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论文赏析八篇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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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伦理论文第1篇

  一、中西方传统核心观念的分析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政府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分析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基督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政治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政治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分析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政府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人民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人民。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政府是公共行政权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民主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01.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政府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政府;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政府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政府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政府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政府的统一支配,政府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政府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政府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政府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政府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政府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政府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人民与政府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政府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政府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政府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政府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政府提供的良好服务。就政府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政治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政府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分析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人民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人民群众身上。”(注:《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政治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inAmerica,v2(NewYork:AlfredA·Knopf)PP121-123RecitefromTa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E·Cochran,"YvesR·Simonandthecommongood:Anoteonthe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L·Cooper,Anethicofcitizenshipforpublicadministration(Prentice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方,受契约论思想的深远影响,使得政府及其行政主体被认为是受全体人民之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这种思想使人们极容易认识到行政道德的层次高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这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职业道德与其他一般职业道德的分离。如美国国际城市协会1987年5月就通过了12条职业道德规范。比如:向民选官员提供政策方面的建议,坚持并执行民选官员制定的政策;牢记民选代表是负责制定城市政策的,协会会员的任务是执行政策,回避参与当地立法机关的选举活动,回避一切可能影响专业行政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党派政治活动等。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也在1985年通过了12条规范。(注:马国泉《美国公务员制和道德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98-101页。)在西方,特别是美国,行政职位分类比较严格。每种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责任和权力都规定得比较清楚,并且都有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之相对应,很具有针对性。另外,针对行政职业、职位的特殊性进行行政职业道德评价就具有可操作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三、对转型期中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思考

  (一)反思传统观念

  中国传统的性善论观念有它的积极一面,即人人都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精神。但过于强调它则会忽略人的缺陷的一面,从而导致轻视制度建设的片面做法,有时会导致起码地道德要求也难以保障,最终不利于道德建设。中国现阶段残留的政府本位思想脱胎于2000多年的封建等级社会,它既阻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也使行政伦理建设出现困境。所以我们当前的做法是:对人性的理解既要承认道德人的一面,也承认经济人的一面;坚决摒弃政府本位思想,树立完全的公民本位观念。

  (二)加强制度约束

  行政人格的形成大体要经历三个阶段,其间有两次升华。第一阶段是行政伦理的他律时期,即外在的制度约束时期;第二阶段是行政伦理的自律时期,是行政义务向行政良心的升华时期;第三阶段是行政伦理价值目标形成时期,是自律和他律完全统一的升华时期。(注:王伟等《中国韩国行政伦理与廉政建设研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85-86页。)与西方相比,中国的道德教育可谓投入很多,但制度短缺,至今仍没有一套完整的立法来约束官员的行为。外部约束确实有降低道德要求之嫌,但它具有可操作性,使得准则和行为之间具有更大的和谐性。所以现阶段的中国既要保持道德教育的力度,又要尽快出台道德法案,形成内部和外边约束的合力,促使官员行政人格的尽快形成。

  (三)重视组织改革

  以往我们都太过于将注意力集中在行政人员个人的道德规范上,而没有关注组织的性质。没有意识到使人难以以道德方式行动的组织结构形式和权力形式。然而组织内的政策和程序确实可能会产生助长组织成员非道德行为的无意的,然而确实的结果。我们今后要探索可能性的途径用以强调组织层面的道德并追问什么是鼓励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什么是挫败道德行为的组织制度纬度。在此基础上实施组织变革,如改变组织的分工与分权状况;建立行政人员揭发腐败内幕的保护机制;建立激励组织员工道德讨论机制以及建立公正的组织办事程序等等。

  行政伦理论文第2篇

  [论文摘要]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对公共行政现代性的追寻,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及其限度日益凸显。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对伦理价值的关注,无疑是解决此问题的一盏指路明灯。在制度之外辅以一种建基于内在道德信念的自我约束机制——责任伦理,契合了公共行政道德化趋向。责任伦理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价值生成与公正运用的基本前提与保障,可确保行政自由裁量权以一种符合民主、公正要求的负责任的方式行使。

