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成果
内容摘要:伴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年轻化、严重化日益凸显。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加强未成年人父母主体责任的同时,国家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责任重大。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多样化和复杂化,国家亟需从制度和社会治理层面,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对不同程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依据社会的危害性、再犯的可能性以及教育的难易程度予以更为多样化、科学化的处遇措施。
关键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临界预防 分级处遇 保护处分
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日益低龄化和严重化。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发挥未成年人父母的主体责任和国家的亲权责任。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概述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阐述,首先应明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概念,这是研究未成年人行为的逻辑起点。明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明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外部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生原因,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打好理论基础。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概念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是指未成年人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总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包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是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被首次确定和使用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1996年首次通过并实行后,于2012年作了重新修订。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并对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一般不良行为包括未成年人不得旷课、不得夜不归宿、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未成年人不得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不得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处遇一般是预防,对于未成年人的处遇一般是矫治。除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还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已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我国《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个方面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我国《刑法》规定的对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等8种暴力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包括的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的内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两个层次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保护、惩罚和预防。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原因分析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并非是未成年人自身的内在原因或未成年成长社会环境单一原因引起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生是多种内外因共同作用的,是未成年人和社会环境两个因素共同缔造的。
1.成长特殊: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生理特性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生内在原因是未成年人自身成长的阶段所决定的,未成年人自身的生理特征以及心理特征。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未成年人的身体成长以及心理的特性都是诱发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因素。世界卫生组织将青春期年龄界定为10周岁至24周岁,我国将青春期年龄界定为10周岁至20周岁。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因其身体成长已日趋成熟而心智的成长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未成年人为了更好的按照自己的想法处理问题,因未成年人处理问题的幼稚性特点往往会受到学校和家长的反对,未成年人因此而产生的叛逆心理很容易引发未成年人为了达成自己的想法而采取其他非正常的方法和手段。这些非正常的方法和手段,有可能就属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不良行为,更有可能是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有强烈的好奇心,对于社会上各种不良行为,因其心智发展不成熟的模仿心理,往往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未成年人的盲目从众心理,同样因自我认知判断能力弱,对于同龄人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盲目从众,同样也会出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上述的青春期叛逆心理、强烈的好奇心心理、心智不成熟的模仿心理以及盲目从众心理等原因都是正处于青春期未成年人容易发生不良行为乃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
2.疏于教育:亲自抚养、心理抚养缺失
2013年11月,一名10岁女孩用了2分钟震惊了全国,10岁小女孩对一名一岁半的小男孩进行殴打,最终致使一岁半的小男孩从25楼坠落身亡。一名10岁女孩出现致使一名一岁半的小男孩坠楼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父母对孩子的物质抚养关注较多,对于孩子的亲自抚养以及心理抚养缺失。未成年人父母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出现问题,进而发展成为现罪错行为的主要原因是父母的教育出现了问题,对于子女教育属于亲自抚养、心理抚养范畴。亲自抚养是指父母通过对未成年人子女的陪伴,储备教育子女的心理资本,使子女对于父母产生依恋情感。心理抚养又被称为情感抚养,亲自抚养是心理抚养的基础,只有父母花更多的时间对未成年人子女予以陪伴,子女对于父母产生依恋情感,使子女在充满亲情和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进而父母对于子女的教育才能逐步有效开展。父母的爱体现最为明显的是对子女的陪伴,使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感受到家庭的亲情,父母的爱,使子女沉浸在一个安全、和谐的成长环境中。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没有花更多的时间对子女进行陪伴,未成年子女就会感受到爱的缺失,进而会产生不安全感。未成年子女在父母身上、所处的生活环境缺失安全感,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安全感就是非正常的、畸形的。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爱很容易出现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严重的有可能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想更有效的对子女教育好,应明确物质抚养只是父母教育子女的基础而非父母教育子女的全部,加大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亲自抚养和心理抚养。
