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发布的4起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典型案例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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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佳佳强迫卖淫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第1号

  2013年10月24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佳佳,化名“王江”,男,汉族,1986年8月2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201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王佳佳分别伙同邹雨、王梦云(均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先后将被害人王某(女,时年16岁,亦是同案被告人)、周某某(女,时年18岁)、张某某(女,时年20岁)、王某某(女,殁年17岁)骗至广东省河源市,采用殴打、恐吓、逼写

  欠条、拍裸照等方式强迫上述被害人卖淫,卖淫所得全部由王佳佳等人支配。

  其间,17岁的王某某一直拒绝卖淫,并趁人不备给家人发短信求救被发现,

  王佳佳等人用衣架、橡胶棍、皮带等工具殴打王某某,并采用罚跪、泼冷水、

  勒令头顶矿泉水瓶等方式虐待王某某。王某在王佳佳的要求下参与看管王某

  某。同年11月2日,王佳佳殴打王某某后,两次用皮带绑住王某某的双手将

  其吊在卫生间的横梁上。次日,王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强迫卖淫期间,

  王佳佳等人还扣留了四名被害人的手机,从张某某处劫取现金500元,并劫

  取张某某、王某某的银行卡,从张某某的银行卡内取款8400元,从王某某的

  银行卡取款13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卖淫,

  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王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

  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在强迫

  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王佳佳提起犯意,纠集多人参与,殴打、虐待、控制多名被害人,系主犯。王佳佳等人强迫多人、多次卖淫,其中包括二名未成年

  少女,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社

  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王佳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罪犯王佳佳已被依法执行死刑。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史德阳强迫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59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德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

  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某(15岁)、徐某(16岁)、

  王某某(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

  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德阳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强

  迫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史德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

  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会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案中,

  审判人员一直坚持保护隐私和不伤害的原则,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

  次伤害”。对于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审判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健康、阳光地回归社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刘某强迫卖淫及收买被拐卖妇女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第22号

  2014年11月24日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1994年5月27日生)和其女朋友崔

  某某在江苏省徐州市一网吧内遇到被害人董某某(1995年9月30日出生)。

  董某某因当时急需用钱,被告人刘某借给董某某500元,以此为由要求被害

  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次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归还700元钱后,被告人刘某

  仍迫使被害人董某某跟随其卖淫,并将董某某带至徐州市朝阳公寓多次迫使

  其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年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刘某扣留被害人董某某户

  口,并迫使被害人董某某向被告人刘某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据。

  2012年2月14日,被告人刘某以卖淫为目的在江苏省徐州市朝阳公寓从

  他人处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收买被拐卖妇女尚某某,并让尚某某出具向被

  告人刘某借款1500元的借据后迫使尚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至2012年2月下旬。

  【裁判结果】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采用胁迫还钱等手段

  多次强迫妇女卖淫,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且迫使其卖淫,其行为分别构成强

  迫卖淫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犯强迫卖淫罪,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

  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评析】

  对未成年被告人刘某而言,其父母经营一宾馆,家庭经济条件较好,但对刘某疏于管教。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和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创伤缺乏必要的认识。

  对未成年被害人而言,作为未成年女性,应慎重交友,在遭遇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要机智应对,避免人身和财产遭受侵犯和损失。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第5号

  2015年5月28日

  【基本案情】

  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

  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

  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

  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

  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

  或嫖娟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

  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

  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

  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

  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

  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

  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

  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

  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

  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

  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

  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

  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

  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

  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

  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

  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

  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

  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

  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

  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

  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

  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

  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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