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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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家用轿车成为家庭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这一财产大都登记在中青年人名下。如机动车登记人死亡,其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情况比较普遍。根据我国继承法和公证法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作为享有继承权的人无法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机动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机动车在转移登记时,权利人只能登记为一人,这就给机动车的流转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如机动车所有人死亡,如由车主的未成年子女单独继承的话,在下一步处分时,尚需其法定监护人发表声明或承诺方能顺利完成,这给群众带来了非常大的不便。

  本市的李先生就为此事伤透脑筋。原来李先生的妻子不幸死亡,其名下有一辆小型轿车,李先生想将该车辆过户至本人名下。根据机动车管理部门的要求,李先生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方能将其妻子名下的车辆进行过户。李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如何办理,经询问得知死者有一未成年女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者的未成年子女无法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李先生又不想将车辆过户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该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本处经和本市机动车管理部门多次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由李先生和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李先生妻子的遗产(车辆),然后李先生再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车辆过户至李先生名下,李先生在出售该车辆时,所得款项均用于未成年继承人的生活教育支出。在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其他相关材料后,本公证员为李先生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和声明公证。在领取公证书不久,李先生给本公证员打电话非常高兴的说,车辆已经顺利的过户。

  本案的公证方式非常普遍,关键是公证的使用价值得以体现,设立公证制度的本意并不是仅仅成立了公证机构这么简单,而是如何通过公证给普通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这才是公证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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