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伦理范文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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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 行政伦理 组织和个人

  1.公共行政伦理的来源和涵义

  公共行政对于中国社会来说是一舶来词汇。最早的文官出现在英国,叫做“宫廷的仆人”。以“仆人”定位公务员,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之后,便有一个更需明晰的问题――在为主人服务的时候,需要秉承哪些服务理念,遵循哪些行为规范。此时,行政伦理以一个职业伦理的形象展现出来。与此同时,“为谁服务”的问题则体现出行政伦理的价值角度。

  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行政主体为确保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和民主性而在行使公共权力进行公共政策制定、公共事务管理、公共服务提供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总体伦理准则和规范,以及所应确立和坚持的道德价值取向”。[1]公共行政伦理体现的是一种行政精神,是公务行政中正义、奉献、责任、利他的精神和品德的具体表现。

  公共行政的作为一种管理实践,它的核心内核为职业价值取向,最初出发点的层面上解决行为的动机和理想;更外一层表现为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如公仆精神,奉献精神,服从精神等;进一步外化为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而具体到公务员的工作上表现为公务员某一职业行为。因此,做一件事情的动机是最行动最根本的初始起点,同样,研究公共行政的初衷和行政理念是非常具有价值的。正如著名哲学家康德曾指出,“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并不是随之而来的结果所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所构成。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情,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2.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

  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并非一种强制行约束规范,也不是伴随公共行政发展的社会历史性价值追求,而是从公共行政诞生伊始,公共行政伦理的品质就天然内生于公共行政的本质。公共行政的伦理品质包括公平正义、责任意识、协调与利益整合、服务精神等。

  2.1公平正义

  从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角度来看,公共性是指政府的公共所有的属性。公民个体让渡一定的私人权利组成国家权利,因此,政府存在的目的与合法性就在于维护与保障公民的权利。正如哈贝马斯所所言:“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它之所以具有公共性,是因为它肩负着为全体公民谋幸福这样一种使命”。[2] 因此,与以效率价值为导向的市场制度不同,政府终极的价值目标应当是公平正义。政府的权力运行中应秉承“以人为本”的权利本位理念。由此也决定了,政府不仅要为人们表达公平正义的渴望提供广阔的渠道,而且要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引下的公共性,就是要有效地增进和公平地分配社会公共利益。正如罗尔斯所言,“在一个由公众承认的政治正义观念加以有效调节的秩序良好社会里,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3]

  继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的二分理论后,行政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从此逻辑起点出发,在此之后,马克斯?韦伯精心打造的官僚理论在技术层面上将威尔逊的思想赋予更多的实践意义,使公共行政走向专业化、科学化,此后新公共行政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典型代表,将公共行政价值追求从片面追求效率变为公平前提下的效率。社会公平正义是公共行政的价值精神,是维持社会和谐团结的黏合剂,是保证社会信任的基石。在传统公共行政中,经济和效率是衡量政府绩效的最为重要的指标,而新公共行政运动以来,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公共行政理应考量的指标,社会公平正义是管理者的职责所在,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2.2责任意识

  行政责任既是一种政治责任,又是一种道德义务。在西方威尔逊、古德诺政治行政二分法作为逻辑起点开始,政治与行政两分成为可能。在公民让渡自己部门个人权利的同时,不仅授出权力,也赋予了责任。行政人员必须明确何者当为,何者不当为,意味着公务人员必须按照授权者的意图来行使权力。关于责任的论述,康德在其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写道“: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为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或成就……即使这一意志完全没有力量实现它的目的,即使它付出了最大努力却仍然一事无成……它也仍然像一颗珠宝一样因其自身的缘故而意义发光,就像那些本身就拥有完整价值的食物一样。”行政过程中,政府组织和单一公务人员之间的最基本关系也表现为授权关系,公务人员拥有权力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作为行政个体的公务人员,客观方面要对上级、公众和法律负责,在主观方面要对责任有着明晰清醒的自我认知。

  2.3协调与利益整合

  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具体实施者,在行使具体行政行为时难以厘清各个部门职责边界,部门利益与具体的行政事务运行过程中常常有所冲突。处理职责边界容易产生摩擦、推诿等现象,因此,应进一步明确府部门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及相应职能,进一步协调整合部门利益,政府公务员作为人民公仆,造就行政伦理公正、廉洁的价值基础。

  2.4服务精神

  服务精神是公共行政的和本质要求,公民个人让渡部分权利组成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权力,作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服务人民的精神,诸如积极公仆意识、奉献精神、自我牺牲精神以及爱国主义精神等。作为政府公务人员,一方面,公共行政的组织应始终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对公众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做出快速有效的回应; 另一方面,公共行政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崇高的道德修养,既服务好人民,又以榜样和楷模的形象展示于社会公众。

  行政伦理包括组织制度层面的行政伦理和行政工作人员个人的行政伦理。组织制度层面的行政伦理着眼于整个组织,正如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所说“社会基本结构方面的不平等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应该成为社会正义原则的最新适用对象。而且,社会体系并不是超越人类控制的不可改变的体制,而是人类活动的一种类型”。因此,基于良善正义的制度是正当行政伦理得以存在的根本环境。因此,作为政府组织必须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度建设来确保公共组织的拥有正向的行政文化氛围,同时也需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公民精神培养,使得群众和政府工作人员都具备较高行政文化修养,实现政府负责任,公民文化不断向前发展的良性互动的政府体制,建构中国的行政伦理文化。

  参考文献:

  [1]曹望华.国内公共管理伦理学研究综述[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

  [2][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人员;道德思考;伦理意识

  随着的落马,又一个贪腐集团浮出水面。十三中全会之后,有大批中央和地方的官员被调查,被撤职。一方面,这些官员的曝光显示了以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积极打击腐败,重塑党内正气的坚定决心,此举深得民意,为舆情满意度最高位;另一方面,如何从源头杜绝腐败或不道德、违法行为的产生,而非在伤害了公民和国家利益之后再惩罚,值得我们深思。

  从行政伦理学角度看待我国官员一系列违法行为,我们发现我国不道德公共行政人员通常有如下特征:在步入公务员队伍初期,常常是踏实肯干,尤其是日后在仕途上有所成就的官员在转身成为公共行政人员的一开始大都是兢兢业业地工作,成绩为大家共睹并深受认可;待人接物也及其谦和恭敬,心胸也较宽广。但在经历长期的公职工作之后,有不少人会变成贪腐集团的一员,坦然地做出一些不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满足私人利益。公共行政人员是怎么一步又一步沦为被舆论谴责,被法律惩罚的人呢?

  一、公共行政人员面临的伦理困境

  每一个公共行政人员在步入岗位之后都会面临许多伦理困境,组织的利益、上级的利益、自己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常常会发生冲突。冲突发生后如何进行伦理思考,进而采取符合自身世界观、价值观又不损害自身利益的行动是一件费脑经的事情。

  (一)权力冲突

  所谓权力冲突是指,从外部强加给我们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力(权力来源于诸如法律、组织上级、民选官员和公众等),这两种或以上的权利对我们的行为要求是不相容的,处在这当中的我们会感到烦闷。毕竟,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从小的听话服从教育使我们的血液里对于级别高的人或者说对于自身有约束力的人或权威有一种天然的敬畏和顺从。

  公共行政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上级、上级的上级和人事制度规则等之间直接或间接的冲突。韦伯说在官僚制中“公务官员的荣誉在于自觉执行上峰命令的能力,就像这命令与自己的信念想法完全一致。即使他认为这命令有错,在抗辩之后,如上峰仍坚持己见,他也应该执行。缺乏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道德纪律和自我克制,整个机构就要陷于瘫痪”①。但绝对服从领导常常会使人迷失,甚至构成共同犯罪。

  这个时候,我们本能的考虑是自身利益最大化或者自身损失最小化。在一次又一次面临权力的冲突,为了自保,我们会暂时性的忘却入岗时的誓言,并最终彻底忘却,把岗位作为给自我牟利的工具。誓言在可能出现的各种困境中被消磨地失去了原来的颜色,只剩下为了自我利益而做出选择的无奈,并最终无奈成为自然和必然。

  (二)角色冲突

  每一个人在这个社会上都扮演着许多角色,例如:一个女人通常都会承担女儿、母亲、妻子、媳妇儿的角色,每个角色所面临的角色期待是不同的。这里所谓的角色冲突是指,一个公共行政人员在组织内部所扮演的角色(组成部分)之间发生的冲突,比如:作为组织一员的内部角色与应对外部压力扮演之间,同级之间的内部角色与上级下属的内部角色扮演之间。

