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总结大全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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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活动开展,增强全体司法行***干部及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矫正监管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使***活动更加规范,社区矫正交付衔接、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考核奖惩等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更加有力,及时准确掌握重点对象矫正动态,确保监管安全;最大限度防范和杜绝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管理再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措施

  1、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的要求,逐条逐项地进行对照检查,重点检查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与接收、矫正执行、矫正解除与终止全流程各环节的具体执行情况。

  2、开展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大检查活动。按照《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主要检查报到登记、矫正方案的制定、分级分类管理、报告与外出、居住地变更、走访、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重点***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薄弱环节。

  3、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大排查活动。重点排查有重新犯罪倾向、有脱漏管行为、有蓄意上访苗头、流动性大和未成年服刑人员以及不认罪、不服管、消极对抗、反复性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

  三、活动安排

  (一)动员教育阶段(6月15日—6月30日)

  1、开展调研座谈。通过调研座谈的方式,请司法所长、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社工结合各自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实际,就如何进一步创新举措,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谈谈各自的经验做法、意见建议和工作思路,查找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不足,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2、开展教育研讨。社区矫正工作科对调研座谈人员的发言,对经验做法、问题不足进行总结归纳,对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提出建议。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改进创新措施。结合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调研座谈会情况。统一社区矫正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讨论《社区矫正工作改进创新措施》,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3、加强业务培训。开展司法助理、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各司法所要采取集中学习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各类社区矫正工作文件等基本业务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矫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流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技能。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日——7月31日)

  1、开展一次核查摸底。在今年3月份、5月份开展的社区服刑人员调查摸底基础上,以镇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再进行一次核查,查清社区服刑人员人数、服刑期限、报到、认罪服法、电话书面汇报、外出审批等情况。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到司法所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应主动与其取得联系,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劝导,经多方联系仍无法确定其下落的或经多方教育仍不接受社区矫正的,应将有关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用书面形式通报当地公安派出所,要求公安派出所进行查找,并报送矫正科备案。

  2、进行一次走访谈话。在核查摸底的基础上,深入村委社区,对在家的服刑人员进行一次走访和谈话,见面谈话率达100%;对在外务工服刑人员,要主动与之取得联系,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谈话教育,电话谈话率达100%。

  3、举办一期法制讲座。通过走访谈话后,由各镇区司法所自定时间,举办一期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法制讲座,增强服刑人员的在刑意识,提高教育改造效果。讲座内容包括服刑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

  4、健全矫正工作档案。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一人一档”。对于新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的,要及时与法院、监狱协调联系,尽量补齐。对于日常管理记载内容不全或有缺项的,及时查补,提高档案的完整性。对于期满的服刑人员档案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人员期满档案(正、副卷)范本》的要求,认真检查,逐一对照,补全欠缺资料,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三)整改规范阶段(8月1日——8月31日)

  社区矫正工作科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半年工作检查,全面细致开展检查督促,规范工作内容、程序、标准。收集各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指导督促进行整改落实。分管领导亲自带队,随社区矫正工作科一起检查指导,与镇(区)分管领导和司法所长进行通报交流,促使各镇(区)提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的十六大精神,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推动物质文明、***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目前,全省社会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决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准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和被剥夺***治权利,并在监外执行的五种罪犯,共有两万人左右。我区有300人左右。对这些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监督管理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创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是司法行***与公安机关的简单替代。而是通过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整合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等各方力量,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把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到全社会的维护稳定长效机制之中,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需要。浙江省在押罪犯总数居全国第三,监禁率居全国第一,全省监狱和看守所关押任务十分繁重。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将一些不需要监禁或不再需要继续监禁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矫正,既有利于对他们实施针对性的社会化教育,使其尽快融入社会,避免重新犯罪;又有利于监狱集中人力、财力和物力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降低行刑成本,提高行刑效率。

  (三)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刑罚执行工作与时俱进的需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新时期***法工作贯彻落实***的十六大精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同时,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逐步扩大非监禁行刑比例,缩小监禁行刑比例,既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据20__年统计,仅就假释、缓刑两种行刑方式,在加拿大社区矫治人数是监禁人数的3.94倍;在美国为2.36倍;在日本为1.11倍;在俄罗期为0.81倍,而我国目前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

  因此,我们要立足于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探索、改革和完善我国刑罚制度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做好工作。

  二、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问题复杂,工作任务繁重。各镇乡***、***府,街道***工委、办事处要从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入手,确保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区的顺利开展。

  (一)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建设。为了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区里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乡***、***府、街道***工委、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区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和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建立相应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确保社区矫正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镇(乡、街道)司法所将承担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处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线。各地要针对我区司法所在人员力量和基本设施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情况,切实加强对司法所为重点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建设,区司法局要尽快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并积极创造条件,理顺局与所的管理体制

  ,及早实行局对所的直接管理,把***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二)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建设。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是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问题,区社区矫正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运作。我们一要按照《宁波市鄞州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要求,结合具体实际,进一步细化和落实好《意见》的各项规定;二要把社区矫正工作与学习“枫桥经验”和创建“平安鄞州”结合起来,全力抓好落实;三要认真总结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设的水平。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领导

  目前,全国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浙江省确定杭州市上城区、宁波市鄞州区和诸暨市枫桥镇为试点地区。我区能成为省社区矫正试点地区,这是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对我区***法工作的充分肯定,市委徐福宁副书记还对我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作了重要批示。我们要不辜负上级***、***府的信任和期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

  关于社区矫正个人工作总结模板1我所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19人,其中缓刑人员14名,假释人员3名,暂予监外执行2人。今年接收矫正对象9名,解除矫正对象9名。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和管理,我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进行矫正的:

  一、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移动管理系统,确保日常管理规范化。

  充分发挥移动管理系统电子平台作用,对在册的矫正对象进行了逐个登录,做到了所有矫正对象入网管理,确保在日常管理规范化,要求每位矫正对象必须做到:①每月1、8、15、22号电话汇报;②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严管人员每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汇报材料两次;③每月组织一次社区服务,劳动时间不少于8小时;④每月在矫正中心组织一次集中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的表现进行总评,该表扬的表扬,改批评的批评,该警告的警告,严明矫正纪律;⑤遵守一项基本制度,即迁居和外出请销假制度。在抓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对每位矫正对象都建立健全了电子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对每位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发现不良苗头及时矫正,确保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实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更好的管理社区矫正重点对象。

  二、教育管理制度化。

  在做好矫正对象入矫正教育的前提下,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好个案矫正方案,从思想上、心理上、工作技能上,开展多方位教育活动,促使矫正对象认罪服法。为此,我们采用“三结合”的方式,来提高日常教育工作水平。即个别谈话与集中法律法规等培训相结合、定期汇报谈话与不定期谈话相结合、矫正工作者直接教育与社会志愿者以及亲属对矫正对象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相结合。如:每月一次个别谈话与月一次的集中教育,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和矫正工作者不定期社区走访谈话等。

  三、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建立信息平台。坚持每月对两类人员进行信息监控,对重点对象进行走访、了解,对困难对象进行帮助,同时通过信息平台的建立,及时了解两类人员的生活、工作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两类人员的管理教育。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司法改革精神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国家现行法律框架内,探索、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通过整合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刑罚执行"社会化模式"。形成一个******领导下的各方协同配合,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工作运行机制;营造一个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改造的良好氛围和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罪犯的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平安*"、"和谐*"建设。

  二、社区矫正范围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被判刑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即: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部门职责

  1、综治办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策和工作部署,履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考核等职能。

  2、司法所具体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社会力量,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组织开展学习教育、公益劳动、思想汇报、考核奖惩、监督考察等。

  3、派出所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处置有违规、违纪等情况的矫正对象。

  4、法庭配合司法所做好矫正对象的衔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配套措施的研究的决定,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5、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监督奖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审判和刑罚执行工作;接受矫正对象及其家属的申诉、控告。

  6、民***部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等基层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帮助推荐就业。

  8、***门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预算,确保列支。

  9、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企管中心、工商、税务、教育等部门充分发挥各自只能优势,引导矫正对象积极向上,服从矫正,为矫正对象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四、方法步骤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分准备、实施、规范运作、总结完善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10月29日-11月10日)

  1、成立机构:(1)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法委书记任副组长,综治、"两所一庭、教育、工作片负责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综治***法工作的镇班子成员为主任,综治办、派出所、法庭、司法所负责人为副主任,司法所长为常务副主任。(2)各工作片设立以工作片片长为站长,分管综治工作的副片长,辖区分管民警为副站长的社区矫正工作协作站。(3)各村(居)、单位建立以******负责人为组长,治调、***教、群众团体负责人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小组。

  2、落实人财物:镇设置矫正办公室和矫正宣告室、矫正谈话室、矫正学习室。按照20:1比例配好镇专职工作人员(聘请社工),派出所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工作片设置矫正室并确定专人负责。按照矫正对象1:1比例,少数对象2:1比例选拔建立矫正志愿者队伍。完善各类硬件(配齐电脑、一体机、摄像设备、牌子、印章、档案柜等各类办公用具,制定完善各类职责制度流程***,规范上墙)。按每名矫正对象1500元标准落实社区矫正费用。

  3、宣传发动:主要通过宣传窗、宣传册、黑板报、简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广大社区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工作,发动和组织他们支持并参与矫正工作。

  4、调查摸底:以各工作片为主对所辖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排查摸底,掌握每个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并把摸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镇矫正工作机构。

  5、拟定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

  (二)实施阶段(11月11日-11月20日)

  1、召开动员培训会议;

  2、做好矫正对象交接工作:(1)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矫正对象,协调交接事宜;(2)派出所负责做好矫正对象的一人一档工作,及时查漏补缺,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3)集中举行矫正对象档案交接仪式。

  3、针对犯罪类型、罪犯属性(如青少年、妇女)身体状况、认罪态度等不同情况,分别建档立卡、制定个案。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教育,提高改造成效。

  4、落实"5+1"的监管措施(建立监管小组),即:工作片综治室主任、辖区民警、联村干部、村(居)单位一名监管责任人(志愿者)和矫正对象的一名亲属组成。

  5、开展矫正对象集中公益劳动和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建设。

  (三)规范运作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1、制定完善各类日常管理制度(矫正对象报到、宣告、汇报、学习、劳动、请销假、会客、迁居、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

  2、组织矫正工作人员(含社会志愿者)进行矫正业务知识培训;

  3、解决走访矫正对象过程中发现的就业、就学、生活、维权等问题。

  4、组织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学习教育、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和请销假、会客、迁居等监管工作(集中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1次,公益劳动每月不少于2个工作日,日常报到、思想汇报、上门走访一般一个月一次,每月开展一次考核评议。这些活动即可集中,也可以社区为单位分片开展)。并把学习教育、劳动的态度、表现记入矫正对象的档案,作为矫正对象奖惩的总体评定内容。

  5、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抓好奖惩考核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以后)

  1、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向上级社区矫正机构汇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建立长效循环工作机制,巩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2、收集整理好资料,迎接县社区矫正机构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建立健全一支热衷于社区矫正工作、数量充足、作用发挥良好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提高离退休干部、教师、法律专家、心理学专家在社区矫正志愿者中的构成比例。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着重提高工作队伍的管理能力,矫正教育能力考核成绩和组织协调能力。按照“分级培训、分层管理、分岗实施”的原则,努力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组织学习即将下发的《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方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行***奖惩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对象档案管理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信息管理规定》、《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应急处置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10项制度,进一步夯实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的理论基础,推动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发展。