3.监护失误:简单粗暴的不良教育思想作祟
中国教育子女的传统思想有棍棒之下出孝子的思想,这一个传统思想影响着中国一代又一代人。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父母有教育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义务,这里的健康成长并非狭义的身体健康,而是更为广义的成长健康。只有将未成年人教育称为懂孝道、明事理、辨是非的人,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监护人。因为我国传统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不良教育思想作祟,很多并未得教育真经的家长一直还在秉承老旧的教育观。对于正处于好奇心强的未成年子女、调皮捣蛋的未成年子女往往不能有更多的耐心,而是通过简单粗暴的方法迫使未成年子女停止正在进行的行为。这样简单粗暴的行为虽然短时间的解决了未成年子女“做坏事”的情况,但是这样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对于孩子来说遗留的更大的“地雷”。未成年子女从父母那里得到的信息就是这样的行为是不对的,但是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子女并不知为何此种行为不良不应当继续做下去。部分父母采取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是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失误。对于未成年人出现一般不良行为时,父母应当采取心里疏导的方式,采取科学的教育方式使未成年人了解到其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对自己本身的不良影响,使未成年人知道实施该行为的利害关系,让未成年人以后发自内心不再实施该行为。对于实施严重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更不能简单的拳脚相加,应秉承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责,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进行疏导。
4.榜样失职:父母性格暴躁的不良言传身教
榜样失职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长教育过程中会造成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原因。未成年人罪错行的榜样失职原因区别于未成年人父母疏于教育和监护失误,榜样失职强调的是未成年人父母在亲自抚养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榜样作用失职。未成年人父母愿意且也对未成年人进行陪伴,然而父母的在陪伴未成年人的过程中做了一些不良行为。比如,未成年人子女父母在家中长时间看手机,对于未成年人子女产生不良的影响;未成年人父母在家中参与赌博,对于善于模仿的未成年人来说未成年人有可能会学着父母参与赌博。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在家中长时间看手机的行为并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严格意义的一般不良行为,然而长时间观看手机的不良行为却耳濡目染的影响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从父母那里学到的是如何用手机玩游戏,未成年人长时间的沉溺于游戏就容易滋生相关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在玩游戏的过程中,可能会偷偷的将父母银行账户内的钱款用于购买游戏装备,也有可能利用手机实施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父母长时间使用手机,对于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是一个错误的指引,极不利于未成年人心智的成熟、身心健康成长。中国有句古话,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传身教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重要。父母性格暴躁,对于成长的未成年人来说就有可能产生紧张的心里,对于自己所处的成长环境紧张、对于父母的言行举止紧张,怕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父母暴躁的脾气发火。父母只有从日常的行为举止上为未成年人做好正面的指引,做好为人父母的正面典范才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母榜样失职,父母性格暴躁的不良言传身教是诱发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重要原因。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多样的,有因未成年人成长年龄不同产生的不同,有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程度不同而产生的不同。为了更加有效的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应根据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特点进行分类干预。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必要性
未成年人因成长阶段、对社会的感知不足的原因,对社会的新鲜事物有很大的好奇心,对于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未曾接触到的事物有极大的兴趣。未成年人对于新鲜事物的尝试,因心智发展不足,对于那些不良行为也会产生好奇,因未成年人的易于模仿的特征,会实施一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同时,现实社会千奇百怪,同龄未成年人的各种不良行为也在不同程度的影响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从众心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诱发未成年人为同同龄人合群,而实施一些未成年人本不应实行的不良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应当区别于未成年人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里提及到的干预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预防,严重不良行为产生后的矫治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的防止再犯的教育与预防。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工作做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是降低社会综合治理成本,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发生降到最低,减少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早发现、早预防、早教育,避免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由最轻的一般不良行为演变成严重不良行为,乃至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的必要性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类干预,目的同样是为了根据未成年人身体、身心发展状况,而加以区分进行的科学性、有效性干预方法。一是适用对象分级。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状况明显是不同的,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依赖性更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父母的依赖程度较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较弱。对于未成年人以年龄进行分类的目的,就是对于不同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予以社会评价不同。德国、俄罗斯、日本和意大利等国家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均规定为14周岁,我国以14周岁作为对未成年人的不同行为区分对待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以硬性的年龄规定进行分类,可以有效的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满14周岁具有一定辨认控制能力的情况,对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同样不处罚。