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导论文范文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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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教导论文篇1

  坚持定期体检有利于发现早期肿瘤。因此教师一定要及时跟上肿瘤学发展的趋势,掌握最先进的肿瘤治疗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丰富自己的知识,才能给学生以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教师一定要注意自身的素质培养,对于外籍学员来说,与他们接触最密切的就是授课教师,授课教师代表着中国,教师凭借自己的医学知识和人品修养来扩展外籍学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外籍学员通过授课教师的的言行会逐渐积累对中国的印象。因此,作为教师,应具备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和良好的职业修养,深厚的基础专业功底,举止大方的言行举止,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综合素质,展示中国教师的英姿,不断增强个人魅力,树立在外籍学员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努力克服语言交流障碍,提高教学能力

  来参加培训的外籍官员大多数来自非洲或者东欧不发达国家,没有中文基础,仅有少数学员接受了出国学习短期的中文培训,且只局限于日常简单交流。他们大部分学员英语水平较好,但是带有浓重的地方口音,很难达到交流和沟通的目的,因此语言沟通是成为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课堂上教学质量的好坏,关键就是教师能否清楚、准确地用英语表达出自己想要表达的思想内容。因此就要求教师有丰富的医学词汇,而且还需要以口述的方式恰当、准确、规范、简练地表述,使学生易于理解接受;同时还要能听懂学生的问题,并给予准确的回答。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我们选派了有留学经历、外语基础好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员,并聘请外籍教师在开课之前对授课教员进行培训。

  同时挑选了相应的肿瘤学英语视频教材,让授课教员在上课之前反复观看,充分熟悉肿瘤学及相关学科的专业英语词汇及标准发音。纠正不标准的发音,改变不正确的发音习惯,做到胸有成竹。其次是课前及课间积极主动地与学生交流沟通,逐渐适应彼此语音特点及发音习惯,培养师生之间的友谊,使相互之间的沟通更加自然流畅,即使有时不太明白重复解释时也能互相理解。对于部分来自法语系的外籍学员来说,我们的教学压力则更大,因为我们的教师不得不将幻灯材料翻译成法语然后再通过法语翻译进行授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体会是放慢教学的进度,让学员充分理解教学内容,课后留出较多的时间让他们提出问题,采取开小灶的方式,单独解决学员们存在的各种由于语言交流导致的问题。

  加强互动教学,紧密联系实际,加强教学效果

  外籍学员与中国学生相比,由于社会、文化、教育背景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更为自信、独立、活跃,而且他们在当地政府都有一定的地位和权利,想法特别多,因此他们在课堂上思维活跃,对于同样一个问题能从多个角度去思考,一旦有问题会随时提问,与教师具有很好的互动,课堂气氛非常活跃。他们往往不把书本作为权威,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这也是他们独立自信的体现。

  他们对待教师的态度非常客观。他们会把教师当作朋友,非常友好,而且也很尊敬。但少数情况下,如果教师的教学水平或教学态度有些问题,他们会直言不讳地要求更换教师,不留任何情面。加上外籍学员的医学基础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就要求每一位教师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精心准备每一节课,要求教师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这也真正体现了教学相长的教学特点。外籍学员随堂提出的问题常常涉及到与其关联的其他课程的知识点甚至临床问题,涉及面广,导致课堂的教学进度不容易控制;而且外籍学员大多来自不同的国家,知识水平差异较大,一部分学员基础知识的较为缺乏,影响了他们对新授知识的理解,导致教学任务不能顺利完成。如何来平衡这些问题是提高教学效率的关键。鉴于这一点我们考虑到青年教师的思维方式与学员接近,容易与学员沟通,激发外籍学员的热情,提高学员的兴趣,给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可以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关系。

  外籍学员学习的目的在于全面了解肿瘤的预防、诊断和治疗,针对这方面我们教师就会在课堂上以启发式主动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乳腺癌在当地的发病率如何?乳腺癌如何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乳腺癌内分泌治疗的重要性如何?外籍学员非常喜欢课堂上教学互动这种方式,这样的方式既可以活跃课堂的气氛,又可以使学员专心听讲,充分调动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与学员自己的实际经历相结合,学员更有兴趣参加教学。通过这种方式教师的角色发生了转化,应该说是一个与外籍学员的好朋友和交流者而不简单是知识的传授者。我们期望后期的教学工作中不断总结探索,寻求更合理、更科学有效的教学方法,全面提高外籍学员的教学质量,从而达到我们的教学目的。

  合理制定针对性教学计划

  肿瘤学课程的内容范围较广,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英语教材,因此我们对多家医学院校所使用的英语教材逐一比较斟酌,同时借鉴外文原版教材,结合外籍学员的实际,编写了一套符合外籍学员短期培训的专门教材做为教学基础。然后让教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针对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不同文化层次的外籍学员,补充不同的、更为实际的教学内容。比如对于来自非洲国家的外籍学员,我们的教师就会加上更为丰富的前列腺癌预防、检查和治疗的内容,而对于来自东欧国家的外籍学员则会补充上结直肠癌的相关内容,因为在他们各自的国家,这两种癌症的发病率居各种肿瘤的发病率前列。同时我们还精心设计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医学教导论文篇2

  【关键词】中医;高等教育;培养模式;创新

  The university Chinese medicine educates the personnel training pattern innovation the exploration and the practice

  Song Jian DongZhenghua SiChuandao Ciu Xiaoping ZhaoXiang

  【Abstract】The medicine is Chinese nation several thousand years makes the struggle experience's crystallization with disease, has made the extraordinary contribution prosperously for Chinese nation's multiplication, because the medical pattern, the medicine development and the education transform the multiple impacts, the Chinese medicine education has received the unprecedented challenge. How can train the qualified Chinese medicine higher talented person, inherits and carries forward the Chinese medicine enterprise, improves the education quality of teaching, we have conducted the massive research and the practice regarding the Chinese medicine clin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attern, through revises the consummation only then to raise the plan, the optimized curriculum system and the course content, the reform raise pattern, the teaching way and the method and so on a series of measures, explores positively is suitable for the modern Chinese medicin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education Chinese medicine clin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attern.

  【Key words】Chinese medicine; Higher education; Raise pattern;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R5+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3-0284-01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与疾病作斗争实践经验的结晶,为中华民族的繁衍昌盛做出了非凡的贡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不断发展,中医教育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中医人才。但是,由于医疗模式、医学发展和教育变革的多重冲击,中医教育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1~2]。我们对于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 中医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探索与实践取得成绩

  人才培养是中医学术传承与事业发展的根本,如何能培养合格的中医高等人才,传承和发扬中医事业,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我们通过长期的调研和论证,经过的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在中医临床人才培养创新方面并取得一些的成绩,我们学校经陕西省教育厅2007年批准设立陕西省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批准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通知》(教高函[2009]16号),我校中医学专业荣获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第四批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2 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思路和措施

  中医教育必须遵从“诵经典、跟名师、早临床”的成才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教育模式,我们以“夯实中医基础,强化临床技能”为目的,培养具备“理论宽、临床专、能力强、素质高”的中医临床实用人才。通过进一步加强中医学专业内涵建设力度,突出中医特色,取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之长,修定完善中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优化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革培养模式、教学方式和方法,强化临床实践技能的培养,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积极探索适用于现代中医院校教育的中医特色人才培养模式。

  2.1 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相结合:院校教育具有群体性教育的优势,学生掌握理论知识比较扎实、系统;师承教育是中医的传统教育方式,通过老师的耳提面命,言传身教,以及长期随师应诊,更易于掌握临床实践技能,提高临床水平。我们有效的把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二者结合起来,形成新的中医人才培养模式,汲取院校教育和师承教育两者的优势,形成新的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2.2 优化课程体系,夯实中医基本功基:以强化中医理念、加强临床技能培养为切入点,要求中医相关专业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正确启发和引导学生,建立起中医临床辨证思维模式,树立从事中医药事业的信心。优化课程体系,采取先中后西,早期建立中医思维模式,强调课堂正确引导,重视基本能力的培养。积极开展中医经典等级考试,强化学生对中医经典医著的学习和掌握,夯实中医基础知识[3~4]。

  2.3 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汲取师承教育和70年代“开门办学”经验,采用1、2、2三阶段教育方式,在传统教学方法基础上,根据不同教学内容灵活运用多种教学形式,溶入PBL教学法、启发式、讨论式、换位式、病案切入式等教学方法,通过传统教学方法系统介绍基本知识,加入其他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4 加强校园中医文化建设,营造浓郁的中医文化氛围:注重中医传统文化的熏陶和中医临床思维模式培养。大力发挥国医大师、名老中医、离退休教师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名医名师系列讲座”,先后邀请到国医大师张学文教授、杜雨茂、张登本等多位知名教授进行学术讲座,是学生能够领略名师风范,聆听名师教导。同时组织本校博士进行“博士-本科生互动交流”活动,以博士为学习榜样,以榜样的力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参观药王圣地,使得同学亲身感受到“《千金方》使万人活,箫鼓年年拜药王”的气氛,学习孙思邈“大医精诚”的高尚医德,充分利用陕西深厚的中医药传统文化底蕴,加强校园中医药文化建设,增强校园中医药文化氛围,参观学校国医博览园、医史博物馆、中药标本馆。巩固了学生中医学专业思想,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了学生的视野,增强了学生的科研意识,活跃了校园学术气氛。我们先后成立了“国医大师张学文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研究所”和“杜雨茂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研究室”,积极做好中医学术的传承工作。