  二、充分发挥成员单位联动作用

  不断加强与派出所等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分析和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社区矫正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要充分考虑发挥公、检、法、司等部门的联动作用,完善社区矫正对象人员的档案,不断提高接受率;逐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与社区规划矫正工作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心理矫正机构作用,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提供有力的支持;协调劳动所,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三、加大日常监管教育工作力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未成年犯 完善

  key word: Community correction Juvenile prisoner Consummation

  作者简介:李雪松(1983-),男,汉族,江西信丰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助教,研究方向:刑事执行。

  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

  社区矫正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产生于欧洲,代表了行刑社会化的趋势,是世界刑罚从监禁刑时代向非监禁刑时代过渡的重要体现。2003年7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试行。该《通知》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该《通知》规定,判处管制、宜告缓刑、裁定假释、暂时监外执行和剥夺***治权利五类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可以采取非监禁措施,并指出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社区矫正的适用重点对象。

  2009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从部分地区试点阶段地区进入了全国范围试行阶段。随着社区矫正制度在全国试行的铺开,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也正逐步被提上日程。

  二、近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

  (一)近年青少年犯罪类型情况

  据有关媒体统计,在2000年至2004年间,在全国法院已经判决生效的“少年犯”中,被判5年以上刑期(重罪)的未成年人增加了7.68%,而截止到2005年7月,这个数字同期增长了15.94%。自2002年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抢劫案件名列榜首,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4类刑事案件则紧随其后。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犯罪构成正向暴力型犯罪转型。

  (二)近年青少年犯罪增长情况

  从2000年至2004年,在全国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14.18%的幅度逐年上升,而截止到2005年7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3.96%。据统计,未成年人初次实施犯罪行为通常是在14岁,15、16岁越来越严重,其中在14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81.6%

  三、以青少年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

  (一)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年龄小、可塑性强

  未成年人具有年龄小的特征,其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正处于接受正常的学校、家庭与社会教育的时期,对他们科处刑罚施以监禁刑,易导致与实施刑罚相背离的改造效果。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隔离式的、较监禁刑更温和的心理及行为矫正措施,更为适合未成年人罪犯。

  (二)未成年人矫正对象没有经济来源、文化程度较低

  由于未成年人未到法定工作年龄,未能具备工作能力,没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未成年人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心理上对物质产生过度的追求,易造成焦躁的情绪,继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四、我国应当完善的一些措施

  针对上面所分析的未成年人的特点,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构建科学的、立体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一)完善心理矫正,形成个性化矫正方案

  如上文所述,虽然未成年人均有一定的客观特征,但是每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的社会人,均有其本身的具体情况,应当重视对矫正对象进行先期心理测试,了解其心理状态和人格,对其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矫正方案。同时,我们应当从心理、生理、家庭环境、智力水平、困难特点等方面立体地分析每一个矫正对象,形成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二)总结既得经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体系

  积极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总结既得的试点地区工作经验,完善矫正措施的设置,通过设置社区服务、宵禁、定期进行法律教育及考核等项目,丰富矫正措施的具体项目,构建完善的、立体的社区矫正体系。

  社区服务,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社区服务被认为是最有希望的刑罚方法,它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 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 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 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此,应当以社区服务为主要矫正措施形式,结合宵禁一并适用于被矫正对象,形成对矫正对象的社区立体矫正措施体系。

  (三)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素质

  我国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者队伍一般由当地司法所结合当地情况,联合当地社区、街道、居委等工作人员,并引进部分社会服务志愿者组成。这样构建的工作队伍具有不稳定、素质参差不齐、社会经历复杂、知识水平不高等缺陷。应当尽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人才储备制度,对各类人员设定确定的准入门槛,为建立一支高质量、高素质、高学历、稳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作准备

  (四)调动各方社会力量,促进社区矫正的知识技能培训体系共建工作

  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应当与当地学校联系,共建学习班、技能班、爱好培养班等各类培训班。同时也可以与当地团委联系,共建团组织***治学习班,建立优秀团员“一帮一”机制,提高被矫正对象的社会认同感和***治思想。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还可以通过学分制或学时制强制被矫正对象进行相关培训,并将该培训结果作为其矫正结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全力重视,组织机构健全。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们积极向县委、县***府分管领导汇报情况,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人民***府副县长为副组长的*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有县***法委、县***府办、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民***局、县财***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会议;人事部门本着急事急办的原则,批准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股;***门按照需求,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启动经费;公、检、法三部门协助配合,为确保社区矫正的顺利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各乡镇也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司法所落实了相对专一的工作人员,全面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认真摸底调查、理清可行思路。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计划提纲》,以此来开展前期调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机关进行调查摸底的同时,指导各乡镇对辖区内五类矫正对象进行深入细致地排查。与此同时,局机关工作人员多次走访我县勐朗镇等乡镇,以及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进行交流,听取意见,积极取得各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认识、工作经费、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的落实等方面形成共识,初步理清工作思路,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做好建章立制,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为了规范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制定了《*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报请县委同意并以县委办公室文件形式进行下发,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范围及任务;明确了实施步骤、工作内容、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明确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和奖惩考核等管理制度。二是在档案建设上下功夫,统一印制各类登记表、社区矫正人员登记名册及社区矫正志愿者名册。三是统一制作《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社区矫正工作示意***》来上墙。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

