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如何正确思考伦理问题(以盗版为例)
写这篇文章是因为看到了这个问题——「 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为什么要买正版?
」其实问题的原题是「为什么要买正版」,它有两种读法,「我们为什么在道德上应该选择正版」,以及,「我们出于什么样的实践理由要来选择正版」,我关注第一种读法。
对于伦理方面,其中很多人讨论的方法是错误的。让我想起这篇回答
中的一段话:有那么一部分人,他们对于科学的信仰并不是真诚的,如果把他们扔到中世纪,他们也会非常笃定地信仰宗教,因为他们不思考元问题,所做的仅仅是安全地站在大多数人背后罢了。因此,他们鄙视别人这一点,依旧是不够格的,他们并不是因为自己所信的东西是真的而有底气,而是因为自己所信的东西被多数人认可了所以有底气。
换作这个问题,则是:有那么一部分人,它们对于伦理的信仰是真诚的,但却完全得不到辩护,如果是在十几二十年前盗版猖獗的时代,他们也会非常笃定地使用盗版,并且认为盗版就是正当的,他们所做的不是去思考问题的本质,而是站在大多数政治正确的人身后,因此,他们如今鄙视盗版使用者这一点依旧是不够格的,他们并不是因为确定了自己做的是正确的事情而有底气,而仅仅是因为相信自己站对了边而有底气。
当然,伦理学不同于经验科学的重点就在于,大多数情况下,似乎多数即是正义。因为没有所谓的道德事实一说,道德只有规范性的层面。当然,如果是因为一些别的原因,比如说你指出了多数人的道德标准实际上是不一致的,导致他们根据自己的标准会得到两个相悖的结果,那么这种情况下多数即正义的原则就行不通了。
这篇文章不作为答案是因为对题主没有帮助,题主本人一看就是一个不会去仔细思考哲学问题的人,并且也是一个伦理观略微扭曲的人,补充说明中满满地透着自私的立场,比如说这段话:还有一个说法,但是我不知道在计算机行业怎么表述,所以用音乐行业来类比:如果大家都下载盗版音乐,那音乐人挣不到钱,就不会有好音乐了 —— 自私点说,音乐人做出音乐就好,更何况他们也不可能挣不到钱;就算退一步说,他们挣不到钱了,跟听的人有什么关系,我们只要能下载听就好,这个音乐人如果因为挣不到钱不做音乐了,我们还可以去找其他人的下载听,离开了他还有其他的音乐人,就像2)中所说,不可能所有的音乐人都消失的,那为什么要买正版音乐支持他们。
我认为对那个问题的题主有帮助的答案是郑杰的答案
,以及李书航的答案
,这两个答案都是从实践的理由的角度上出发的。
本文关注的是,如何正确地思考一个伦理学问题。
对于盗版问题,我们有一个伦理学直观:盗版是不好的。但是这个伦理学直观并不助于我们证明为什么盗版是不好的。你试试看数学考试的时候证明题写个「根据直观」上去?老师不打死你就怪了。
我们需要论证。一般来说,伦理学允许这样的方式:已知 A 是不好的,B 在道德方面本质上和 A 一样;因此,B 是不好的。假设一个人接受了「A 是不好的」,那么只要他同时接受了「B 本质上和 A 一样」,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只要这个人是一个正常的人,他也会认同「B 是不好的」。难点就在于如何论证「B 本质上和 A 一样」。
对于盗版问题,常见的说法是这样的:正版更加安全可靠,盗版出了事情你很难追究责任人,但是正版有什么问题你总可以追究给你提供正版软件的公司。如果所有人都支持盗版,那么正版市场就会一片惨淡,音乐制作人都不去制作音乐了。即便盗版如今是免费的,在正版完全倒闭的那一天,盗版提供者也完全有理由要求你们为盗版付费。
当然,对于那个问题来说,这些理由都不足以说服那个问题的题主,因为题主的论证是这样的:总会有人替我养着你们这些做正版的,因此做正版的人不会死,要死也不会死光。因此无论我怎么样,你们这些做正版的都不会死绝。何况现在生产者这么多,偶尔死掉一两个我也不心疼。所以我就不用正版的,怎么招吧?