二是适用范围分级。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以年龄进行分类外,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因罪错程度不同同样予以分类,对于罪错行为较轻的一般不良行为予以预防,对于罪错行为较重的严重不良行为予以矫治,对于已经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尽量做到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三是适用措施分级。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因罪错行为处遇不同而予以区分为不同的处遇措施,一是福利类措施,福利类措施主要是针对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一般不良行为适用;二是教育矫治类措施,教育矫治类措施主要是针对严重不良行为适用;三是刑事处罚类措施,刑事处罚类措施主要是针对触犯刑法被判处实刑依法羁押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分类的目的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罪错行为进行干预打好科学基础,科学、可行的分类为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预防、矫治以及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都起到重要的作用。将未成年罪错行为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是为了更好的对不同程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分类,将不同程度的罪错行为予以预防、矫治和预防处理。这种根据罪错行为程度的分类并非单一的进行干预,而是一个科学的、整体的预防体系。这种将罪错行为科学分类,同时根据罪错行为的特征科学的进行预防教育、帮教,这种有针对性的、有的放矢的教育、帮教是一个完整体系。对未成年人教育、帮教的目的是尽可能的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出现,而不是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出现后的处遇。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是一个整体工程,并非未成年人自己、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社会等各方单方努力就可以达成的。只有未成年人父母以及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尽可能的降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发生率。父母对未成年人多些正能量的陪伴,社会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在父母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将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做好。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科学的分类,通过多种有针对性的科学方法对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预防、矫治,在未成年人父母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的体系建立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域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制度的考察及启示
(一)域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制度的考察
1.美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少年法庭的国家,少年法庭最早诞生于美国芝加哥市。美国的少年法庭处理的案件较传统的少年法庭案件受理范围较广,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覆盖面较大。传统的少年法庭主要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于构成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处遇。美国的少年法庭除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中属于犯罪的事实进行审理,对于少年特有的身份违法案件也予以审理。这里提及到的身份违法案件主要指未成年人实施了未成年人身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比如夜不归宿、逃学等行为。美国2002年《少年司法与非行预防法》中明确了在美国一直争论的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遇时应秉承的主体思想是保护而不是惩罚。该法案同时明确了美国少年法庭的地位、少年法官的遴选准入门槛,为更好的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处理好提供了制度化、专业化的基础。与此同时,该法案也鼓励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参与少年法庭,为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的处遇提供方案。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美国的前科消灭制度并非物理消灭前科而是将前科予以封存。美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启动时间也有严格的限制,前科被法院裁决后满5年或者未成年人成年,以这两个时间先到为准。美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虽然并非物理上的消灭,但是如果未成年人前科被消灭,未成年人在被问及是否有前科时,未成年人可以进行否认。美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不力的监护人也建立了亲职教育制度,使并未尽职尽责的罪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接受亲职教育,使未成年监护人掌握更为科学的教育未成年人的方法。
2.德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制度
德国于1923年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予以规定,主要秉持的是教育帮助思想,通过制度设计给罪错未成年人更多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德国以教育思想为主导的帮助制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德国对少年犯罪的法律后果教育处分和惩戒措施不认定为刑罚,同时对于剥夺自由刑的少年刑罚期限予以限制;二是建立少年法庭帮助制度,通过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全程参与少年法庭的审理,为少年法庭提供有关教育的、社会的和帮助的意见为少年法庭提供参考;三是德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消除制度。德国的少年犯罪的适用年龄范围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对于少年犯罪的法律后果有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和少年刑罚。德国对于少年犯罪的教育处分和惩戒措施不认定为刑罚,认为少年犯罪才属于刑罚。德国对于少年犯罪的剥夺自由刑的刑期也有上限限制,少年触犯刑法被判处剥夺自由的最长期限为10年。德国将少年犯罪的三种处罚进行严格的限制是德国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导的帮助制度体现。德国在制度上还建立了少年法庭帮助制度,少年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全程参与。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全程参与少年法庭的审理,对于少年的教育、帮助提供参考意见。德国的未成年人前科清除制度,与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比较相似。德国少年法庭的法官认定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过改造有正派品行时,可以依职权对宣布清除前科记录。除少年法庭的法院可以依职权宣布清除前科记录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检察官和少年法庭帮助机构的代表均有权提出申请。