  这种角色冲突在公共行政人员的日常工作中,也不少见。在角色冲突的后面,普通的行政人员通常会忽略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也很难意识到自己正处在道德困境之中。其实,这些角色冲突本可以好好利用来鼓励并系统地培养责任能力,并进而改善决议、法令、奖赏、人际关系训练和组织发展策略。现实的情况是,角色的冲突常常为投机者所利用,以达到获得自身的某种利益的目的。

  (三)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我们自己的个人利益和我们作为公共行政人员的义务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在公共行政人员的工作中更为普遍和常见。在利益冲突中,利益与职责之间、个人至上主义的本能出现和组织制度框架之间有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这里的利益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当然,也包括情感、社会地位、权力、社会关系、成见、个人福利、别人的福利和社会认同。斯莫尔曾得出结论:将纯粹的、完全的个人利益从公共利益中区分开来渐渐变得越来越困难。因为这些利益是重叠的、不再具有可分性,关于对错、喜恶的老式标准也变得不合时宜了。这也是为了个人利益而从公共资源中攫取金钱和权力等“部分人类生存条件”。

  再看最近沸沸扬扬的落马,查看的生平事迹,我们发现,出生于贫困之家的周在少年时期相当懂事,学习、待人接物各方面都很优秀,并且与同学的相处很大气,在刚参加工作后,对于脾气不好,爱较劲儿的下属也未曾刁难或穿小鞋,周生活简朴,也没有架子。直到其到中央政治局工作后,周家开始了发家的路径:拿人钱财,给人消灾,通过卖官,或者说情,安排工作等等来发家致富。在得到一些资本后,又开始动用政治关系来经商、搭建自己的权力联盟等。一步一步走的很稳,周也顺利地爬到了中国权力的顶峰。我想当年的周的内心应该是及其明亮的,但是明亮的内心也敌不过一年又一年处在道德困境之中,并渐渐地迷失了自己当年的世界观、价值观,最终迷失了自己。

  再看这三种公共行政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冲突,我们发现这些冲突构成的道德困境对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是一种考验,但是很多时候工作会消磨公共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或者在公共行政人员形成自己的伦理意识之前,世界观、价值观就已经在日常工作中的道德困境中被遗忘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古人之言被深深印在大脑里,公职人员忘记自己在享有公职权力,履行公职义务之前和之后最本质的身份是公民,本就是自己工作的成果享受者,权力的最终来源也是公民。可是这样的觉悟很少被公职人员带到工作中去。这种“健忘”也反映了公共行政人员伦理意识的缺乏。

  二、我国公共行政人员伦理本能分析

  当今我国公务员的选拔都是由考试决定,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选的优秀人才。这些立志于公务员事业的青年才俊择业的目的并非都是贡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把我国建设成繁荣富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更多的理由如下:首先,父母的期望;第二,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公共行政人员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第三,公务员行业的相对稳定性,高于所在地区平均水平的工资,不错的养老待遇等更是吸引了很多的人。这种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入职期望多少为后面越走越偏埋下了伏笔。

  当然,我愿意相信每一个公共行政人员在刚入职的头几年都是积极的完成上级的任务。这里又有一个问题:伦理自主性的缺乏。对上级的惟命是从会造成下属判断能力的降低,对于每一项任务,公共行政人员很难会多想一点,对于原因、后果不计。更多地把可能存在的后果客观地呈现给上级,才有利于上级下一步做出更正确的决策。这也是公共行政人员责任感的体现。

  长此以往,处在政府系统工作的行政人员形成干好自己“分内事”,维护自己个人利益,不要多管别人的事情的习惯性思维。此时,责任的冲突有可能唤醒在公共行政人员大脑深处的世界观、价值观,使他们在纠结的同时,审视自己内心的道德规则,这其实是一个重新进行自我认知,成为负责任的公共行政人员的绝佳机会。在这一道德思考过程中,公共行政人员可以发挥自身的道德想像力,设想上级、同事、外部压力等可能的后果,在不伤害或最小伤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采取维护组织利益、公民利益的措施。个人主义至上是人类的本能,却不是必然。通过有意识的思考,公共行政人员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成为负责的公务员。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在库珀的行政伦理学理论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公共行政人员承担着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包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基础的义务关系包括对组织的上级负责、对下属的行为负责,对民选官员负责,最重要的是对公民负责,理解他们的需求和利益。这些关系很容易理解,从实践性角度也能够做到,但同时也需从伦理角度,诸如:公正、平等、自由、诚实、慈善、隐私、人性尊严等价值观和原则也要做出合理的解释才是完整的负责任的行为。

  公共客观行政责任来源于法律、组织的规则和制度框架、工作描述以及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等。经过时间的检验,外部的约束也随着时代的改变进行了完善。当然,对于那些超出了公共行政人员权力范围的问题,我们在交给上级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多的将那些对决策有必要的信息传递给上级,这对于上级或者说整个组织做出负责任的行为都是很关键的。

  主观责任是公共行政人员有关自己的情感和价值观的责任。这些主观责任主要影响了公共行政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发挥。这些主观责任原则的形成和来源于外部的客观责任相关,同时也反映了公共行政人员自身的情感、习性的需要。在客观责任一致或很少有变化或约束力不强的时候,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主要受主观责任影响。此时的主观责任具有控制和引导公共行政人员作出符合内心信仰和自我形象的行为。也就是说,在达到能够满足客观责任所要求的结果的同时,采取能够满足内心价值观和自我认同感的方法。

  四、行政伦理意识

  面对纷繁复杂的事件、组织的制度、上级的要求、社会的期待和自我内心价值观的呼唤,做出令最多数人满意的行动是对公共行政人员的自觉伦理意识的要求。所谓伦理意识,我认为是指,公共行政人员在面对外部强加的压力时,能够自觉有效分析后果,运用符合自己道德原则的行为方式去达成客观责任。这种伦理意识受公共行政人员本身价值观的影响,在一次次任务的达成过程中,伦理意识也在一点点逐步形成。此外,还有一些因素也会导致伦理意识的形成。

  外部的压力是用来约束公共行政人员的不道德或者违法行为的。我国已有《公务员法》用来给公共行政人员的行为设定一个最低限度;此外,组织的制度,岗位行为规范等书面性可参照的文件都为公务员的行为设定了一个可操作的范围。公共行政人员的所在的组织文化对这种意识的形成有很重要的正相关作用。作为有主观能动性的自由人,公共行政人员具有能够有效使用自由裁量权的能力,正确、坚定的价值观可以培养公共行政人员裁决过程中的自信感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自觉感。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一个公共行政人员会形成自己的道德原则,并通过一次次的“实战演练”不断加深加强自身的判断能力。在面对道德困境的同时,自觉运用自身的伦理意识、道德准则,你的伦理意识越坚强,你就有越大的把握战胜冲突,获得自我认同。

  每一个公共行政人员都会经历不断成长的过程,公务员面临诸多内心的考验和伦理的挑战。明确自己的身份与责任,坚定自己的价值观和伦理意识,有助于公共行政人员在仕途上不迷失,在正确的路途上走稳走远。

  [注释]

  ①[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M]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6页。

  [参考文献]

  [1][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罗德钢:行政伦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2.

  [3][德]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M]北京.三联书店1998.

  [4][美]詹姆斯.雷切尔斯:道德的理由[M].杨宗元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李承宗:伦理学视野下的当代中国现实理论问题[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伦理;中国;西方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224-02

  一、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

  所谓公共行政伦理,指的是“在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以实现公共行政价值为目的而用来调节公共行政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特定公共行政关系的应然性要求和伦理性规范”[1],其实质是处理“官”与“民”之间关系的伦理规范。当前,世界各国日益重视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因为公共行政的伦理德性、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政府主导下的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建设,并进一步制约和影响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方方面面。

  西方的公共行政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从最早期的法国政治家罗伯斯庇尔提出‘美德是政府的最高管束者’后来华盛顿倡导‘行或道德是民主政府之源’再到凯恩斯学说确立起‘德人政府’统观,在调和阶级冲突的原则下始终没有滑离过伦理道德轨道”[2]。而在权力问题上,西方从不“侈谈对人的信任”,而是倚重宪法的锁链来约束行政官员的行为。建立在制度和法治之上,西方官民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契约关系,“官”对“民”负责,以民为本。

