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未成年人预防机制研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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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侵害未成年人预防机制研究

  张娜  梁彬心  范大愚*

   

  摘要: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的上策是预防。就S市L区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言,具有强奸猥亵类案件多,在公共场所案发多,陌生人作案多,被害人女性多、在校学生多、非S市户籍多、低龄化趋势明显、获得救助赔偿少等特点。为此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和方法,具体内容为: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一体化,侧重加强女童综合保护能力,健全检察环节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机制落实,推动构建社会化保护体系。

  【关键词】  预防性侵  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 

   

  近年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办案数据,虽然全国刑事案件数量稳中有降,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仍持续上升。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数据,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①]、15365人[②]、17917人[③],2018年至2021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19.00%、16.61%,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5880人、7767人,2018年至2021年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14.75%、32.09%,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1461人、2167人,2018年至2021年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12.21%、48.31%。近些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反映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势依然严峻。如何预防性侵未成年人应当引起重视,也确有深入研究之必要,这也是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提升未成年人保护能力的现实课题。

   

  一、S市L区性侵害未成年人现状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数据分析

  根据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④],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嫖宿幼女罪[⑤]等。自2018年3月20日S市L区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案件至2022年11月10日,S市L区共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08 件710人。其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523件588人,占未成年被害人案件的86%,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从涉及的罪名看,强奸猥亵类案件多。其中强奸案148件,强制猥亵案46件,猥亵儿童案214件,卖淫类案件107件。二从被害人性别看,绝大多数未成年被害人为女性,共599人,占总数的84.4%。三从被害人年龄看,低龄化趋势明显,其中12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340人,占总数的47.9%。四从案发地点看,公共场所案发多。超市、公园和马路等公共场所198件,占37.9%;酒店旅馆等住宿业场所164件,占31.4%;嫌疑人或被害人住处123件,占23.5%;酒吧、KTV等娱乐营业场所37件,占7.1%。五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看,陌生人作案多,共252件,占48.2%;邻居、老乡、网友等熟人作案比例也较高,共234件,占44.7%;六从犯罪对象看,在校学生多,共317件,占52.1%;从被害人户籍上看,非S市户籍未成年被害人685人,占96.5%。七从是否获得社会救助上看,获得犯罪嫌疑人赔偿或者得到社会救助的少,救助形式单一,获得社会救助或者司法救助的仅有21人。  

  在S市L区办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按年份来看,2018年3月20日到2018年12月31日,S市L区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6件,2019年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8件,2020年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93件,2021年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27件,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1月10日,共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9件。从每年的案发量来看,除了2020年因新冠疫情刚爆发人员流动受限有所降低外,其他年份的案件数量均较高,未成年人防性侵形势依然严峻。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防治困境

  1.预防犯罪难。在现实中,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但涉及到未成年人自身、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各个层面,涉及到民政、教育、卫健、公检法、妇联、团委等多个部门。目前各部门之间尚未形成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统一保护机制,部门之间缺乏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导致预防性侵工作难以开展。

  2.发破案件难。性侵案件发现途径单一,因为性侵一般发生在私密甚至封闭场所,熟人作案比例高、手段颇具诱骗性,行为隐蔽性强,再加上未成年被害人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容易受到干扰,如果被害人不告发,难以发现。

  3.取证办案难。一是办案的过程中取证难。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前提[⑥]。侦查机关未成立少年警务队伍,侦查人员频繁轮岗,侦查取证意识和案件质量始终得不到有效提升。二是办案过程中法律适用存在困难,性侵案件中对于是否认定当众,是否存在暴力胁迫,是否存在强制行为等法律适用存在不少争议。三是办案过程中存在信访、舆情风险。

  4.事后保护难。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害后,生活困难、心理创伤、失学辍学、身体康复、亲情关系修复、回归社会等一系列问题接踵而来,需要各个职能部门整合资源,强化协作,为未成年人提供就业就学途径、医疗心理及经济社会救助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涉及多个部门,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完全解决,各部门工作效果难以形成合力,救助成效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综合防治对策

  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针对上文提到S市L区性侵害未成年人防治的突出问题,笔者对性侵害未成年人预防机制的建立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立足“一站式”办案场所建设,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一体化

