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微讲堂】侵犯未成年人隐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8-01
手机版

  

  未成年人虽然年龄小,但也是国家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但实践中,一些家长、学校教师等成年人,对孩子的隐私权问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偷看孩子日记、检查孩子信件等侵害孩子隐私权的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69条规定:“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这就明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三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不愿向他人公开的有关个人信息。每个公民都享有个人的隐私权,作为未成年人同样也享有这样的权利。如果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除了物质赔偿外,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很重要的。

   

  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艾滋孤儿隐私侵权案。2005年12月2日,某报社在报纸头版及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艾滋孤儿小莉的脸部特写照片,以及小莉与弟弟及父亲的合影照片,并标明了她的真实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况。

   

  原告认为,这家报社未经允许将自己的隐私公之于众,侵犯了隐私权和肖像权,遂于2006年3月6日将这家报社告上法庭。朝阳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在自己报纸第一版显著位置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本案当中,报社公开报道未成年人小莉爱滋病孤儿身份的行为,侵犯了小莉的隐私权,对于小莉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危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未经本人及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行政责任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这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未成年人隐私的,要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情节较重的,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三、刑事责任

  对于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图文来源于网络

  

上一篇:好莱坞最高画质电影排行(好莱坞最高画质电影推荐排名)
下一篇:93299bd星空娱乐安卓版

最近更新小说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