  而在中国,由于长期奉行重道德自律、轻制度外约的行政伦理教化模式,极大地制约了基本制度伦理优势的发挥,与此同时,对官员人性弱点正视不够、制约不力而引发的伦理问题不断加剧,官民矛盾进一步恶化。而近三十年的“社会转型期所带来的规范‘真空’和追求财富正当性的释放,使中国公共行政官员更加陷于前所未有的行政伦理冲突或困惑之中”[3]。这几年出现的暴力拆迁、官二代现象等现实问题直接拷问政府的公共行政伦理问题。

  这些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那么中西公共行政伦理现状差异背后的原因何在,本文试图以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分析为突破口,对由这些核心观念而引发的中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进行比较,在中西传统社会中探寻中国公共伦理缺失的深层原因并对转型期中国如何加强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提出理性的建议。

  二、中西传统公共行政伦理追溯

  中国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植根于中国古代以农耕为“本务”,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的特殊的自然经济土壤之中的,农业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很不发达,人们的生活圈相对集中,活动范围较为固定,交往空间相对局限,人们形成以“血缘关系”为轴心的人际关系网络,“血缘制下的氏族成员以一定的宗法上的身份出现,持有特定的称谓和名分,在人之上有血亲关系和‘礼’,人的行为是由‘礼’规范的”[4],相应也形成了与这种农业性社会相适应的以血缘人伦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和伦理政治。血缘以及由此推展开去的私人关系和“面子”便成为中国行政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人情主义,而人情主义排斥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其实质就是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

  再者,“从西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力倡性善论,中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儒、佛、道三教的融合,至宋学产生,性善论成为中国人的普遍信仰”[5]。性善论强调人的本质是善的,“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就可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6]。此外,它也为“德治”的实施设计了一条“以德行仁”、“为仁由己,由己而人”的王道路径,形成了“内圣外王”的治国理念。这些观念对人性表现出过于乐观的自信,它们把社会调控的机制主要看做是人的仁心自觉与意志自律,认为社会没有必要设立防人之恶的各种规范,与其立法设刑,不如强化道德,从而忽视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进一步导致贤人政治,形成皇权与官吏崇拜,从而造就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治传统。

  无论是血缘人伦关系基础上的伦理政治还是对性本善的人性假设,事实上,中国的传统公共伦理强调的都是一种仁政和礼治,是一种德治主义――以情理为基础,强调“关系本位”的人情网络而非法律上的公正平等性;以内倾文化的挖掘为重点,过于强调贤人政治,导致中国人长期以来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对最高权力进行制度化、法制化的约束,权力信仰代替法律信仰;以亲缘等级为内容的人治抑制了契约意识的萌芽,“官本位”色彩浓厚,民众缺乏个体的自我意识和独立意识,尊卑有序的臣民意识阻碍了现代民主观念的发展。

  正是受中国这样一种传统公共伦理观念的影响,现代的行政明显缺乏法律规范和民主意识,“民本位”思想色彩黯淡,催生了很多社会问题。

  与中国传统行政相异趣,四通八达的海上便利交通条件,造就了西方较早商业贸易和发达的商品经济,受自由贸易、平等交换、互惠互利、尊重规则和惯例等市场精神的重要影响,人们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崇尚民主和法治。与此同时,对于经济利益关系的计算及经济活动的安全性、可预测性关注,使人们更加感到法律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安排和技术设计,法律便成为人们的一种信仰,自然便产生了对自由、平等、权利及契约的法律保障意识,因此西方的传统公共行政伦理是建立在法律的规范和契约关系之上的,公民与政府之间形成的是一种政治法律关系,而不是靠血缘的纽带来维系的伦理关系。民主政治以个人为本位,以法律维护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为血缘、亲缘情感所支配、诱导。

  此外,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他们认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必然也会暴露出其自身的“恶”性,正是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法制,从外在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受到他律。

  总之,由商品经济建构的契约意识和民主观念以及基于性本恶人性假设上的法治观念建构了西方传统行政伦理的基石,并由此衍生出法律制约权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民本位思想等西方现代公共伦理的重要原则,是一种民主政治。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对中西传统公共伦理思想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西方的民主政治及为政以法的思想对中国现代公共伦理建设具有很大的启迪意义,然而西方的公共行政伦理缺乏中国传统伦理“德治”文化所包含的人文情怀。基于这种考虑,我们要做的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方面要继承中国传统关于注重道德自律的合理成分;另一方面更要借鉴国外的法治精神,强化公共伦理制度的他律性。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中国的公共伦理建设。

  首先,要加强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伦理规范建设,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一方面,我们要加强伦理立法,通过制定具体的公共行政伦理法规,加强伦理规范建设,使其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要建立专业的行政伦理管理机构。中国至今没有专业的行政伦理组织机构,也没有整合相关的力量,应该借鉴西方各国经验,建立专业的管理机构。如“日本在人事院设立国家公务员伦理审查会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7];“英国则在内阁办公室建立了正当性和伦理小组专门负责行政伦理事务,将伦理机构设在内阁办公室。”[8]

  其次,要重视行政官员的行政职业伦理教育和行政职业伦理意识的培养,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考试录用制度,开展常规的培训工作,建设完整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合理的晋升机制和薪酬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尤其要重视对公务员的行政伦理培训,可通过伦理讲座、专题讨论、楷模示范、发放行政伦理手册等多种方式,让伦理道德内化为公务员的个人操守。

  最后,设立官方与民间的行政伦理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推动权力沿着透明化的轨道运行。除了自律和外律,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也是必不可少的。比如“加拿大就建立了监察办公室,任命具有独立调查权的监察官员,加之,信息披露和隐私方面的立法,强化对政府的有效监督,对廉政建设和行政伦理建设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9]。当然,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还在于强化行政伦理监督的独立性。解决监督的独立性问题,是中国行政伦理建设和廉政建设至为关键的环节,尤其是对一把手的监督。

  四、总结与思考

  通过中西传统核心观念的对比,总结而言,加强中国公共行政伦理建设应该“内外兼修”。从“内”的话,应该注重中国传统公共伦理思想的传承,为政以仁,为政以德,同时借鉴西方的契约意识和民本位的思想,加强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教育,使这样一种教育和培训常规化、日常化,而不是靠运动式的“德性培养”。

  但是,行政伦理规范的制定也应当重视把握“道德分寸”,不是要求越高越好,而是越切合实际越好。对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应实事求是,分层次提出不同的要求,维护政府官员和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要兼顾个人、集体、国家三方面利益,既不能人为拔高,又不能混同于一般民众,唯有这样,中国的公共行政伦理建设才更具可行性。

  参考文献:

  [1] 冯务中.构建和谐社会与公共行政伦理的模式选择[J].理论导刊,2008,(3):48.

  [2] 罗自刚.公共行政伦理及其补救――来自政治委托理论的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23.

  [3] 刘伟.社会转型期领导干部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与整治[J].理论探讨,2005,(5):115.

  [4] 汪瑞.城邦与血缘氏族制──略论中国古代社会与希腊社会的差异[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2):5.

  [5] 赫铁川.“性善论”对中国法治的若干消极影响[J].法学评论,2001,(2):20.

  [6] 孔凡宏.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2,(8):54.

  [7] 张成福,杨兴坤.行政伦理建设:来自日本的经验[J].公共管理,2009,(3):10.

  [8] 张成福,杨兴坤.英国行政伦理建设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公共行政论坛,2009,(10):27.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4篇

  摘要:公共行政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新时代的产物。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公共行政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论或美德论等的传统论域之中,须从制度基础层面做出澄清才能获得共识,从而保证公共行政伦理的有效进行,这正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也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伦理涉及的是行政活动的价值导向之类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价值导向一经确认就可以成为政府内全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整体价值目标,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由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在西方始于?.0世纪80年代,随之出现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吁求。与前者相比,公共行政伦理突出的是公共性、公众性和社会性,制度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还扩展到市民社会、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更大的范围,它将行政的“统治”(8}’~})改造成“治理”(gover-~),力图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控制方式转向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可以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宜的制度理念不仅构成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前提,其本身也成为公共行政伦理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依照行政学首创者威尔逊的设想,将政治与行政区分开可以保证行政队伍的稳定、行政活动的专业化以及行政程序的持续性,这是基于他对政治包含不同层面活动形式的深刻洞察。他认为民选的代表(政客)通过政治程序决定政府应采取何种方案,行政官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这些方案。也就是说,将政策的制定与政策的执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由两类人群分别去担当。所以,他主张,一旦一个机构的使命得到确立,立法机关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预算,那么政治过程便结束了,行政过程也随之开始。(Wilson,1887)在他看来,行政活动的本质就是实施决策。不难看出,威尔逊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印记,简单地将行政活动当作纯粹技术化的活动,行政人员必须完全摈弃个人好恶,持价值中立立场进行工作。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几十年政治/行政二分的实践证明,完全无视价值和道德原则的行政人员是冷冰冰的行政工具,不仅无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反而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公共行政兴起后,人们开始转变观念,越来越强调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价值信守的责任,否则,公权就容易沦为私利的手段,行政活动就会背离其初衷。而且行政活动决策,即政府公共决策是根本不同于私人决策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私人决策的后果最终是私人自己来承担,但公共决策的后果最终却要由公众来承担。一个有钱的人如何支配他的钱只是一个私德问题,但政府官员如何支配财政预算就不能仅仅出于他个人的偏好,而必须服从公共意志。