  [论文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公正;责任伦理;新公共服务

  近代以来,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是基于“管理中心主义”所确立的官僚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断属性,裁量权的行使者偏离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而引发的公正失范现象不免存在,昭示了责任中心主义固有的局限性。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凸显的对伦理价值的关注,为探索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路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视角。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及其限度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价值

  行政自由裁量是公共行政现代化、法治化趋势下的具有合法性与价值合理性的“非制度”领域。目前学界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不同观点有各自的侧重,但总的说来,强调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判断作出选择的自由,并以适当的公正方式作出裁决的权力。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转型的步伐在加快,行政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面积存在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其合理性价值主要体现在:

  第一,契合公共行政的价值取向。效率是行政权的价值追求,也是公共行政的重要的价值取向之一。随着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干预范围日益扩大,行政权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张以及行政分工造成的技术优势,呈现出行政管理日益专业化、权力行使方式多样性的趋势。法律法规必须赋予行政主体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使行政主体能够在社会的迅变性与法律的稳定性之间灵活果断地解决问题,及时回应民众的需求,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发展的结果。

  第二,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主要包括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几个方面。沿承亚里士多德派观点认为,由于法律具有模糊性和不周延性,不可能对行政行为在所有情况下的所有裁量方式和程度都作出详细、明确的规定,对其阐释和执行都有赖于行政人员的理解。德性行政人对待具体权威与制度的基本态度应是“合理服从”,而非机械地固守规则。法律的不严密意味着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性,这个问题不应该如柏拉图派的建议那样留给立法机关,因为,事实表明法律的出台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与技术,成本巨大,且常常滞后于现实,而且新增的规章本身依旧需要解释,法律规章的激增无益于解决这个问题。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价值限度

  行政自由裁量权从成为一种非制度化的行政权力的初始就伴随着尖锐激烈的批评反对,其价值限度亦得到广泛的讨论和反思。人们一直用谨慎的态度警惕着裁量自由,惧怕权力所具有的“自我膨胀”特性。正如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声称的,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由于自由裁量权本身固有的“自由”裁断属性,有较大的主观性,在日常的行政实践中,裁量权的行使者偏离法律精神和公正原则而引发的公正失范现象时有存在,具体表现为:(1)目的不当。行政人员在行使裁量权时本应基于授权目的及公正合理原则,选择最恰当的行为方式,却由于受到牟利、徇私等恶意动机支配而作出偏离法律目的的不公正的行为.(2)不平等对待。存在同责不同罚与不同责同罚两种情况:同等情况的行政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轻重悬殊的、不同等的处罚;对情节轻重不一的违法行为,却一律给予相同的行政处罚。造成的结果是责罚不相当,即行政处罚的轻重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不相称。(3)主观臆断,随意裁量。主要指行政人员在行政实践中的非正当考虑现象,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对于应当考虑的因素却未考虑,或者过分强调或轻视了一个相关因素,凭主观印象、固有倾向随意认定,作出显失公正的裁定。(4)程序不当。主要包括没有在合理的时间期限内作出裁定甚至故意迟延以及采取不当的不作为方式。

  在现代行政实践过程中,行政价值关系有着多向度发展的可能性,行政人员在作出具体的裁量行为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腐蚀,滥用公民所赋予的权力,扭曲行政主体与行政客体的关系,制造腐败而“形式合法”假象,使行政价值关系走向反面,异化公共行政的价值追求。行政自由裁量权运用过程中的失范现象,表明这种“制度约束之外”的权力会因多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产生不受制约的裁量自由,违背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原意,它将置理性主义的愿景于谷底,而且裁量权的失范现象将官僚制所面临的现代性危机裸地展现在公民面前,会进一步引发人们对政府、公共行政人员以及法律制度的信任危机。一旦丧失了信任的社会土壤,就会对公平、正义等积极价值造成毁灭性打击。