  2.5 实施本科生科研导师制,学生的科研能力得到提高:施行本科生科研导师制,是中医创新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中医高等院校早出人才、快出人才的一项具体措施。在本科二年级时采取导师与学生自愿相结合的形式组成指导结对关系,使学生的学习模式逐渐从单一的“接受式学习”转向“主动式学习”,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学会学习,养成探索中医药知识学术内涵的习惯,提高学生的科研意识和能力[5]。

  2.6 坚持实施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制度,提高学生的科研创新思维:本科生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本科教学水平的体现。强化过程管理,建立优秀毕业论文奖励制度,激发学生的科研动力。通过重建并逐步完善中医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规范化管理制度,学生的论文质量与中医学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创新能力、同步提高[1]。

  2.7 遴选名医临床带教,实习基地建设正在加强:后期临床教学是提高中医学专业学生临床技能的关键环节。加强教学医院及实习基地建设,在教学医院和实习基地遴选中医基本功底扎实、临床能力强、具有较深中医学术造诣的高年资名老中医作为学生的临床导师,对学生进行临床指导,切实提高临床带教水平。同时扩大学校“国医堂”的规模,在附属医院建立 “名医工作室”,充分利用“国医大师张学文”和“陕西省名老中医”的示范作用,以保证“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班”学生的临床见习、实习。

  3 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3.1 人才培养周期长,远期效果难以在短期内客观评判: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是一项周期较长的工作,而且效果显现需在长远以后,目前难以完整评估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工作效果,仅只能对于前期工作进行阶段性的总结。

  3.2 教育教学资源的相对断缺,制约工作的广泛开展:与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教学工作中需要更多的教学资源投入。教育教学资源的相对断缺,以及诸多环节协调配合,制约工作的长久深入开展。

  3.3 加重教师和学生的教学(学习)负担:在医学院校中,学生的学习任务较重,学习任务十分繁重。通过中医临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教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对于教师要求更高;学生的学习任务同时也在加重,如开设《难经选读》、《疑难病辨治思路》、《中医思维方法》、《中医文化导论》、《伤寒论思维与辨析》等课程就是在修订培养方案中新增加的,中医经典等级考试等都大大增加了老师和学生负担。

  参考文献

  [1] 崔晓萍,董正华,史传道,中医学本科毕业论文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中医教育,2007,26(6)32-33

  [2] 王新陆,实施基因工程 培养传统型中医人才,中医教育,2010,29(3):1-4

  [3] 董正华,强化经典课程教学 提高中医人才培养质量,西北医学教育,2009,17(1):9-11

  [4] 赵娴,董正华,崔晓萍。培植中医文化根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西北医学教育,2009,17(4):654转669

  [5] 董盛,董正华,中医临床专业实行本科导师制探析,光明中医,2009,24(4):773-774

  医学教导论文篇3

  中西医临床专业长期面临时间短,学科任务重,学生负担重的矛盾,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我国该专业教育的现状和“5+3”的临床培养模式,结合我校对中西医结合办学的前期研究基础,进一步提出适合我校我院“围绕‘3’、优化‘5’”的发展策略,实现长达8年的院校教育和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最后达到该专业学生具备中医、西医两套本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从而切实提高中西医临床专业学生的“岗位胜任力”。

  关键词:

  “5+3”模式;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教育;临床培养模式

  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是我校在全国医学院校中较早开办的专业。该专业已经被建设成为部级特色专业,具有较好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生源和就业情况好,学生综合素质和动手能力受到用人单位好评,该专业对我省乃至全国中西医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及专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我校及全国的兄弟院校的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长期改革与实践中,该专业也一直面临时间短,学科任务重,学生负担重的矛盾,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利用“5+3”模式下,实现长达8年的院校教育和毕业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效衔接,最后达到该专业学生具备中医、西医两套本领的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从而切实提高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的“岗位胜任力”[1]尚待探索,在此仅将我院“围绕‘3’,优化‘5’”的思考与实践分述于下。首先我们应当将“5+3”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而非将其作为两个截然分开的时间段来执行,二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提高中西医临床专业学生的岗位胜任能力,完善人格,增强人生幸福指数这个共同的“1”而设定的。

  1紧抓“黄金般”的大学新生阶段化“听基础”为“用基础”

  大学新生具有其他年级不可比拟的优势:高考成功的喜悦和轻松,对新专业知识强烈的渴望,较为扎实的英文功底和文理基础,对社会及家庭前所未有的热心关注。因此本阶段理论与实践课程安排要比例协调、松紧有度、动静相宜。给新生一个适应大学生活的缓冲期。英语教育要围绕医药文献的检索来展开,可以为学生未来长期的医疗科研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而体育教育则须以养生保健的体育活动为主,比如可以授习“八段锦”“易筋经”“太极拳”“太极剑”“气功”等,这样学生亦可以长期坚持此保健活动,将来为医生,亦可以创造适合自己未来专科活动的一些保健活动。先不忙教“为什么”,先学会简单的“怎么做”,在大学新生阶段可由附属教学医院相应科室因势利导地由教会大学新生基本功,量血压、测体温、测血糖、包扎伤口、心肺复苏ABC、院前管理、院后管理、特殊疾病饮食方案介绍、卫生统计基本表格的设计与填写、医学文献检索,在下午或者周末则走出课堂,走向社会,即可比如开展“义诊进社区”“一对一病床陪护义工活动”“医院导医”“医院志愿者活动”“社区随访”“医患沟通”“进药园、认中药”“听名医讲故事”“十大穴位来养生”等,落实每个学生小组的任务,这样实际上就把中西医结合导论、卫生统计学、医学伦理学等相关内容已经贯穿到这些实践活动中了,既提高了医院的服务质量,亦可减轻医院医护人员沉重的工作负担,而此活动一旦启动,则对于一届中西医临床专业学生来讲至少可以持续4~5年,这是一股不可小视的服务社会的力量。

  2夯实大学2~5年级的中西医学科基础大胆推进整合课程和教学法改革

  (一)整合各课程,使之更有效率地承接和过度,节约教学时间,更有效地调配教学资源。如我们尝试以五脏系统为线索,串连中基、医史、经典、中诊、中药、方剂、针灸推拿等课程的内容。设置我校的特色创新课程,如经方学、仲景学说、泸州名老中医学术经验坛、玄府学等。西医课程围绕执业医师考试的内容而重点选设相应的课程或者片段。

  (二)控制选修的门类和时间,因材施教。通过学业导师结合学生的学习愿望和中医专业本身的学科特点,合理制定修学计划,注意控制选修课不宜多而杂,一定留出足够的自主学习时间。

  (三)更新教育教学理念,改变传统教学方法。利用前期教改成果和“数字化校园”的建设成果。摒弃以往课程教学中主要教授教材内容的传统方式,主动采取课前自学与课堂PBL、案例式教学、研究式学习、网络教学、WIFI校园、QQ、微信课堂、对话式教学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师生双方的主动性,不断更新知识和方法,不断实践与反思,最大限度地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供学生“自主式学习”,重点培育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课堂的知识点传授。

  3跨基础与临床“双导师制”和“学长制”紧密结合

  充分利用我校和我市丰富的名医资源,以直属附属中医院为依托,重点依靠基地医院,适当运用友好协作的社区诊所,继续利用前期的教改成果,对2011级、2012级、2013级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本科进行了“学业指导教师+临床实习导师的“双导师制”和“学长制”的师承教育,学校遴选大学三年级的优秀“学长”,配合本专业的优秀教师作为学业指导导师,指导学生完成全学程的专业学习,配备的临床指导教师采取流动制,定期轮换,使学生能够广泛接触临床实例,提高临床诊疗经验。

  4以“赛”促教学强化医学临床技能

  我校近年高频组队参加泛珠三角区域中医临床技能大赛、“中医药社杯”教师基本功大赛等均获得奖项,2014年由我校附属中医院牵头主办中西医结合临床技能大赛,组织8~9个基地医院代表队参加。“以赛促学”“以赛督教”,以中西医临床技能竞赛为主线,构建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调整理论课程与实验课程学时比例,增加实训课程学时,强化学生动手能力。将教育部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等活动要求的基本临床技能训练项目纳入诊断学、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课程教学计划。我校积极创建了跨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中西医临床医学临床技能实训中心。加大其开放力度,给予优异学生自主实践的机会、条件、空间。通过医学模拟教育和实训为手段,实现医学基础向临床实践、单项技能向综合能力、医学生向职业医生的转变[1,2]。

  5“5+3”全时空的过程性评价考核

  考核由“一考定全局”的传统终结性评价转向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课内教学与课外自主学习相结合的全程评价。采用习题作业、学术问题研讨、随堂随机测试、社会调查、小论文、小项目或方案设计等方式,加强平时学习过程中的考查,提倡开卷、半开卷、口试、论文、讲座、答辩等多维度的考核方式,真正把考试模式由单一、封闭转向多元、开放。如我校中西医临床专业已经实行将课外学术活动,参加学术讲座、大学生科研活动,设置创新性学分、“一元钱创业”等。我院2014年被评为部级中医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同时还是四川省的临床类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包括内科、外科、神经内科、皮肤科、检验科、麻醉科、耳鼻喉科),我们先后出台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住院医师带教导师遴选及考核办法”,成立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管理委员会。从2008年开始实行规范化培训以来,已接受400余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现在院人数280余人。除了轮转科室的日常培训以及外出进修会议培训外,每个月规培医院的继续教育中心将组织经验丰富的医事管理人员、临床医生集中对规培学生进行公共课程的培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医学伦理、人际沟通技巧等)。对带教老师和学生我们分别进行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以作为每月津贴、补助发放、进修、评优的依据,其收入能够应对学生平日生活及继续学习的花销,有助于稳定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军心”,使其能够增强学习的主动性,而保证该专业的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如何有序地建立以“5+3”(五年医学院校教育加上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培训)为主体的院校教育、毕业后和继续教育有效衔接的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学生、医院、教师、社会”多赢的局面,培养“下得去,用得好,可深造”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3],还值得广大中西医临床、教育工作者不懈地去探索。

  作者:江花 王明杰 文艺苓 邓盛木 谭群英 马碧珉 杨思进 魏嵋 单位:四川西南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大伟,刘岩峰.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的医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吉林医学,2015,36(6):1271-1272.