  如何明确公共意志,通过什么途径保证行政活动所追求的正是公共意志呢?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将之归于宪法,因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理念和人民愿望,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只有经过宪法的检验才是恰当的,这就是理念。

  思想的源头是近代启蒙思想,即对专制的警觉和对民权的张扬。当时的一些思想先行者意识到封建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公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任意支配,所以提出了“法治”(theruleoflaw)的思想。法治的鼓吹者主张法律必须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则,法律必须由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来制订。早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取得发动战争所需的征税权,不得不与领主们达成妥协而在《大》上签字,这一成为西方世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件本身直接引申出的理念,因为它为王权(以后就扩展为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权限等)的范围立下了界标,肯定了公民个人独立并受切实保护的法定权利,通过合约、协商的形式来表达最低限度的最广泛共识,对这种共识的尊重、服从就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和平演变”、“权利斗争”之类政治进步和社会演进的全新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西方许多学者在行政伦理研究方面做出了探索,提出了有关公共行政道德基础、清晰而简明的主张。例如,贝(Bailey,1965,p263)认为“公共组织中最基本的三个道德品质是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平”。威尔伯(YorkWillbern,1984,p102)则考察了公共服务的道德性,提出“公共官员的道德水平可以划分出六个类型或六个层次”,它们是:忠诚和服从法律、调节利益冲突、坚持服务取向和程序公平、履行民主责任、信守公共决策制订的伦理规范、维持各集体和社会协调的伦理规范。库拍(TerryCooper,1987)则主张正义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在善,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广泛的自治、责任、正当程序、追求完善等要求。沃斯雷和格鲁特(WorthleyandGrurnet,1983)建议公共服务系统的价值包括法治、义务、效率、自主、责任、能力、客观和公平。无论如何,他们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构成了西方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行政可上溯到民国时期。此前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只有“家政”或“朝政”,而无行政。一方面因其事务主要局限于少数官宦和皇室成员,广大民众无缘接近,存在高度封闭性甚至神秘性;另一方面因其毫无章法或鲜有章法,或有政而不行,或行所非政,结果,因人设位,政因人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太大,无法用理性预先推知朝廷或皇帝或官员的行为,同时他们的也不总是以追求效率化为目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无从产生。

  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政府时,洞悉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之弊端,力主采取欧美民主方式组建国民政府,与此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由于当时普通国人政治知识匾乏,不识民主为何物,甚至他们鲜有对公共事务、政治活动的兴趣,所以,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三步走的方案。首先由革命的军人以武装手段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确立革命军人的统领地位。在训政阶段,则通过开展新式教育,在民众中传播先进理念,使民主深人人心。在民众习得民主、自由等新思维之后,时机成熟,便可实行“”。

  然而,孙中山弹精竭虑,英年早逝,现代行政的实践成了未竟事业。后因军阀混乱,变异的“军政”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的初衷。统一中国后,为控制各地军阀,不得不强化军政,对民众也不强调训政,迟迟不肯向迈进,终于酿成1931年前后由一些开明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民主大讨论。胡适等人明确提出推行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民众也在其间感受的影响。如果非要等条件成熟,民众完全开化,则遥遥无期也。他们迩不无深刻地指出,民国政府推迟的实质就是避而固守训政甚至退化至军政而已。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开始了行政实践,充分总结了中国历史教训以及政权的失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若干论述加以实践化运用,开始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革新,创造了新天地。例如颁布了若干法案、条例,将军队、党政、民生等活动纳人到依法而治的框架下;普及文化知识,提高识字率,增强民众参政能力;广开言路,吸纳民主人士的参与;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推广活动,许多基层群众第一次被组织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并着手恢复国民经济。要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工业国,不得不采取国家主义的体制。行政政权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抵达民众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最终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党领导下的行政结构也得以正式形成,行政与政治高度融合,行政与党政密不可分,这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将政治理想、党政道德价值贯彻下去,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行政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此,逐渐设置了相对排斥性的限制条件,从而导致行政活动“政治化”和行政队伍“精英化”。参与到政府机关的人们只是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他们经过了党的各级组织的考核,获得了党组织或党的领导人的信任,一些阶层的人群,如工农子弟、转业军人等更由于出身的优势和个人经历的“清白”而获得青睐。此外,为了有效地推动现代化进程,作为新中国行政的经济基础,国家又实行了农村贴补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并由国家担当起组织生产、销售、分配等职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

  在近30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意识到了现存的行政体制对市场、对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进行了多次改组、重塑,并展开了较为深人的行政机构改革。然而,不可否认,成效远比预期的小。若做横向比较,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行政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为公共行政伦理设置切实可行且有足够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其实,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分赃制、寡头制、黑金政治等也曾困绕他们多年,但随着逐渐确立起理念的核心地位,公共行政伦理才走上了正轨。美国学者库拍就曾指出,作为一门有前景的学术事业同时也获得了学院研究认可的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不会早于20世纪70年代。迟至90年代才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他总结认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20年间美国及西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著述主要关心如下七个主题:公民身份和民主理论、德性、建国思想和宪法传统、行政组织的背景、伦理教育、哲学理论和运用、道德认知发展等。

  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是其社会职能的体现,这样的社会职能又受制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体系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在当代有三种主要形式:(1)在党政一体的制度设计中,公共行政人员主要是政治的代言人;(2)在普遍民主的政体中,公共行政人员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者;(3)在代议制政府下,公共行政人员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者。我国正在实施的包括政体分开的行政改革力图突破党政一体的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又要避免代议制政府的动荡,因此,行政改革的目标是确认普遍民主的政体,但在中国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由于“委托人缺席”,不存在完备的委托关系,这就容易导致公共行政活动缺少制度激励,使得普遍民主的政治理念追求仅仅维系于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之上,必然变得非常脆弱。这就回到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安排的问题上。

  可以说,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不明,这就意味着行政伦理的主体定位不清,也正是角色不明或错位才导致了公共行政活动中不道德现象的大量发生。

  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有令人满意回答的问题。由于制度基础不明确、不切实,这就给行政活动留下了太大的伸缩空间,造成了行政活动的随意性。效益和功利这样的可视、易于量化的目标就受到各级政府和行政人员们的追捧。其实,关于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的问题在思想史上始终存在争论。目的论者认为,政绩是最主要的,而道义论者调符合道德原则或人类普遍认可的规则的行为才是有价值的。行为效果在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价值谱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要支柱是其政绩,但若仅仅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驱使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择手段,这就根本背离了公务活动的初衷,所以必须对政绩进行价值引导,给出经过道德辨思的政绩观。

