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介绍、强迫、引诱、容留卖淫通通违法!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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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被告人谢某亮、谢某荣、谢某康、杨某强、王某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多次强迫未成年人(其中两名未成年人未满十四周岁)卖淫,并介绍卖淫女卖淫,共获取非法利益3600元。期间,谢某亮强行与一名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此外,谢某亮纠集谢某荣、谢某康及杨某强等人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五被告人多次实施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判决情况

  2019年4月25日,瑞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亮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斗殴罪等判处被告人谢某荣、谢某康、杨某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七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斗殴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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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刑事庭

  原标题:《【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介绍、强迫、引诱、容留卖淫通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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