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娃普法】3月1日起,电动车管理新规施行!这条新规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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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对政府和相关部门

  有关职责作出了哪些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 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 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 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

  《条例》对相关单位和行业协会

  有关责任作出了哪些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 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 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生产、

  销售活动作了哪些规定?国内生产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并告知电动自行车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在本省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登记

  有哪些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车辆,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可以证明车辆购买日期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尚未登记的,驾驶人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可以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购买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办理登记工作。

  《条例》对于不符合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来源丨安徽交警 淮南市朝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编辑丨牛义萌初审丨李孟玉终审丨胡瑛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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