  (四)加强集中教育,注重教育实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是提高思想认识,改变思想观念,矫正其不良行为,提升道德品行的良好手段。各基层司法所制定方案并实施了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和其他教育学习活动,有效地帮助矫正对象克服自卑、消极、敏感心理,改变不良行为,充实其精神生活并提醒他们吸取以往的深刻教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上级的要求,为确保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和谐稳定,勐朗司法所于9月24日对辖区内的13名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了《云南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和《普洱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矫正对象要认真接受司法所的管理和教育,按时到司法所报到,自觉汇报思想动态,平时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服从监督,遵守矫正规定,争取早日解除矫正,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勐朗镇***、***府主要领导十分重视,到会帮教;县矫正领导小组负责人到会并作了社区矫正对象要做到明确三个认识、实现二个转变、达到一个目标的讲话。其他司法所也开展了此项工作,全县近50名矫正对象受到了教育。

  (五)严格日常管理,做好走访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按我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下发的《*县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工作要点》、《关于使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的规定》、《关于做好统计报表的要求》等文件要求开展工作。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和30名以村(居)委会主任或支书为主的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特别注重对矫正对象的走访,及时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和思想表现,做到思想教育从严,生活关心到位。每月至少到每个矫正对象家中走访一次,还不定期地进行电话联系。如县司法局和勐朗镇组成社区矫正工作组,于9月23日深入勐朗镇温泉社区、罗八村、勐滨村、富本村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教工作,同时向矫正对象发放了节日物品,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日常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注重档案的建立,做到了一人一档,将日常表现、考核、奖惩及时收入个人档案中。

  (六)加强宣传培训,努力营造氛围。我县在推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对基层司法所全体人员进行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及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考核、档案建立等知识的培训。同时,各乡镇也分别集中组织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了队伍的整体素质。

  购买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共50本,确保各司法所人员人手1本。同时,充分利用我县广播电视台这一新闻阵地,社区矫正工作报道,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予于宣传。各乡镇充分利用宣传厨窗、板报栏和横幅等广泛宣传。从而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009年7月10日,在各乡镇***书记、县属各***书记、***总支书记,县综治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县创建平安先进县动员大会上,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培训了社区矫正知识。会上县委副书记、县委***法委书记祁海同志提出了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认真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8月25日、26日在*县举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业务培训班上,给来参加培训的全县158个村(居)调委会的230名主任、副主任和全县20个乡(镇)分管***法工作的领导、综治专干、司法所长,共计289人印发了社区矫正培训材料300份。同时发放了《社区矫正工作手册》20本。

  (七)考察汲取经验,促进工作发展。为了避免在工作中走弯路,局领导亲自带领基层司法所所长、社区矫正工作专门负责人、志愿者,到我市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单位思茅区学习参观,进行座谈,听取经验,翻阅档案,观摩上墙的制度等。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已初步形成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氛围,初步形

  成了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起一支社区矫正队伍,为和谐边疆*作出了贡献。同时,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

  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部分群众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很不够,对矫正概念、内容、意义知之很少。所以,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在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长期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衔接工作需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机关是具体组织实施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民***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但实际操作中衔接、配合的不够。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仍然是社区矫正的***主体,只有协调好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我们的工作才能获得有力的支撑。公、检、法也需要结合自己的职责制定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职责,部署工作任务,规范实施,依法履行职能。

  三是必须建设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依托基层司法所来进行,但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人员编制不足,办公条件较差。

  四是需要经费保障到位。社区矫正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现基层司法所经费不足,影响工作的开展。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需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对每个社区矫正对象的经费保障款项、使用条件、使用时间、申请及使用的主体和程序等需要明文规定。

  五是需要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

  六是必须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同时,要注意和重视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工作,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2010年度社区矫正工作重点

  2010年将着重抓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进一步形成“***、***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机关负责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与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规范进行。在进一步加强县、乡(镇)******府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人大、***协、新闻媒体等部门对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进行监督的作用,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按国家、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意见、会议精神和相关规定,以及我县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在社区矫正具体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在实践中与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形成合力。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论文联盟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在美国,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形式。早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定罪犯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适用缓刑,其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对缓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至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发展了许多新的社区矫正形式,加强非监禁刑措施成为美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特色。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的整个矫正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罪犯,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同社区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社区矫正与非***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密切衔接,注重个别化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据统计,2004年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说明社区矫正在保护社会和促进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自新与回归社会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日本的社区矫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以人为本和使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理念支持下,日本创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各类矫正措施也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日本在立法方面,1948年的《少年法》首次规定了违法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49年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和保护观察制度;1954年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又确立了有关成年犯罪者的保护观察制度;1995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了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并使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最好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官民协作,以民为主”,即在***领导下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他们既接受专门人员的指导与建议,又同矫正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另外,更生保护事业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训练以及生活指导等帮助,不仅给矫正者提供了安置服务,更重要的是给予了他们以尊重、尊严和自信,其作用和贡献,一方面给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适于改造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使犯罪者能迅速、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它是在我国面临新的社会形势,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的宏观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自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不满10年时间。在近十年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巨大的,但面临的困难、阻力与问题也不少。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头,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保持强劲势头,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立法,通过立法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撑,为其持续发展提供后劲与动力。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

  然而,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仅有必要性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可行性,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殊为密切,同等重要。如果仅具有必要性,而立法的现实障碍很多,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那立法最终只能成为泡影,可望而不可及。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通过立法来规制社区矫正问题已经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具体说来,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已经深入人心