  [2]汪玲.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的探索和创新———以上海“5+3”人才培养模式为例[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2(10):49-54.

  医学教导论文篇4

  关键词:周先庚 留美 心理学

  中图分类号:B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 (2010) 07-060-02

  1周先庚教授简介

  周先庚,1903年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是我国现代实验心理学家,教育家。1916年,年仅13岁的周先庚考入北京清华学堂就读理工科,1924年毕业后到南京国立东南大学文法科学习图书馆学1年,这一年里,他对心理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1925年他考入美国斯坦福大学心理学系,1930年获博士学位。此后即到欧洲考察,先后在伦敦、布鲁塞尔和柏林逗留1年。写了论文《心理学的电影观》,发表在美国《心理学评论》。接着他途经波兰、苏联,于1931年回到北平任职于清华大学。1937年起任西南联大哲学心理学系心理学教授,复员后回清华。1947年赴美国斯坦福大学、耶鲁大学考察一年。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任职于清华大学,1950年被聘为中国科学院专门委员,1952年院系调整后,任北京大学哲学系心理专业教授。1982年任《中国大百科全书•心理学》编委。 1984年任中国社会心理学会顾问,1985年任中国心理卫生协会顾问,1986年应聘为北京心理学会顾问。

  2科研成就及其贡献

  2.1开汉字心理学研究的先河

  20年代,周先庚从事汉字横竖排对阅读的影响、汉字完形结构的实验研究,并热衷于心理实验仪器的设计与改良,他的硕、博论文都是关于四门速示器的发明,其论文在1929年第九届国际心理学会议上宣读,其后又发表在美国《实验心理学杂志》1929年第12卷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他发明的实验仪器――四门速示器,开创了汉字心理的研究领域。他的汉字心理的实验成果连续在美国实验心理学杂志上发表、还撰文分析汉字的完形结构,提出汉字分析三要素,为实验工作提供了基础。论文分别发表在1929年、1930年美国两卷《实验心理学杂志》上。周先庚关于汉字阅读的研究,是汉字心理学的开创性工作,对推动汉字心理的研究和汉字心理学的形成起了积极作用。

  2.2中国实验及应用心理学的奠基人

  周先庚在从事汉字心理学研究的同时,也呼吁心理学界重视实验及应用心理学的研究。他把心理学应用于实践,为社会服务,看作是推动心理学发展的动力。

  1931―1937年周先庚受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的委托,在河北定县主持年龄与学习能力关系的研究,发表《定县历年测验统计结果略述》、《定县七年新法测验考试之实施结果》等论文。研究结果得出一条7―70岁被试者的识字能力曲线,被当时心理学界称为“周先庚曲线”。 这条曲线表明不同年龄阶段识字能力的变化,周先庚并对这条曲线的变化作出了适当的解释说明。这项研究是教育心理学研究的典范。

  1934―1935年周先庚在北平私立协和医学院脑系科指导皮肤电反射的研究,并证明皮肤导电性能的变化与情绪状态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用作侦破手段的“测谎器”,就是记录在情绪变化下皮肤导电性能的变化及其他生理、心理指标变化的仪器。周先庚关于皮肤电反射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是中国关于“测谎器”研制的最早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周先生继续从事实验心理、应用心理的教学和研究。他还在一机部、北大、心理所合办的操作合理化研究班授课,编写教材,探讨人在劳动过程中心理活动的特点和规律。他还著有《谈天才》等著作;翻译过巴甫洛夫的《条件反射讲演集》和吴伟士的《实验心理学》等。在他七八十岁高龄时还审校过《心理学纲要》 和《心理学导论》等译著。

  2.3中国工业心理学和军事心理学的先驱

  1935―1937年周先庚在中央研究院心理研究所与陈立合作,在北平南口机车厂进行了关于职工提合理化建议的调查研究,试图从心理学的角度摸索调动职工积极性的途径,这是中国最早的工业心理实验研究。周先庚曾发表过多篇工业心理学论文,如“发展中国工业心理学之途径”、“中国工业心理学之兴起”、“工人心理考察”、“工厂建议制度”、“交通与工业安全问题”等。抗战爆发后,周先庚随清华大学南迁至昆明。1943年4-8月,在中央电工器材厂举办了工业心理讲习班,他认为“中国目前不谈建设则已,不谈经济则已,若谈建设与效率”,“工业心理学实有提倡之必要”。周先庚在30年代所从事的工业心理调查实验研究,为其后来成为中国工业心理学研究的先驱奠定了基础。

  抗战爆发后,随着战争的深入,他的目光很快转移到军事心理学方面,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与现实需要,加深了周先庚对军事教育的关注,并积极主张在军事教育中加入军事心理学教育。

  1943年夏,西南联大心理组曾受美国OSS(战略情报局)方面之委托,在驻昆明的美国心理作战部“专家”指导下,参与选拔中国伞兵的心理测验。 是年冬,周先庚应驻昆明的国民革命军第五军之邀请,亲赴军中考察军事心理问题,并为筹划创办“军官心理测验所” ,前后共测验受训军官一百六十八人。之后成都航空心理研究会邀请周先生前往,主持空勤飞行人员心理分析研究工作,以故未往;但其规划建议,实开中国航空心理研究之端。

  “他仅在昆明一地的报纸上,就接连发表了《战时中国心理之动态》、《心理服务》、《智识从军与心理建军》、《现代心理学自然是自然科学》等文章。” 以此来呼吁当局和国人对军事心理学的重视。1945年初,他发表的《智识从军与心理建军》一文,就是结合当时正在发动的知识青年从军运动,呼吁当局在建立新军之际,务必重视现代军事心理学教育。他批评“吾国军事教育,未免忽略现代心理学之科学性,对于实验心理学在军事方面之作用,似乎亦不注意” ;军事心理学智识,虽在欧美相当丰富,但“吾国军事学家,军事教育者,除一二人曾经习学者外,对之毫无认识。”他认为“陆军大学,中央军校及军队中,全有添授军事心理学之必要,添聘教师担任此课并筹设心理实验室,心理测验所,较完善者,可成立心理学系或心理部,专门担任全校或全军之心理工作,非如此,军事心理学在中国绝不能开展,绝不会脱离纸上谈兵之阶段”,并建议“所有陆军大学,中央军官学校及其他各分校此次智识从军,与各主要示范部队,教导团,远征军等,一律加添军事心理学课程,聘请心理学者,创立心理实验室,筹办心理测验所,增设心理学系,以便适应美国盟军最进步,最开明,最合理之认识组织与军事心理技术,而开吾国特殊军事心理研究之先河。”

  他深感我国军事心理学同欧美之间差距甚大:“欧美平时对军事教育,授有军事心理智识外,在战时特别大量训练军事心理专门课程,目前我国军官学校及军队中,颇有身知现代军事心理学之重要者,然无正式行政系统,以便开设心理学课程,并聘请心理学者讲授、实习、研究实际军事心理问题。”他认为“我国若要智识从军,非彻底心理从军不可,在目前中国情况之下,若要心理建军首当改善军事教育行政系统,务使军校及军队,能应及时添设心理学课程,聘用心理专家,设立心理学系,创立心理实验室,心理测验所,以使实地研究中国特殊军事心理问题,军事心理学是有地方色彩的,西洋军事学智识,不尽趋合吾国军事组织与人事之需要”,建议“智识建军当局,切勿忘记现代科学的试验心理学,在现代军事方面之重要性,特别是军事心理学,必须打入智识军队中,然后智识从军,心理建军,乃为现代化之实议。”

  2.4伟大的教育家

  周先庚执教心理学近60年,为发展我国心理学贡献了自己的毕生精力。他工作勤奋、治学严谨,在教学中认真细致、严格要求。几十年来,他的学生遍布国内外心理学界,其中一些人已成为心理学领域的知名科学家。 他高尚的职业道德更给他的学生以深刻的印象,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王树茂回忆道:“周先生堪称德高望重的学者,他不仅在学术上成就卓著,而且更具有高尚的学术品格。从我成了他的学生的那一天起,他就告诫我:‘我们搞心理学研究的.不同于搞物理、化学、生物的,我们的研究对象是人,实验要遵循伦理原则。’……我至令仍清楚地记得周先生的教诲:任何时候任何实验,不仅绝对不可以给人的肉体和精神带来些许的伤害,而且也不能给被试者带来身体上任何的不适和心灵上的痛苦;不能把无劣迹的少年放到少年犯罪区去研究环境对人的影响;也不能把婴幼儿从养育的环境移至继养的家中,既使我们设想这种环境变化可能对孩子有利也是绝对不允许的。从事心理学研究的人,务必把尊重人放在第一位。周先生所讲的这些,其实是在给我上职业道德课,是他教书育人的生动而具体的体现。” 周先庚教授以他高尚的师德,身体力行地向学生灌输心理研究者该有的职业操守。

  3结语

  周先庚教授终其一生都在为心理学的发展而孜孜不倦的努力,为我国心理学事业贡献了毕生精力。他不仅开创了汉字心理学研究的先河,成为中国实验及应用心理学的奠基人,更为中国工业心理学和军事心理学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是一个伟大的教育家。当心理学取得今天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不应该忘记我们的一代心理学宗师――周先庚教授!