  在公共行政中,解决具体行政事务的自由裁量方式不免会遭遇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即行政主体在作出裁决时同时面临多个指向不同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期望、互不相容的利益冲突和价值判断的情景。公共行政的伦理困境声势烜赫地考验着行政主体的专业素养和伦理品质,对公共行政民主精神和公正价值提出挑战。“那些塑造并指导每个角色行为的价值观将你推向两个不同的方向,并使你面对两种互相排斥的选择方法。你得面对那种由我们扮演的角色所引起的道德困境。”

  二、责任伦理:行政自由裁量权失范的规制理路

  (一)近代“管理中心主义”对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索

  行政自由裁量权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处于制度无意识之域,是行政主体在制度规定不明确的模糊地带或者制度之外的灰色领域作出事务性行政裁定的权力。这种非制度化的行政权力使行政主体有很大的裁量自由和权力空间,但它不可能是“任意自由”的裁量权,而只能是“受法律约束的裁量”权。早期行政学探讨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以管理主义为中心的背景下进行的,强调的是行政的科学性和效率,极少探讨行政的价值问题。此时提出的制约方法集中在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上,这种控制主要包括立法控制、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和司法控制。在立法控制方面,着重对自由裁量权作出明确界定和制度设计,主要包括界定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限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标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约束“是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所属下级行政机关,专门监督机关、主管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这些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进行自我监督,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科学行使。”司法控制强调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程序公正三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2)合理性原则,在法定幅度范围之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适当,包括动机的正当性和是否考虑了相关因素等等;(3)程序公正,是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程序性价值导向,是制约与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度的重要路径。

  可见,近代以来行政责任的制度化设计是基于“管理中心主义”所确立的官僚制,是一个责任中心主义的体系。但是,官僚制的责任是最低限度的责任规定,这就是责任中心主义的局限性。从理论上看,现代社会中的自由裁量权是规范的权力,宪法规章日臻细化和完善,制度设计渐趋健全和周密,但是,法律制度与规范理性无法穷尽所有裁量权的行使领域和裁定细节,对于保证其裁衡的公正尺度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而且法律规范的这种外部约束的作用尽管十分重要,但这种“禁于已然之后”的行为效果的滞后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不是通过更多的规则,而是通过对法律精神和法律精神与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认识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公共利益”规则。这种规范由于主要表现为“形式合理性”而具有强制性特征,只能对自由裁量权起基本的规约作用,难以有效激发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规制的实际行动并不能如传统公共行政所言的那样最好地为公共利益服务。行政官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天平在没有公正的评判标准的情况下,往往会倒向强大的利益集团。这种方式还可能会越走越远而陷入“合法性危机”的泥潭。

  (二)新公共服务范式对自由裁量权的规制——责任伦理

  20世纪末,西方的新公共服务等理论范式凸显的对伦理价值的关注,树立起“公民权”和“公共服务”的大旗,重塑了公共行政的本原性价值蕴涵与要求,确立了现代公共行政的人文价值依托。新公共服务不仅内在地包涵着“责任中心主义”的价值目标与愿景,还高扬起“公平正义”的评判旗帜,呼唤公共行政精神,发掘伦理价值,强调公民的话语权,强调在公共对话的平台上实现公共利益,这些指向强化了行政主体的责任。诚如罗伯特·登哈特所言:“新公共服务不只是最新的管理时尚或者管理技巧。更确切地说,它是对我们是谁以及我们为他人服务的原因的一种界定。它是一种对价值观的根本改造。”它既承认制度的作用,更强调“公平正义”的价值,认为无论存在着什么样的权力监督或制衡机制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动,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他们的德性崇高和伦理自觉。这是他们作为值得信任的、负责任的、富有公正精神的公共行政人员应然品性的基石,也是他们得以凭借契约式的授权在服务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和范围内作出自由裁定及提出强制要求的内在根据。