  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并达到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程度,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使得犯有轻罪的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实际上并未脱离主流社会和现实社会,这就可以大大消除他们因监禁所造成的与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奠定良好的基础。倘若用高墙电网将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矫正对象与社会隔离,由于监禁场所狭小的生存活动空间、单调乏味的日常教育以及朝夕相伴的不良群体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势必使他们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帮教的心理,也给教育和矫正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反之,对这些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社区相对于监禁场所有较好的平等、有序、互助的氛围,对他们心理的影响必然是积极的,有利于促成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行为动机,减少和防止其自暴自弃的倾向。此外,当他们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带来贡献,哪怕是极微不足道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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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都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说,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有些司法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上述价值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他们头脑里所固有的传统的行刑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将矫正对象从监管场所放到社区里来,无疑是放虎归山,将大大降低惩罚的力度,难以实现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此外,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也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社区矫正要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与被矫正者的互动来实现,因此矫正对象回归社区进行矫正必须要让社区居民理解、接受,包括心理上的宽容以及矫正过程中的行动支持与配合。这在当初也是极难做到的。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力宣传、有效倡导和稳步推进,上述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转变,不管是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价值可谓深入人心,从而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社区矫正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试点经验

  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任何条款,但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早在2002年即已浮出水面。2002年8月,上海领风气之先,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他们经过艰苦实践和努力,在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等方面逐步摸索出了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的效果。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为了倡导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5种罪行较轻的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扩大到18个。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司法行***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终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两高两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一过程来看,社区矫正的试点一直秉持着务实、稳妥、谨慎的精神,是在不断总结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地域范围的。通过试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提请了地方人大审议。另外,山东、湖北、安徽等省还不断完善和细化社区矫正制度,先后出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等制度。截至2010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26个地(市)、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3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2%。可以说,近十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就其过程而言,充满了艰辛,但试点的成果是令人满意的,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而又具有极高价值的试点经验,这就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打下了牢固而厚实的根基。

  (三)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深入地进行社区矫正探索和试点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对此问题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以至社区矫正成为近年来刑事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又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并且呈现出“高烧难退”的状态。研究的视域不断扩大,内容逐步深入,从最初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粗略介绍和分析、评述,发展到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矫正原则的揭示以及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类体系、管理制度的具体构建;研究的方法不断出新,既有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又有分析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更有多种研究方法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不仅从事刑事法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成为主干力量,还吸引了一大批司法实务部门的学有所长、业务精湛、善于思考的有识之士跻身研究的行列。通过交流和探讨,不仅开拓了思路,加深了思考,启迪了智慧,而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已有论文联盟不少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论著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积淀了厚实的理论基础。

  (四)国外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前已述及,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后,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已渐趋成熟。不少国家实现了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制。例如美国的不少州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拿大1992年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日本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这些立法对于规范、推动和促进社区矫正在这些国家的良性运行显然具有积极的作用。对这些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采取漠然置之、熟视无睹甚至盲目排斥的态度,显然不是理性务实的科学精神的体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采取包容的态度,洋为中用,无疑应当成为我们的明智选择。转贴于论文联盟

  三、社区矫正的立法重点

  社区矫正既有立法的必要性,又有立法的可行性,那么进行立法便是顺理成章之事。当然,社区矫正是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很多,诸如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基本定位、适用对象、执论文联盟行机关、矫正内容、工作程序、保障体系,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教育方式,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那么立法的重点应聚焦哪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笔者认为,立法的重点应集中在对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具有根本影响并已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那些重大问题上,尤其是下述几个方面:

  (一)关于矫正队伍建设及人员素质

  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队伍是否健全以及矫正人员素质如何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理顺组织系统,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社区矫正队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从专业队伍建设角度来看,社区矫正既是***工作,也是教育矫正的工作,涉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策性,要求具备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对专业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一是吸纳专业人员。主要是通过吸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组成顾问小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对矫正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专业思想和操作技能,以增强矫正工作的效果。三是要加强专业矫正人员的人才储备,可以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系统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才。

  从志愿者队伍建设来看,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离退休的干部与教师、各级职能部门的干部和具有法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热心人士以及大学生中招募,这些志愿者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对罪犯的社区矫正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二)关于矫正措施和手段

  矫正措施和手段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殊为重要的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应当有与之匹配的创新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如果仍然沿用传统单一、僵化呆板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就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矫正效果,也不可能实现矫正方式变革的目标。基手此,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将矫正措施和手段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明确多种措施和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罪犯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三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

  (三)关于财***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一样,国家除了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尚未完全步入良性运行之际,更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否则便极易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矫正工作可能因为经费的捉襟见肘而无法正常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这种现象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在有些地方出现,因而必须予以解决,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经费的来源。可以说,切实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此,***、司法部已于2006年的《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中,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同时,该《意见》还指出:“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毫无疑问,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时,应当将该意见的上述精神纳入相关条款中。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条件和历史背景。19世纪六七十年代,伴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各种社会矛盾与纠纷层出不穷。与此相伴,各国的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而作为监禁刑主要场所的监狱,又不可能无限增加与扩大。随着先进行刑理念的生成和普及,西方国家开始探索行刑社会化问题。他们对一部分被判处轻刑的罪犯,以放在社区中矫正取代监禁矫正,不仅降低了行刑成本,也收到了较好的改造效果。到20世纪80年代,适用社区矫正的国家越来越多,有些国家适用社区矫正的非监禁刑数量已经超过监禁刑数量。在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社区矫正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得到了广泛多样的普及和发展。目前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社区矫正已经比较成熟,基本实现了通过立法来对社区矫正实行全面的规制。

  在美国,社区矫正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成为普遍适用的司法和***形式。早在1878年,马萨诸塞州就颁布了第一部缓刑法,规定罪犯在符合条件时均可以适用缓刑,其后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对缓刑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1899年,伊利诺伊斯州正式确立了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项目。1973年,明尼苏达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社区矫正法》,至1996年,美国相继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或类似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发展了许多新的社区矫正形式,加强非监禁刑措施成为美国刑罚体系中的一个特色。如今,社区矫正在美国的整个矫正系统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得到很大的发展,对于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加拿大是世界上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之一。加拿大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主要是缓刑和假释罪犯,执行的方式包括一般的监督、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住所等。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占了很大的比例,而1992年颁布的《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对社区矫正具有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同社区相结合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健全的社区矫正法规,两级垂直管理体制和明确的专业化分工,社区矫正与非***府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紧密结合,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密切衔接,注重个别化的管理、教育和服务。据统计,2004年联邦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重犯率低于2%,说明社区矫正在保护社会和促进包括未成年罪犯在内的各类罪犯自新与回归社会方面是卓有成效的。