  (云南师范大学西南联大研究所课题项目:西南联大留美教授成就研究)

  注释:

  西南联合大学北京校友会.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校史―一九三七至一九四六年的北大、清华、南开 [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心理学报》编委会.沉痛悼念周先庚教授[J].心理学报,1996年8月.

  [美]克雷奇 克拉奇菲尔德,利维森等.心理学纲要(上、下册).周先庚,林传鼎,张述祖等译.文化教育出版社, 1981(上册). 1982(下册).

  周先庚.书评《Inctustrisl Psycgology by Morris S.Uiteles.清华学报,第10卷.

  清华大学校史编写组.清华大学校史稿 [M].中华书局,1981.

  1945年1月3日昆明《扫荡报》,第三版。原作者注释参阅文章有:军官心理测验之研究,昆明,扫荡报,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月十九、二十;军官心理测验之商榷,昆明,扫荡报,军事选刊,第二期,三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及二十日;军官心理测验之实施,国立西南联合大学哲学心理学系毕业论文;周先庚:智识从军运动之心理基础,云南日报,星期论文,三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周先庚:军事教育与军事心理学,军事与政治(月刊)(印刷中).

  闻黎明.抗日战争与中国知识分子―西南联合大学的抗战轨迹[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纪念周先庚诞辰100周年[J].心理学报,2003,35(6):850.

  医学教导论文篇5

  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但人们也不可将法哲学视为(一般)哲学的一个特殊种类。哲学一直并以所有形式,与人的此在,卡尔。雅斯贝尔斯称之为“包容”(注: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5版,1986年,第24页及以下。进一步的论述可见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1991年,导言(第21页及以下)。)的这一基本问题相连,质言之,这总是关涉哲学中的“究竟”问题。

  法哲学与哲学的其它分支相区别,不在于其有什么特殊性,要害是,它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问,哲学家答。因此,一位训练有素的法哲学家必须兼通法学,哲学两门学问,对于那个经常被提到的问题:是“纯哲学家”的法哲学和还是“纯法学家”的法哲学哪个更糟,应该说,二者都不怎么样。

  法哲学并非法学,更非法律教义学。据康德,教义学是“对自身能力未先予批判的纯粹理性的独断过程”,(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35章。还可参见埃克。冯。萨维尼:《教义学的作用-科学的审视》,载U.诺伊曼等著:《法律教义学和科学理论》,1976年,第100页及以下。)教义学者从某些未加检验就被当作真实的、先予的前提出发,法律教义学者不问法究竟是什么,法律认识在何种情况下,在何种范围中,以何种方式存在。这不意指法律教义学必然诱使无批判,但即便它是在批判,如对法律规范进行批判性拷问,(注:参见《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第24卷,第40页及以下:关于“法律秩序之维护”(刑法典第47条第1款、第56条第3款)-此判决虽具有十足的批判性,但完全是教义性的。)也总是在系统内部,并不触及现实的体制。在法律教义学的定式里,这种态度完全正确,只是当它以不必要、“纯理论”、甚至非科学为名,拒绝法哲学和法律理论的非教义学(超教义学)思维方式时,危险便显示出来。

  当然,这也不意味着,哲学,法哲学能完全无条件地开展研究。人们自能明了那个被帕斯卡在《波尔。罗亚尔的逻辑学》(1662)一书中形容为无法获得的“完美无缺的方法”:不允许使用未被明确定义的概念,不允许提出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主张。在此,无须赘述,这两个要求无法实现,因为它们必定导致无穷复归。

  但不同于教义学,哲学至少必须尝试对科学和体制的基本问题和基本前提,(象今人喜欢说的)进行深层次探讨。易言之,哲学必须采取超越体制的立场。(注:参见科英:《法哲学纲要》第5版,1993年,第3页:“在不摒弃法学在其领域内已获得知识情况下,法哲学也必须超越其界限,法哲学将由法文化现象提出的特殊问题,与哲学上的一般和基本问题结合起来。”)这种立场不是空洞无物的,正如新近的诠释学所指出的,“前判断”或“前理解”是理解意义的先决条件,其之于语言学尤为重要(法学亦属语言学,因为它在本质上与语言文本有关(注:尤见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5版,1986年,第270页及以下,第330页及以下;埃塞尔:《法律发现中前理解与方法选择》,第2版,1972年,特别是第136页及以下。另参见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2版,1993年,第51页,第74页及以下,第86页,第92页及以下。最新的叙述清楚的基础读物是J.施泰尔马赫:《法哲学的诠释学理解》,1991年。))。但哲学决不可停留在此种预设中,而是必须“通过进一步的意义之探究所产生的事物,去不断地修正预设”。(注:注5,伽德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71页。)在哲学中,同样,在法哲学中,不可能存在无疑的东西,它们自身的本质也概莫能外。原则上,哲学家不可毫无疑问地承认什么。在这点上,事实上可以说,哲学要比其它具体学科更“根本地”去研究问题,但不能由此推出哲学解决的问题比教义学的重要这种结论,例如,医学中癌症研究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法哲学中正当法的标准之探讨。哲学与教义学不是“多与少”、“重要与不重要”,而是不同种类的关系,因此,不能以一方取代另一方。

  二 法哲学的对象

  如上所述,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在科学理论中,实义客体是指科学所研究的具体对象之整体。相反,形式客体则指研究这个整体的特殊视角(因此,形式客体有时被称为“研究客体”)。对每一种科学来说,形式客体是其独特之处,而实义客体则为多种科学共有。譬如,“法”是全部法学学科共同的实义客体,民法,国家法,行政法,刑法是在各自的形式客体上相异的。最近还可以看到,实义客体一直在不停地分裂成许多形式客体(如犯罪学已成为与刑法学比肩并立的独立学科,其本身又分化成几个专业),这导致了科学进一步的专门化。此一难以遏制的进程,必然会产生将目光死盯在“专业”上之危险,结果是联系、整体和基础在视野中消失。愈是如此,愈将显出哲学的重要。

  如其名所示,假如说单个科学的本质建诸于个别事物之上,从未以自身整体的存在为目的,那么,哲学的本质就是以形式客体的总体性为特征。众所周知,哲学从不关注个别,也不以个别的集合为对象,它要研究的是整体、联系和基础,哲学最困难的问题就在于此。

  单个科学与一个特定的实义客体,即一个具体的存在相连,它从一个特定的视角,即从形式客体上去考察这个具体的存在/:请记住我站域名/。但在哲学上我们不再受实义和形式客体的双重约束。哲学真的有自己的“对象”吗?它完全没有一个什么特定的实义客体,它赖以存在的形式客体也是不特定的:“根本的在”。一方面缺乏特定的实义客体,另一方面形式客体具有普遍性,遂使得哲学的认识和方法充满了难题。即便哲学可以从可感知的个别事物出发(如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但哲学原本的对象并非是此种或彼种个别事物,而是探求事物背后之理,达到“超验”之境界的方法(比如问,法律 规范“究竟”是什么)。

  由于哲学没有特定的实义客体,相反有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形式客体,因而哲学应有些思辨的成份。哲学家当认识整体,但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我们从未直接把握过存在的整体或法的整体。因此,哲学绝不能直接和一般地把握其“对象”,相反,它必须从个别事物出发,这自然就要不断地展望和考虑全部哲学研究的目标:整体。用雅斯贝尔斯的话来说就是:“作为科学,哲学关注的是整体,但哲学的实现却发生在个别事物之中”。(注:雅斯贝尔斯:《哲学》,第3版,1956年,第1卷,第322页。)

  正因为单个科学关注的是个别事物,原则上,一个此类学科的独立的研究者,能在其研究室或实验室里进行科学创造,但在哲学领域则不可能。惟有从诸多部分中,人们才能识得整体。因此,哲学的目的只能在许多哲学家的共同努力,即在“论辩”中实现。基于此,沟通,“意思传递共同体”,(注: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21页及以下。又见阿图尔。考夫曼:《正义-被遗忘的通向和平之路》,1986年,尤其是第122页及以下。)在哲学中发挥着如此大的作用,以致哲学比其他单个科学更倚赖于交互作用、主体间性、一致和相互接近。(注:详见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第2版,1984年,第57页及以下。)如果正确地理解观点的多样性、学说的多元主义的话,对于哲学,它们决不是障碍或死胡同,恰恰相反,而是其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又引出(法)哲学相对主义问题。谁要是把不同的哲学观看作是个别的,似乎每一个别必须独自去获取整体,那他必定会得出极端的相对主义支配着哲学之结论。惟有从千百年来许多人的共同作用角度来理解哲学的人,惟有能从分歧中看到一致的人,方可挣脱相对主义。

  三 法哲学中的正确问题

  在(教义学的)单个科学中,问题的方向由其对象决定,因其只从个别事物入手,故问题的提出直接与个别事物相连。具体而言,给法律人提出何种问题,直接产生于各自的形式客体,例如,侵权行为导致损害赔偿,自然就出现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及以下条文是否适用的问题。

  但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情况就完全不同。它们的对象是存在及法的整体。然而,一如前述,由于我们的思维不能立即和一般地获得这个整体,而必须从个别,从整体的某一部份开始,因此,从方法上看,哲学中问题的提出不取决于其对象。虽然我们能问:什么是整体的存在?什么是整体的法?但在方法上,除此问题本身外,我们在哲学和法哲学中毫无进展。我们必须从具象入手,提出诸如法的目的和目标,法律实证主义的意义,法与伦理的关系,法律规范的功能,法的历史性,实然和应然的“二元方法论”,“一般原则”与“规则”的关系等问题。只有由这许许多多的具象才能-当然是大体上-组合成整体。没有一种科学的哲学能放弃分析方法,无疑,它也须遵循综合方法。