  “责任是任何治理过程的基础。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取决于官方人士如何对自己履行职责和法律职责的方式负责。”新公共服务既承认责任在民主治理中的中心地位,又着力构建行政责任的实现机制。认为公共服务中的责任问题极为复杂,“责任行政”的生成和价值建构不仅仅建基于以市场为基础的标准,行政主体“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市场;他们还应该关注法令和宪法、社区价值观、政治规范、职业标准以及公民利益”。认为用简单的效率测量方法和中立的价值判断来描述公共行政人员负责任的作用和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在公共行政人员为了什么而负责及对谁负责问题上,新公共服务理论主张“公共行政官员即便是在涉及复杂价值判断和重叠规范的情况下也能够并且应该为了公共利益而为公民服务”。这与主张直接地、中立地对政治官员负责的老公共行政不同,也有别于满足“顾客”偏好并“以效率、成本一收益和对市场力量的回应性”为主要负责形式的新公共管理的传统观点。

  此外,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决定了现代政府及行政人员的主要职责在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公共行政的应然性价值目标。行政人员作为公共领域中的主体,作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执行者,应当尽可能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符合社会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早先的亚里士多德派也认为,公共行政的传统标准(中立、效率)是不完备的,为了重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连的公共行政精神,公共官员在解释和执行法律规章时,如果不考虑公正,将会导致非正义,这与新公共服务理念的“公平正义”的价值面向不谋而合。它承认“效率”与“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必要的,但除此之外,必须将“公平”作为“第三个规范性支柱”。公平、公正作为人类不懈的理想追求,是一种道德的愿景,也是践履的现实要求。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公正公平原则。公正的行为意味着行政主体在施政中不为私人考虑所驱动,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相同的情况则平等地适用法律,同等情况所作出的行为选择要基本相同、前后一致,对需要给予处罚的相同行为给予同等的处罚,承认所有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并不因公民出身与种族的差异或地位与权势的变更而不同,换言之,这些情形考虑作为相关差异将被排除;不同情况下,则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公正的选择和判断,所作的决定和相对人应受的对待应成比例,而不是有所“偏袒”,霍布斯称之为“个人授受”(acceptionofper-sons),即把私人考量引入一种应该根据公共标准进行的判断。

  因此,责任伦理是一个“不单纯的混合物”,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责任,是建基于公正价值的责任,是内塑于道德信念的责任。它是由行政主体的角色身份以及由行政主体被授予的权利和所承载的义务决定的,在民主政治环境下,其行为最终应向公民服务,必须考虑作出裁定行为的可能后果,并为其承担责任。“新公共服务中的责任表明要将公务员的角色重新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引导者、服务者和使者,而不是视为企业家。”处于公共行政伦理困境的行政主体要按照增进公共利益的伦理准则,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平衡各种利益冲突,使每一个人不会因行政主体的“个人授受”而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当伦理困境出现时,各种几乎完全相反的价值要求最终会在行政人员个人那里发生碰撞,建立负责任的管理模式,不是要把这些要求简单地放在一起,而是通过一个合理机制来确定各种要求的优先顺序。只有当自由裁量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是追求公共利益取向的道德信念的时候,才会有责任的结果。任何责任都只有通过裁量权的执掌者和行使者首先确立起服务于公民的道德信念的时候,才有可能明确。这种内蕴着服务公民的公共行政精神的责任伦理可以有效地为自由裁量权的执掌者在“应该如何行为”诸方面考量中提供价值信念上的共识,通过“非理性力量”进行一种理性思考来控制和规范自身的裁量行为,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责任伦理毋庸置疑地成为公共行政人员精神世界的价值导向系统。而责任伦理所确认的这种基于责任的、公正的制度所暗含的规范意义和道德合理性使得人们能够信任处于制度约束中的裁量权的执掌者,信任他们将按照我们值得信赖的、公正的常规方式运作。