  日本的社区矫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以人为本和使犯罪人重返社会的理念支持下,日本创立了一套颇具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日本,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十分广泛,各类矫正措施也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罚金、社区服务令、损害赔偿令、保护观察等。为了使社区矫正制度更具有效性和针对性,日本在立法方面,1948年的《少年法》首次规定了违法少年的保护观察制度;1949年的《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确立了假释和保护观察制度;1954年的《缓期执行者保护观察法》又确立了有关成年犯罪者的保护观察制度;1995年又制定和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完善促进了社区矫正实践的发展,并使日本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最好的国家,形成了一套“官民协作,以民为主”,即在***领导下以民为主的社区矫正组织体系,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广泛参与。他们既接受专门人员的指导与建议,又同矫正者保持密切的联系。另外,更生保护事业为矫正对象提供食宿、医疗、就业指导、职业训练以及生活指导等帮助,不仅给矫正者提供了安置服务,更重要的是给予了他们以尊重、尊严和自信,其作用和贡献,一方面给社区矫正工作营造了适于改造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使犯罪者能迅速、顺利地重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行性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它是在我国面临新的社会形势,应对社会转型的要求,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司法改革、实现和谐社会的治理目标的宏观背景之下出现的“新生事物”。“对于中国的刑事司法领域而言,这更是一项结构性和历史性的变革。”自2002年上海市率先开始探索性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还不满10年时间。在近十年不断推进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无疑是巨大的,但面临的困难、阻力与问题也不少。目前这项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关头,要继续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保持强劲势头,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立法,通过立法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支撑,为其持续发展提供后劲与动力。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必要性,目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

  然而,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仅有必要性仍然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可行性,这两个方面的关系殊为密切,同等重要。如果仅具有必要性,而立法的现实障碍很多,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那立法最终只能成为泡影,可望而不可及。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各方面条件较为成熟,通过立法来规制社区矫正问题已经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之事。具体说来,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的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已经深入人心

  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在西方国家普遍推行,并达到通过立法予以规制的程度,与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基本价值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使得犯有轻罪的矫正对象的矫正过程实际上并未脱离主流社会和现实社会,这就可以大大消除他们因监禁所造成的与社会生活完全脱节的不良影响,为他们刑满后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所接纳奠定良好的基础。倘若用高墙电网将那些罪行不太严重的矫正对象与社会隔离,由于监禁场所狭小的生存活动空间、单调乏味的日常教育以及朝夕相伴的不良群体等特定因素的影响,势必使他们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帮教的心理,也给教育和矫正工作带来重重困难。反之,对这些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从事一定的社区服务,社区相对于监禁场所有较好的平等、有序、互助的氛围,对他们心理的影响必然是积极的,有利于促成他们产生积极向上的行为动机,减少和防止其自暴自弃的倾向。此外,当他们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带来贡献,哪怕是极微不足道的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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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献,都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矫正对象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此外,社区矫正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应当说,在社区矫正试点之初,有些司法工作者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的上述价值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他们头脑里所固有的传统的行刑思想根深蒂固,担心将矫正对象从监管场所放到社区里来,无疑是放虎归山,将大大降低惩罚的力度,难以实现改造和教育的效果。此外,将矫正对象放在社区里教育和改造,也需要得到社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社区矫正的成功执行离不开社区居民的大力配合。社区矫正要挖掘、利用社区资源,也主要是通过社区居民的互动特别是社区居民与被矫正者的互动来实现,因此矫正对象回归社区进行矫正必须要让社区居民理解、接受,包括心理上的宽容以及矫正过程中的行动支持与配合。这在当初也是极难做到的。令人欣喜的是,经过近十年的大力宣传、有效倡导和稳步推进,上述状况已经有了根本的转变,不管是司法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社区群众,对社区矫正的重大意义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社区矫正的积极价值可谓深入人心,从而为社区矫正的立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社区矫正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试点经验

  虽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任何条款,但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过程中,社区矫正早在2002年即已浮出水面。2002年8月,上海领风气之先,在全国率先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他们经过艰苦实践和努力,在社会管理、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等方面逐步摸索出了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初步的效果。2003年7月,“两高两部”为了倡导并规范社区矫正工作,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等5种罪行较轻的罪犯可适用社区矫正,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5年1月,“两高两部”又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社区矫正试点省份扩大到18个。与此同时,为了规范司法行***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司法部制定了《司法行***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终止等内容作了相关规定。2009年10月,“两高两部”再次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全面试点社区矫正工作。从这一过程来看,社区矫正的试点一直秉持着务实、稳妥、谨慎的精神,是在不断总结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和负面教训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的地域范围的。通过试点,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等25个省(区、市)制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办法或实施细则,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流程,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吉林省长春市人大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社区矫正地方法规——《关于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决定》;重庆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条例》,提请了地方人大审议。另外,山东、湖北、安徽等省还不断完善和细化社区矫正制度,先后出台了《适用非监禁刑判前社会调查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办法》等制度。截至2010年6月,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在全国226个地(市)、19507个乡镇(街道)展开,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43万多人,重新犯罪率为0.2%。可以说,近十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实践,就其过程而言,充满了艰辛,但试点的成果是令人满意的,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机关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积极探索、努力实践,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而又具有极高价值的试点经验,这就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打下了牢固而厚实的根基。