  但什么决定着哲学中正确问题的提出呢?这难以回答,因为在哲学中不存在什么强制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去提问的力量。原则上,只要举措得当,人们就能从具象达到整体(但正如“诠释学循环”的部分—整体关系说所指明的:没有对整体的(前)理解,便不可能知晓部分是什么,但整体只有在对部分有了认识的基础上才显现出来)。在死刑、责任、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抑或法人制度方面,都可生发出很好的法哲学问题。甚至象“右行!”这样的技术性规则,也完全可能作为回答诸如“根本性法律规范”的意义、本质和含意这些法哲学问题的出发点。

  尽管一切哲学最终总是关注诸如存在的整体,事实的整体,法的整体这类自身的目标,但可能提出的哲学问题或难点,如前述,原则上是无数的。藉此,哲学再次区别于单个科学,后者的问题数量原则上是有限的。因而,只涉及特定研究对象的单个科学能一次实现其目标,而哲学由于其研究的是“事物的本质”,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然而,一个特定时期的哲学从未看到整体,而总是关注整体的某一个别方面,这就意味着必然忽视其他方面。对新的哲学而言,由此便产生了将被忽视的其他方面纳入视野并把握它的使命。虽然新哲学的目标在终极上总是与前毫无二致,但由于历史性,也即历史情势中不断涌现出新的变化了的任务,(注: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每个时代必须重书法学”,此言尤适于法哲学(《法哲学》,第9版,1983年,第222页;《拉德布鲁赫全集》,第2卷,1993年)。参见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9页:“把逝去的时代当作是我们的时代,就象要重塑古艺术品一样,几乎不可能。”)由此,哲学便成长起来。具体地看,为17和18世纪理性的和唯心的自然法学说所片面强调的法的理性和理念因素,不得不被历史法学派,最终被法律实证主义所抛弃,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因此肩负着一项历史使命:它必须重新思考法的实际存在,即法的实证性,但在经历了极端的法律实证主义在20世纪造成的可怕的法律滥用之后,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去努力发现限制立法和法之发现中恣意妄为的“不可把握性”,但不应在抽象的价值王国里,而须在法的现实中去寻找。(注:参见W.哈贝马斯:《刑事程序中的不可把握性》,载《法治国与人的尊严-W.迈霍菲尔纪念文集》,1988年,第183页及以下。)从上述示例中也可见,一个哲学家完全可能对自己时代的问题不闻不问。(注:详见注9,阿图尔。考夫曼:《转折中的法哲学》,尤其是第69页及以下,第110页及以下。)

  应于明确上述所言是指,正确地提出哲学问题是一个极具影响和有着重大科学责任的难题,还应指明,一种特定的哲学只有从其问题的提出上才可能被理解。倘若人们不了解有关哲学家如何提出问题来探讨事物,未把握引发有关哲学家提出特定问题的历史情势,没有一种哲学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一切有关哲学学说的知识尚不是哲学,一如海德格尔所确言:“充其量只是哲学学。”(注:海德格尔:《形而上学导论》,1953年,第9页。)

  四 科学主义、哲学主义的谬误与误待哲学

  前已指出,“纯哲学家”的法哲学象“纯法学家”的法哲学一样糟糕。先说后者,纯法学倾向的法哲学家落入科学主义的误区,其谬误之处,一为高估(教义学的个别)科学,一为片面醉心于(法律)科学思维。此种法哲学家企图离开哲学,主要是脱离哲学知识去回答法哲学问题,特别是法的基本问题,持此态度的人越来越多。雅斯贝尔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拥有对哲学问题的判断力。人们一方面承认在科学中学习、传授和方法是理解的条件,但另一方面却主张在讨论哲学问题时无需其他条件,只要能谈得拢即可”。(注: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0页。)法学家正是如此,几乎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有资格论说法哲学事务,纵使他从未严肃地探讨过哲学。这种法律科学主义,在被称为“法哲学的安乐死”(注:注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114页。)的19至20世纪之交的所谓一般法律学说身上表现最甚,在那里,法律“专家”欲把持哲学事务,并想将法哲学解说成“法学家哲学”。一般法律学说这种法学近亲繁殖的结果,至多是一种粗俗哲学,它或许本能地碰对一回,但不知自己在干什么,一般而言,只是平庸的半瓶子醋。

  相反,哲学主义是那些只受哲学激励和引导的法哲学家的误区,他们不关心本身的法律问题,不关心法学此时此刻对哲学提出的问题。一旦人们将这样或那样的哲学思潮转换成法哲学语言,他们有点怪异地提供给我们关于来源的深层考察,但他们在这里所“回答”的问题与特定的历史情势毫不相干,因而它们在此时此刻(et nunc)完全不是问题,即不具发问的价值。

  非哲学家误待哲学的一种常见的缺陷是,企图将任一哲学思想、学说、理论搬到自己的领域,即象使用处方一样“应用”哲学。由此在法哲学中出现许多著名流派:托马斯主义、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马克思主义以及所有其他类似学派。对此,首先应予反驳,哲学思想从未提供一个现成的专利配方式的答案,就象接受 数学公式一样,人们能简单地适用之。相反,哲学“仅仅”研究立于特定时空之场的自认为是根本性的视角、观察方向。不幸的是,哲学必须听任人们指责它经常是未尽职责,但在事实上,这种未尽职责起因于不假思索、未经批判地接受哲学这一作法。只有通过积极的领会和“亲自”参与思考,人们才能拥有一种哲学学说。但这种占有与外部接受有着本质的差别:“惟有那种将获得的东西,通过自身的行为加以转化的摄取,才不是剽窃”。(注:注7,雅斯贝尔斯:《哲学》,第1卷,第285页。另,在第287页及以下,他论及并反对哲学中的传授方式。)

  从上述还可得知,传授方式与哲学的本质相悖。此种传授方式还仍可能斩获颇多,但它迟早会蜕化为教条主义,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的僵化、硬化和绝对化。所有的绝对化观点,所有能轻松运用的精致公式,如“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甚至“法就是正义”,这一切一切的核心都是不真实和呆滞的。只有那些开放的、未完结的、尚有疑问的东西才具活力。究其根本,埃迪特。施泰因所言极是:“人完全不可教授和学习哲学,只能探讨哲学”。(注:注1,埃迪特。施泰因:《哲学导论》,第21页。)

  五 法哲学与法律理论

  相对而言,揭示哲学和教义学的关系要容易一些。但如何区分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尚无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这由外在形式可以看出,刊载于《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杂志中的论文,就主题看,也能在《法律理论》杂志上发表,反之亦然。

  对在法哲学旁还存在着法律理论这一现象,只能作历史解释。虽然“法律理论”是一旧语,但被用来指称法学中的一个专门学科,不长于30年。当然,法律理论也不是一个全新的学科,因为十九至二十世纪初“一般法律学说”所说的,与今天的法律理论虽非完全是一回事,但极为相似。

  此外,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区别非常模糊。法哲学更关注内容,而法律理论对形式尤为看重,这种说法虽似有几分道理,然而,由于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所以并未廓清二者的界限。法律理论和法哲学有共通之处,它不拘泥于现行的法(它原则上也是站在超越体制的立场上),而把目光投向“公正的法”,尽管经常是间接的。它也不象法社会学那样,致力于法律事实研究。

  质言之,法律理论只是在其自立门户的动因上才与法哲学有别:这是指从哲学中“挣脱出来”,法学家愿在自己的领地里,以“法学家的哲学”这种方式,去回应法的哲学问题。(注:参见罗勒克的文章,载其主编《法哲学还是法律理论?》,1988年,导言第7页,正文第1页及以下;另见R.德莱尔:《一般法律学说何为》,载其文集《法、道德、意识形态》,1981年,第17页及以下;雅尔和迈霍菲尔主编:《法律理论》,1971年;阿图尔。考夫曼主编:《法律理论》,1971年;阿多迈特:《法律理论-学生用书》,第3版,1990年。最高的见R.德莱尔:《论法哲学与法律理论之关系》,载舍勒堡主编《法的哲学与哲学的法-H.克莱勒纪念文集》,1992年,第15页及以下。)为人津津乐道的事情是:科学从哲学中“迁出”,“哲学的终结”,仅作为“残余学科”的哲学。海德格尔首先挑明:“早在希腊哲学时代就显示出一种决定性的哲学动向:在哲学拓开的视野中进行科学教育……,这只需举出心理学、社会学、作为文化人类学的人类学的独立地位,逻辑在逻辑学和语义学中的作用就足矣……。”(注:海德格尔:《思之质》,1969年,第61页及以下,尤其是第63页。埃迪特。施泰因的说明意趣盎然:“通过界定个别科学特定的任务,哲学的研究领域没有缩小,相反,在这些科学以前所未知的身份登台亮相自成一体时,哲学又获得了新的研究对象。哲学的使命没有因这些具体的科学而消失”。注1,《哲学导论》,第23页。)人们也记得,一切自然科学本来就栖居在哲学中。

