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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
(2016年版)
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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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高考的洗礼,跨入三峡职院,你一定对自己的未来充满了希望,对未来的大学生活充满了向往和憧憬.
大学是知识的殿堂,精神的家园,人才的摇篮.在大学期间,如何丰富和发展自己,如何安排好自己的大学生活呢对于大学新生来说,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也是一个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而要给这个问题交上一个满意的答复,前提就是必须熟悉和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学生手册》正是这样一本制度汇编,它汇集了学院学生管理方面的十五个制度,涉及到校纪校规,资助政策,安全教育,学生社团和日常行为规范等六个方面的内容.我们真诚的
希望这本《学生手册》能成为大家大学期间的良师益友,同时伴随你度过宝贵的大学时光,为你留下珍贵而美好的记忆.
由于时间仓促和经验所限,书中编录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同时一定也存在不准确或错误的地方,敬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另外,在《学生手册》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大学生活因为充实而美丽,青春年华因为理想而精彩.衷心祝愿每一位大学生都能拥有一个愉快充实,紧张有序的大学生活.
学生工作处
2016年9月
三峡职院校训
修德储能践行创新
三峡职院大学生文明公约
八,修养品德自律自强奉献社会目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1
高等学生行为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3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5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25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等等37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等等51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61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等等67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等等等等83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共青团工作制度等等等等88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等等等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费收缴管理办法等等等等111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等等118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班集体评比办法等等等122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证管理规定等等等等12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部21号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行为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
2005年3月29日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修德储能践行创新"的校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机电,旅游,管理类专业为主体,以畜牧兽医,茶文化专业为特色,财经,电子信息,生物化工,交通运输类专业协调发展.为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等领域第一线培养和输送知识结构合理,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院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按《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校园秩序
第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有《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网络管理部分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具体规定详见《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节考勤与纪律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返校,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按期到校注册者,自规定之日起以旷课论.系(部)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将学生返校情况报学工处.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按要求参加学院规定的课堂教学(包括体育,时事政治,实习,实验课)等一切教学活动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其他各类活动.系(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勤.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不参加者以旷课论,不按时参加者以迟到或早退论.
第十八条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各类活动的,可凭有关证明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因伤,病不能参加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核准请假手续,请假不得超过1个月,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续假手续,一学期内,学生续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第十九条学生请假根据请假时间分别按以下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学生请假须填写《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单》,病假须有学院医务室出具的病明.学生请假由辅导员告知任课教师,属第十九条第四款情况的由所在系(部)学生科专职辅导员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第二十一条学生请假,由本人亲自手续,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并按准假程序销假手续,逾期以旷课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上课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期间旷课每天按6学时计,学生1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五次,作旷课一次(1学时)计.
第二十三条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班学生出勤情况清查和记载,每周汇总后报系(部)学生科,系(部)于每学期期末将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学工处.
第二节鉴定与评比
第二十四条每学年开学初,学院对在校学生上一学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方面的表现作学年鉴定.通过个人小结,同学评议,辅导员鉴定和系(部)审议等程序进行.系(部)学生科负责组织填写《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年鉴定表》(简称《鉴定表》),并将《鉴定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在学年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班集体"和"优秀学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学院在学生毕业前,对其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作毕业鉴定.系(部)在审查学生本人自我鉴定的基础上,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组织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简称《登记表》),并将《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七条系(部)在毕业鉴定的基础上,通过对毕业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全面考核,组织评选"优秀毕业生"活动,对评定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节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三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节就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落实就业去向,纳入当年的就业方案.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按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后,应按规定离校手续,所借公物应及时如数归还,损坏公物须按规定赔偿.否则,不予离校手续.已离校者,应由所属系(部)负责追查补偿.
第五章课外活动
第一节学生社团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学生可以申入.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条学生社团要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在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到学院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活动,必须经学院同意.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报经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学生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创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学校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非法出版刊物.
第二节文娱体育
第四十三条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文娱体育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请校外文艺团体到学院演出,须经学院批准.
第四十四条学院引导学生养成高尚,健康的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审美观念,提高识别能力.严禁传播,复制,观看,贩卖反动,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四十五条学院规定学生参加适当的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节勤工助学
第四十六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团委根据《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积极参加公益劳动,生产劳动和假期社会实践,学院支持和帮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学生因此而影响学习的,学院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十条学院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十一条勤工助学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规定详见《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工处解释.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2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报到,并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处请假(书信请假材料的时间以邮戳为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月(从报到截止日期算起).对未经请假超过三周(含三周)或请假但逾期一周(含一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本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后,重新入学手续,编入新生相应专业及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应当按规定在二周内凭学生证到所在系部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的,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系部提出有关证明,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未经请假逾期一周(含一周)或请假但逾期二周(含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其它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各系部于开学后第二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六条凡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一学期参加补考.