3.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有较为科学的处遇方式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我国台湾地区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较为科学的处遇方式和完善的配套措施体现在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司法有较为完备的立法。2005年5月重新修订的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和2014年重新修订的《台湾刑事诉讼法》。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最早公布于1997年,先后于2000年、2002年和2005年修订三次,现行有效的是2005年修订的版本。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是一部实体、程序合二为一的刑罚类法规,该法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少年事件的范围、案件受理以及审理的程序、保护处分的类型、少年事件记录的涂销以及对少年法定监护人的监管不力处罚。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的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由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法庭物理隔离于成年人的一般刑事法庭,同时设置了更为专业的法官队伍,为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性审理提供了物理隔离软硬件保障。我国台湾地区还设置了少年调查官和少年保护官,少年调查官和少年保护官区别于成人刑事庭审中的辩护人的制度设计,为未成年人辩护的少年调查官和少年保护官被称之为未成年人辅佐人。我国台湾地区的保护处分措施主要有四种,一是少年法庭法官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训诫并得以假日生活辅导,是指法官指出罪错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学业或者其他作业予以辅导,假日生活辅导由少年法庭法官交付少年保护官实行;二是未成年人交付保护管束并劳动服务,由未成年保护官掌握并执行,劳动时间为3个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三是交付安置活教育机构辅导,安置辅导时间为2个月以上2年以下;四是感化教育处感化教育,教养机构或者感化教育教育机构在少年法庭的指导下,对少年事件进行不得超过三年的感化教育。
(二)域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制度的启示
1.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具有完备的立法
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均有较为完备的立法,较为完备的立法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处遇提供了法律依据。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创建少年法庭的国家,1899年制定的《少年法庭法》就成为少年法庭处遇的立法依据。德国在美国之后的1923年制定了以教育思想为主导的《少年法庭法》。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97年制定了第一部区别于成年人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少年事件处理法》。完备的立法明确规定了由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了审理罪错未成年人案件时应秉持保护和教育的基本原则,通过对处遇的程序和实体制度保障,有效保证了未成年人可以得到公正的司法处遇。
2.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主体专业性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司法处遇主体专业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机构的专业性;二是人员的专业性。机构的专业性是指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以未成年人专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审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应由少年法院或者少年法庭来审理。少年法院和少年法庭物理的隔离于成年人的法庭,同时有效保证少年法庭的专业性,免受成年人刑事法庭的感染。人员的专业性体现在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较为专业化的少年法庭法官,少年法庭内部执行主体和辅助者分工明确,有效的保障了未成年人审理工作的高效、专业运行。法院作为专门审判机关,通过各种途径的专业化培训,也使法院的法官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化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除少年法庭的法官等专业化人员保障外,比如德国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的代表都是专业化人员,我国台湾地区明确的规定少年调查官和少年保护官也都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专业化队伍。美国和德国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过程中也并非法官一方参与,同样也有一支专业的社会化未成年人教育保护组织参与其中。
3.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措施多样性
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的干预措施的制定都是秉承保护理念,但是各国采取的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措施确具有多样性。美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进行全覆盖,对于因身份而被认定的身份违法案件少年法庭也一并予以处理。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建立了专业化的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均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美国建立了前科消灭制度,德国建立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美国和德国对于前科的消除虽然名字不同,但是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在心智不健全时间犯的违法行为予以封存的制度,该项制度类似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德国规定了少年法庭的审理少年福利局和少年帮助协会的代表全称参与庭审活动,为庭审提供参考意见;台湾地区少年保护官参与未成年人庭审活动,对于假日生活辅导少年保护官在少年法庭的法官指导下实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罪错程度较大的罪错未成年人可以交由教育感化机构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教育。教育感化教育机构应在少年法庭法官的指导下实行,并且还规定了教育感化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美国还建立了对于不能很好的尽到监护义务的监护人进行亲职教育,促使监护人能够胜任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规定了四个等级的处遇措施,对于较轻的予以训诫,对于严重罪错行为由专业的教育感化机构进行教育的制度,对于我国的制度建设都是有启发的。
四、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体系的构想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进行干预体系建设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教育、预防和矫治应当遵循的原则。在立法层面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临界预防制度和保护处分制度。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应遵循的原则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和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防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均能不折不扣的坚持好三项原则,才能将罪错未成年人教育好。