这是另一个问题了,因为对于题主来说,他的伦理观已经扭曲了,他的论证基础是这个:既然有人遵守规则就行了,我不遵守规则世界也不会毁灭,那么我不遵守规则也没什么。
请不要单纯地以为这个论断仅仅是傻逼而已,这个论断在其它伦理学问题中也会出现,作为正面支持不丛众行为的例子。比如说,同性恋者和丁克家庭会说:「反正有人替人类社会传宗接代就行了,我们不替人类社会传宗接代人类世界也不会毁灭,我们就不生孩子了怎么招吧?」对应同性恋问题的具体论述参考:
「假使每个人都是同性恋,人类就会灭绝,所以同性恋不好」这样的推理有道理吗?
如果除去「自私」一词的贬义性,而将这类行为称为广义上的自私行为的话,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为什么会有自私行为?
自私者的存在表面上是违反自然规律的,因为人类社会在长期的进化下,如果所有人都是互相帮助互相信任的,那么这个社会显然要比那些所有人都自私自利的社会更容易发展和存活。但是这并不是说世界上就不可能存在一些自私自利的人了,因为这些自私者在数量极少的情况下反而能够利用那些信任和帮助他人的人,从而活得更好,并且也不会破坏世界整体的结构。因此,整体上的自私自利是不利于群体进化的,但是在一个大多数人都倾向于帮助他人的社会中,自私自利的人反而会获得更大的进化优势。(当然也有人这样论述:如果同性恋完全合法化,人们不再对同性恋有任何偏见,那么在几代之后,同性恋因为不再需要背负传宗接代的使命,反而会消失殆尽。)
因为自私者是另一个议题了,而我暂时还没有处理清楚,所以就不细说了。如果要处理这个地方的区别的话,大体上是依靠一个这样的论证:
我们要区别这种自私行为是否具有传染性,同性恋是不能传染的,丁克家庭也暂时没有传染的趋势(或许当丁克家庭数目足够多之后,政府会加大生育奖励力度,到最后可能会有强制生育政策),但是使用盗版这个行为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全世界都是同性恋,世界就会灭亡」的前提是达不到的,但是「如果全世界都使用盗版,那么正版就会灭亡」的前提「全世界都使用盗版」是有可能达到的,或者说,「大多数人使用盗版,正版就会灭亡」的前提时能达到的。进一步,为了避免「全世界都使用盗版」,伦理学不可能规定一个所谓的「盗版使用名额」出来,说什么「抽到单数就可以用,双数就不能」之类的,而只可能一刀切,当然一刀切本身也是基于公平原则,而一刀切的后果就是「任何人都不应该使用盗版」。我想这个论证应该不仅仅对于盗版问题有效,对于任何有传染性的问题都有效,比如说杀人、偷窃。丁克没有没法律禁止只是因为不够严重罢了或许?嘛不管了。
总而言之对于自私以及不遵守规则的讨论到此,毕竟这不是重点,重点是盗版如何悖德。前面说到了,伦理学里面可以接受的手段之一就是将两个行为的不道德性进行类比,而从已知其中一者是不道德的,得到另一个也是不道德的。难点是如何论证类比的恰当性。
第一个错误,拿「使用盗版」和「抢劫/偷窃」直接类比。
「偷」这个概念,在最原始的意义上仅限于偷不可复制的实体,「偷师」、「偷情报」中的「偷」都是衍生义。
偷的错误性在于,将属于对方的东西拿过来给自己,使得对方直接蒙受损失。相比之下,偷情报就不再是这种意义上的错误,因为被「偷」的情报并没有消失。更进一步,盗版问题也不能和偷情报类比,因为偷情报本身更加类似隐私问题,但是盗版的内容本身却没有什么不可告人的地方。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的讨论来解释盗版如何对正版供应者造成损失。
第二个错误,轻易地使用潜在损失这个概念。
我们可以区分实在损失和潜在损失,实在损失就是偷窃之类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潜在损失不好直接定义,一定要说的话,是这种情况: 本来我预计可以有 1000 元收入,但是由于 A 的盗版行为,使得 B 没有买我的东西,这样我的收入就减少了 1000 元。