  “狭义的公共行政往往只注重效率和经济等管理层面的价值。广义的公共行政,除了重视管理的价值之外”,还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和爱国主义等的价值〔’〕。“当我们在政府活动中使用效率和经济这样的词语时,公共行政人员就置于将这些词语转化成如下的行动过,即有意或无意地反复强调经济理性,把它视为全部活动的预定推论。……如果他们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公共事务就成为手段性的了,因而任何意义上的公共善都被降低为一系列个人偏好的某种功利结果。”[z]公共决策单一以是否有利于经济成长为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不惜牺牲国民健康、生命安全、环保以及社会正义—这可能是我们近20多年来的最大教训。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公共行政伦理在我国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官员甚至高级官员并没有自觉地将伦理价值目标、社会道德风尚、公众道德需要等转化为衡量公共行政活动的重要参数。片面强调经济效率、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的结果是在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存在庸俗唯物论倾向,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伦理考量被遗忘。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公共行政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新时代的产物。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公共行政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论或美德论等的传统论域之中,须从制度基础层面做出澄清才能获得共识,从而保证公共行政伦理的有效进行,这正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也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伦理涉及的是行政活动的价值导向之类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价值导向一经确认就可以成为政府内全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整体价值目标,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由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在西方始于?.0世纪80年代,随之出现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吁求。与前者相比,公共行政伦理突出的是公共性、公众性和社会性,制度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还扩展到市民社会、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更大的范围,它将行政的“统治”(8}’~})改造成“治理”(gover-~),力图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控制方式转向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可以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宜的制度理念不仅构成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前提,其本身也成为公共行政伦理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依照行政学首创者威尔逊的设想,将政治与行政区分开可以保证行政队伍的稳定、行政活动的专业化以及行政程序的持续性,这是基于他对政治包含不同层面活动形式的深刻洞察。他认为民选的代表(政客)通过政治程序决定政府应采取何种方案,行政官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这些方案。也就是说,将政策的制定与政策的执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由两类人群分别去担当。所以,他主张,一旦一个机构的使命得到确立,立法机关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预算,那么政治过程便结束了,行政过程也随之开始。(Wilson,1887)在他看来,行政活动的本质就是实施决策。不难看出,威尔逊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印记,简单地将行政活动当作纯粹技术化的活动,行政人员必须完全摈弃个人好恶,持价值中立立场进行工作。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几十年政治/行政二分的实践证明,完全无视价值和道德原则的行政人员是冷冰冰的行政工具,不仅无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反而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公共行政兴起后,人们开始转变观念,越来越强调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价值信守的责任,否则,公权就容易沦为私利的手段,行政活动就会背离其初衷。而且行政活动决策,即政府公共决策是根本不同于私人决策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私人决策的后果最终是私人自己来承担,但公共决策的后果最终却要由公众来承担。一个有钱的人如何支配他的钱只是一个私德问题,但政府官员如何支配财政预算就不能仅仅出于他个人的偏好,而必须服从公共意志。

  如何明确公共意志,通过什么途径保证行政活动所追求的正是公共意志呢?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将之归于宪法,因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理念和人民愿望,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只有经过宪法的检验才是恰当的,这就是理念。

  思想的源头是近代启蒙思想,即对专制的警觉和对民权的张扬。当时的一些思想先行者意识到封建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公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任意支配,所以提出了“法治”(theruleoflaw)的思想。法治的鼓吹者主张法律必须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则,法律必须由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来制订。早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取得发动战争所需的征税权,不得不与领主们达成妥协而在《大》上签字,这一成为西方世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件本身直接引申出的理念,因为它为王权(以后就扩展为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权限等)的范围立下了界标,肯定了公民个人独立并受切实保护的法定权利,通过合约、协商的形式来表达最低限度的最广泛共识,对这种共识的尊重、服从就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和平演变”、“权利斗争”之类政治进步和社会演进的全新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西方许多学者在行政伦理研究方面做出了探索,提出了有关公共行政道德基础、清晰而简明的主张。例如,贝莱(Bailey,1965,p263)认为“公共组织中最基本的三个道德品质是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平”。威尔伯(YorkWillbern,1984,p102)则考察了公共服务的道德性,提出“公共官员的道德水平可以划分出六个类型或六个层次”,它们是:忠诚和服从法律、调节利益冲突、坚持服务取向和程序公平、履行民主责任、信守公共决策制订的伦理规范、维持各集体和社会协调的伦理规范。库拍(TerryCooper,1987)则主张正义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在善,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广泛的自治、责任、正当程序、追求完善等要求。沃斯雷和格鲁特(WorthleyandGrurnet,1983)建议公共服务系统的价值包括法治、义务、效率、自主、责任、能力、客观和公平。无论如何,他们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构成了西方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行政可上溯到民国时期。此前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只有“家政”或“朝政”,而无行政。一方面因其事务主要局限于少数官宦和皇室成员,广大民众无缘接近,存在高度封闭性甚至神秘性;另一方面因其毫无章法或鲜有章法,或有政而不行,或行所非政,结果,因人设位,政因人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太大,无法用理性预先推知朝廷或皇帝或官员的行为,同时他们的也不总是以追求效率化为目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无从产生。

  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政府时,洞悉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之弊端,力主采取欧美民主方式组建国民政府,与此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由于当时普通国人政治知识匾乏,不识民主为何物,甚至他们鲜有对公共事务、政治活动的兴趣,所以,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三步走的方案。首先由革命的军人以武装手段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确立革命军人的统领地位。在训政阶段,则通过开展新式教育,在民众中传播先进理念,使民主深人人心。在民众习得民主、自由等新思维之后,时机成熟,便可实行“”。

  然而,孙中山弹精竭虑,英年早逝,现代行政的实践成了未竟事业。后因军阀混乱,变异的“军政”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的初衷。统一中国后,为控制各地军阀,不得不强化军政,对民众也不强调训政,迟迟不肯向迈进,终于酿成1931年前后由一些开明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民主大讨论。胡适等人明确提出推行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民众也在其间感受的影响。如果非要等条件成熟,民众完全开化,则遥遥无期也。他们迩不无深刻地指出,民国政府推迟的实质就是避而固守训政甚至退化至军政而已。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开始了行政实践,充分总结了中国历史教训以及政权的失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若干论述加以实践化运用,开始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革新,创造了新天地。例如颁布了若干法案、条例,将军队、党政、民生等活动纳人到依法而治的框架下;普及文化知识,提高识字率,增强民众参政能力;广开言路,吸纳民主人士的参与;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推广活动,许多基层群众第一次被组织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并着手恢复国民经济。要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工业国,不得不采取国家主义的体制。行政政权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抵达民众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最终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党领导下的行政结构也得以正式形成,行政与政治高度融合,行政与党政密不可分,这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将政治理想、党政道德价值贯彻下去,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行政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此,逐渐设置了相对排斥性的限制条件,从而导致行政活动“政治化”和行政队伍“精英化”。参与到政府机关的人们只是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他们经过了党的各级组织的考核,获得了党组织或党的领导人的信任,一些阶层的人群,如工农子弟、转业军人等更由于出身的优势和个人经历的“清白”而获得青睐。此外,为了有效地推动现代化进程,作为新中国行政的经济基础,国家又实行了农村贴补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并由国家担当起组织生产、销售、分配等职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

  在近30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意识到了现存的行政体制对市场、对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进行了多次改组、重塑,并展开了较为深人的行政机构改革。然而,不可否认,成效远比预期的小。若做横向比较,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行政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为公共行政伦理设置切实可行且有足够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其实,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分赃制、寡头制、黑金政治等也曾困绕他们多年,但随着逐渐确立起理念的核心地位,公共行政伦理才走上了正轨。美国学者库拍就曾指出,作为一门有前景的学术事业同时也获得了学院研究认可的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不会早于20世纪70年代。迟至90年代才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他总结认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20年间美国及西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著述主要关心如下七个主题:公民身份和民主理论、德性、建国思想和宪法传统、行政组织的背景、伦理教育、哲学理论和运用、道德认知发展等。

  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是其社会职能的体现,这样的社会职能又受制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体系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在当代有三种主要形式:(1)在党政一体的制度设计中,公共行政人员主要是政治的代言人;(2)在普遍民主的政体中,公共行政人员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者;(3)在代议制政府下,公共行政人员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者。我国正在实施的包括政体分开的行政改革力图突破党政一体的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又要避免代议制政府的动荡,因此,行政改革的目标是确认普遍民主的政体,但在中国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由于“委托人缺席”,不存在完备的委托关系,这就容易导致公共行政活动缺少制度激励,使得普遍民主的政治理念追求仅仅维系于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之上,必然变得非常脆弱。这就回到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安排的问题上。

  可以说,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不明,这就意味着行政伦理的主体定位不清,也正是角色不明或错位才导致了公共行政活动中不道德现象的大量发生。

  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有令人满意回答的问题。由于制度基础不明确、不切实,这就给行政活动留下了太大的伸缩空间,造成了行政活动的随意性。效益和功利这样的可视、易于量化的目标就受到各级政府和行政人员们的追捧。其实,关于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的问题在思想史上始终存在争论。目的论者认为,政绩是最主要的,而道义论者调符合道德原则或人类普遍认可的规则的行为才是有价值的。行为效果在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价值谱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要支柱是其政绩,但若仅仅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驱使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择手段,这就根本背离了公务活动的初衷,所以必须对政绩进行价值引导,给出经过道德辨思的政绩观。

