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冋题及其对策发布时间:2009-2-139:43:00来源:连云港市司法局文字大中小F自动滚屏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未成年人往往因为自身的原因处于不利地位,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法律援助是对那些需要参与诉讼或者需要与有关国家机关交涉事项,但经济上又非常困难,请不起代理人、辩护人的公民,由国家为其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因此,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就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法律援助,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2、益。一、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在这一制度中,国家是义务主体,未成年人是权利主体。国家应该保障不能获得收费法律服务的未成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未成年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中,从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或者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该未成年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的民事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四)未成年人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国家赔偿,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其他案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够广,致使很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无法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理念是公平、正义、为弱势群体提
4、供法律帮助。未成年人是真正的社会弱势群体,如果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家庭确实困难,请不起律师,国家再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其合法权益无从得到保护,未成年人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心。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而对于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等案件却没有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即使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了未成年人人身受到损害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要求较高,仅规定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而现实生活中,由于父母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案件为数不少,还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
5、侵害的案件也不在少数,但是对于这些案件,却不在国家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未成年人也往往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诉讼代理人,其权利很难得到有效保障。(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范围过窄。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全部的行为能力,也无足够的经济能力,一旦受到不法侵害,难以通过自身来获得法律援助,其维权具有依赖性和被动性。未成年人要获得法律援助,必须依靠他人,自身缺乏自主维权的能力。如果没有外力的帮助,仅靠未成年人自己,无法启动申请法律援助程序,而目前又缺乏社会的启动机制。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都规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如侵权人是法定代理人的,由与该
6、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就限制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只能由其父母代为申请。如果与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父或母不去申请或者父母双方都是侵权人的该由谁代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没有规定,这些案件的未成年人很有可能不能获得法律援助。(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律师的数量还远远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求,并且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也缺少统一指导和培训,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未能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开展援助工作,而是与办理其他类型的法律援助案件一样,导致在法律援
7、助实践中,还未真正实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专业化、办理专业化。(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配合中存在问题。法律援助机构在现有条件下的人力、物力等方面资源还都非常有限,因此在对未成年人有些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还需社会的救助。例如未成年人人身受到严重伤害的案件,急需进行医疗,但未成年人家庭贫穷无力交付医疗费等。由于法律援助机构自身条件所限,根本没有经济能力再为受援人提供经济上的帮助,然而缺乏经济的帮助就可能会导致法律援助无法开展或效果不显著。因此,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要真正达到援助的目标,就需要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十分完善,有些需要救助的未成年对象得不到及时
8、和有效的救助。三、对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与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就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将所有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如受到监护人虐待、遗弃或其他侵权;受教育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纳入法律援助保护范围。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申请程序,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的范围。建议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未成年权益保护机构或由政府委托专门的机构,帮助和指导未成年
9、人获得法律援助。建议补充规定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不能代为申请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及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村)委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均有权代为提出申请。此外,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专业人员、实施、资金等方面也应给予立法的有力支持。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这将会使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真正落到实处,形成强有力的国家、社会和家庭三位一体式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二)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以社会救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儿童享有生存、受保护、发展与参与四项基本权利,国外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独立的儿童救助制度,制定了儿童福利法或救济法,为实现儿童权利提供保护与救助
10、。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在某些方面还不是十分到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也缺乏明确具体的关于未成年人社会救助方面的规定。因此,应当尽快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未成年人的社会救助政策。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对接受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给予社会救助,尤其是对那些因遭受父母虐待、遗弃的未成年人。对于人身受到伤害或突发疾病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保障,对于因经济困难失去教育机会的未成年人提供接受教育的经费保障等。社会救助不仅可以解决未成年人的经济困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法律援助的顺利实施,充分实现受援人的各项权利,最终实现法律援助的最终目的。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金,保护基金可来源于政府拨款、社会赞助、个人捐赠等,以此作为国家和社会保护的经济支持。(三)强化部门间的协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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