  稍加修正,也可这样来评价法哲学。正如汉斯。李菲尔所言,(注:李非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基本问题-政治哲学人类学》,1969年,第5,19,32页及以下。详述可参见注5,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6页及以下。)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学科从法哲学中“迁出”,要举出这样的例子,不是什么难事。康德在其《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第一篇,1798年。)中就探讨过物权,婚姻权,亲权,国家法,国际法等等。在黑格尔的《法哲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年。)中,人们可以发现所有权,契约,不法,责任,家庭,国家等章节。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被称为最后的“古典”法哲学(注: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3版,1932年(殁后第9版,1983年),《拉德布鲁赫全集》,第2卷,1993年。),也列有相同的章节,诸如私法和公法,所有权,婚姻权,继承权,刑法,诉讼法,教会法,国际法……。同样,人们在总体上能对所有法律问题进行哲学探讨。但这不改变物权,继承权,刑法,国际法等等同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时光的流逝,也即由于科学的不断复杂化,人们难以综览其全貌,也就在此情况下,在过去的三、四十年间,法哲学中的一些特殊主题被分离出来,它们现被放在“法律理论”中来讨论,如:规范理论,法律认识论,法律争辩理论,法律判决理论,以及法律方法论,法律语义学,法律诠释学,还有法律修辞学,法律辨论术等其他理论。但不同于继承法,刑法,国家法,也不同于法社会学这些具有自主性的学科,上述“法律理论”问题仍属于法哲学,因为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充其量,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相对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形式和结构上,而狭义上的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注:参见阿尔弗雷德。比勒斯巴赫和约亨。沙伊德尔:《选修专业课法哲学,法社会学》,载《法学家杂志》,1975年,第747页及以下。)本书将不对二者作严格的划分,先前对法哲学的解说,同样也适于法律理论,下文的论述将继续遵守这一界定。

  六 哲学和法哲学的根源

  为了解哲学及法哲学究竟应和将是什么,首先必须对其根源有一清晰认识。谈到此,人们须记住,依其理念,哲学虽是永恒之物,但它仍受制于历史法则。(注:参见阿图尔。考夫曼:《自然法与历史性》,1957年;注5,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25页及以下;阿图尔。考夫曼:《法律理论—方法论视野中的法的历史性》,载《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增刊2(1988),第114页及以下;全面的论述见J.洛姆帕特:《当代德国法的历史性根基》,1968年;J.洛门帕特:《法的原则的历史性》,1976年。)也即,它实际上探讨的是规律性,而绝不为哲学家的偶为和任意所支配。雅斯贝尔斯曾指出:哲学有三种主要根源:惊异,怀疑和震撼。(注:注1,雅斯贝尔斯:《哲学导论》,第16页及以下。)相应地哲学有三个基本领域:本体论,认识论和存在哲学。每一分支有自己特殊的立场和对世界独特的见解,它们各自开辟了一个时代。

  (一 )本体论(作为客观的世界)

  每一种本体论哲学首先专注于存在,即客体(但这并非必是其实质特征,譬如,它也研究结构和关系(注:如见H.罗姆巴赫:《结构本体论》,1971年;R.-F.雷斯特曼:《本体论与关系》,1984年;W.V.奎赖:《本体相对性》,1975年。))。其态度就是对一切奇事的奇异表示惊异:存在者在,而非无。这一态度可以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歌德那里找到。对不是由我们创造的世界这一此在显出惊诧,就迫使人们去探求,去发出疑问,因为我感到惊奇,所以我领悟到自己一无所知。我将去探求,为何存在者在,而非无。这就是本体论要探讨的问题。

  本体论也是一种立于存在信赖之上的哲学,它缘于存在者外在于我们的思维而存在。本体论关注的是存在而不是意识,一般而言,存在是不可把握的,只是当人尊重蕴含于存在(“自然”)中的规律时,它才听命于人。显而易见,这样一种立于存在信赖之上,以客观现实性为导向的哲学,只是在一个井然有序、基础稳固、尤其是充满自信的时代才可能出现。因此,在这样一种精神和文化高度发达的时代,诸如在亚里士多德古代全盛时期,在托马斯。阿奎那极致的经院哲学中,在黑格尔德国唯心主义鼎盛岁月,本体论遂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哲学思潮。

  客观主义法哲学也是以惊异为其出发点,它所惊异的是:存在本身就包含着秩序和建构(Gestalt);一种事物和关系的“自然”秩序就摆在那里;在人一起生活的共同体中,处处原在地就有法。假如对人类文明自身固有的法则这一存在无动于衷,人们绝对不可能提出自然法问题。因为一个把法看作是纯人为之物的人,如何也会冒出公正一类的、“不可把握的”法这种问题来?惟有从本性上,把法理解成一种外在于我们的思维和意志的既存之物,惟有不否认法的存在属性,才可能有真正的自然法学说。除了存在,自然法别无什么合适的根据。说到底,自然法学说不外是法律本体论(但不必然是实体本体论),因而,本体论当红之日,就是自然法风光之时。自然法之花只是盛开在基本的存在信赖之沃土上。惟有信赖自己,信赖世界的传人,才会皈依自然法。

  (二)认识论(作为主观的世界)

  倘若说,一切客观主义哲学起始就置身于惊异和信赖之中,那么,主体哲学的基调原初就是不信任和怀疑。因为我们不能确定感觉是否欺骗了我们,因为我们在认识过程中一再误入歧途,因为我们不得不只有过多地去体验自己的思维陷入万劫不复的矛盾深渊,所以,为我们感觉到的和自以为识得的一切,必先被质疑一番,以便证实,什么东西能承受住这种极端的怀疑,而又是何物实际可靠。当笛卡尔在《形而上学之沉思》(1641)中提出怀疑一切可怀疑之事这个原则时,(注:沉思1:……沉思2:……)他考虑的是我们认识的可靠性,即“认识的明确和判别”,当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1787)序言中说道,为了给信仰留出地盘,必须剔除旧形而上学(臆想性)之论,(注:B版第30章。)他也是在思考这个问题。

  在人们从怀疑入手去作探究的场合,世界观将是另一番景象。人们的目光不是对准如何存在的物,而是思维着的主体。作为本源的不是存在,而是认识,存在被解释成意识的产物。就象普罗泰戈拉教导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哲学完全成了主观性的,成为意识哲学。因此,哲学的基本问题便为:我如何从我的意识中获得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也即,我究竟如何能认识事物?哲学不再主要关注物、对象、存在,而把兴趣放在认识、意识、方法上。此时,不是本体论,而是认识论成为第一哲学。于是,那种针对康德哲学为歌德所批评的倾向:哲学同样“不再顾及客体”,(注:歌德:《1831年6月18日给舒尔茨的信》。)太轻而易举地出现了。这样一种不再从信赖角度去理解存在,而是沉溺于永恒的怀疑之中的哲学,的确象征着时代的高潮行将逝去,衰落的趋势已露端倪。1826年1月29日歌德曾告诉埃克曼:“不瞒您说,有些事情您在您的一生中肯定会多次体验到。一切处在倒退和衰落中的时代充满主观性,反之,一切进步的时代倾向客观性”。这位康德的同代人还补充道:“我们现处于一种倒退时期,因为它是主观的”。

  此言对法哲学再合适不过。倘若说,法哲学起始就对位于存在之中的先在秩序无动于衷,而一上来就怀疑这种秩序的存在,那么,不再是公正的法,而是施塔姆勒所言的“法的知识”,(注:施塔姆勒:《法学理论》,第2版,1923年,第14页及以下。)为首要问题。法之独立的存在属性被否定了,法只是一个名义上的概念,一个由立法者绝对权力创立的(实证主义)法律的总称而已。人们根本不再去理会自然法理念,一如自然律法只是被视为“科学的一般套用”,人们将自然法解释成“理论的产品”。(注:恩格诗:《当今法和法学中具象化理念》,第2版,1968年,第231页。不应断言此一观点绝对荒谬。)除了“一般法律学说”(注:参见注32和注15中著作。)外,法哲学别无他物,衰落也在此显出。(注:见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第8、9版,1929年,第199页(殁后第12版,康拉德。茨威格特整理,1969年,第252页及以下;《拉德布鲁赫全集》,第1卷,1987年,第390页)。)

  (三)存在哲学(作为自发成长过程的世界)

  哲学思想的第三个根源是存在性震憾,当人被置于此在的“边际情势”之前时,存在性震憾侵袭着他。这类情势,人既不能逾越也不能改变,依傍它们,人(或社会及至整个人类)体验着自己此在的边际,感悟着自身时刻牵挂着的世界的非确定性(Un-Entgueltigkeit):责任,疾病,死亡,战争,瘟疫,文化的毁灭,民族的没落。意识到这种边际情势,发觉自身软弱无力,如埃皮克特德所言,迫使人去表明立场,去追问人之此在的意义。“困境教会人思考”(恩斯特。布洛赫)。(注:《蒂宾根哲学引论》,第1卷,1963年,第12页及以下。资料来源:汉娜。阿伦特,《何谓存在哲学?》,1990年。)一切取决于人是如何对待这种边际情势,人可以对它闭眼不见,视之为无,抑或在某一日为它所实际降服。此类情形并非是此在的固有形式,而是此在的亏缺:群体此在。假如人果断地应对这种边际情势,有意义地将之纳入自己的计划和行动中,并通过自我意识的转变使之完全成为自身的状态,他就能达到真实的存在,达到此在的本真。存在哲学探求的,是呼吁人们去抗拒那种溺入只是苦苦挣扎这种非本真中的冲动,途径是,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前途命运,并实现自我。

  基于上述之言,毫不奇怪,在一个处于转变和因之发生危机的时代,我们处处首先是与存在哲学不期而遇。它是转折时代典型的哲学。虽然名称不同,在进入古代的前苏格拉底时,在转向中世纪的奥古斯丁那里,在迈入现代(Neuzeut)的帕斯卡尔处,我们都碰到了存在哲学。它也是我们这个向着新的、尚未命名的第四时期过渡的时代之哲学。(注:海德格尔-不仅他-提到“控制论”时代;参见注19,《思之质》,第64页。另尤见古阿蒂尼:《现代之终结-发展方向初探》,第5版,1950年。及阿图尔。考夫曼:《后现代法哲学》,第2版,1992年;西班牙文版,Bogotá,1992年。)