  “狭义的公共行政往往只注重效率和经济等管理层面的价值。广义的公共行政,除了重视管理的价值之外”,还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和爱国主义等的价值〔’〕。“当我们在政府活动中使用效率和经济这样的词语时,公共行政人员就置于将这些词语转化成如下的行动过,即有意或无意地反复强调经济理性,把它视为全部活动的预定推论。……如果他们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公共事务就成为手段性的了,因而任何意义上的公共善都被降低为一系列个人偏好的某种功利结果。”[z]公共决策单一以是否有利于经济成长为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不惜牺牲国民健康、生命安全、环保以及社会正义—这可能是我们近20多年来的最大教训。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公共行政伦理在我国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官员甚至高级官员并没有自觉地将伦理价值目标、社会道德风尚、公众道德需要等转化为衡量公共行政活动的重要参数。片面强调经济效率、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的结果是在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存在庸俗唯物论倾向,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伦理考量被遗忘。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公共行政;行政责任;官纪;伦理道德

  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6-0145-02

  为加强公共服务伦理规范制度建设,引导公职人员严格自律,美国国会1978年通过了《政府伦理法》,详细规定了政府一定官职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建立了独立检察官等机构督促法律的落实;1989年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改革法》,把《政府伦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工作人员,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1]此外,OECD国家也致力于公共道德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许多国家亦有公务员伦理的法律。

  公共行政学术史学家沃尔多认为,公共行政在其最初的十年中为了寻求效率而只关心技术问题和科学问题,回避了价值和道德问题,这样做既是不现实也是不适当的。行政学家罗伯特·登哈特认为公共管理不仅关乎专业技术,也重视公共服务的道德追求。

  在当今公共行政领域,充满了暧昧的伦理环境,道德的言论越来越少,我们既缺乏一致认同的道德准则,也缺乏对道德追求的关注。社会学家涂尔干曾言:“假如没有目标的话,即使我们大步迈向前去,亦将无所寸进。”面对21世纪,我们面临着道德秩序重建的严峻挑战。[2]23

  一、行政伦理的涵义

  公共行政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3]4

  “行政伦理是指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规范的总和,他是维持行政管理活动参与者之间,即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机关(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等的合理、正当关系的原则和规范”1。

  二、行政伦理的内涵

  (一)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

  行政学家怀特的行政伦理思想主要体现在他对“官纪”——行政官员风纪问题的研究上。他认为,随着现代人事行政观念的更新,行政官员的风纪关系着行政管理的成败,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目标。

  怀特指出:“官纪者,乃表现于行政人员热望、忠诚、合作、竭力负责及以服务为荣之精神也”2。官纪可分为高尚的官纪和衰微的官纪。高尚的官纪能激励行政人员的积极性,保持官界纯净,能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好素质,能免除各种私利情事,从而使组织及其成员能够克服通常难以克服的障碍。

  (二)斯塔林的行政责任思想。

  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认为,回应、弹性、一致、稳定、廉洁、慎思、守法、负责等价值表述可用“责任”一词作为概括,用以表达人民对政府的价值期待。具体而言,行政伦理责任的内涵有以下方面:

  第一,回应。回应一词是指公共组织快速了解民众的需求,不仅包括“回应”民众先前表达的需求,更应洞识先机,以前瞻主动的行为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民众常常批评政府行动迟缓、犹豫不决、无能为力,便是指政府的回应力不够。

  第二,弹性。公共管理者在制定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不可忽略与政策目标的实现有关的团体、地方性的或者情景的差异。政府所面对的是公众,而不同人的需求、认知与偏好不可能完全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无法用同一尺度对待所有的事情。因此,政策的规划和执行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同因素,不可死板。

  第三,胜任能力。责任同样要求公共政策的规划和执行应受到客观标准的指引。行政行为必须谨慎,不能草率,必须考虑后果,不能顾前不顾后。政府的行为必须有效率、有效能。在某种程度上,最糟糕的腐败便是政府的无能。

  第四,正当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正当法律程序的精义在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简言之,政府必须依法而治,而不是肆意而治。在当今,正当法律程序随着行政程序立法的发展,已经广泛进入行政管理领域,成为制约行政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此外,斯塔林还提出公共行政伦理责任的内涵包括负责,即负责的意义在于当行政人员或政府机关有违法、失职的事情发生时,必须要有人对此负责;廉洁,即一方面是指政府要坦白公开,即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的某些阶段要公开,接受外界的监督。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的公共管理者不能利用权力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等一般民众大多赞成或喜好政府具有的特性。[4]352-353

  三、公共行政伦理与道德提升的途径

  行政学家罗森布鲁姆认为把外在取向和内在取向的监督方式相结合可以为当前公共行政伦理与责任问题提供一个较好的混合选择模式。[5]422-433所谓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即来源于行政人员自身之外的规范力量,从外部限制和约束其行为。内在取向的监督方式即由一系列公务人员自己内心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组成的,他们是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

  1.加强行政伦理法制建设。

  法律和法规是将外在取向的监督方式以固定的、有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主要形式,为公共行政人员面临和解决伦理冲突及困境设定了一些一般性的限制,界定了公务人员行为的最低标准。

  伦理立法对公职人员基本伦理道德和权限范围进行规范,通过对有违伦理道德和超出公职人员权限范围的活动进行制裁,可以惩戒侵犯人民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对其他行政人员起到警戒与提醒作用。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7篇

  公共行政 主观责任 责任伦理

  一、公共行政责任研究的主观责任阈限及导致的责任伦理的追问〖HT〗

  任何责任都是主观属性与客观属性的统一,从其特点来看,一方面,任何责任都是一种社会意识,他首先具有主观性的特征。面对责任,人们既可以承担,亦可以推卸,其关键在于人的选择,人们对责任的认同即主观责任意识。从责任的主观属性角度来研究公共行政责任常常是西方行政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视角。在行政科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的两位学者卡尔?弗瑞德里奇和芬纳关于主观责任表述为,忠诚、良心以及认同,它是行政人员对责任的感受,主观责任的实现源于行政人员的内趋力,即行政人员的责任伦理自主性。

  公共行政责任伦理是对公共行政责任的伦理考量和道德追问,是公共行政人员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集中表现,是对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要求的内化而形成的行政品格和行为自觉,是从深层伦理角度对公共行政实践的认知和把握。公共行政责任伦理要求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无条件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没有什么“为了……所以要负责任”的逻辑。在中国历史上,范仲淹的“居庙堂之高则忧其民,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顾炎武的“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等,都是行政责任伦理精神的生动写照。

  二、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确立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1.理论依据:权责统一

  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公民的委托,所以理所当然应该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并以保障公民的权益。促进公民福祉为宗旨。正如潘恩所说:“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取的权力都是篡夺,政府权力来自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因此,作为权力的受托者、人的政府和公共行政人员应当明确:不是人民为了政府而存在,而是政府为了人民而存在。人民是权利主体与权力的委托者,自己只是权力的受托者与人。人民授予政府及公共行政人员多少权力,相应的也就赋予相等的责任,这就是权责一致的原则。

  2.现实依据

  (1)角色冲突造成的伦理困境

  在现代社会中,处于社会环境中的行政人不再将自己的身份认同为某一角色或某些角色,而是复杂的人际网络关系系统中相互关联的角色群,美国行政伦理专家特里?L?库帕在他的《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中认为,由于行政人承担着多种角色,各种角色相关的责任之间经常发生冲突,从而使任何履行责任的行为都成为一个相当困难的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行政人可能是某部门的主管,某人的下级或是上级、父母、儿女、配偶、邻人、合伙人等。

  (2)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服务冲突造成的伦理困境

  在实际行政行为选择中,经常会遇到上级意志与群众意志不统一的情况。这样,行政人就处于对“上”负责和对“下”服务的两难境地。这时,效忠组织的行政人道德要求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伦理要求,就会构成对行政人行政选择的严峻考验。这样的选择,并不是轻而易举的。大多数时候,行政人是以上级的的要求和命令为第一考虑的要件,而放弃对公民的最终责任。这必然会引发我们对行政责任伦理的重新思考。

  (3)利益冲突造成的伦理困境

  利益冲突,即行政人个体利益、行政组织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产生的冲突。一方面,行政人掌握着凌驾于一般人之上、代表公共意志、公共利益的权力,要求行政人在形式公共权力是,以公共原则行事,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行政人又是欲望动机和利益的“综合体”,具有“经济人”的属性,希望通过行政供职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行政人在行使公共权力时,可能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偏离“忠实公共人”的要求。

  以上,只是简单的分析了行政责任冲突的集中情形以及责任失落的表现。如果要合理的有效地解决这些冲突,就要求公共行政人员理顺权力关系,重新界定角色,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最终完成为公民利益的庄严使命。这必须依赖于公共行政人员个人伦理自主性的提高,因此行政责任伦理才是解决这些冲突的最根本的保障。

