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援助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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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为民办实事”、“法援惠民生 关爱未成年人”的工作宗旨,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为未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援助,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式,做到“应尽应援”,不断增强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维护。2020年1月21日0凌晨,陈某与他人去到梧州市万秀区鸳江丽港某路附近,将莫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630元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盗走。案发后,陈某主动自首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盗摩托车已依法发还给莫某。2020年5月28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涉嫌犯盗窃罪对其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将该起刑事案件指定辩护通知到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万秀区人民法院的指派通知,受理该起未成年人犯盗窃罪的法律援助案件,并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的麦俊龙律师来办理此案。麦俊龙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陈某进行会见,详细询问、了解案发经过,认真听取记录陈某对起诉书和刑期的意见,事实部分和证据部分受援人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案件相关法律事实、证据材料及适用法律,代理律师出具法律辩护意见:第一、陈某是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第二、陈某又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第三、陈某是初犯,被盗的车辆已发还给莫某,其造成的社会影响比较小;第四、陈某实施盗窃是因为一时贪念,希望法庭可以对陈某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2020年6月11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陈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是社会需特别关注的问题。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在本案中,法院对陈某采取从轻从宽的量刑处罚,是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措施的落实,符合刑法的立法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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