这种说法看上去合理,但是实际上完全不行,因为没有抓住本质:假设我用 Word 要给微软 1000 元,A 告诉我你去用 WPS 就行了,因此我用了 WPS,微软潜在损失了 1000 元。
更为一般的例子是这样的:某人想看某本书,我有两个选择,一个是将这本书复印一本给他(复印本原则上来说算是盗版),一个是将借给他,两种情况下,对于出版商都造成了潜在损失,而且尤其是对于那些只需要看一遍的书来说,更是如此。这种情况下,为什么复印一本是盗版,因此是不道德的,而外借就是道德的呢?潜在损失无法解释这个问题。
第三个错误,用免费使用服务的不正当性作为论据。
有人说,给提供服务者对应的报酬是当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底线。这没错……吗?你用 Google 那么多应用是免费的吧,你用 WPS 是免费的吧,还有那么多免费的开源软件,到底是哪一点说明了使用对应的服务就一定要缴费呢?
第四个错误,诉诸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
有人认为盗版的问题是所有权的问题,而不是使用权的问题。有人会单纯地认为复制是相当于让两个人都获得了所有权,而租借本身仅仅是使用权的问题,那么很显然做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就能说明问题。
但是如果我把我所有收藏的唱片都放在网上,设定只能播发而不能下载,那么此时我这个网站算不算一个盗版音乐网站呢?显然算吧。尤其是当我同时能够通过网站广告获益巨大的时候,还是很有可能被抓起来的。
总而言之,盗版使用的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就可以分析的。错误的论据会让自己被打脸,反而让不道德的一方认为自己才是正确的。
要讨论盗版问题,就要从提供者和使用者两方面分别考虑。这两方面对象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都是不同的。
对于提供者来说,他们的责任往往更大。使用者承担的责任无非就是自己没有花那么多钱去买,如果不是惩罚性罚款的话,那么原则上补足那么多钱就可以了结事情,惩罚性罚款则另当别论。但是对于提供者来说,即便不是惩罚性罚款,提供者所需要交付的罚金也是巨大的,因为他并不能保证每个接受了他提供的盗版资源的人都一定不会去花钱买正版,这就变相导致了正版商的潜在损失。按理说,正版供应商损失了多少钱都是盗版供应商的责任。
问题在于,如果我们同时惩罚提供者和使用者,那么正版提供者的收入就翻倍了。
假设:某歌曲标价 30 元,A 花 30 元购买了 歌曲,将盗版提供给了本来想要买这首歌的 B、C、D,收取每首 10 元的价钱。这种情况下,A 赚了 30 元,对应的正版音乐供应商,假设只有唯一的一家,则遭受了 90 元的潜在损失。
但是,如果这个供应商同时:让 A 补偿这 90 元的潜在损失,让 B、C、D 每个人分别补偿 30 元。
那么供应商就获得了 180 元的补偿,是 90 元潜在损失的两倍。但是你听说过一个事件双方都要负全责么?没这样说的吧。在国内,一般来说盗版问题惩戒的是提供者,这是否就意味着使用者的责任被免除了?直观上来说这是有问题的。
另一个看上去合理的选择是:A 找每个人退回 10 元之后,B、C、D 各自补交 30 元,或者, B、C、D 选择不交钱而删除这首歌。
但是这样一来,A 作为提供者就完全没有被惩罚了,这和事实上惩罚提供者的情况是相违背的。当然这里没有考虑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并且,按照上面这种处理方式,如果 A 是免费提供的,那么是不是 A 就完全没事了?只要 B、C、D 每人补上 30 元就行了?你逗我呢?另一方面,如果 A 收取了每首歌 40 元的费用,难道正版供应商在收了 A 的 120 元罚款之后还要分别退给 B、C、D 每人 10 元?!
