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的困境反思与重建-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2期)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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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源版权所有环境伦理学的困境反思与重建

  作者:唐代兴

  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02期摘要:环境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一直是以论争的方式展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虽然催生出许多新观念和新理论,但都属于外部性探讨,因而使之陷入当前的“高原”困境。这种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有意或无意割裂、抛弃伦理学传统,使之无本;二是忽视原理的探讨和构建,使之无根。要真突围这一“高原”困境,必须重新定位环境伦理学的自身性质、内涵及其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解决“环境道德的基础何在”和“环境道德的边界何在”这两个根本问题,重新续接人类已有的伦理传统,构建环境伦理的自然原理和实践规范原则体系。具体来讲,环境伦理学必须突破人类中心论的虚妄认知,重新发现原本就存在的自然原理即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它为重新释放人类伦理传统的当代光辉奠定了本体性基石,提供了认知和方法动力。人类伦理传统即人性原理,它以生命原理为基础,以宇宙律令为指南,以自然法则为源泉,展开为道德作为或美德追求。从本质上讲,美德是求义的,所以美德追求必须遵守舍利执爱原理,其激励原则是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道德是求利的,所以道德作为必须遵守权责对等原理,它统摄四条环境伦理法则,即环境与人共生的关联法则、环境与人相向敞开的价值生成法则、人顺性适应环境的生存法则和人向环境取予的平等成本支付法则。以此四条环境伦理法则为规范,人们在走向环境生境重建的进程中,必须做到凡事利己不损它或利己亦利它。关键词:环境伦理;自然原理;权责对等原理;环境利益最大化再生原则;环境利益平等共享原则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其国策的制定和制度的保障仅是前提,其根本却是全民启蒙与行动。为此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基础、认知启蒙和方法引导,而这些只有环境伦理学方可为之。发展环境伦理学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但要发展环境伦理学,必须突围当前的“高原”困境,重建其发展认知、依据、基础、原理及实践准则。一、环境伦理学发展的问题进程环境伦理学虽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但其渊源却可追溯到19世纪末美国的环境资源运动。这一运动开辟出资源管理和资源保护两条路径:前者以吉福特·平肖(GiffordHinchot,1865—1946)为代表开辟出功利主义资源管理方式(conservation),它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传统的思想土壤;后者以约翰·缪尔(JohnMuir,1838—1914)为创始人开辟出超功利主义的资源保护方式(Preservation),它经过亨利·大卫·梭罗、阿尔贝特·史怀泽、利奥波德、雷切尔·卡森、保罗·埃利希等人的努力,奠定起非人类中心论的思想土壤。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及其表现的问题进程和“高原”困境,都源于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想象性论争。客观地讲,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根系于人类中心论伦理學。人类中心论伦理学传统由目的论的自然法则、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三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功利主义是道德学,道义主义是美德学,目的论的自然法则是二者的最终解释依据。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人类中心论传统都将伦理关系界定为人与人或人与社会的关系。与此不同,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论却根系于生态学。生态学的核心是“生态”思想,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和中国上古的《易经》典籍。将“生态”作为问题来研究,则始于工业社会导致环境破坏、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丧失所引发的科学关注。德国植物学家海克尔(Haeckel,1834—1919)1866年提出“生态学”概念,将它定义为“对生命体及其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之间的那种互利关系的研究”1,所以,生态学的本原性取向是自然主义的。生态学得以诞生及发展的动力有二:一是自然生态出现了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二是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人的活动直接关联。