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俊卿父女十大冤之五 媒体审判为什么会出冤案?
卢俊卿父女十大冤辨析之五 “媒体审判”为什么会出冤案
何谓“媒体审判”?本来“审判”一词就是法律词汇,只有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才能叫做审判。然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媒体却恰恰惯以审判者的姿态自居。而从很多方面来看,媒体的一篇报道的确与法院的一纸判决有相似之处。
从过程而言,司法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审判”也要求“用事实说话”;从结果而言,司法审判的制裁结果是财产受处置,部分权利受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剥夺,而“媒体审判”造成的舆论压力也很可能导致当事人预期经济利益丧失、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甚至身败名裂。事实上,媒体的力量很多情况下并不逊于司法力量。
近段时间,“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世界华商协会”成了网络热门搜索词汇,《南方都市报》一篇《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激起千层浪,继而又整版刊登《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调查》,对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进行了道德评判和法律评判。一时间,各路媒体竞相转载、纷纷报道,网络上下更是对卢氏父女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口诛笔伐,群起攻之,留下一地鸡毛和千疮百孔的“中非希望工程”。
但是,媒体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如果说司法审判是事实和法律审,那媒体审判就更多的是道德审。一般只有法律问题才会纳入司法审判的视野;媒体审判往往从广义的道德层面做出道德评判,同时又渗入法律的评判,几乎无所不包,涵盖面宽,随意性强,感情色彩浓。再者,司法审判是公权力行为,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明文的法律规定,有控辩对抗设置和纠错审查机制;而媒体审判说到底就是新闻报道,是记者通过私力采访事件,各凭本领,对于采访事实的认知、证据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局限往往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也无太多规范可言。
新媒体时代,媒体审判被赋予了新的特点。第一,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控制难。互联网上博客、微博、论坛、社交网络等各种平台使得信息在弹指瞬间就可广为传播,想要阻止信息扩散几乎不可能。第二,互动性加强使得信息极易被扭曲。过去的杂志,报刊,电视等都是单向传播信息的媒体,而现在的网络论坛上,互不相识的人可以在同一个帖子下即时互动,非实名制使得网民可以不顾后果地随意留言,附有各种评论的微博一秒钟可被转发上万次,于是,三人成虎、以讹传讹的事实扭曲就被无限放大。
“媒体审判”如何出“冤案”
对于司法审判下的冤案我们并不陌生,在“结案率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下,在论功行赏的利益诱惑下,在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在有赏无罚的权力分配下,冤假错案要并非罕见。
其实,媒体审判下的“冤案”也其形成机制。
1、为求“新”,不务“实”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时效性是很重要的要素,记者要在短时间内抢先报道,需要快速而深入地调查,反复争取采访机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工作强度和难度是很大的。于是,在真实性和时效性两者间,很多人就宁愿牺牲新闻的真实性。
同时,新闻记者没有司法机关那些正式而强有力的事实调查途径,惯于采用的是非正式的信息获取渠道,久而久之,随意套上一句“据知情人说”,“记者了解到”,“相关人士透露”借这类模棱两可的主体之口,记者便可以随意发挥,无限联想了。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新闻价值被单一解读为了吸引眼球,客观性、真实性都不再重要。几年前,闹得北京人心惶惶的“纸包子”事件最后被证实是北京电视台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新闻工作者职业操守让人唏嘘不已。