1.注重保护原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共同的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应当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与社会各个相关部门一起将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好。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违反刑法的违法处罚都是以成年人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的。然而未成年人因身心发展区别于成年人,以成年人视角进行制度设计的法律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直接适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只有将区别于成年人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单独制度设计,才能更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做到对未成年人的有效预防和矫治。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应当注重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制度设计应当进行专门化的研究。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应当区别于成年人的惩罚功能,树立教育、保护的理念。让未成年人在违反不良行为能够在家庭的保护下,改过自新、树立正确的成长观念,使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对于严重不良行为,仍然应当重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作用,对于受到行政处罚、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责任年龄的行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等严重不良行为应当让更为专业的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力量介入到未成年人的成长中,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预防和矫治。对于已经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应当加大司法机关的介入程度,加大国家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力度,比如强制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进行继续学习教育。
2.强调恢复原则
强调恢复原则的确立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注重保护的基础上而进行的更进一步需要坚持的原则。这里的强调恢复原则并非只是针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受到处罚和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处罚的未成年人而言,而是对于所有罪错未成年人都应当予以适用的原则。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受到处罚和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未成年人较具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更需要强调恢复,对于高危未成年人中只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比如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学习、社区矫正、宵禁等予以预防。强调恢复原则秉承的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教仍然是保护,让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能够及早的从违法犯罪行为的阴霾中恢复过来,更好的以一个崭新的姿态融入社会。对罪错未成年人强调恢复原则,主要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不能简单的等同于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简单的予以惩罚很难发挥预期的作用。如果过分的强调惩罚而非恢复,那么被羁押于拘留所、看守所和监狱的未成年人有可能从成年人那里学到社会危害性更大的违法犯罪方法,容易造成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交叉感染。这样非常不利于对罪错未成年人重新更好的回归社会。强调对罪错未成年人的预防,可以实现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也能真正防卫社会。
3.积极预防原则
积极预防原则是一个广义的预防,是指对一般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和对犯罪行为的预防。积极预防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家庭和社会、国家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积极作为,确保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以得到有效预防和矫治,确保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的预防;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对罪错行为的预防,对一般不良行为的预防是为了确保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的未成年人能够通过父母的教育,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可以让已经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但仍未构成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能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教育、学习能够早日回归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是指对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罪错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因已经触犯刑法的罪错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大,所以采取积极预防就显得更为必要。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父母、社会和国家的多元化积极主动作为,对于已经造成社会危害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予以尽早预防,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帮助,能够尽早的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二)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和矫治应当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主体作用,对于高危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应当进行临界预防,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总体保护应当建立罪错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干预制度。
1.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