  1.整合多方力量,合力构建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保护体系,搭建“一站式”保护中心平台。一站式保护中心集心理疏导、身体检查、询问取证、司法救助、预防教育等多功能于一体,是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以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专用场所,实现了公安机关讯问、询问取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专业人员心理疏导等“一站式”的办案流程,在办案中兼顾对未成年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实现一站式询问,避免多次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造成二次伤害。

  2.利用未成年人案件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模式,推动案件办理一体化。通过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满足于就案办案,积极发现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立案线索。结合办案开展监护侵害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通过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现保护未成年人的薄弱环节,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3.及时开展专项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在宾馆、酒店等场所多发的特点,通过联合公安等旅馆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旅馆业管理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以及发送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方式开展治理工作,将“检察建议”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督促旅馆业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做好性侵害未成年人防治工作。

  (二)侧重加强女童综合保护能力

  针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大多系女性这一特点,检察机关要从提前介入案件的一开始,就要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等多种方式增强儿童特别是女童的综合保护能力。整合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学校等单位资源,以政府直接购买服务的形式侧重对女童开展预防性侵害教育,弥补我国当下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中性侵害预防教育方面突出的“缺位”问题。以《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为契机,侧重赋能女童监护人开展家庭性教育。《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在预防性侵害方面有教育职责。与学科类通识课程不同,性教育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密切相关。家庭性教育应当以教育子女防性侵技能和知识为重点内容,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动态调整性教育的方式方法,提升未成年子女在性方面的安全意识,预防未成年人被他人性侵害,使其感受到家庭温暖的同时,提升自我辨别能力[⑦]。

  (三)健全检察环节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综合救助

  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2021年修订后生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刑事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该规定丰富了救助主体,救助方式也更加多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主导责任,方便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被害人,检察机关作为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的纽带,有利于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对于有救助义务的主体履行救助职责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对已掌握救助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以便各救助主体联合开展救助工作。

  (四)强化性侵未成年人社会预防机制落实

  为有效破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预防难发现难,改变事后补救被动式治理的现状,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法律监督大力推动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两项制度落实落地。将入职查询和强制报告与性侵未成年人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教育、卫健部门要加大力度向辖区各学校、各医院等下发宣传、贯彻落实两项制度,对学校老师、儿童医生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从业者,严格查询是否有性侵行政处罚及性侵犯罪前科,从而对其进行从业禁止,实现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学校、医院等密接行业在教学、医疗等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等伤害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备。教育主管部门应牵头加强性侵普法宣传,将未成年人防侵害课程的开展纳入普通中小学课标考评体系,保证每学期至少有一次防侵害课程,大力宣传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的知识、方法,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公安机关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前科信息查询系统,依法为教育、卫健等密接行业提供入职查询。

  (五)推动构建社会化体系,形成保护合力

  “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⑧]”,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尤其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出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和协作的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未检部门既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的监督者与守护者,也是预防性侵害工作社会化体系的建设者与推动者。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要立足司法保护、综合救助、源头治理,按照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起“政府、社会、司法、学校、家庭、网络”六位一体保护格局[⑨],通过跨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努力形成共识,从而有力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加强部门之间联动,有效形成保护合力。性侵未成年人被害人救助是一项社会化工程,需搭建综合化社会支持体系,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统一。检察机关应扛起主导责任,及时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被性侵未成年人的需求与困难,通过综合救助措施,实现有针对性的精准保护。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张娜,女,籍贯湖南长沙,1980年3月出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梁彬心,女,1981年10月出生,籍贯福建莆田,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法学硕士学位,研究方向少年司法;范大愚(联系人),男,籍贯江苏建湖,1988年5月出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三级检察官,法学学士学位,研究方向少年司法。

   

  [①]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最高人民检察院。

  [②]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最高人民检察院。

  [③]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最高人民检察院。

  [④] 刑法修正案(九)将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⑤]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该罪名。

  [⑥] 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⑦] 董海龙:《当前学校性教育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研究》,载《安徽文学》2016年第391期。

  [⑧] 董学章:《评李斯特的经济民族主义》,载《锦州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04期。                    

  [⑨] 徐小骏、樊婧婧:《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载《丽水日报》2020年7月11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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