  行政伦理论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 行政伦理 行政规范 构造基础

  任何法学流派的创立都离不开理论构造问题,理论构造的差异是造成各流派间彼此独立的原因之一。在中国行政法学界,颇具影响的理论有“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等三种,由此中国行政法学的三大主要流派得以确立。持“管理论”的学者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1];持“控权论”的学者认为,“行政法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对行政权的控制”[2];而持“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现代行政法实质是平衡法”[3]。此外,“政府法治论”、“公共利益本位论”、“服务论”和“公共权力论”等流派的理论也有着一定的影响[4]。不可否认,上述各种理论都有一定合理之处,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并不会因此而终结。影响行政法构造理论发展的内外因素众多,其中尤以那些与行政法有密切联系的近缘学科最为明显,行政伦理学便是其中之一。以公共行政领域及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行政伦理学,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西方发达国家首先兴起。随着世界范围内新公共行政运动的不断高涨,行政伦理学在整个公共行政学研究中从边缘逐渐走向主流,成为推动了公共行政学科及其理论发展新的动力源[5]。面对相邻学科的这一发展,行政法学研究也相应地做出了某些回应[6]。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回应都似乎有“管中窥豹”之嫌,并未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全面、整体地考察。本文比较研究了对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的某些共性,希望能为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提供行政伦理的理论支撑。这一立意如有悖于主流法学理论,就权当是笔者的一次粗浅尝试吧!

  行政伦理和行政法是当代伦理和法律研究中的热点,行政与伦理和法律交叉融合分别衍生了行政伦理和行政法,行政被认为是行政伦理和行政法共同的基础。在此共同基础之下,源于伦理与法律之间普遍的亲缘关系,行政伦理和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就更为密切了。理论上的近缘性使得以两者之间存在着某些共性。

  一、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存在着共同的论域

  行政关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共同论域。何谓行政关系?简而言之就是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表现在道德层面就构成了行政伦理关系,表现在法律层面就构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是权力和利益的关系问题,也就是公共行政主体(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公务员)如何利用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调节社会中各种利益关系的问题[7]”,权力的行使和利益的分配都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有关;而现代行政法所关注的则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个人或集体)之间的互动关系[8],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殊途同归,尽管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在调整范围、归属范畴和调控手段等诸方面都有所区别,但都可谓是同一行政关系表现形式的不同侧面。这就决定了在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之间必然有着许多共同论域,而这恰恰成为了从行政伦理视角进行行政法研究的切入点。

  二、行政伦理与现代行政法有共同的外部特征

  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相似主要表现在规范领域。尽管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形式内容、制定程序、实施方式和实现保障等方面存在差别,但就外部特征而言,这两种规范之间具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无论是行政伦理抑或是行政法都具有强烈的政治性。行政法的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行政法与主权、政党、政策等政治现象的联系是紧密而不可分的…… 行政法可以被看作是有政冶意义的法。[9]”而作为对国家行政人员的特定道德要求,行政伦理亦具有一定的政治性。行政伦理就其本质而言应归于政治哲学范畴,它“是处理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主体与公共行政客体之间关系的道德准则”,因而具有政治特征。[10]其次,行政伦理与行政法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是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其中又以行政法体现的最为明显。行政法“原则上不因当事人的不同意思表示而排除法的适用……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行政法具有强行法规的性质。[11]”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伦理的关键问题。公共权力具有天生的侵略性、扩张性和腐蚀性,因此对权力的约束“固然不能忽视习惯、舆论、信念等软约束来发挥作用;同时必须强调借助‘物化的力量’,即强制性力量对之进行约束。[12]”再次,程序性是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共同的要求。行政法是偏重程序和形式的[13],行政程序对行政法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可以避免无效行政,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活动的公正性;避免独断专行,促进行政民主化;避免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4]。当然,这一重要意义也同样体现在行政伦理领域。作为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行政伦理在本质上要求其整个运行过程都必须始终严格遵循程序,而“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规范之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15]”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行政伦理在外观上已初步具备了行政法的某些外部特征,两者之间的界线看似并不明显。

