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是教唆犯罪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19
手机版

  未成年人犯罪的本质,从法律上讲就是教唆犯罪。

  未成年人在法律不上具备完全民事责任,仍需指定监护人。那么他们的行动就可以视为监护人指使下的行为,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监护人指使程度的不同,或者说,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为指导约束能力的不同,可以对监护人处以剥夺监护权的处置。那么也就是说:

  如果监护人监管下的未成年人偶然违法,我们可以认为是监护人没有预见到这一情况,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

  如果未成年人屡次违法,那么就应当认定是监护人没有起到监护职责,取消监护权,追究民事及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要认为是恶意行使监护权、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要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一再要求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既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无能为力的表现,是避重就轻、找不到问题核心的表现,又是处理问题简单化的表现,是面对社会个别问题情绪偏激、缺乏思考的表现。

  你就是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门槛降到6岁学龄时,也不可能解决6岁未成年人一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问题,因为问题显然出在监护人身上。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除了偶发事件,几乎必然是监护人犯罪。

  大龄未成年人犯罪也经常与监护人教育问题存在直接关联。

  对于这样基本的联系视而不见,单纯在年龄上较劲,这一思维方式十分诡异。如果说世界上有蠢货的话,那么就应该有聪明人。如果专业领域的聪明人面对最显著的线索视而不见,那么就只能认为是主观故意。

  在故意杀人罪中,经常会认定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具有显著因果关系的情况发生,不能以预见不到而脱罪。那么这里既然出现了视而不见的情况,就应当认为存在司法上的主观故意。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现在这些法律人似乎有意轻忽这一情况。是不是说明有那么一些人,有放纵自家子弟违法犯罪、自己帮助他们洗脱罪名的需要,所以始终不肯明确监护问题、并对这一行为按照教唆犯罪进行惩处?

上一篇:加强合作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下一篇:腾讯下调“未成年人游戏消费提醒”起点至300元,仅支持QQ账户

最近更新小说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