考虑这样一个基于提供者角度的思想实验:
如果确定一个人绝对不会花钱(即便打一折)买某个软件,那么我将复本提供给这个人(假设软件本身没有授权码的问题,或者,没有联网检验的问题,使用协议上是说只能在一台电脑上使用,但是没有对应的管制措施),是不是道德可接受的?给定如下条件:这个软件我只买得起一份。另一个人在现有的价格基础上直到打一折的情况下绝对不会买这个软件。公司的定价策略在短期不会改变,这个软件不会突然就卖得更便宜。
由这以上条件,我们得到这个公司的收入绝对不会增加。另一个条件是:如果另一个人获得了这个软件(或者是我获得了这个软件),幸福感都会远远超过没有获得这个软件的幸福感。
问题是,这种情况下我将软件的序列号提供给另一个人,这种做法为何是悖德的?
为了避免日后补偿问题的讨论,额外假设我和另一个人的寿命都只剩下一个月了。当然,我所做的行为仅限于提供,而不包括故意宣传我的这种行为。如果「我」是道义论者,且坚持盗版和撒谎一样是不正当的行为,会断然认为自己绝不应该提供软件的复本给另一个人。如果「我」是功利主义者,表面上会认为既然这种情况下提供能获得更大的幸福,那么自己就应该提供。至于德性伦理学,则取决于「我」所期待的具体德性了。
并且,这里的改进看上去是一个 Pareto 改进,因此不会面对如下问题:「依照功利主义的观点,把土豪的钱分给穷人们也是可以接受的,那么为什么你又反对打土豪分田地的观点呢?」
此处能够实行 Pareto 改进的根本原因在于,软件的复制是没有成本的。正版厂商损失的只能是潜在利益,而依据设定,潜在利益不存在。
但是,这个例子在现实中并不会奏效。因为日常生活中我们很难说一个人绝对不会买一个东西,尤其是当获得这个东西可以让他获得极大幸福的时候。我们只能用概率来说,但是如果是用概率来说的话,我们就总可以谈论公司的期待利益的数学期望值,而只要这个值不是 0,这个改进就不会是 Pareto 改进。至于凑钱的方法总是有的,不管是卖身还是卖肾……
仔细想想,你会发现其实这个例子是有严重问题的, 除去前面说的道义问题,在使用软件的时候就有契约这种东西了。对于盗版的判定,其实完全取决于契约上的内容,也即是那个每次你看都不看就点已阅然后点下一步的那部分内容。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取决于你是否违反了你同意遵守的契约。进而,即便是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违反契约本身都有可能带来足够坏的后果,至少,这件事情有可能导致这个改进不再是一个 Pareto 改进,甚至更进一步有可能使得改进本身对应的幸福增量不再是正的。
因此,无论如何,如果我们将社会中的契约放在第一位的话,那么提供盗版就相当于破坏了你和正版商之间的契约,因此是显然有道德问题的。
然而以上讨论都是从盗版提供者的角度展开的。从使用者的角度来说很多指责就不再成立了。首先,没有契约问题,签订软件使用协议的人不是自己,而是提供者;其次,它本来就不是想要从正版供应商处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而仅仅是想要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就商品性质而言,如果不考虑盗版这一事实,盗版产品更像是那些在地摊上买廉价的山寨品或者水货的行为。而且就算是购买了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的山寨品,版权问题也不在购买者身上,而在制造者身上。既然一个购买山寨产品的人是无责任的(假定),那么为什么一个购买盗版的人就有责任呢?