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应着重凸显未成年人父母的主体责任。对于未成年人父母的家庭主体地位的凸显主要应做到加强未成年人父母亲自抚养、心理抚养,建立未成年人父母的亲职教育制度提高监督人的抚养能力和水平,建立对高危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评估和干预制度。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父母亲自抚养、心理抚养,促进未成年人对父母的依赖程度。未成年人14周岁之前对于父母的依赖程度极高,未成年人父母只有花更多的时间对未成年人进行陪伴,为未成年人创造一种安全稳定的家庭氛围,这样非常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从家庭能够获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就不会通过其他违法行为寻找感情替代。现实发生的案例多系未成年人父母陪护的缺失,造成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中没有得到应有的家庭亲情关怀。未成年人在心智未成熟的成长关键时期,对于模仿能力极强的未成年人有可能会学习生活的不良行为,进而发生未成年人实施了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除未成年人模仿能力强外,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有效的陪伴和监管,那么未成年人基于同龄之间的从众心理同样会实施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对于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不成熟,内在不了解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未成年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社会危害,这样的未成年人无知犯错、父母没有尽到有效监护,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将是一个严重的污点烙印。为了给未成年人和父母少一些遗憾,应当通过加强父母的亲自抚养以及心理抚养,使未成年人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二是建立对未成年人父母的亲职教育制度。虽然中国的全民教育程度普通提高,但是我国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水平明显不足、教育理念明显落后。这里提及到的教育水平不足是指未成年人父母所掌握的如何教育子女的知识水平和能力不足,大多数家长能掌握一些教育子女的方法,比如对于子女的教育通过暴力形式是很难奏效和正确的。未成年人父母虽然能够通过各种途径获悉一些家庭教育的不正确的做法,但是对于如何正确做好家庭教育却知之甚少。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理念落后则是指监护人多途径获取的教育理念为传统的一般化的教育理念,对于最新的、能够行之有效的提高家庭教育质量的方法并未知晓。为了更好的发挥未成年人父母的家庭教育主体地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父母亲职教育。通过建立未成年人父母亲职教育让未成年人父母在亲职教育中更新监护理念、掌握监护方法,使未成年人父母更好的处理亲职关系、开展家庭教育、发挥家庭监护功能。
三是完善家庭监护的评估和干预制度。这里的评估和干预制度主要针对高危未成年人家庭开展的,对于曾经出现过高危未成年人的家庭进行定期跟踪评估。英国学者亚当·克劳福德认为:“在犯罪预防的研究领域,效果评估可能是最薄弱的环节。”加大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家庭监督缺位的,建立一套家庭监护评估、指导、支持等一套监护干预体系,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携带未成年人子女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顾子女,尽到父母亲自抚养和心理抚养的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亲情陪护。
2.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
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的目的是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的预防方法是帮教。临界预防是针对已经出现犯罪危险特征的人,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阻止其向犯罪人演变。引入“高危未成年人”的概念,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再细化的予以分类,确保更为亟需保护的未成年人能够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之前得到帮教,避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高危未成年人因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极大,对于该部分处于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临界行为进行预防。高危未成年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重不良行为中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二是严重不良行为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未成年人,三是严重不良行为中因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上列的三种高危未成年人中,第一种为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第二种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认为犯罪的行为,对于该未成年人虽然为触犯刑法但是客观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罪错未成年人因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到违反刑法的社会危害性逐级增强,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就更有必要。
一是在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积极作为,将检察职权前移发挥更大作用。对于高危未成年人的预防,根据检察权的正常规律,检察机关对于第三种有权依法介入,对于第三种高危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进行预防和干预。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法认定该未成年人的不构成犯罪,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进行帮扶,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进行矫治。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的高危未成年人因其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一般无法接触到该部分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共利益的代表,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以及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实施了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一并纳入检察机关的帮教范围。通过送法进校园、一对一的专业心理辅导等形式,对未成年人的再犯可能性进行预防。
二是借鉴浙江省“枫桥经验”的网格化治理综合治理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治理体系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的特点,加大对高危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督,确保高危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监督的长效性。将数量庞大的高危未成年人分属于各个网格中,解决未成年人监督主体的监督人员少、高危未成年人数量多,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督问题。网格化的临界预防制度,可以确保每个网格内的高危未成年人与网格员的比例达到一定的比例,确保高危未成年人能为网格员所监督,确保网格员对高危未成年人的有效监督。同时因网格员并非一人,而是一个专业化的综合治理团队,对于高危未成年人的异常反应可以及时获悉,对于需要更加专业化的帮扶可以通过网格管理系统将信息做到很好的上传下达,确保专业化司法人员、专业化的心理辅导人员能够为高危未成年人提供更为科学、可行的帮扶。
3.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