第七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由人才培养计划规定.成绩采用百分制.
考试是对学生进行总结性检查的主要形式.考试课程实行过程控制与目标控制相结合,平时测验次数不应少于2次,平时成绩应占总成绩的40%.除单元制课程外,凡专业教学计划所列的考试课程,一般均集中安排在期末进行考试.考试的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质量标准及教学内容,采取口试(答辩),笔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闭卷,开卷或二者相结合,理论考试与实际能力考核(实验,操作)相结合等形式.
考查是教师对学生平时检查(如作业,实习报告,讨论课发言,课堂考核和平时测验成绩等)的结果所作出的总结性评定.考查课程以过程考核为主,平时测验次数不得少于三次.其成绩评定不以期末所进行的书面测试形式作为主要依据(特殊情况除外),而是结合平时成绩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
平时成绩根据学生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平时测验及课堂出勤,课堂纪律,回答问题等情况由教师综合评定.学生若未能完成规定的实验,实习,作业,小测验者,任课教师查明原因后,酌情扣分至以零分记载.
期末考试由各系部组织实施,教务处统一协调.考查课程的综合考查在学期末停课前由任课教师组织实施,考查内容应当涵盖该门课程的所有知识结构.
经教务处批准进行教学及考试改革的课程按批准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八条各种实践环节(含各类实习,设计或论文等)成绩考核一般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按下列对应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实践性教学的考核,应根据笔试,口试,书面或实际操作的考核成绩,结合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表现,由专业指导教师进行综合评定.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与职业技能性教学课程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审定学生参考资格,以参加相应职业资的成绩记入该课程的结业成绩.
第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堂测试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患慢性疾病或其它原因不宜进行某些项目锻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体育课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采用其它方式替代或减免某些项目.体育课成绩必须合格,方能毕业.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缺交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1/3者,或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实践环节缺席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一条考核时,学生应严格遵守《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规则》,违纪者按《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考场违纪及舞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取消补考资格,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申请对该课程给予一次清考机会.
第三章免考,缓考,补考,留级及毕业清考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大学英语或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免考公共英语课.免考学生也可自愿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选其高分计入.
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其相应课程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免考.成绩分等级酌情按80—90分计入.免考学生也可自愿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选其高分计入.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主要限于体育(身体健康原因)和大学英语(语种原因).该课程不计入成绩.
第十三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凭有关证明(因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书)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缓考(仅限一次).缓考学生考试与下一学期补考一同进行,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应当申请补考.
第十四条经考核学期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以及经批准未能参加正常考核(缓考)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正常补考.考核违纪,,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
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六,七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周补考手续,补考时,必须持有效件进入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对补考学生的身份逐一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按规定处理.
实践类补考材料由学生自备.
每门课程补考仅限一次.
第十五条考试课程(考查课二科折为考试课一科)经补考后不及格累计达四科者,按留级处理,仅限一次,考试课程(考查课二科折为考试课一科)经补考后不及格累计达六科者或留级后按规定要再次留级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前夕如仍有不合格课程,需在每年六月上旬(以网上通知为准)参加毕业清考,其它时间学院不再组织毕业清考.不论何种原因没有按时参加当年毕业清考者,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清考.实践类的毕业清考材料由学生自备.
第十七条标准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为准.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在未达到退学处理的情况下,允许延长一年的学习期限,并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对这部分学生的教学安排,由系部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或本系部学习,但尚能在本系部有关专业或其它系部有关专业学习者,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认为应该调整专业的学生,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先在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并学满一学期,所学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学生可于当年12月下旬到教务处领取《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学生必须参加各系部在第一学期末对申请转入者的录取考试,由系部按名额择优录取.
对审批通过其转专业申请的学生,教务处将于第二学期开学前公布其姓名,审批未被通过的学生,继续留在原专业学习.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或二次申请者教务处概不受理.
第二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因转专业而需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应按有关规定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手续的.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者,到教务处领取《转学申请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定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需要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学期中途休学,应在下年级该学期开学时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复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应离校手续,已转入户口迁出.对于准备退役后返回本院继续学习者,应于离校时休学手续,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一年,否则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
(一)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自认为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由教务处审批,
(二)一学期因故缺课,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或6周)或有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所在系部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后复学按下列规定.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持学院所发休学证明及学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医院诊断证明及学院医院复查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适合返校,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二)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个别提前复学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编入年级该学期所开课程中,有些课程休学前若已学过并考核及格,其成绩有效,考核不及格者学习应当重修,其成绩按重修后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报考其他院校,以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开除学籍,取消学籍,自动退学的学生,均无申请复学的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八)超过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开除学籍,自动退学,取消学籍者应在一周内到系部退学手续,并报学院教务处审核.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系部与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长审核.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
(三)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自动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领取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七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办法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各教学环节的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书.
