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强奸案,8万块钱就能和解?不可能的,这辈子都不可能和解的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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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鲁山县检察院的描述,这个案子在移送未成年人犯罪检察科之后,检察官倾注了不少心血——又是给双方家属做思想工作,又是为受害者联络心理咨询师,最终通过当地调解委员会,让嫌疑人和受害者家属“自愿”签订和解协议书;同时,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让小赵终得取保候审。

  于是乎,果然,网友们纷纷怒了:花了8万块钱事情就搞定了,还回学校上学了,没事了。这还有公平吗?还有王法吗?还有正义吗?

  

  我这还指望检察院帮我伸张正义呢,结果强奸案也能和解,能冰释前嫌的?

  当然,这都是不可能的!鲁山检察院其实早在2018年7月24日就以涉嫌强奸罪对该犯罪嫌疑人批准了逮捕。

  这个事件在网络上持续发酵,大家纷纷质疑法律到底是保护“施害者”还是“受害者”的时候,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这一案件的情况通报。

  

  其实,事情并没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样,违法犯罪可以靠八万块钱就能轻松“疏通”“搞定”的。最大的错误还是在于鲁山县检察院宣传上的粗糙与缺乏同理心。

  检察院一味自我表扬,没有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的尊重与同情,被大家骂上一骂,一点也不冤枉。这位初中生的一时冲动并非仅仅是“犯错”而已,他是“违法”。而且后面说“冰释前嫌”更是不妥。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不是当事人可以“私了”,“搞定”的,需要走正规的法律程序。

  中国目前并没有制度上的“刑事和解”,只是检察院促成受害者家属与犯罪嫌疑人家属达成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的和解”之后,待案子到了法庭,法官会酌情轻判。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个孩子很可能会被判一个缓刑,所以在取保候审的时候就先让他回去上课了。但并不代表他违法之后交了钱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那为什么还要对“施害者”进行心理疏导,还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呢?法律到底是保护“施害者”还是“受害者”?

  是这样的,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会出现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情况。在故意伤人罪、强奸罪这种重型犯罪中尤为常见。这样下去被害人除了能看到犯罪嫌疑人坐了几年牢之外,得不到任何的赔偿。

  所以有些时候,检察官会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督促”: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悔罪、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话,在审判环节是可以得到从轻处理的。

  这样既能让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且积极悔罪,早日返回社会,也能让受害者获得一笔经济上的赔偿。法律自然还是要保护好人的,但也要让人有改过的机会。

  至于“冰释前嫌”。

  还是让法律的归法律,道德的归道德。不要总想着能“钻空子”,“递条子”,大家都遵纪守法,社会才能安定和谐。

  各位家长们,对于这样的事情,你怎么看?

  你觉得犯罪嫌疑人赵某被判轻了吗?你觉得检察院这样宣传失职吗?你觉得我们的法律公平吗?

  欢迎留言和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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