2、眼球经济之下,新闻伦理底线模糊
媒体作为社会公器,肩负着保障公众知情权,为民发声的社会责任,媒体的公正和客观立场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理性,这是媒体的社会责任。然而,为了吸引眼球,获取名声,媒体常会选择迎合大众心理,不惜罔顾事实,制造“冤案”。正如此次事件中,媒体深知当下“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也知道挖出有一个“为富不仁”或“为富假仁”的事件大加抨击,便可满足公众宣泄不满的需要,然后以权贵阶层的斗士姿态获得名誉。
3、利益诱惑导致媒体腐败
舆论的力量很大,媒体的一篇报道就会让将一件小事放大,进入公众的视野,迎来各种议论,结果也是祸福难料。因此,为了息事宁人不被报道,或者为了获得正面报道,很多人就不惜重金,进行“媒体公关”。如果一张记者证可以换来特殊待遇,一句“曝光”可以索要高额的“封口费”,一篇报道写的越耸动就可以得到越高昂的利益对价,那么,“媒体审判”下的“冤案”又岂可避免?想必大家都还记得,去年某矿业集团在发生重大事故后向到场采访的记者发放金条的事件。当社会公器成了个人的牟利工具,就等正看其如何颠倒黑白吧。
4、预设立场,有罪推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冤案的形成都结果导向型的。在司法审判中,案件已经被定调,然后再倒推着取证、审理。而在媒体审判中也一样,媒体往往事前已预设好立场,在采访之时会设置陷阱,让被采访对象按照报道定调的方向回答,然后断章取义,剪接出媒体想要的答案。且看本次事件,“富二代”、“伪慈善”正具话题性,媒体就先硬生生地给卢星宇贴上了“卢美美”的标签,成功地吸引了公众的眼球,然后选择性、偏向性地报道。卢星宇承认家庭富裕,就报道其炫富;华商协会承认其会员在活动中有机会与名人合影,就报道其只靠“合影经济”;卢俊卿说华商协会没收会费而是由天九儒商公司收取,就被报道成不承认收费的“骗子”。
5、一锤定音,无申辩机会
即便司法审判这样严格的调查取证要求,也无法杜绝冤假错案,于是有了上诉、再审、抗诉等纠错机制,还有“上访”这样的非正式途径。但是,媒体这种游离于公权力之外的“审判”中,当事人却没有申辩机会,没有救济途径。媒体掌握话语权,一锤定音,旋风式地狂轰滥炸之后,新闻成了旧闻,无论是真是假,公众已经先入为主地有了定论,也无暇再听解释。事后即便被报道者想“翻案”,确也喊冤无门。报道者不会自打嘴巴,其他媒体也不愿浪费版面炒隔夜饭,主管部门更是虚无缥缈。
如何杜绝“媒体审判”引发冤案
“媒体审判”冤案易成却喊冤无门,若要扭转这样的局面,恐怕还要多管齐下。
完善立法工作,制定《新闻法》,细化相关司法解释和行业准则,规范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行为,让这个最该充满阳光的行业不要沦为黑洞。
健全诉讼机制,对于新闻报道中侵权行为可以寻求法律救济,我们需要更强的诉讼维权意识,更有经验的法官和更加专业的律师,让媒体能更负责任地报道。
落实主管部门,应有一个类似于新闻局的行政部门和行业自律协会,事前不干预媒体新闻自由,但事后可以处理当事人对不实、虚假的报道的投诉,对新闻媒体进行监管。
“媒体审判”受伤的是谁
本来,对一件事情媒体有批评性报道很正常,不正常的是在卢俊卿事件中只有批评性报道,几乎没有媒体发出不同声音。难道,所有媒体掌握的事实和观点就那么一致?恐怕只是无人敢站出来为“富人”说话,生怕自绝于人民,就成了群众的“公敌”吧。简单的事件报道被运动化,社会大众对贫富差距、特权阶级的不满情绪积蓄已久,加之媒体的迎合和煽动,自然要寻找发泄口,撞在枪口上的卢氏父女只能为此买单。
“卢美美事件”真正受伤的是谁?不仅是这对父女,更是满腔热情的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的慈善事业,是本已孱弱的社会信任基础,是和谐的社会关系,也是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媒体审判不仅在形成冤案的过程中伤害了他人,媒体自身受伤的情形也不能视而不见。多年来,一些媒体因名誉侵权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危及自身的美誉度、公信力和影响力,个别主管和记者受处罚也应成为前车之鉴。
如果说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要求,那么新闻自律就是成熟的民主社会的要求,这需要民众在接受信息时能理性地思考和判断,需要新闻媒体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也需要更高的法治水平。(钱卫清中国人民大学跨国商事研究所所长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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