第三十七条学生修业期满,尚有课程,实践环节(含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原所属系部申请重修并参加补考,重修及补考时间由系部教务科通知学生本人.重修考试及格者,换发书.
第三十八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学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电子注册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本办法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实施.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校风校纪,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分工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群众,严格管理,并按照行政管理层次实行院,系(处),科(室)管理,逐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主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安全.
第三条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院安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破坏学院的治安秩序,侵占损害学院的财产和权益.学院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在大力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要把治安安全管理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部门工作任务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并列为评奖,评先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一节校门管理
第五条学院师生员工凭校徽或(身份征,工作证,学生证),家属,外来民工,临时工等人员,凭本校所发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
第六条因公来校人员,凭介绍信进入学校.来访客人(含外藉人员)须凭,工作证或介绍信登记,经传达许可后进入学院,21时至次日凌晨7时学生不会客.
第七条新闻记者进入校内采访,须持记者证和来访证明信.征得学院办公室的同意,并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后,才能进入校园采访.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须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学院有权制止以记者的名义和身份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符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禁止社会闲杂人员进入和穿行校园.携带公物出校门须交验公物管理部门的放行条,出校物资与出校证明不符的不得放行,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出校门,须凭学院有关到值班室登记.
第九条骑摩托车和自行车进出校门须减速缓行,对可疑车辆进出校门的,门卫有权进行盘查.
第十条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未经门卫允许,校外机动车不得擅自进入校园.23时至次日晨6时,除特殊情况,校外机动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校门两侧各五十米的范围内不准设摊摆卖或作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修理点等经营活动.
第二节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游行,罢课,禁止张贴大小字报,禁止传播反动,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非法携带各类,进入学院,未经学院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禁止无营业许可证人员进校经商,摆卖,有证商贩,废品收购人员,校外单位,临时来校设点服务的人员须经学校保卫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时间摆卖,不准乱摆乱卖和流动叫卖,不准拾废品人员进人校园.
第十五条学院各部门以及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所开设的各类服务点,均应遵守学校有关勤工助学及有关规定,申请营业许可证,按指定地点,时间守法经营.
第十六条严禁,酗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哄闹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的活动,熄灯后禁止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骗取,敲诈,勒索公物及他人财物,禁止偷窃,破坏他人交通工具及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严禁私拆,私藏,毁弃他人信件,电报.
第十九条校园内禁止养狗和捕杀鸟类.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到江,河或水塘游泳,违反者后果自负.
第三节校园暂住人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凡从本市行政区外来校人员(含施工队,各部门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各类短期培训班学员等应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施工队须确定一名安全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队的安全保卫工作.临时工,施工队由使用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来人员必须持乡(镇)政府以上证明,有效合同或原单位介绍信,担保人,雇请人的字据以及本人的,短期学习,培训人员持主管部门证明和有效件,于进校后3一5天内到学校保卫部门申报临时户口,领取临时出入证,暂住证.
第四节学生公寓管理
按《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节公共场所管理
第二十四条校内举办大型文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事先到保卫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安排专人负责维持好场内外秩序,对不遵守秩序,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人员要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第二十五条学院内举办舞会,电影,录像及文艺演出等活动不准在校外张贴广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邀请校外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出租出借教室房屋,文化体育场所应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保卫部门备案,并负责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维持良好秩序.
第二十七条午休或晚上听课,上自习或办公的师生员工,出入,教学楼,实验大楼或办公楼要佩带校徽或出示学生证,工作证.
第六节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院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学院保卫部门同意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禁止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准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机动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章占用学校道路摆卖,施工作业和堆放物品.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批准,作业期间让出人行通道,出示安全标志,作业完毕立即清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高音喇叭,不准超速行驶和乱停乱放.
第三十条外来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
第三十一条自行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车棚或临时停放点内,不准在校道和教学,实验,办公大搂等门口乱停乱放.
第七节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严格执行《消防监督条例》,《关于城市消防管理工作规定》及学院的有关消防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火教育,做到人人懂得基本的消防报警和扑救知识,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生产,实验,施工的安全教育,严禁违章冒险作业,禁止违章用电.建筑,装修均应严格执行报建制度.工程完毕后经消防或保卫部门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严禁破坏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六条发生火警应及时扑救,保护现场,并向"119"和保卫部门报警,查明原因,处理善后.