  在法的领域亦有这种存在性震憾,边际情势意识,对我们世俗法不可避免的抗拒之经历,以及用绝对价值衡量所带来的法的可疑性。拉德布鲁赫曾说过,惟有那种在良心上有负疚感的人,惟有那种“在其职业生涯中,每一刻同时完全意识到必然性,意识到其职业有很大的可疑性之人”,(注:注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第204页。另见埃里克。沃尔夫:《法学的可疑性和必然性》,1953年(1965年重印)。)才可能是优秀的法学家。对法的局限性、不完整性和不可靠性,象我们熟知的,闭眼不见的法学家,盲目地沉溺于此种法中,导致大难临头。这既是实证主义者,也是自然法论者的立场。实证主义者眼里只有法律,他封杀了法的一切超法律成份,因而,就象我们在20世纪体验得厌恶的,在为政治权力扭曲的法面前,毫无抵抗。自然法论者则贬实证法律而扬先在规范,由于他不能从认识论上对先在规范予以证明,尤象18世纪自然法所展示的,结果走入法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这两种理论在法的存在方式上都有缺失,因此,法在它们那里均未走向自我。(注:此问题见迈霍菲尔主编 :《自然法还是法律实证主义?》,第3版,1981年;另见注5,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79页及以下。)

  (四)不同倾向的综合

  前文对哲学的分类是一种理想的理解,没有一种思潮是纯而又纯的。但不同的时代强调的重点各异。从理想的分类上浓缩出的哲学特征,其缺陷也要比实际观察的明显得多。

  关于法的旧实体本体论和客观主义看法是错误的。法不是如同树木和房屋一般的“客体”,相反,它是一种关系的结构,人们在这种关系中相互依存并与物发生联系。代替实体本体论,应确立联系本体论。

  但同样错误的是,将一切淹没在主观性,归根结底是功能性中,彻底否定“本体性”(不可把握性)。它带来的危险是,法完全被置于立法者支配之下。

  既便是存在相反的思维征兆,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这两种学说,对主体—客体图式(主体客体在认识上分离)负有责任。今天,这种图式在自然科学中也遭到质疑,至少,它不适合诠释性(理解)科学,必须让位于个性的思维。

  对此,有两种倾向须避免,一是让-保尔。萨特的极端存在哲学,据此,人自己形成其道德,二是尼克拉斯。卢曼的极端功能主义,据此,法仅仅由程序产生,具有唯一的合法性。人,也包括法,是被给定的,同时又是自我设定的,是不可取消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合体,既是人形成过程的“什么”,也是“如何”,通过此形成过程,人和法达到其具体的此在形式,而不仅仅是该过程的产品。简言之,这是一种建诸于实体(个人)之上的程序正义论。(注:详见阿图尔。考夫曼:《法律逻辑学和联系本体论之初探-个性法律理论的基础),载《法律理论》第17期(1986),第257页及以下;同作者,《论法学的科学性-真理一致理论的特征》,载《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第72期(1986),第425页及以下;同作者,《法与理性》,载《法治国与人的尊严-W.迈霍菲尔纪念文集》,1988年,第11页及以下;同作者,《程序正义论》,1989年;注36,同作者,《后现代法哲学》。)

  七 当今哲学和法哲学的任务

  我们生活在一个过渡和变革的时代,到处都在谈论“范式转换”,转换连转换接踵而来。不巧,人们还具有现代的特征:理性被推到极至,此时,发端于美国和法国的“后现代”也开始向我们走来,这毫不意味着非理性的复归。非理性决不是医治有着科学要求的哲学的药方。但正好在人们一头栽倒于唯理和理性上时,人们便可轻易地获知,由此产生了对现代、尤其是对启蒙的不满,这种不满赋予了后现代极大的魅力。用一句话来概括:唯理是“现代的完全强制”,“总体理性”,“循环启蒙”,它将一切宝押在赤裸裸的统治和利用学问上,同时由此表明,它无力回答对人来说是真正重要的问题。(注:见彼得。科斯诺维斯基:《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1987年,尤其是第27页及以下。)应如何解释这种唯理的失灵呢?

  如果看一下历史,我们就能明白,在哲学、尤其是法哲学的任务上,一直交替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相互消解的极端的看法。第一种认为哲学的任务是创设关于世界、人类和法的绝对的、普适的和不变的定理。为此,人们作了无数次尝试-我们只想到(绝对主义的)自然法学说-,然而,每次都以失败而告终。这些尝试必定失败,原因有二,首先,根本不存在此类绝对的、超时代的内容。其次,据康德,“纯粹的”知识只是一种借助其能认识事物的形式,那个不是出自理解,而是源于经验的内容,却只适于后来的情况,且非“纯粹的”。(注: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超验逻辑学”部分(A版第50章及以下,B版第74章及以下)。)

  第二种则是,为了哲学探讨的“纯粹性”而放弃了一切内容,尤其是关于价值的见解(如马克斯。韦伯的“科学的价值无涉”,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只是使用存在、思维和法的形式。这种“纯粹性”更被视作“唯理”的决定性标准,因而,“纯粹性”将一切内容上的哲学探讨当作非唯理的,进而是非科学的而加以拒绝。但这种如此倾心于形式纯粹性的克减了的唯理,同样也必然落入非议,因为它也未给出对人来说是真正重要的问题的答案。无疑,哲学中的形式主义(对此,康德本人无过错)虽提出一了些极富洞见的理论,但因为没有内容的思维是空洞的,(注: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版第75章:“没有内容的思维是空洞的,没有概念的观念是盲目的”。)它愈是固守纯粹性规则,对于实际生活而言,其重要性就愈小。

  人们不能兼采形式纯粹性和有重大表现力的内容。在现代法哲学家中,没有人比拉德布鲁赫更好地意识到这一点,他是在形式主义的一般法律学说统治了一百年之后,重新探讨法的内容的第一批学者之一。几乎在哲学被要求回到“物自身”的同时,法哲学也重又走向“法之物”。(注:关于“法之物”参见注5,阿图尔。考夫曼:《法律诠释学文集》,第53页及以下,第95及下页,第98页。视角有些不同的见J.胡沙卡:《对法的文本的理解-实证法的诠释学超实证性》,1972年,第56页及以下。)仅仅在埃德蒙德。胡塞尔的《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之观念》(1913)发表一年之后,拉德布鲁赫出版了《法哲学原理》(1914),关于内容和法的正当性问题随之重新提出。拉德布鲁赫,这个为人喜称作实证主义的主要代表的学者,实际上是实证主义的征服者。从其早期有代表性的实然与应然之间的“二元方法论”,到“观念的质料确定性”思想,直至后期的“事物的本质”学说,他走的是一条笔直的路。法哲学翻开超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这一新的篇章,是与拉德布鲁赫的名字联在一起的。

  当然,拉德布鲁赫必须为其法哲学的实义化付出代价,这个代价就是法哲学的或价值论的相对主义。虽然他坚持法的潜在的最高价值在量上是有限的,但他却认为,不存在关于唯一公正的价值问题的科学答案。在这种相对主义背后,存在着自由、宽容和民主之伦理。由于在独裁时期对这些伦理的背叛,相对主义也在法哲学中被抛弃,法的内容被武断地决定。对我们来说,这条路今天已被封闭,希望也永远被封闭。但我们因此也必须埋葬具有实义科学性的法哲学观吗?

  拉德布鲁赫过早地交枪了。因为他未能清楚地验证法的最高价值、个人价值、集体价值、行动价值,所以,他一开始就放弃了与所有不相信这些东酉的人交往,具体而言,与这些人交往,只能在政治而非学术层面。

  哲学在这种征兆中萎缩了。从中可见,拉德布鲁赫只是把明确的“纯粹的”认识看作是认识(他当时也是一个康德主义者,该学派主张,在科学上,一个问题只能有一个正确答案),他把哲学认识的全过程视为整个一个独白式的。然而,哲学认识要求协同努力,哲学的实现-与此同时由哲学推动的人的自我实现-发生在与其它学说进行哲学沟通的行动中。早在由柏拉图创建的雅典学园中,人们就知道这种相互探讨,当时也存在着非常确定的争辨和辨驳规则。现代论辨理论中(于尔根。哈贝马斯,卡尔—奥托—阿佩尔等),真理(正确性),首先在非经验(规范)领域,惟有通过合作方能发现这种观念,已又向前推进了一大步。然而,人们在通过争辨以达到“最后根据”的努力中,又一再陷入前康德客观主义、反相对主义和反多元主义中(步自然法和实证主义思维方式之后尘)。

  权威之思维起始就使沟通成为不可能,而相对主义则在无法达成内容上的一致时,过早地放弃了沟通的对话,因而两者都未切中哲学探讨的使命,这就是,在沟通中一步一步地去形成“意思传递共同体”(Gemeinschaft durch Mitteilung)。(注:参见注43和注8中著作。)当然,目的不单在意思传递自身。哲学论辨的目的是形成主体间的一致,并是在真理意义上论辨。但人们也不可认为,似乎没有达成一致就等于沟通的失败,相反,对于这类必须保持无答案之问题,沟通恰好也可能意味着相互理解和相互接纳,这是宽容原则的要求。

  医学教导论文篇6

  关键词:学科;统摄;大学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610(2013)02-0032-07