由于前者,生态学研究属于问题驱动型的研究,它释放巨大的活力推动生物学的全面发展,也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打开了全新视野,提供了科际整合方法。因为后者,哲学不得不作出应有的回应。其回应表现为两种方式:(1)以生态学为用、以传统哲学为体,这就形成所谓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它持守“人是唯一目的”,以生态学为方法,尝试拓展已有的伦理学原则和道德概念,使之更大程度地解释所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2)以生态学为体、以传统哲学为用,这就形成所谓的自然主义环境伦理学,它突破“人是唯一目的”的窠臼,把握生态学的思想精髓,创建新哲学和新伦理学,为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提供新的视野、认知和方法。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核心理念有二:(1)人是唯一的目的,因而人类是世界的主人;(2)自然是非目的性的,因而环境之于人类在本质上是使用价值论的。由此形成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问题焦点:环境质量构成人类生存幸福的基本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自己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真正动机不是捍卫传统,而是基于如何保持和提升现有物质生活水平这一功利主义要求,对这一功利主义要求的具体落实就是如何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的首倡者和实践探索者是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吉福特·平肖,他在19世纪末提出了“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这一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得以生成的基本思想是:上帝创造了人来管理自然万物,人就有责任消灭那些对自己无用的物种,发展对自己有用的物种。因而“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构成20世纪初资源保护运动的基本原则,即“科学管理、明智利用”原则,它表达了人类中心论的核心思想,即凡所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只要不牵涉到人类的利益,都无需加以限制;反之,凡需要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一旦牵涉到人类利益,就需要加以限制和选择。功利主义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构成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准则。1971年在佐治亚大学举行的第一次环境哲学会议上,其组织者布莱克斯通所发表《伦理学与生态学》就承袭这一思想,在人类中心论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提出权利只与人类有关,“拥有一个可生存的环境”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新的“人权”1。1974年,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帕斯莫尔(JohnPassmore)出版的《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系统阐述了造成现代生态灾难的真正原因是人类缺乏明智和限度的“贪婪和短视”,而明智和限度均蕴含在传统道德之中,只要接受传统道德的规范和约束,所有环境问题都可迎刃而解。2帕斯莫尔发展了吉福特·平肖的“明智利用”的环境原则,即可以充分开发利用限度之内的自然存在物和环境来满足经济生产,亦可充分开发限度之外的自然存在物和环境以满足人的审美,“只要人们学会了从美感的角度来欣赏这个世界,他们就能学会关心这个世界”3。摘要:环境伦理学的诞生和发展一直是以论争的方式展开:人类中心论与非人类中心论之争虽然催生出许多新观念和新理论,但都属于外部性探讨,因而使之陷入当前的“高原”困境。这种困境形成的根本原因有二:一是有意或无意割裂、抛弃伦理学传统,使之无本;二是忽视原理的探讨和构建,使之无根。要真突围这一“高原”困境,必须重新定位环境伦理学的自身性质、内涵及其属性,并在此基础上着力解决“环境道德的基础何在”和“环境道德的边界何在”这两个根本问题,重新续接人类已有的伦理传统,构建环境伦理的自然原理和实践规范原则体系。具体来讲,环境伦理学必须突破人类中心论的虚妄认知,重新发现原本就存在的自然原理即宇宙律令、自然法则、生命原理,它为重新释放人类伦理传统的当代光辉奠定了本体性基石,提供了认知和方法动力。人类伦理传统即人性原理,它以生命原理为基础,以宇宙律令为指南,以自然法则为源泉,展开为道德作为或美德追求。从本质上讲,美德是求义的,所以美德追求必须遵守舍利执爱原理,其激励原则是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而道德是求利的,所以道德作为必须遵守权责对等原理,它统摄四条环境伦理法则,即环境与人共生的关联法则、环境与人相向敞开的价值生成法则、人顺性适应环境的生存法则和人向环境取予的平等成本支付法则。以此四条环境伦理法则为规范,人们在走向环境生境重建的进程中,必须做到凡事利己不损它或利己亦利它。关键词:环境伦理;自然原理;权责对等原理;环境利益最大化再生原则;环境利益平等共享原则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其国策的制定和制度的保障仅是前提,其根本却是全民启蒙与行动。为此必须要有相应的知识基础、认知启蒙和方法引导,而这些只有环境伦理学方可为之。