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后”强迫未成年女孩卖淫 还以“培训”为名强暴她们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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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东莞男子唐某富、唐某轩两名95后男子,伙同多人引诱、强迫多名未成年女孩,在东莞从事卖淫活动。而唐某轩还以“培训”为名,多次强暴几名女孩。女孩卖淫所得被这伙人霸占,有人要离开,还遭暴力威胁强迫。2022年1月从法院获悉,唐某富唐某轩分别因组织强迫卖淫罪和强奸罪被判刑15年、10年3个月。

  唐某富和唐某轩两人都是广西博白县人,均为95后,两人伙同覃华美、“李冰冰”等人以到东莞酒店前台工作为由将16岁女孩庞某、15岁女孩宾某梅、甘某敏、14岁女孩陈某坤等人诱骗至东莞,并不断以“女孩子要赚多点钱,普通打工赚不到钱,卖淫可以赚快钱”等话语“洗脑”,引诱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

  唐某轩以“试钟”、“培训”为名诱骗或强行与庞某、宾某梅、甘某敏、陈某坤发生性关系。随后,覃华美等人安排庞某、宾某梅、甘某敏、陈某坤等人先后入住东莞市几个出租屋;唐某富等人成功招嫖后,由唐某富驾驶一辆长安牌面包车或雇佣网约车的方式将女孩们送到性交易地点;收取嫖资,然后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嫖资上缴给唐某富、覃华美等人;再由唐某富等人对嫖资进行分配。

  唐某轩、覃华美等人以为女孩保管工资,一个月发一次工资为借口,没有实际发工资给这些未成年女孩。期间,唐某轩、唐某富、李冰冰等人对陈某坤、甘某敏进行暴力、言语威胁,迫使甘某敏、陈某坤卖淫。

  案发后,这一团伙被一举端掉,涉案人员全部落网。

  东莞市第一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富、唐某轩无视国法,伙同他人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唐某轩还无视国法,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法院一审判处唐某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唐某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唐某轩及辩护人上诉提出:其没有实施殴打威胁行为,失足女可以自由与外界联系,失足女是自愿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唐某轩没有强奸失足女,失足女是自愿与唐某轩发生性行为的,因此唐某轩不构成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其仅构成介绍卖淫罪。

  此外,失足女的吃穿住行,都是她们自己解决的,其没有给他们提供一个固定的上班场所,而是有客人需要的时候就向她们介绍,其只是介绍客人,并没有充当组织她们的角色。被害人自愿从事性行为,其从来就没有和陈某坤发生过关系,不构成强奸罪。

  唐某富声称,关于卖淫女被打的事情,其完全不知情,这些女的怎么到的东莞,其不知情,其只是接送她们去卖淫,从来没有威胁、恐吓过她们任何一人。应定性为介绍卖淫罪。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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