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中道德法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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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社 | 学习对头我是个烂账但起码我懂礼貌那些哈皮觉得自己行势我就对到你笑别个要敬我一尺肯定要还他一丈好多事情真的没得必要争个输赢。 ——GAI《垃圾话》
2018年10月28日上午10时8分,重庆市万州区一辆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在万州区长江二桥相撞后,公交车坠入江中。车内共有司机及乘客15人,13人死亡,2人失联。
经调查,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18年10月28日9时35分,乘客刘某在龙都广场四季花城站上车,其目的地为壹号家居馆站。由于道路维修改道,22路公交车不再行经壹号家居馆站。当车行至南滨公园站时,驾驶员冉某提醒到壹号家居馆的乘客在此站下车,刘某未下车。
当车继续行驶途中,刘某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10时3分32秒,刘某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冉某多次转头与刘某解释、争吵,双方争执逐步升级,并相互有攻击性语言。
10时8分49秒,当车行驶至万州长江二桥距南桥头348米处时,刘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10时8分50秒,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车辆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
15条鲜活的生命,在1位乘客错过目的站1.3公里理由支撑下的无理取闹下坠入76米深的江水中,“渝F27085”在每一个人心里溅开的浪花都足够的大。汹涌的民愤席卷而来,从误解,到惋惜再到无休止的谩骂,我们心头好似压着一片裹挟着暴雨而来的乌云,雨停了,心还是漆黑沉重的。

▲车上乘客周大观离家仅348m,过了这座桥,对岸就是家
痛定思痛,我们没有GAI爷那般功力唱着歌把刘某那样的“垃圾人”给diss了,我们发现这样的事件我们再怎么坐视不理它总要发生,不在你身边,就在我身边。到最后,好人没有长命坏蛋也没有活千年,坏蛋的“自杀式行为”带着好人一起死翘翘了——社会的伤口被撕开了里头是让我们咋舌的鲜血淋漓。
伤在哪里?
如何让它愈合?
话说,你们觉得,那个与司机争吵,气愤至极向司机挥拳的刘某恶吗?不一定。一次作恶代不代表一生都在作恶。很多作恶的人,作恶之时脑子里都运行着一套歪曲的价值观为自己的恶行辩解开脱,甚至只觉得自己做了该做的事。但他们不知,这些扭曲的想法就是可能压倒骆驼酿成恶果的,最后一根稻草。正如美国人菲利普在《路西法效应——好人是如何变成恶魔的》中所言:正如历史、现实、实验中表现的那样,大多数人在面对社会力量和具体情境时,都性情大变,从“好人”摇身一变为“恶魔”。
那为何价值观会扭曲想法会顺其自然地背离公序良俗?在我看来是长期的规则意识的缺乏。我们结合肇事者刘某生前邻居对她的评价,发现好像她真没干啥违法的坏事儿,就是小心眼,脾气暴躁了一点。
这种人,我们身边还真的不少。
她就是那个你排队打饭时插你的队还骂骂咧咧的张三,就是那个在超市大甩卖时和别人抢鸡蛋抢红了眼的李四,就是那个要把单位所有厕所里的卷纸带走被发现了就原地爆炸的王二麻子。这种人,我叫它“暴躁的利己主义者”。
他们在很多蝇头小利上显得小心眼,但往往为了这些小利要违背某些社会规则秩序。不知道是不是大众的冷漠这群人尝到了甜头,脑子里的规则意识被一次又一次的践踏,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的成本似乎变得越来越低。最后,偶然发现不如意了,就是火药桶遇上了火折子瞬间要炸:横起来老天第一老子第二,不管车上多少人看着你不让我下车我撒泼打滚耍无赖,不行?那我就动手。
最让我觉得不幸的是,在万州22路公交车上,一个“暴躁的利己主义者”,遇上了一群“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不只是肇事者刘某没有规则意识,其他人对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性的漠视让我们见到了王小波式“沉默的大多数”之悲剧。