  三、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实践途径

  1.加强法律体系的责任伦理理念的渗透

  在法律体系中渗透行政责任伦理的基本理念,包括在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条文中,在执法者的执法过程中,在公民的守法教育中,以及对立法、执法的法律监督体系中都可以渗透行政责任伦理的基本理念。

  2.建构行政管理体系的责任伦理监管机制

  (1)建立伦理监督机构,保证责任伦理的实现

  (2)实行行政奖惩制度

  通过实行行政奖惩制度,使行政人“守德受益,缺德受损”。从而起到惩恶扬善作用。

  3.完善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责任教育体制

  要使行政人成为一个有道德追求和责任感的人,就要加强对行政人的教育和培训。通过他们,培养承担行政责任的浓厚的行政氛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要注重继承和弘扬传统行政职业道中的精华。

  4.增强公共行政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在现代复杂的政府体系中,任何完善的外部机制都不可能包揽公共行政过程中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在更多的时候,必须依靠行政人的内在伦理道德准则进行“自我裁决”,发挥行政人的伦理自主性。

  5.营造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组织氛围

  良好的组织文化可以为行政人的伦理发展提供一种良好的人文环境,并且能够促进其符合社会公德和公民利益的道德行为和道德习惯的养成。

  总之,要确保公共行政责任伦理的实现,不仅要建立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机制,而且要重视行政伦理教育,加强行政认得伦理自主性。另外,还有保持一股持之以恒的精神,连续的、理性的和独立的践行公共行政责任伦理。

  参考文献:

  [1]库珀.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M](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2]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中国法制现代化沉思[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公共行政伦理的出现是一个新时代的产物。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公众需求的多样化,公共行政伦理不能仅仅停留在规范论或美德论等的传统论域之中,须从制度基础层面做出澄清才能获得共识,从而保证公共行政伦理的有效进行,这正是目前中国公共行政的薄弱环节,也应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伦理涉及的是行政活动的价值导向之类的根本问题,这样的价值导向一经确认就可以成为政府内全部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日常行为的整体价值目标,影响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所做出的决策和行动。由行政向公共行政的转变在西方始于?.0世纪80年代,随之出现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吁求。与前者相比,公共行政伦理突出的是公共性、公众性和社会性,制度基础不再是传统的行政机关或政府官员,还扩展到市民社会、公民团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更大的范围,它将行政的“统治”(8}’~})改造成“治理”(gover-~),力图将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控制方式转向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向互动。可以说,良好的制度设计和适宜的制度理念不仅构成了公共行政伦理的前提,其本身也成为公共行政伦理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

  依照行政学首创者威尔逊的设想,将政治与行政区分开可以保证行政队伍的稳定、行政活动的专业化以及行政程序的持续性,这是基于他对政治包含不同层面活动形式的深刻洞察。他认为民选的代表(政客)通过政治程序决定政府应采取何种方案,行政官员则负责具体执行这些方案。也就是说,将政策的制定与政策的执行划分成不同的类型,由两类人群分别去担当。所以,他主张,一旦一个机构的使命得到确立,立法机关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预算,那么政治过程便结束了,行政过程也随之开始。(Wilson,1887)在他看来,行政活动的本质就是实施决策。不难看出,威尔逊的思想反映了当时科学主义思潮的印记,简单地将行政活动当作纯粹技术化的活动,行政人员必须完全摈弃个人好恶,持价值中立立场进行工作。但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几十年政治/行政二分的实践证明,完全无视价值和道德原则的行政人员是冷冰冰的行政工具,不仅无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反而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公共行政兴起后,人们开始转变观念,越来越强调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价值信守的责任,否则,公权就容易沦为私利的手段,行政活动就会背离其初衷。而且行政活动决策,即政府公共决策是根本不同于私人决策的,其最大区别在于,私人决策的后果最终是私人自己来承担,但公共决策的后果最终却要由公众来承担。一个有钱的人如何支配他的钱只是一个私德问题,但政府官员如何支配财政预算就不能仅仅出于他个人的偏好,而必须服从公共意志。

  如何明确公共意志,通过什么途径保证行政活动所追求的正是公共意志呢?西方人(特别是美国人)将之归于宪法,因宪法是根本大法,体现了国家理念和人民愿望,所有人的所有诉求只有经过宪法的检验才是恰当的,这就是理念。

  思想的源头是近代启蒙思想,即对专制的警觉和对民权的张扬。当时的一些思想先行者意识到封建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权力分配的极端不公以及有权者对权力的任意支配,所以提出了“法治”(theruleoflaw)的思想。法治的鼓吹者主张法律必须合乎自然的普世原则,法律必须由自由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机构来制订。早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为取得发动战争所需的征税权,不得不与领主们达成妥协而在《大》上签字,这一成为西方世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这一事件本身直接引申出的理念,因为它为王权(以后就扩展为行政权力和官员的权限等)的范围立下了界标,肯定了公民个人独立并受切实保护的法定权利,通过合约、协商的形式来表达最低限度的最广泛共识,对这种共识的尊重、服从就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提供了“和平演变”、“权利斗争”之类政治进步和社会演进的全新方式。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西方许多学者在行政伦理研究方面做出了探索,提出了有关公共行政道德基础、清晰而简明的主张。例如,贝莱(Bailey,1965,p263)认为“公共组织中最基本的三个道德品质是乐观、勇气和仁慈的公平”。威尔伯(YorkWillbern,1984,p102)则考察了公共服务的道德性,提出“公共官员的道德水平可以划分出六个类型或六个层次”,它们是:忠诚和服从法律、调节利益冲突、坚持服务取向和程序公平、履行民主责任、信守公共决策制订的伦理规范、维持各集体和社会协调的伦理规范。库拍(TerryCooper,1987)则主张正义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最核心的内在善,实现正义的过程伴随着广泛的自治、责任、正当程序、追求完善等要求。沃斯雷和格鲁特(WorthleyandGrurnet,1983)建议公共服务系统的价值包括法治、义务、效率、自主、责任、能力、客观和公平。无论如何,他们都坚持了这一基本理念,构成了西方公共行政伦理的制度基础。

  中国现代行政可上溯到民国时期。此前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只有“家政”或“朝政”,而无行政。一方面因其事务主要局限于少数官宦和皇室成员,广大民众无缘接近,存在高度封闭性甚至神秘性;另一方面因其毫无章法或鲜有章法,或有政而不行,或行所非政,结果,因人设位,政因人出,随意性和偶然性太大,无法用理性预先推知朝廷或皇帝或官员的行为,同时他们的也不总是以追求效率化为目标。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无从产生。

  孙中山先生创立民国政府时,洞悉中国传统封建王朝之弊端,力主采取欧美民主方式组建国民政府,与此同时,他也深刻意识到由于当时普通国人政治知识匾乏,不识民主为何物,甚至他们鲜有对公共事务、政治活动的兴趣,所以,需要采取渐进的方式,孙中山提出了“军政”、“训政”、“”三步走的方案。首先由革命的军人以武装手段旧制度,建立新政权,确立革命军人的统领地位。在训政阶段,则通过开展新式教育,在民众中传播先进理念,使民主深人人心。在民众习得民主、自由等新思维之后,时机成熟,便可实行“”。

  然而,孙中山弹精竭虑,英年早逝,现代行政的实践成了未竟事业。后因军阀混乱,变异的“军政”背离了孙中山先生的初衷。统一中国后,为控制各地军阀,不得不强化军政,对民众也不强调训政,迟迟不肯向迈进,终于酿成1931年前后由一些开明知识分子所掀起的民主大讨论。胡适等人明确提出推行本身就是一个学习过程,民众也在其间感受的影响。如果非要等条件成熟,民众完全开化,则遥遥无期也。他们迩不无深刻地指出,民国政府推迟的实质就是避而固守训政甚至退化至军政而已。

  中国共产党早在延安时期就开始了行政实践,充分总结了中国历史教训以及政权的失误,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若干论述加以实践化运用,开始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革新,创造了新天地。例如颁布了若干法案、条例,将军队、党政、民生等活动纳人到依法而治的框架下;普及文化知识,提高识字率,增强民众参政能力;广开言路,吸纳民主人士的参与;进行广泛的群众动员,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推广活动,许多基层群众第一次被组织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全面执掌国家政权,并着手恢复国民经济。要在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基础上建立先进的工业国,不得不采取国家主义的体制。行政政权全面渗透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抵达民众日常生活的全部领域。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最终确立起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党领导下的行政结构也得以正式形成,行政与政治高度融合,行政与党政密不可分,这一方面可以顺利地将政治理想、党政道德价值贯彻下去,另一方面又可以强化行政人员的队伍建设,为此,逐渐设置了相对排斥性的限制条件,从而导致行政活动“政治化”和行政队伍“精英化”。参与到政府机关的人们只是那些政治上可靠的人,他们经过了党的各级组织的考核,获得了党组织或党的领导人的信任,一些阶层的人群,如工农子弟、转业军人等更由于出身的优势和个人经历的“清白”而获得青睐。此外,为了有效地推动现代化进程,作为新中国行政的经济基础,国家又实行了农村贴补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模式,并由国家担当起组织生产、销售、分配等职能,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