但是单纯地用「买山寨产品」做类比,很有为盗版脱罪的倾向,然而既然这个问题都细分到这个层面上了,就可以考虑另一个类比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要谈论盗版使用者的责任,那么至少有这方面的责任:如果没有任何人使用盗版,那么也就不会有人提供盗版了。
不过,这里稍微扯远一点,我是吃鱼翅党的,虽然穷,吃不起,但是我还是觉得鱼翅是可以吃的,因为鲨鱼的正常养殖,鱼翅的流水线生产,才是真正保护野生鲨鱼的方法。当然如果鲨鱼无论如何也不能做到流水线生产的话,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回到盗版问题上,国内受到处罚的只有盗版提供者,而即便是在美国,盗版使用者受到惩罚的案例也非常少,比较著名的是这两个:Sony BMG v. TenenbaumCapitol Records, Inc. v. Thomas-Rasset
导致使用者和提供者在待遇上的巨大差距,大概有两个原因,以中国的法律为例,虽然盗版的提供者可以在严重情况下被检方指控,但是无论如何使用盗版软件或者下载盗版音乐的人都享受不到这样的福利。事实上美国的两个案例中都是企业作为起诉方,而所要求的巨额赔偿都是惩罚性的赔偿。当然,我猜测,大多数国家对于盗版使用问题都是不告诉不受理,这就意味着只有企业意识到了你在使用盗版,并且确定起诉你是有意义的,他们才会这样做。而一般情况下,除非出了内鬼或者是特意要卖队友的人,否则大部分人都是闷声发大财。
和企业打官司,大多数情况下是能够获得足够补偿的,但是如果是和个人打官司,除非能提起惩罚性赔偿,否则完全划不来。但是不抓/不告和正确是两码事。但是貌似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要不然毒胶囊和地沟油早就被治理好了?)
因此,至少对于国内的盗版使用者来说,近一段时间内受到法律惩罚的可能性依旧不高。
至于道德责任,我倒是觉得偷窃销赃的这个类比很恰当:盗版提供者如果是小偷的话,盗版的使用者就是那些问小偷购买脏货的人,有些人知道这是脏货,有些人不知道这些是脏货。但是如果一个人知道是脏物,还大摇大摆地在街上走着,逢人就炫耀自己买的是赃物,那么估计这个人的人品是会被人看低的。但是如果真的是穷,实在买不起新车,然后去买二手车结果买到了赃车,那就是另一回事了。主动使用盗版的人为盗版提供者提供了盗版的动机。
问题结束了么?没有。因为道德责任不能直接这样认定下来,下面这句话也是成立的:衣着暴露的女性勾引了咸猪手,为他们提供了动机。
如果仅仅是成因分析,那么这是可以接受的,问题在于,道德是责任分析而不是单纯的成因分析。为什么这里,以及皮草和鱼翅消费问题上,消费者/使用者需要承担道德责任?尤其是当大多数惩罚都落在提供者而非使用者的情况下。
这是对于使用者的最终问题。
要理解这个指责,不妨考虑刑法第 312 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直觉上我们对于盗版的指责比对于吃鱼翅的指责更强。毕竟就算是美国,现在禁止的也仅仅是鱼翅交易。被处罚的依旧是供应方。我觉得,如果要类比的话,鱼翅、象牙和皮草会因为本身的产权不明而使得侵害不明确,但是如果是销赃的话,那么侵害就非常明确了,明知道 A 偷了某人的东西,却向 A 购买这个东西,直观上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会认为,如果盗窃和销赃已经构成一条产业链了,那么可以认为购买赃物的人已经称为了偷窃/抢劫者的动机了,其中隐含着:「我要你帮我偷东西来,我给你钱。」这种想法。(相对应地,「我要你帮我弄鱼翅来,我给你钱」,如果鲨鱼并不归属于任何人,那么就很难说这种行为侵犯了谁的权利)而这种想法本身,显然,是不道德的。因此,这个人就必须要为他人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但是,这里的认定依旧有程度上的问题,如果是这样一种情况呢?某个人知道一个市场里面卖的东西很便宜,其中有走私货、脏货、劣质产品、二手货等等等等,但是他不能分辨到底哪些是走私货,哪些是脏货,哪些是劣质产品,哪些是一般的二手货,那么他到底担负了多少道德责任呢?