▲万州长江二桥
有些人的善良本性似乎在一个模糊的秩序体系下无法显现,不足以抵抗心底诱惑不去作恶,不足以激发理性抗拒恶行。所以我们该责怪谁呢,是这个内心规则意识发生了扭曲的“冲动的魔鬼”,还是这个秩序体系之模糊、动摇?
事发时公交车上的每个人似乎都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了看似合理的选择:刘某选择了挑衅威胁司机企图能够早点下车;车上的乘客选择了不去招惹刘某这个泼妇,以免身上沾上她嘴里吐出的脏词烂句;司机选择了和刘某互殴,想要阻止她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侵害。结果是所有人的事与愿违。
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功利的可在追求全社会“最大幸福”考虑效果的实用程度的功利主义行为动机与结果却是相悖的:当每一个人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社会的福利是在减弱的。换而言之,个人越不愿为了他人付出,群体付出的代价就越大。而此类事件的频发,本该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了,直到现在一车人的死亡,这样的代价真的是我们想要看到的吗?


我虽然不想做事后诸葛亮,但按我所能设想到的最好情况,在公交车司机冉某受到刘某的无理挑衅、谩骂和攻击时,接受冉某服务的其他乘客承担起保护冉某免受侵害的道义责任(如劝阻、制服刘某);冉某在受到刘某殴打时能想起自己的职业伦理,不与刘某互殴,多为全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考虑忍耐一下或者向乘客呼救,其实乘客和司机都并无法律风险的。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类事情真的可以简单点,没人敢站出来,究其原因,无非是太冷漠以及怕惹事,但我们显然更提倡下面的做法:






如果是你在那辆公交车上,你会怎么做?不是任何一次冷漠都会安然无恙,公共安全关系到的,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不作壁上观,而是尽力地阻止事态的恶性发展,不光是为自己,也是为了他人。
李斯特说过:“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
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一些单纯用道德规制不了问题往往会使用更为强力的法律来解决。虽然不是所有的道德问题都会上升到用法律解决的高度,但需要大家理解的是,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并不是两套完全没有交集的规范体系,“道德入法”的说法也并不准确,这两套体系并行才是目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最合理的方式。
重庆坠车事故发生后,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勇写的《274份公交车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裁判文书分析》一文显示,274份司法文书中适用缓刑案件143件,占52.18%。如此可见,一系列社会严峻问题的催生难说其中是否涉及到了法律对其规制不到位的情况。以往类似案例发生时,如果没有引起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注和对相关责任人的严格追究,我们能不能说:法律和道德,就不溯及既往了?

▲香港公交上的标语足以让我们深思
01问:肇事女乘客刘某犯罪吗?答:依据刘某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主观态度,其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15条第一款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或者构成刑法第115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今即使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因为“行为人死亡”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02问:与刘某互殴的冉某犯罪吗?答:如果司机是有意选择报复刘某或与其他同车人同归于尽导致其失控,就可能认定为上面第一条罪名;如果司机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认为能够轻易避免的,可能认定为上面第二条罪名。当然,行为人同样死亡而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03
问:因刘某造成的事故,刘某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赔偿吗?(回复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张武举老师)答:乘客刘某的身份较为特殊。刘某是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乘客,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是,依据《合同法》30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6条相关规定,刘某对自己的死亡结果有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可以不承担或减轻对刘某的侵权赔偿责任。
04
问:司机的死亡还能算工伤吗?(回复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张武举老师)答:如果司法机关最终认定冉某行为系故意犯罪,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15条和16条的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反之,冉某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均可能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和人道主义原则,给予司机一定的经济补偿。
最后,悲剧已经发生,这是美丽山城忘不了的创伤,也是15名遇难者家属乃至13亿国民永远忘不了的:因为一个人错过了一站,导致一车人错过了一生。


▲打捞现场的遇难者家属
我愿逝者安息,也愿意去反思,但我同样有着未灭的心头火与迷茫,“垃圾人”也是社会中的一份子,当我下次遇见这群人,我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在合规的情况下修理他们。写到最后,最好是,能够给大家一点启发,我们在倡导什么,我们能做些什么以及,我们失去了什么。

▲遇难者家属微信截图
编辑 | 从迅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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