效,
激发公众参与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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