建立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应当首先需要解决的罪错未成年人如何分级,对于传统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的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分类应当更加细化。只有将传统的分类细化,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基础上,对不同程度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更有效的帮教,这里的帮教包括通过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凸显家长对未成年人教育的主体地位,包括通过工读学校教育促使罪错未成年人继续进行义务教育或者高职教育,包括通过社区矫正的矫治方法促使罪错未成年人更多的、更好的融入社会。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更加细化的分类应当引入更深层次的高危未成年人的概念,本文前部分已经提及高危未成年人的基本内容。对于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中处于犯罪临界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明确对严重不良行为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因违反行政处罚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行为;第二类是除第一类外的严重不良行为。对于犯罪行为因其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同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和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第二类是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依法羁押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上述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进行细化分类,分为三种新的大类进行分级处遇。将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第二类(比较轻微的严重不良行为)归为分级情形1;将严重不良行为的第一类(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第一类(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归为分级情形2;将被人民法院判处实刑并依法羁押的归为分级情形3。
对于分级情形1的处遇应当倾向于发挥未成年人父母的主体责任,通过家庭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亲自抚养、心理抚养等方法,使罪错未成年人明白自己的不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晰何种行为可为、何种行为不可为。同时为分级情形1的罪错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使其在一个较为安全、和睦的生活环境中成长。加强罪错未成年人父母的主体责任,对罪错未成年人父母进行更为专业性的亲职教育,使未成年人父母能够通过教育培训获悉更为科学的教育子女方法和理念,减少在亲自抚养和心理抚养过程中,因罪错未成年人父母的教育理念落后、方法不正确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对于分级情形2的处遇应当倾向于工读学校的教育和社区教育。对于分级情形2中比较严重的不良行为应当通过更为专业的教育感化,使其能够改掉坏的习惯,同时加强文化知识的学习,学习一门技能使罪错未成年人从工读学校毕业即就业。对于分级情形2中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人民法院判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的罪错未成年人进行社区教育。通过专业的司法教育,促使罪错未成年人参与无偿性的公益性劳动,接受宵禁的时间、空间限制。通过强制罪错未成年人参加社区劳动,使罪错未成年人能够有更好的心态、更为积极的心理状态融入社会。对于分级情形3应当加大监管机构的教育,监管中应将未成年人分开羁押。
4.探索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
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帮教应秉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思想,建立罪错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等非刑法处理方式。对于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主要基于对成年人进行的设置的,制度的设置主要作用是惩罚不良行为。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应当秉持保护主义思想。保护处分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未成年人法律,以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福祉为目的,对其做出的强制性教育矫正措施。对于未成年人秉承保护主义思想,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与行为特征。对于未成年人采取保护处分思想,本质上是一种受益性待遇。基于对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思想,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教方式主要有工读教育和社区教育。工读教育和社区教育的同一性都是对罪错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方式帮助罪错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进而更好的融入社会。对于未成年人采取工读教育和社区教育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对于社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不足。
二是改革深化工读教育,确保罪错未成年人能够有效矫治。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工读教育区别于社区矫正,对于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加大的行为人依法采取工读教育。对于一般不良行为因其不良行为程度不深,经过家庭教育后可以得到有效的预防,所以对于一般不良行为不适用工读教育。对于严重不良行为也要有所区别的予以适用,因为工读教育学校资源有限,只有让更为迫切的需要工读教育帮助的未成年人进入工读学校学习才能发挥制度的最大效能。对于进入工读学校进行教育的未成年人的帮教重点是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因为接受教育是对罪错未成年人最好的矫正,“少年如果只有一个权利,这个权利就是受教育权;如果只有一个义务,那就是温顺地服从教育者的义务。”只有将工读教育学校的教育工作做好,才能确保罪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现实中,工读学校的教育较普通义务制教育学校有经费不足,教师资源短缺,教学压力大的特点,应从政府的角度对工读学校的经费以及教师资源保障上予以政策倾斜,使更需要教育罪错未成年人能够得到比较好的教育环境,能够得到较为科学的、有保障的义务教育。工读学校可以在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建立职业高中部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使罪错未成年人能够实现就学即就业。
三是发展社区教育,确保确保罪错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有效矫治。社区教育主要针对的是受过行政处罚、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等罪错未成年人。社区教育是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吸纳比较熟悉未成年人工作的公安机关民警、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以及街道、社区工作人员。邀请具有法学或者心理学的社工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的教育、帮扶、矫治。同时社区教育机构加强同工读学校的合作,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更多有效性的帮扶。社区教育可以要求罪错未成年人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无偿公益性劳动,通过无偿劳动使未成年人体会到社会服务的意义。社区教育的另外一个内容是通宵制度。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禁止未成年人夜不归宿,英国的宵禁令规定未成年人每天2至12小时待在指定地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歌厅等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宵禁制度设立的目的旨在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通过日常性的约束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矫正。社区教育是一个多样化的帮扶制度,通过强制性的要求罪错未成年人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性社区活动,建立宵禁制度、延长宵禁时间的方式,使罪错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形成规则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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