  三、行政伦理与行政法有相互融合的趋势

  进行伦理与法律的关系研究通常有两个视角,即法律伦理化和伦理法律化,本文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相互融合趋势的研究亦不例外。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公法私法化”运动可以被视为行政法伦理化的开端,自那时起私法中的许多元素开始进入公法领域,这当然也包括了伦理道德。“近世以来,伦理开始改变单一的旁观者、外在评价者的形象,不时也介入到法律规则之中,充当一定的角色。[16]”调整行政关系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为西方国家所长期信奉的“无法律即无行政”的政治格言便是对此最好的注解。而行政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伦理性,这种伦理性突出表现在行政活动的目标、行政行为的手段、行政组织的内部关系及行政组织中的个人活动等方面。因此,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应当具有伦理性。当然,这一特性并不是与行政法相伴而生的。行政法在产生之初仅是维护剥削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专制工具,当时“警察法”的别称反映了其强烈的“刚性”,很难说其中有多少道德的成分。进入资本主义时代以来,在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思想的影响下,行政法开始关注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控制和公民权利自由的保护,这标志着在行政法之中逐渐融入了道德的因素。特别是后现代公共行政理念的出现,使得包括行政法在内的整个公共行政领域发生了从“以官为本”到“以民为本”的转向,“强调公共行政必须回应公民个性化的公共需求[17]”,从而表现出了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现代集体主义的人文精神,在(行政)法中集中体现为合作精神并旨在建立主体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或者说,现代行政法集中反映了“利益一致、服务与合作、信任和沟通[18]”的人文精神。与行政法伦理化相伴而行的是行政伦理的法律化。道德与法律之间密切的源流关系在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行政伦理的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共行政管理领域所涌现出的各种亟待解答而相应的法律又无法明确规定的前沿性问题[19]”。行政法的局限为行政伦理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空间,行政伦理的出现弥补了行政法调整领域里的空白;但行政伦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陷,这都将只能通过完善行政立法的形式来加以弥补,即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行政伦理的法制化是加强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通过立法形式实现行政伦理的法律化,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惩罚性来维护行政伦理的纯洁性,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次,行政伦理成为行政法的渊源之一。习惯法是非成文形式的行政法渊源,行政伦理法是其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伦理法指存在于民间的行政习惯以及法理学中的习惯法适合调整内部和外部行政管理关系的行为准则。”在行政成文法以及行政习惯法中的判例法、案例法、先例法等不足以规范政府行为、调整行政管理关系时,对行政权能够起到直接或间接调整作用的行政道德准则、行政正义标准等等都可以成为行政习惯法的组成部分[20]。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行政伦理对行政法的补充作用,这种补充甚至可能成为行政法变革的先导。再次,行政法中的伦理韵味越来越浓厚。“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21]”。如前所述,行政关系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以调整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行政法也必然反映这一关系。作为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合意等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22],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制度都无一不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时代的发展使国家与公民关系逐渐从制衡、对抗走向互补、合作,行政法中的伦理性条款今后将会越来越多。可以说,在现代社会中,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之间“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融合必然会成为大势所趋。