  (三)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丰富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司法实务部门积极深入地进行社区矫正探索和试点的同时,我国的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社区矫正的理论问题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对此问题的研究热情空前高涨,以至社区矫正成为近年来刑事法理论研究方面的又一个炙手可热的问题,并且呈现出“高烧难退”的状态。研究的视域不断扩大,内容逐步深入,从最初对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粗略介绍和分析、评述,发展到对社区矫正制度理论基础、实践价值、矫正原则的揭示以及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程序、分类体系、管理制度的具体构建;研究的方法不断出新,既有历史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又有分析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更有多种研究方法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研究的队伍不断扩大,不仅从事刑事法教学和研究的专家、学者成为主干力量,还吸引了一大批司法实务部门的学有所长、业务精湛、善于思考的有识之士跻身研究的行列。通过交流和探讨,不仅开拓了思路,加深了思考,启迪了智慧,而且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已有不少相关的学术论文和论著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为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也为社区矫正的立法积淀了厚实的理论基础。

  (四)国外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

  前已述及,社区矫正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走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程,20世纪80年代后,社区矫正制度在西方已渐趋成熟。不少国家实现了通过立法对社区矫正进行规制。例如美国的不少州制定有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加拿大1992年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日本1995年制定并颁布了《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这些立法对于规范、推动和促进社区矫正在这些国家的良性运行显然具有积极的作用。对这些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采取漠然置之、熟视无睹甚至盲目排斥的态度,显然不是理性务实的科学精神的体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采取包容的态度,洋为中用,无疑应当成为我们的明智选择。转贴于

  三、社区矫正的立法重点

  社区矫正既有立法的必要性,又有立法的可行性,那么进行立法便是顺理成章之事。当然,社区矫正是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环节,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的事项很多,诸如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基本定位、适用对象、执行机关、矫正内容、工作程序、保障体系,对矫正对象的监管措施、教育方式,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法律责任等。那么立法的重点应聚焦哪些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关注。笔者认为,立法的重点应集中在对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具有根本影响并已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那些重大问题上,尤其是下述几个方面:

  (一)关于矫正队伍建设及人员素质

  在开展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队伍是否健全以及矫正人员素质如何处于较为重要的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对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理顺组织系统,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提高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社区矫正队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

  从专业队伍建设角度来看,社区矫正既是***工作,也是教育矫正的工作,涉及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策性,要求具备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心理学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大对专业工作人员的培养力度。一是吸纳专业人员。主要是通过吸收心理学专家、社会学专家组成顾问小组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二是要加强对矫正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培训。通过对他们进行法律、心理学、社会工作等知识的培训,使其具备专业思想和操作技能,以增强矫正工作的效果。三是要加强专业矫正人员的人才储备,可以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社区矫正专业,系统培养社区矫正专业人才。

  从志愿者队伍建设来看,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可以从离退休的干部与教师、各级职能部门的干部和具有法学、教育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的热心人士以及大学生中招募,这些志愿者一般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对罪犯的社区矫正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

  (二)关于矫正措施和手段

  矫正措施和手段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殊为重要的方面。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应当有与之匹配的创新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如果仍然沿用传统单一、僵化呆板的矫正措施和手段,就不可能达到理想的矫正效果,也不可能实现矫正方式变革的目标。基手此,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当将矫正措施和手段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加以规定,明确多种措施和手段的有机结合:一是个别教育与分类集体教育相结合。既坚持针对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开展个别教育。又针对同一犯罪类型罪犯的共同犯罪心理特征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教育,如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学习、社会实践等,以节约资源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思想道德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在坚持法规、文化、道德教育的同时,尽快建立起全面的心理辅导和诊疗机制,包括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定期进行心理测试、进行一对一的心理咨询和矫正,开展各种形式的辅助***等,尽快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矫正各种不健康的心理倾向,促使其在心理上回归社会。三是专职教育与兼职教育相结合。社区矫正工作者作为执行主体,是专职矫正人员,对矫正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矫正方案,确定阶段矫正目标;兼职是指与矫正机关达成合作关系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和社会志愿者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一些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四是课堂式教育与互动式教育相结合。在矫正工作者采取主动的谈话教育、课堂教育之外,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教育,使服刑人员参与进来,通过直观的感受深化教育效果。

  (三)关于财***保障机制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监禁刑一样,国家除了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之外,还需要一定的经费投入,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制度初步建立、尚未完全步入良性运行之际,更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否则便极易陷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境地,矫正工作可能因为经费的捉襟见肘而无法正常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这种现象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在有些地方出现,因而必须予以解决,通过立法明确社区矫正经费的来源。可以说,切实保障社区矫正的经费,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对此,***、司法部已于2006年的《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中,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公用经费保障范围。同时,该《意见》还指出:“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全额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毫无疑问,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立法时,应当将该意见的上述精神纳入相关条款中。

  (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引言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法理念,又是一类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它的制度化产物即社区矫正制度已成为目前诸多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社区矫正较于以往的刑罚更加注重人性化,是社会和文明进步的产物,以结果为导向,帮助和促使罪犯最后回归社会为最终目的,它充分体现的是人文关怀并有效缓解和弥补了原有刑罚制度固有的缺陷和消极影响,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社区矫正于2003年在我国开展试点工作,近几年来也获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与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在配套的法律制度、适用的对象、范围以及方式方法上都有待加强。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的推行已经是获得广泛认可,同时也有逐步完善、稳步推行的必要性,但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依然面临众多困难和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本文通过对这一课题展开讨论研究,结合笔者两年以来在县级基层司法工作的实地摸索和调研,阐述了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施行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并通过借鉴、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对其工作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逐步迈向完善、成熟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特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由于是源自于西方国家,所有该词汇的由来也自然是通过英文直译而来,社区矫正的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国外对社区矫正有多种表述:如美国犯罪学家福克斯(Fox)认为“社区性犯罪矫正应坐落于社区,并且运用社区之外资源以增补、协助和支持传统犯罪矫正的功能。”美国学者麦卡锡(Belinda Rogers McCarthy)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博姆(Robert M.Bohm,1997)等人认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地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noninstitutional correction)同等看待”。[1]  如单从以上几个观点来看,在美国大部分犯罪学、司法学者都是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中所有犯罪的矫正措施。但是后来这个观点由于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其概念范围也同步扩大延生,矫正对象则不是仅仅局限于犯罪者,而是刑罚执行期满后释放的罪犯也一并纳入范畴。