  回顾世界高等教育史,可以看出,由于不同时期各个国家、民族、地域的差异性以及文化的多向度性和不确定性,大学或多或少地都由一个或一组主流学科来统摄其发展。高等教育曾先后经历了欧洲中世纪大学的遗传与变异,德国古典主义大学的激荡与挑战,以及美国现代大学的洗礼与冲击,其间学术流派纷呈,各家著书立说,争论激烈。在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学术也不断分化组合。当大学发展到一定时期或者新兴大学出现时,往往有一个或一组新的主流学科引领大学发展,促使学术走向统合,以期在大学衰落,新文化、新价值观念的冲击后寻求新的出路,挽救大学并促使大学走向复兴。

  在学科嬗变中,主流学科代表着大学的发展方向,也顺应了社会需求。各门学科的价值发挥、评判标准都以主流学科为导向。虽然不同学科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是主流学科在整个学术圈中占有中心地位,对其他学科起着统摄作用,引导规范其他学科发展,对其他学科进行价值观念渗透,以期各学科相互碰撞、融合、调整,对国家、社会、大学发展有益。占统摄地位的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孕育出新观念、新思想、新精神,促使学科不断传承、丰富、转型,形成新时期占大学统摄地位的新学科。而后一主流学科的形成也正是原有学科基础上内在精神的外化与发展。因此不同时期占统摄地位的学科在其特有的学术精英、学术成果和学术精神引领下,形成了不同的大学理念、管理模式、教学模式和人才培养目标等。

  一、神学统摄下的中世纪大学发展

  中世纪大学的产生和发展与当时的教会势力和世俗王朝有着密切关系。在长期冲突与斗争中,教会势力急剧扩张,“在中世纪四分五裂的封建社会里,统一的、集权的天主教会不论是在经济方面还是政治方面都集中了巨大力量。教会提出了授予它绝对统治世界的要求”[1]210。在经济上,神圣罗马教廷从十字军东征开始就获得了巨大财富收益,大量农民的土地和骑士的产业交由教会保管;政治上,托马斯?阿奎那(S.Thomas Aquinas)认为,政权管理及颁布法律的权利属于全体民众,而这种民主必须要征得教会的批准。教会竭力在物质和权势上保持垄断地位的同时,企图在意识形态乃至整个精神文化层面实施控制。教会组织对中世纪文化的塑造和知识的积累,西欧经济的发展、城市生活的活跃以及社会的需求促成了教师和学生行会的产生。于是,大学这一社会组织诞生了。教皇在1291年赋予波隆那学生行会的大学身份。次年,巴黎教师行会也获得同样地位。两所“母大学”以及众多“子大学”引领了当时社会的思想文化潮流,促进了城市的发展繁荣。教会提倡和鼓励大学进行神学研究,从而把社会思潮发展的这个方面掌握在自己手中。[1]214因此,中世纪大学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并渐次演变为教会的婢女和附庸。

  中世纪大学的最初形成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研究活动的结果。11世纪以降,西方基督教神学――经院哲学产生,成为基督教运用理智探寻真理的学问。作为中世纪文化最高峰的经院哲学内部发生的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促成了欧洲大学的兴起。围绕着这一争论,道明派(Dominican Friars)和芳济派(Franciscan Friars)的教父任教于各大学,主宰着学术发展命脉。最后,经院哲学使神学居于万学之上。宗教利用神学学科的统摄作用,在学校管理、教师聘用、学生学习等方面对大学产生着深刻影响。

  从管理层面来看,中世纪大学的校长也称为教长(Chancellor),是教会派驻的大学人,只有教会神职人员才有资格成为大学校长候选人。教长的主要职责是为自己所属教会及其教堂所辖地区教师候选人授予执教权。但是,当教长和教授会(Faculties)发生冲突时,教皇往往站在教授会一边,教长的权力大大受限。可见教宗在赋予大学校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给予限制,最终还是宗教代言人。为把宗教思想融入大学,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宣誓遂成为组织管理的重要手段。巴黎大学制定的学院章程和宣誓细则在1208-1209年得到教皇英诺森三世的认可,在1215年又得到了教皇使节库尔松?德?罗伯特(Robert de Courson)的认可,并在1231年教皇圣谕《知识之父》(Parens Scientarium)中得到正式确认和具体说明。[2]24同样,在英国,牛津大学的新生必须宣誓信守“英国国教会信仰39条”,否则没有入学资格,在剑桥大学如果不宣誓信守“英国国教会信仰39条”,入学也不会取得学位。

  从教师层面来看,中世纪大学的教授会是教师为维护共同利益组成的专业行会,而执教权则受到宗教的强烈影响。中世纪早期,教师的任教资格虽没有严格限制,但在巴黎也须经过大教堂学校的首领――圣母院的司法官批准才能任教。新兴的教师法团在与传统的教会力量争夺执教权的过程中,虽然取得些许胜利,但是教师们在寻求帮助时所依托的力量,本质上还是至高无上的宗教力量――罗马教廷[3]。许多神学教师在教会中担任主教和红衣主教的职位,成为神学统摄大学的当然人。

  从学生层面来看,由于整个中世纪大学处于教会的庇护和控制之下,其学生几乎都具有教士身份。学生大部分来自于平民家庭,进入一所知名大学成为他们跻身上流社会的主要途径。在课程设置上,《圣经》被视为一切神学知识的源泉,巴黎的世俗人士像遵循一定的规则一般,把涉猎一些简单的《圣经》讲座作为继续攻读高阶系科的前提[4]465-467。在学生日常生活方面,全体学生每日必须聆听礼拜堂进行的弥散和大学的布道,每天傍晚酒宴过后,集体颂唱“圣母玛利亚轮诵曲(antiphon of the Blessed Virgin)”或“天后颂(Salve Regina)”作为白天结束的象征。[4]625-626同时,大学作为行会组织,成员之间要互助互爱,并对保护者进行崇拜礼仪等,这一系列带有宗教仪式式的学习、娱乐和祈祷等,构成了中世纪学生独特的生活方式。

  宗教在对中世纪大学进行控制并给予一定特权的同时,培养神职人员和传播宗教知识以扩大其影响,成为大学的主要职责。基于宗教以及社会流动等方面的需求,早期大学自然而然成为了具有职业性的机构。正如科班(Alan B.Cobban)所言,与其说中世纪大学是神秘的象牙塔,不如说它是以满足社会职业需求而获取谋生手段的教育组织。[5]其潜在功能是培养实际事务的专门人才。大学为满足教会的管理、统治以及当时社会各方面所需人才的培养,文、法、神、医四个古典学科便应运而生。培养大批训练有素的牧师、文职人员、律师、医生成为大学的主要功能。每一门学科都或多或少注入了宗教特征[2]42:

  如果一门学科看起来是“非宗教的”(profane)、“有利的”(lucrative),或者是“机械操作性的”(mechanical),那么该学科就会被视为低等学科,甚至会被强制取缔。根据学科地位的先后顺序、权力声望形成了鲜明的学科等级,神学院被置于首要地位,其次是法学院和医学院。文学院被排在最后,仅仅被视为“高级”(superior)学院的“预备学院”(preparatory faculty)。

  中世纪后期,随着教会权力扩张以及内部分裂,其统治愈加腐败黑暗;城市兴起,中产阶级开始活跃于社会舞台,人们对美好生活充满了向往,对长久以来的“神本”思想开始产生不满。同时作为独立社会阶层的大学,对教会统治产生了巨大挑战,以经院哲学和神学为支柱的教会统治地位随之动摇。伴随世俗化增强,宗教统一性瓦解,神学弊端日益暴露。为了摆脱中世纪神学束缚,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次第在欧洲大陆兴起。大学在激荡的变革中开始摆脱神学走向世俗,脱离一体走向多样。法、英、德三国面对社会环境变革的岔口,分别尝试了各具特色的变革,引导它们通向了不同的大学发展道路。

  二、技术统摄下的法国大学发展

  18世纪后期,由于巴黎大学、奥尔良大学以及里昂大学为代表的22所传统大学学术保守、思想僵化、抱守残缺,不适应国家发展需求,甚至与国家对立,于1789年被政府强行关闭。坚守神学统摄的传统大学最终走向历史终结。与此同时,伴随工业革命的到来,知识分化的进程不断加快,激发了人类对技术知识教育的强大需求。随着技术统治论和实用主义盛行,统治者一方面强调技术教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强调教育为国家服务。[6]技术在法国大学逐步站稳脚跟,随之成为主导大学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争夺海外殖民地,法国多次对外宣战,急需大批军事人才,各种炮兵学校、军事工程学校、造船学校和骑兵学校等大学校(Grande écoles)应运而生。

  大学校是法国大革命时代建立的一个颇具特色的高等教育系统,是培养政府官员、管理人才和高科技人才的主要基地,位于法国高等教育系统的顶端。其中综合理工学校、国家行政学院、巴黎高等商校和巴黎高等师范学校名声显赫,享有较高社会地位。大学校独特之处在于:第一,在招生方面,传统大学的招生是只要学生参加高中毕业会考成绩合格即可申请进入,而大学校是法国精英型高等教育的代表,学生在完成两年预科的学习后还要通过极其严格的考试方能进入[7]。这样就为专门技术性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较好的生源基础。第二,在师资方面,大学校除拥有知名学者、教授外,还聘用了大量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众多企业高层人员在学校授课,能够直接传授给学生最先进的知识和技能,这是大学校与社会行业密切联系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大学校精英人才的培养提供了专业性、高水平的师资。第三,在课程设置方面,在技术统摄下,学科逐渐专业化,各种矿物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实践性学科相继开设。无论是军事、机械院校,还是农业、医学院校,注重实用技术教育,关注近代新兴学科,是它们的共同特点。即使是属于人文和社会科学类的文学、音乐等专门学校,也摆脱了宗教和传统束缚,倾向技术实用性。

  在技术统摄下,大学校在法国高等教育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巩固,其在人才培养上具有精英性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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