当然,这个例子对应于大多数实际生活中的盗版使用问题是没有意义的。一般情况下,大家都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所使用的东西是盗版,并不是「在网上随便下载东西,其中有可能遇到正版的,有可能遇到盗版的」这种尚有不知情一说的情况。但是,这样处理的前提是,版权和物权有着类似的结构。
类比终究是类比,将盗版的提供和使用分别类比为抢劫/盗窃和购买赃物真的合适吗?在大部分人的道德观念中,盗版行为本身(不是指使用盗版)和盗窃是不同的。对于这种道德判断上差异的产生,有如下两个解释:版权不是自然权,而是作为契约的法律的一部分,因此,版权问题并不直接导致道德问题,只有在相关的法律作为契约出现之后,版权问题才成为道德问题。版权是和生命权、物权一样的自然权,但是直到近代,版权问题才被展现出来,在过去没有能力大规模生成盗版的年代(没有现代印刷术)问题被掩盖了。版权问题没有真正进入道德中,是因为它存在的时间不够长。人类很早之前就有能力抢占他人物品,因此盗窃的不道德性已经称为了习惯的一部分。
区别在哪里?区别在于,前者默认侵害版权问题导致的道德指责不具有侵害物权问题导致的道德指责那样的必然性,只要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盗版的行为就不是不道德的。后者认为有这样一种必然性。当然,此处已经默认了版权是一种权利而非特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我认为专利依旧是一种特权,并且是一种垄断。想想看人们如何证明数学定理的就会觉得……哼唧
认为有必然性会导致一个很奇怪的结论,一般来说,我们会认为,未经作者同意复印作者的书就构成盗版行为,基于这个约定,考虑下面这个问题:假设我和一个人被关在一个与世隔绝的黑屋子里面,黑屋子里面有一本书(归属于我,但是版权不属于我)、一个复印机、一个焚烧炉以及一些生活必需品,和外界联通的部分包括了抽水马桶。我们选择盗版之后阅读这本书(我们两个人均同意这个行为),然后在出来之前将复印本焚烧掉,清空了复印机记录。而被放出来之后,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表明这个我们盗版了这本书,但是两个人都的确有了这本书的知识。(因为焚化炉即便被使用了,也有可能是他单纯复印了自己的手掌然后将复印的纸拿去焚化掉)
这个东西换为一个人的版本如下:我一个人被关在一个小黑屋中,其中有一本我刚买的书,其它条件相同,假设我复印了这本书,那么我的行为就构成了盗版。但是我清空了复印机的记录,并且焚化了复印本。因此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能够说明我确实进行了盗版的行为,而我具有关于这本书的知识也是合理的。
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是没有办法定罪的,但是,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反盗版原教旨主义者(请允许我使用这个称呼),如果站在上帝视角,会指责这个人的盗版行为。
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道德是允许人站在上帝视角做出评判的。考虑下面这个例子就很显然了。假设有一对成年正常兄妹被关在黑屋里面,他们自愿发生了关系,并且做了充分的避孕措施,同时以种种手段销毁了可以称为证据的东西。因此,就法律角度而言,即便有不认同近亲性行为的法律,我们也无法判定他们违法了,但是从上帝视角的道德角度来说,他们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乱伦。
至少,认为前者不道德的人会比认为后者不道德的人要少得多。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即便是站在上帝视角上,人们也是能够做出道德判断的;或者,毋宁说,只有站在上帝视角上,人们才能做出道德判断。日常生活中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只有我们认为自己能够确定被判断的对象是怎么想的,做了什么,道德判断才能落实下来。我们实际上并不是判断一个真实的事件,而是判断一个我们构想出来的,和真实相近的事件,我们把自己当成上帝,以为自己知晓了一切,然后判断。而只要其中有一点不完整的地方,我们的论断就有可能做不出。