  在近30年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充分意识到了现存的行政体制对市场、对变化了的社会生活的不适应,进行了多次改组、重塑,并展开了较为深人的行政机构改革。然而,不可否认,成效远比预期的小。若做横向比较,我们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行政的滞后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究其根源在于缺乏为公共行政伦理设置切实可行且有足够稳定性的制度基础。这是我们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其实,西方公共行政伦理建设也并非一帆风顺,分赃制、寡头制、黑金政治等也曾困绕他们多年,但随着逐渐确立起理念的核心地位,公共行政伦理才走上了正轨。美国学者库拍就曾指出,作为一门有前景的学术事业同时也获得了学院研究认可的公共行政伦理学的研究不会早于20世纪70年代。迟至90年代才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他总结认为,70年代至90年代的20年间美国及西方行政伦理学的研究著述主要关心如下七个主题:公民身份和民主理论、德性、建国思想和宪法传统、行政组织的背景、伦理教育、哲学理论和运用、道德认知发展等。

  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是其社会职能的体现,这样的社会职能又受制于不同的公共行政体系的制度安排。概括地说,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定位在当代有三种主要形式:(1)在党政一体的制度设计中,公共行政人员主要是政治的代言人;(2)在普遍民主的政体中,公共行政人员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者;(3)在代议制政府下,公共行政人员是各种利益的协调者。我国正在实施的包括政体分开的行政改革力图突破党政一体的模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行政制度又要避免代议制政府的动荡,因此,行政改革的目标是确认普遍民主的政体,但在中国的公共行政活动中由于“委托人缺席”,不存在完备的委托关系,这就容易导致公共行政活动缺少制度激励,使得普遍民主的政治理念追求仅仅维系于公职人员的思想觉悟之上,必然变得非常脆弱。这就回到了我们在上文中提到的政府安排的问题上。

  可以说,当代中国公共行政伦理不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共行政人员的角色不明,这就意味着行政伦理的主体定位不清,也正是角色不明或错位才导致了公共行政活动中不道德现象的大量发生。

  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是什么?这是一个难以有令人满意回答的问题。由于制度基础不明确、不切实,这就给行政活动留下了太大的伸缩空间,造成了行政活动的随意性。效益和功利这样的可视、易于量化的目标就受到各级政府和行政人员们的追捧。其实,关于行政行为的最终依据的问题在思想史上始终存在争论。目的论者认为,政绩是最主要的,而道义论者调符合道德原则或人类普遍认可的规则的行为才是有价值的。行为效果在公共机构和公职人员的价值谱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现代国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主要支柱是其政绩,但若仅仅为了追求政绩,可能会驱使相当部分行政人员不择手段,这就根本背离了公务活动的初衷,所以必须对政绩进行价值引导,给出经过道德辨思的政绩观。

  “狭义的公共行政往往只注重效率和经济等管理层面的价值。广义的公共行政,除了重视管理的价值之外”,还强调公民精神、公正、公平、正义、伦理、回应性和爱国主义等的价值〔’〕。“当我们在政府活动中使用效率和经济这样的词语时,公共行政人员就置于将这些词语转化成如下的行动过,即有意或无意地反复强调经济理性,把它视为全部活动的预定推论。……如果他们以这样的方式进行行政活动,公共事务就成为手段性的了,因而任何意义上的公共善都被降低为一系列个人偏好的某种功利结果。”[z]公共决策单一以是否有利于经济成长为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不惜牺牲国民健康、生命安全、环保以及社会正义—这可能是我们近20多年来的最大教训。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公共行政伦理在我国仍未引起足够重视,许多官员甚至高级官员并没有自觉地将伦理价值目标、社会道德风尚、公众道德需要等转化为衡量公共行政活动的重要参数。片面强调经济效率、提高物质财富的增长的结果是在公务员队伍中普遍存在庸俗唯物论倾向,在公共行政过程中伦理考量被遗忘。

  公共行政伦理范文第9篇

  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离不开行为主体即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的伦理思考。虽然在日常公共行政实践中,很少有人表现出对基本价值观的长时间的艰苦思考,但是,这并不表明政府在做出公共行政行为选择的过程中,抛弃了其内在的理性的选择逻辑。

  关于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可以分为既相互明显区别又相互密切联系的四个层次,它们是表达层次、道德规则层次、伦理分析层次和后伦理层次。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选择就是在这四个层次中展开。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一个层次是“表达层次”。在日常公共行政行为中,表达层次仅仅是就一些公共行政问题或公共行政事件表达自己的情感,多数情况下表现为一种自我的抱怨,比如“夹在上司和组织中间,我该怎么办才好呢?”“政府组织中的人际关系让我不知所措!”这些情感的表达,很多情况下是没有经过思考的、自发的、包含着公务员个人好恶的,或许也是公务员价值判断的最常见的形式。这一层次的伦理思考既不需要提供有关公共行政事态的证据和详细的事态描述,也不会为公共行政事态的解决提供理性的处理方法。但是,根据这些情感表达是由谁发出的和达到何种强烈程度,可以成为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下一步进行系统和理性选择处理公共行政问题方式的起点。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二个层次是“道德规则层次”。这是严肃提出公共行政问题并予以严肃回l答的第一个层次。从这一层次开始思考、指出与公共行政问题相关的行为方式并开始评估各种可能的办法及其后果,其依据往往是被政府奉为道德指导准则的规则、格言、谚语,例如“以诚待人”、“做一名人民的公仆”、“永远为公众服务”,等等。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往往在最初的情感表达过后,一方面思考可替代的公共行政行为方法及其可能性后果,另一方面将道德规则运用于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中,通过公共行政行为与道德规则的比照,对公共行政行为做出判断。虽然这中间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理性和系统的思考过程,但总的来说,还是有限和零碎的。在基于实际公共行政后果和对道德规则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大多数的公共行政行为选择会在这一伦理思考层次完成。

  公共行政伦行为伦理思考的第三个层次是“伦理分析层次”。当可利用的道德规则无助于解决具体的公共行政问题或者相互冲突时,就需要对道德规则进行基本的再思考。在一般的、常规的公共行政行为中,不需要进行这种基本的对道德规则的再思考。然而,有时候所面临的公共行政问题非常复杂、没有先例或者影响范围太大,以至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需要反思常规行为标准中所隐含的伦理准则,即进入伦理分析层次。例如,“以诚待人”,在特定场合可能不妥,“诚”不一定要求“永远说真话”,可以将“说真话”加以限定,可以将这个准则变通为“除非会严重地伤害无辜的第三者,否则永远说真话”,这样“以诚待人”就避免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因为说真话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在这个伦理思考层次,不仅需要对冲突的公共行政价值观进行审查,以揭示这些价值所支配的相互排斥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而且需要将抽象的公共行政价值观陈述为直观的伦理准则,以便将一种价值观和对应的公共行政行为方式联系在一起,然后将具体的公共行政行为准则应用到公共行政伦理问题的解决中去。在伦理问题中的对抗性价值被确认并被明确地转化为准则后,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便会依其重要性进行排序,选择更为重要的价值观所对应的具体公共行政行为,从而做出选择。能够做出这种选择的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也随之达到了道德上更加自觉、更加自如的程度。

  公共行政行为伦理思考的第四个层次,亦即最后一个层次,是“后伦理层次”。如果在伦理分析层次还是不能够得出必需的公共行政伦理准则和可替代的办法,那么就需要进入这个最为基本的哲学思考层次。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共行政行为的伦理思考不会达到这个层次,因为这个层次是政府组织以及公务员对自己世界观的认识,即对政府的存在价值的认识。例如,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务员要求自己以诚待人,却遇到不少人以怨相报,那么,他还坚持以诚待人吗?如果他遵守以诚待人的道德是以别人同样以诚待他为条件,那么,在他没有遇到以诚待他的人时,他是否还会以诚待人呢?若他坚持一如既往地以诚待人,而不论别人怎样对待他,以诚待人的道德规则对他来说,就成为了人生的理想和信念,他就达到了后伦理层次。也就是说,只有面临全面的理想和信念危机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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