发展环境伦理学成为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任务,但要发展环境伦理学,必须突围当前的“高原”困境,重建其发展认知、依据、基础、原理及实践准则。一、环境伦理学发展的问题进程环境伦理学虽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但其渊源却可追溯到19世纪末美国的环境资源运动。这一运动开辟出资源管理和资源保护两条路径:前者以吉福特·平肖(GiffordHinchot,1865—1946)为代表开辟出功利主义资源管理方式(conservation),它构成了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传统的思想土壤;后者以约翰·缪尔(JohnMuir,1838—1914)为创始人开辟出超功利主义的资源保护方式(Preservation),它经过亨利·大卫·梭罗、阿尔贝特·史怀泽、利奥波德、雷切尔·卡森、保罗·埃利希等人的努力,奠定起非人类中心论的思想土壤。所以,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及其表现的问题进程和“高原”困境,都源于人类中心论和非人类中心论之间的想象性论争。客观地讲,环境伦理学的人类中心论根系于人类中心论伦理学。人类中心论伦理学传统由目的论的自然法则、功利主义和道义论三部分内容构成。其中,功利主义是道德学,道义主义是美德学,目的论的自然法则是二者的最终解释依据。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人类中心论传统都将伦理关系界定为人与人或人与社会的关系。与此不同,环境伦理学的非人类中心论却根系于生态学。生态学的核心是“生态”思想,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和中国上古的《易经》典籍。将“生态”作为问题来研究,则始于工业社会导致环境破坏、物种灭绝、生物多样性丧失所引发的科学关注。德国植物学家海克尔(Haeckel,1834—1919)1866年提出“生态学”概念,将它定义为“对生命体及其生物和非生物环境之间的那种互利关系的研究”1,所以,生态学的本原性取向是自然主义的。生态学得以诞生及发展的动力有二:一是自然生态出现了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二是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人的活动直接关联。由于前者,生态学研究属于问题驱动型的研究,它释放巨大的活力推动生物学的全面发展,也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打开了全新视野,提供了科际整合方法。因为后者,哲学不得不作出应有的回应。其回应表现为两种方式:(1)以生态学为用、以传统哲学为体,这就形成所谓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它持守“人是唯一目的”,以生态学为方法,尝试拓展已有的伦理学原则和道德概念,使之更大程度地解释所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2)以生态学为体、以传统哲学为用,这就形成所谓的自然主义环境伦理学,它突破“人是唯一目的”的窠臼,把握生态学的思想精髓,创建新哲学和新伦理学,为从根本上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提供新的视野、认知和方法。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核心理念有二:(1)人是唯一的目的,因而人类是世界的主人;(2)自然是非目的性的,因而环境之于人类在本质上是使用价值论的。由此形成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问题焦点:环境质量构成人类生存幸福的基本条件,保护和治理环境的真正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类自己的利益。从根本上讲,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真正动机不是捍卫传统,而是基于如何保持和提升现有物质生活水平这一功利主义要求,对这一功利主义要求的具体落实就是如何有效地保证和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这一思想的首倡者和实践探索者是国家利益至上主义者吉福特·平肖,他在19世纪末提出了“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管理方式。这一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得以生成的基本思想是:上帝创造了人来管理自然万物,人就有责任消灭那些对自己无用的物种,发展对自己有用的物种。因而“明智利用”资源来发展经济,构成20世纪初资源保护运动的基本原则,即“科学管理、明智利用”原则,它表达了人类中心论的核心思想,即凡所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只要不牵涉到人类的利益,都无需加以限制;反之,凡需要处置的自然存在物或自然环境,一旦牵涉到人类利益,就需要加以限制和选择。功利主义环境资源管理方式和环境资源保护原则,构成了上世纪70年代以来的人类中心论环境伦理学的基本准则。1971年在佐治亚大学举行的第一次环境哲学会议上,其组织者布莱克斯通所发表《伦理学与生态学》就承袭这一思想,在人类中心论框架内来讨论环境伦理问题,提出权利只与人类有关,“拥有一个可生存的环境”是人类所拥有的一种新的“人权”1。1974年,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帕斯莫尔(JohnPassmore)出版的《人对自然的责任:生态问题与西方传统》,系统阐述了造成现代生态灾难的真正原因是人类缺乏明智和限度的“贪婪和短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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