这里,我将乱伦和盗版归为一类,这个类别叫做:「可构造有效的小黑屋模型」,或者,「可小黑屋化」。此处我关注的小黑屋模型包含几点:不对外界产生影响,并且出来之后不会谈论在小黑屋内发生的事情;黑屋内部参与行为的人都自愿意同意了小黑屋内发生的一切行为;离开小黑屋之后,可能的违法行为或者悖德行为没有留下任何证据。(当然我假定从小黑屋里面出来的人有权不谈论小黑屋内发生的事情,也不会说梦话之类的,吐真剂之类的东西的使用是禁止的。)
这个是我临时构想的例子,并不确定是否还需要补充什么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和抢劫均不可能构建有效的小黑屋模型。假设一个小黑屋里面有 A 和 B 两个人,A 拥有一件东西,而 B 没有,如果抢劫要成立,那么 A 就必须非自愿地被迫交出对应的物品,但是,小黑屋模型本身要求 A 和 B 对这个行为达成一致同意,那么 B 就不可能抢劫 A。盗窃同理。另一方面,如果是只有一个人,那就更加不可能了。但是相对应地,未经许可而使用或者是翻阅某些东西在原则上是可小黑物化的,比如说小黑屋里面放了 B 的电脑,而 B 本人不在里面,A 可以未经许可使用这台电脑,并且如果技术足够强大,可以想办法不让 B 发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权和使用权也有着巨大的区别。
小黑屋模型的另一个假设是,如果满足了小黑屋的条件,那么,小黑屋内的任何行为都实质上没有侵害其它任何人的任何权益,而在上帝视角的道德判断则是另一回事了。
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由于盗版和乱伦一样是可小黑屋化的,而盗窃和抢劫是不可小黑屋化的,因此,版权和物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类似地,谋杀也不可小黑屋化,即便是协助自杀也不行,因为会留下一具尸体,而这个尸体的存在是不能说没有影响的。但相对应地,轻微的自愿受虐行为是可以小黑屋化的。口头上的羞辱 play 可小黑屋化,但是如果变成了刺青或者烙印的化,那就不可小黑屋化了。
我反对道义论,很自然地,我也反对一个行为本身可以在任何情况下都称为不道德的。因此我不知道为什么有些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做出「盗版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道德的」这样的断言,先好好学一下「任何」这个词的意思吧。
对于康德论证的「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撒谎」,常见的反驳例子是,如果你是一个放牛娃,请问你应该正确地给日本鬼子指路呢,还是指一条错误的路?其次,考虑在非战时状态下的例子,对于临终者的善意的谎言是否是不道德的?
另外,考虑一下历史问题,盗版在任何情况下都是违法的吗?不, 1790 年之前,美国关于盗版的规定相当坑爹,当时 Statute of Anne
并不在美国本土生效,因此对于版权的保护非常脆弱。虽然没有在英文维基上找到对应的条款,但是却意外发现了这样一条说明:为了社会进步的国家盗版行为:1790年之前,外国的作品在美国境内不经过原版权所有人许可的盗版发行,是法律容许甚至鼓励的行为,当时的美国管理机构认为带有垄断性质的专利制度不利先进文化的传播和发展,而当时的美国社会正处于发展中,是一个标准的发展中国家,而广泛流传知识,快速的提高民众的文化科技素质,是重中之重,故此优先考虑了国家的发展,制定了带有国家许可盗版性质的法律,这在美国的发展历史中,是相当重要的一笔。 ——Wikipedia 词条:盗版
甚至,即便在 1790 年有了第一部相关的法案,这部法律没有规定其它作品如音乐创作、报纸的版权,它特别注明不禁止拷贝外国作家的作品。 ——Wikipedia 词条:美国版权法
然后对应英文版的词条,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看这一段话:(遗憾的是这段话被标注了 citation needed,因此还是没能找到原文)The 1790 Act did not regulate other kinds of writings, such as musical compositions or newspapers and specifically noted that it did not prohibit copying the works of foreign authors.
