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会判几年?如何量刑?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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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18号

  (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抢劫、抢夺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发【2006】3号

  抢劫、抢夺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维护我省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更加有效、准确、严厉地打击抢劫、抢夺犯罪分子,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一、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夺取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财物并放任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二、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全省统一如下: 1、抢夺数额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为“数额较大”; 2、抢夺数额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 3、抢夺数额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4、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其数额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三、构成抢夺罪,具有下列情节的,应从重处罚: 1、抢夺老年人财物的; 2、抢夺未成年人财物的; 3、抢夺孕妇或者携带婴儿的妇女财物的; 4、抢夺残疾人财物的; 5、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6、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抢夺的; 7、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形之外的其他驾驶车辆夺取财物的; 8、因抢夺而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 1、夺取财物时,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方法的; 2、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 3、共同夺取财物后,犯罪嫌疑人为掩护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携赃逃跑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抢劫罪所规定的“入户抢劫”等八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情节,应当从实质要件予以掌握。对发生于“日店夜宅”、“前店后宅”、“上宅下店” 等生产经营与生活场所密切相关的抢劫行为,必须根据行为人进入场所时的功能予以准确认定。行为人在他人入住时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具有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持枪抢劫”、“携带凶器抢夺”等情形的,应予认定并依法从重处罚。

  六、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3、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坚持打击与预防、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法律政策,对于依法具有从重情节的,坚决从重处理;对于依法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则应充分体现刑事法律政策。

  八、坚持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以犯罪事实为裁判依据的原则。对下列案件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1、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 2、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 3、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015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

  结合审判实践,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法律人士认为应对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一、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对前者量刑时应当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或者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减轻处罚,因为其相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对危害社会行为的认知程度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更低。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减轻处罚:

  1、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比如在某抢劫案件中,被告人肖某(17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最后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在量刑时即考虑了未遂这一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态度较好这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综合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2、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

  3、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在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的情况下,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适用免除处罚。例如某未成年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其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对其考虑免除处罚。

  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对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适用免除处罚。如被告人曹某(17岁)系在校生,见受害人蒋同学的手机(经鉴定手机价值300元)放在课桌上而临时起意趁同学课间休息上厕所时,将手机藏匿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将手机归还了受害人。曹某在校表现一贯很好,成绩优秀,法官结合被告人平时的一贯表现,以及悔罪态度,虽然本案只有一个减轻处罚情节, 但结合几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而仍然决定对其免除处罚。

  四、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之罪时应当减轻处罚。在同时存在从重处罚情节时,应当先行适用从重处罚情节,然后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五、收缩法定刑幅度,或区分更多的量刑档次,明确规范每一档次的标准,减少量刑弹性。

  六、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应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一原则及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列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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