  四、行政伦理与行政法有共同的价值理念

  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共性不仅表现在论域、特征及发展趋势等外在形式方面,更存在于内在精神方面,它们之间不仅是“形似”而且更是“神合”。行政伦理与行政法都有着各自不同的价值理念,而在这其中至少有一些是共同且重要的,即公平、民主与法治。公平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价值诉求。“实现公平与正义是政府存在的根本原因[23]”,而行政又是政府存在的基本方式,公平因而成为行政活动的基本价值诉求,即行政公平。行政公平作为行政活动所特有价值理念,主要是指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行政人员实施行政行为都必须平等地对待一切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政府应当是全民的政府而非某些人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政府。现代行政法特别强调行政公平,以至于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实体上的行政公平要求“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上的行政公平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24]”。这些要求咎其实质不过是行政公平理念的具体化。除此之外,它还延伸到行政法的各个层面,成为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精神主线。民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精神实质。“民主既是法治问题,也是德治问题。[25]”在现代行政活动中,政府必须充分接受社会成员参与,充分尊重公民自治,并通过各种方式为这种参与和自治提供支持,行政民主的理念由此而产生。民主对行政而言具有激励、凝聚、纠错、监督等作用,这尤其体现在防止行政人员腐化和惰化方面。行政民主要求行政人员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做到平等对待相对人、公众参与和监督、程序化和公开化。民主化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20世纪下半叶在世界范围内出现的新一波民主潮流及其对各领域的影响,现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民主因素,特别是直接民主因素,公民参与行政成为新的制度价值追求和民主判断标准,逐渐显现出行政法制民主化发展的趋向[26]”。它主要体现为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特邀监察员等主体制度,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行为制度,告知、听证、证据、公民参与等程序制度,代表评议、民众评议、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监督与救济制度[27],而这些制度都无一不彰显了行政民主的价值理念。法治是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最高理想。对于法治这一处于法学研究中的形上问题,必须将其置于更深层次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方能有突破。自亚里士多德时代起法治问题就是法学与伦理学的共同论题,法治问题研究不可能也不应当不涉及对伦理的探讨。法治问题在行政领域具体体现为行政法治,其内涵主要有行政组织机构必须依法建立、行政程序必须合法合理、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行政行为必须依法实施等[28],概而言之就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层次而言有二,即法律层次和道德层次。这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道德层次的依法行政有待于法律化,即将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原则和规范加以定型化、条文化,形成约束行政行为的外在强制性准则,也就是法律层次的依法行政;而另一方面,法律层次的依法行政又有待于内化为道德层次的依法行政,这种从外在规则强制到内在道德自律的转变既是依法行政层次上的提升,也是行政法强制力潜在性和间接性的体现。在获得了道德和法律的双重保障之后,依法行政将变得更加切实、有效。综上所述,在共同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行政伦理与行政法虽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二者之间在内在的精神实质上总是一致的。 笔者自知对行政伦理与行政法上述共性所做分析是极为粗浅的,有些方面甚至还可能存在着缪误之处。道德与法律是一个古老而又时新的论题,它将会随所涉及领域的不同而不断发展、丰富。法律与道德存在着天然的血脉联系,这就决定了共性必然是二者之间的主要特征。当然,笔者的最终目的并非仅是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而是希望在此基础上为行政伦理与行政法的发展抛砖引玉,提供某些可供借鉴之处,也许这才是本文的价值所在。

  [1] 候洵直.中国行政法[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3.

  [2] 王连昌.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38.

  [3] 罗豪才、袁曙宏、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J].中国法学,1993,(1),53.

  [4] 有关论著参见杨海坤.政府法治论是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J],北京社会科学,1989,(1);叶必丰.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J],法学评论,1997,(5);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服务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5);武步云.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公共权力论[J],法律科学,1994,(3).

  [5] 张康之.在公共行政的演进中看行政伦理研究的实践意义[J],湘潭大学学报,2005,(5),42.

  [6] 参见刘文.依法行政与行政道德法制化[J],行政与法,1999,(1);祝建兵.试论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J],皖西学院学报,2002,(6);沈海燕.我国行政伦理立法内容浅议[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陈奇彪.论行政道德的法制化行政与法[J],2004,(3)丁祖豪.略论行政道德法律化建设的若干问题[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张继峰.行政道德建设:行政法治建设之基石[J].社会科学研究,2005,(1);曾峻、邱国兵.行政伦理建设的法治化路径初探[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6).

  [7] 王伟、鄯爱红.行政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9.

  [8]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发认知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

  [9] 崔卓兰.行政法学[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14.

  [10] 王文科.公共行政的伦理精神[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23.

  [11] 杨建顺.论行政法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3),7-8.

  [12] 王伟、鄯爱红.行政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88.

  [13] 可参见Peter L. Strauss, An Introduction to Administrative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 (1989).

  [14] 江必新、周卫平.行政程序法刍议[J],中国法学,1988,(6),25.

  [15] 张康之、李传军.行政伦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4,86.

  [16] 江山.法律革命:从传统到超现代——兼谈环境资源法的法理问题[J],比较法研究,2000,(1),33.

  [17] 胡象明.行政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8.

  [18]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178、24.

  [19] 王伟、鄯爱红.行政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2.

  [20] 关保英.论行政习惯法[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3,.

  [21] 王一多.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J],哲学研究,1997,.

  [22]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47、251.

  [23] 李建华.行政伦理导论[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24]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48-50..

  [25] 李建华.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8.

  [26] 莫于川.人权入宪对我国行政法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影响[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2),.