不过就美国政府最近的尿性,也可以看得出他们是在保护什么,比如说这个新闻中:150部中国影片在美被盗版
。美国政府并没有像保护本土产品那样保护中国的影视作品。当然,这是将近十年前的事情了。但是如果真的是一个中国人在美国被抢劫了呢?就算对方各种怠慢,但是好歹也是会按照程序处理的,这就是差别。
无论如何,我们也不得不怀疑盗版是否真的有真正的道德问题了。而且,也不仅仅是告诉乃论的问题,而就是别国的利益无所谓,本国人的利益优先考虑。盗版首先是经济利益问题,然后才是道德问题。我认为这些事例,以及美国直到上世纪 80 年代末才在《伯尔尼公约》上签字等其它事例,都能说明这一点。当然,真的要说的话,物权问题为什么就先是道德问题然后才是经济利益问题呢,除了小黑屋的例子上两者具有区别之外,另一个原因或许是潜在利益被视作一种可以被多种方式侵害的不确定对象, 因此责任处理会很麻烦吧。
认定了这一点,那么以下行为就不是不道德的:JSTOR 虽然不允许我们随便分发下载下来的论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私自打印并分发给他人就算是盗版行为了),但是,如果我们知道对方也有接入 JSTOR 的权限,而仅仅是因为出差在外或者在家,又或者,是临时性被墙,那么原则上我将电子版或者对应的纸质版交给对方也是可以接受的事情。如果我买了一本书,然后这本书扔家里了,这种情况下我去图书馆复印另一本书显然也是盗版的行为,但是我却丝毫不会对此有任何道德上的愧疚感。同理,如果我买的 CD 坏了,那么就算是从网上从新下这个 CD 的盗版电子副本下来,我也不会觉得愧疚。
这些行为对于实物来说是做不到的,你能够因为自己的东西丢了就去偷别人的东西么?显然不行,但是这里并不是这个问题。因为信息本身,如果只考虑复制行为而不考虑载体成本的话,是没有任何复制成本的。
还有另一种国家主导的「盗版」行为:强制许可
(Compulsory license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被认为不道德的不是进行这种行为的主体,而是执意不提供授权的另一方。
强制许可的行为当然是右翼 liberalism 所不会赞同的,但是一般来说大家都会觉得可以接受。尤其是在下述情况下:B 国某公司具有某种疾病的药物专利。A 国的发生了全民性的这种疾病,并且这种疾病对于生活有着极大影响。A 国国民大多数无法负担治疗这种疾病的药物。A 国政府也无法负担这种药物。该公司不愿意为 A 国生产这种药物并且廉价出售,因为 (1) 该公司所在 B 国人工成本太高 (2) 采用价格歧视的定价策略的监管成本太高 (3) 在 A 国开厂划不来。
这种情况下,A 国政府只能以强制许可的方式来获得这种药品的专利了。大多数人会觉得这个制药公司是不道德的,但是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就算是医院也不会给病人免费看病的。
虽然 A 国政府会给予这个公司一定的补偿,但是如果你免费下载了一个歌手的 CD,然后给了他 1 元捐款,这怎么看也不至于让你的行为免除「使用盗版」的判定吧。
小黑屋的例子足以说明,盗版行为本身并不是不道德的。以图书为例,未经作者和出版社许可复印图书这一点不构成罪,但是已经构成了盗版行为。
盗版的不道德性来源于两点:破坏契约造成正版供应商的潜在损失
使用盗版的不道德性来源于两点:怂恿盗版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破坏契约(在有相应的不准使用盗版的条文约定下,比如说学校规定不准使用校园网下载盗版音乐)
如果真的要说的话,我还是认为潜在损失的责任果然应该落在供应者而非使用者头上。
你家的道德是天上掉下来的嘛?我家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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