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需要合适成年人到场配合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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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怀、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研讨论和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保亭县检察院牵头,县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县团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保亭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起草该《办法》,先后召开5次检委会进行讨论,共对该《办法》进行了七次较大的修改,最终使公、检、法、司等部门形成一致意见,联合出台该《办法》,建立起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该《办法》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涉案未成年人为女性的,合适成年人应优先从女性合适成年人中选择。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已接受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相关部门的办案人员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他不适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人员。

  《办法》进一步明确合适成年人享有相关权利:有权从司法机关了解到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的自然情况、涉案罪名等基本情况;在参与诉讼活动时,有权在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与所帮助的涉案未成年人当面会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有权阅读其到场参与的讯问、询问笔录或者庭审笔录,可以对笔录记载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提出口头意见和建议,并将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况在笔录上确认及签字;对讯问、询问、审判中发生的违法、不当行为提出意见。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询问、庭审的含义,不得以诱导、误导等行为妨碍司法活动;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及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案件办理结束后,应有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回访、帮教工作;在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和法庭审判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该《办法》的施行对司法机关更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四个现实意义:(一)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清除抵触情绪和戒备心理,保障其身心健康;(二)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方式,协助其与司法人员沟通;(三)有利于及时发现和制止司法人员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有利于与司法机关配合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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