  在我国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1.社区矫治(正)是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整合专门机关和社区等多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判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治权利、缓刑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它从扩大罪犯改造的社会入手,有效地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从而实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标;[2]  2.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活动的总称;[3]  3.社区矫正,亦成为“社区矫治”,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方式的总称。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我们所说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会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实施矫正,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4]  4.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机关依法对有权机关确定的非监禁的活着暂缓监禁的罪犯,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志愿者的协助下,将其留在社区内予以管理、监督和矫正的刑罚执行活动和行刑方式;[5]  5、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部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给社区矫正所下的定义是: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根据***的定义,我国的社区矫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②怀孕或者正在哺***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倍剥夺***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对比和分析以上国外和国内对于社区矫正概念可以看出,国外的学者普遍对其采用了广义地表述,而在我国大部分学者专家采用了狭义说。这也可以得知,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仍在摸索中的初级发展阶段,诸如配套的法律法规,社会环境的保护以及人文对其认知的提升都还未步入正轨,所以对于社会矫正这个概念的解释也持保守态度,因为如在概念上作过多或者扩大化的解释则反而不利于你社会矫正工作在今后的顺利开展和完善。

  笔者结合国内外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以及目前该工作在国内的施行现状,在本文中将这个概念归纳为:罪犯在经过法院判决后,符合执行社区矫正刑罚的罪犯置于某个区域(俗称社区),通过社会工作方法对其进行犯罪心理和恶习的矫正,在这期间也由国家机关出台相应的监督、考核措施,辅以社会力量和志愿者的参与,使这个罪犯在系统性的教育和改造后顺利回归社会且改过自新的一类非监禁刑罚。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1.非监禁性。相对于以往罪犯施行监禁性刑罚而言,社区矫正并不将对象收押到监狱等刑罚机构中执行刑罚。被认定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并未置于狱中改造,而是置于一个社区中,由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和志愿者进行监督、引导、改造,虽说仍然是受制于监督和管理,但相比于监禁性刑罚,保留了一部分的自由。

  2.社会参与性。顾名思义,社会矫正对象置于社区进行改造即置身于社会生活,与社会上的人和事都紧密相连。同监禁性相比,自然有了社会参与性。社区矫正同时也是一种双向互动的过程:矫正对象的矫正、改造生活是在社区内完成的,也在受到社区的监管下参与社区的活动,***府本应承担的职能也相应地转移入社区,也赋予社会一定的资源匹配矫正工作,譬如对应的管理队伍(社区矫正队伍)、社会志愿者(社会力量)以及需要调动的社区内方方面面的力量。

  3.惩罚缓和性。指的是社会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的惩罚程度较轻,相比于监禁型,社区矫正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矫正对象一定的自由度,未完全剥夺了其人身自由,也就使矫正对象不能体验到与社会隔绝、与亲朋好友分割、无法与正常人一样享受生活带来乐趣的痛苦。虽说社区矫正也是在相对严格的监管下实施的刑罚,但是矫正对象所受的惩罚也较轻的。

  4.刑事制裁性。指的是社区矫正虽然在惩罚轻重等方面有别于监禁刑罚,但不可否定的是它仍然拥有一种刑事制裁的特性。所有不能以偏概全,颠倒主题,它既然是一种刑事制裁,所以也具有对犯罪者的惩罚性,只是罪犯是在社区中通过教育、感化、改造进行矫正,这些方式在本质上依然是对犯罪的刑事制裁。所有矫正对象即是被国家审判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定为矫正对象,也就意味着其要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恶习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依照法律规定接受社区矫正。为明确和强调社区矫正惩罚性的,在法律层面也相应地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化监督和管理矫正对象的规定,例如要求矫正对象要无条件服从监督和管理、人身自由和行动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拒绝矫正对象行使部分权利等。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出现和试点

  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一个舶来品。2002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普陀区曹杨新村街道、闸北区宝山路街道率先在全国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六个省(市)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2005年1月,两院两部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列入第二批试点单位。

  2006年10月,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提出了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的要求,表面了中央对我国这项刑罚制度改革的认可和支持,也表面了推进社区矫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实行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在我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自2003年7月至2007年6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我国25省(市、区)开展,累计接收社会服刑人员11.4万人,解除矫正4.5万人。[6] 经过几年的试点工作,我国社区矫正活动基本上形成了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这两种模式在基本价值理念、运作方式上都有所不同。北京模式的基本工作理念是,现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是对原有的由公安机关作为执行主体的社会服刑工作的继承与完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之下,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位只能是刑罚执行活动,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不能改变,但具体的执行工作由矫正人员承担和负责落实。北京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社区矫正成为司法行***机关的工作职责,行***色彩浓厚。上海模式的指导思想是: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策,注重运用社区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与北京模式相比,上海市的社区矫正更加注重运用社区力量,通过组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之间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前者注重实用行***力量,而后者更加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7] 笔者结合部分期刊以及近两年在基层实地调研考察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开展状况来看,无论是采用北京模式还是上海模式,都还未能作为一个优秀、成熟模板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的能力,可以说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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