第三十七条建立消防责任制档案和消防预案.
第三十八条建立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构,组建学院消防队.对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及消防队进行定期培训.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实施本管理规定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机关分别给予表扬,成绩特别显着,贡献突出者给予记功,晋级或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评选先进和考核晋升的条件之一.
一,认真执行学院治安防范工作责任制,措施落实,本年内未发生案件,成绩突出,治安达标的单位,部门防火治安责任人和对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学院的治安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治安防火责任人和治安积极分子年终经保卫部门组织评审,学院批准后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对抓获一般流氓和盗窃犯者以及对检举揭发各种犯罪分子或提供主要破案线索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50一100元,对侦破案件贡献大的人员,经学院报上级批准,予以立功奖励.
三,对学生宿舍,实验大楼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学院治安消防工作责任制,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岗位,所管辖大楼本年内未发生案件,成绩突出的经学院评定,给予个人奖励.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导致发生各种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或干扰,破坏校园治安秩序和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除触犯《刑法》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外,由学院或主管部门根据所犯错误及违法违纪的具体性质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赔偿损失,并由学校保卫部门上报机关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执行本规定,经保卫部门,消防监督部门通知整改而不加改正,以致发生刑事案件,火灾,食物中毒和其它严重治安事件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扰乱校园治安秩序之一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十八,三十二条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在校园内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者,
(2)酗酒闹事,行凶伤人者,
(3)用语言,行为调戏,侮辱妇女及其它流氓行为者,
(4)聚众或为提供条件者,
(5)妨碍门卫履行职责,不听门卫劝告,冲闯校门,无理取闹或辱骂,殴打门卫和执勤人员,或打击人员,检举人,证人,或制造出具伪证,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真相者,
(6)擅自携带各种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带危险品进校者,
(7)外来人员擅自闯入课堂,图书馆,阅览室,文娱体育场所看书,活动不听劝告者,
(8)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礼堂,活动中心,课堂,阅览室,饭堂,体育场地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者,
(9)未经批准在校园内设摊摆卖或捡拾,收购废品,劝告无效者,
(10)在校园内违章圈养宠物者,
(11)未经批准,占用校道强行施工,堆物,设置路障和摆摊,不听劝告者.
(1)违反规定,买卖无牌无主自行车者,
(2)将本校饭菜票(卡)作为流通购物者.
(1)偷窃公私财物,折款在二百元以下者,
(2)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安全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者,
(3)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
(4)伪造,冒用他人,冒领他人购物者,
(1)不按规定外来人员《暂住证》,《临时出入证》者,
(2)伪造,涂改《临时出入证》,《暂住证》者,
(3)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民工,临工宿舍留宿外来人员者,
(4)外来人员不按规定验证,登记.经保卫部门劝告不听私自留宿者,
(5)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按规定时间离校,继续留宿学生集体宿舍或为其提供条件者.
(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的地方和图书,资料馆室,木工场等重点消防部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吸烟,使用明火的,或在消防重点岗位,部位临时动火不申报者,
(2)违反安全用电规定,乱拉乱接电器,电线,在不准使用电炉,热电器的场所使用电炉,热电器者,
(3)违反消防报建规定,未经,保卫部门批准的建筑及装修者,
(4)故意破坏消防器材者,
(5)挪用消防器材,经,保卫部门劝阻仍不予整改者,
(6)堵塞消防通道,不及时整改者,
(7)对重大火险隐患,经门通知不予整改者,
(8)指使他人或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违章操作,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火灾者.
七,学院学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纪律处分,按学生管理规定或相关条例处理.
八,本规定未列举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参照以上条款予以相应的处罚.
九,拒绝,阻碍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或制造伪证,企图掩盖违法违纪事实真相,从严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犯错误或违法违纪,有检举,揭发他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以处罚.
当事人或单位对违例受罚决定不服的,可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或保卫部门进行复查,对复查后维持处罚仍不服从者,可向学校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经学院办公会讨论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保卫处.
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认定工作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评议与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部)领导为组长,系(部)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经班级程序产生,一般不少于5人.
第六条认定等级及比例
A类一般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25%,B类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5%,C类特殊困难,不超过在校生的10%.
第七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6月15日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国家助学金的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和等级,报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如有异议,可提请系(部)认定工作组复议.
(七)系(部)将认定的结果于当年11月8日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用电子文档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资助范围
思想进步,学习勤奋,生活俭朴,经认定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在读学生.
第九条标准及分档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档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上级有关部门当年分配的名额,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将名额分配到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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