  行政伦理论文第4篇

  关键词:行政伦理失范;发生机制;治理之道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066-02

  后工业时代的浪潮带着势不可挡的全球化与信息化席卷整个地球,管理主义的价值迷思使得行政领域出现大断裂之势。对于我国行政伦理失范问题的发生机理及治理之道的相关研究显得尤为迫切。

  一、行政伦理失范问题概述

  (一)大断裂:基于后工业时代的向度

  过去大半个世纪中,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逐渐完成了向“信息社会”或“后工业时代”的转变。阿尔文?托夫勒将这一转变称为“第三次浪潮”。

  回溯三次浪潮,其演变遵循“权力意志――法的精神――理精神”的历史图式。古希腊的哲学运动、中国的“百家争鸣”等提出权治体系;欧洲思想解放运动提倡人的基本权利;当人类进入后工业化历程,伦理精神燃起星星之火,旨在呼唤服务与合作等价值理性的回归。

  从20世纪60年代中到90年代初,大多数工业化国家社会状况严重恶化。暴力犯罪上升、社会秩序崩坏、社会不稳定加剧,这些变化在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一书中被提及,并宣称这是工业时代社会价值的大断裂。

  (二)我国的行政生态

  改革开放后行政生态日新月异,我国政府必须面对双重历史使命――既要实现工业化,又要面对后工业化。丛日云从中外伦理学比较的视角提出,中国式的公民文化不同于西方,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偏重集体主义,强调整体利益。

  基于当前社会的行政生态,如梁治平在《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一文中所言,“以全人类的精神养料滋养我们自己,又以自己独特的经验去解决人类的问题。这既是我们贡献于人类的所在,又是我们的自救之道。”

  (三)行政伦理失范概念界定及研究综述

  行政伦理是公共行政的价值规范,旨在构建人类判断及评价行政行为、组织管理、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等方面的是非善恶标准,促成某种价值优先,并由此形成某种公共管理秩序。

  当今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期,多元价值观的冲突导致行政主体遭遇角色冲突,从而造成秩序的紊乱或缺失,即行政伦理失范。我国学者丁成际意识到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趋利化,他将行政伦理失范的表现概括为:行政权力寻租普遍化与政府信用缺失经常化。程建荣进一步细化为:权力异化、地方主义、暴力行政、行政不作为以及行政成本过高。

  尽管国内行政伦理研究起步较晚,但已初步形成了我国行政伦理研究的三大问题群系:一是基本理论研究,包括对行政伦理的界定、框架体系等问题的探讨;二是有关行政价值问题的研究;三是对中国传统行政伦理思想的发掘以及西方行政伦理的借鉴。目前我国行政伦理的研究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关的基础和实用研究缺乏深度和实效性,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仍处于争论和探索阶段等。

  行政伦理学研究大致有两种途径:描述(或认知)性的和评价(规范)性的。对于前者,主要任务在于剖析与揭示伦理推理根据、过程和主张;后者则重视对现有政策价值基础的批判和改进。

  我国既有的研究主要是规范性研究,“道德哲学胜过和遮蔽了客观的描写和说明。”若无深厚的理论功底,人文式的行政伦理学研究将沦为空洞的说教、肤浅的评价和武断的抉择。本土化的中国行政伦理研究必须建立在对后工业时代背景与我国行政生态的深入观察和分析之中。

  二、行政伦理失范问题发生机理

  (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

  教军章提出,行政伦理包含整体的制度规范维度与个体的自觉维度,分别体现了行政主体活动的本体性与价值性以及主客观的统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体现了法、道德与伦理的关系问题。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的发展是由抽象法到道德,再到伦理阶段。抽象法是自由意志的初级阶段,道德是主观意志的内在法,而伦理是抽象与道德的统一。制度伦理与个体伦理成为我国学者关于行政伦理失范问题发生机理及治理之道的两个重要的研究维度。

  (二)行政伦理困境

  行政伦理困境即行政价值冲突,是指两种或多种行政价值观念或实践不仅不相容而且从道德上不宜厚此薄彼,又称为行政伦理两难。据笔者的认识,行政伦理困境现阶段于我们而言是必然存在且难以解决的难题,一方面矛盾的冲突难以避免,另一方面伦理的指标难以量化。主观能动性以及个体差异性导致行政良心等主观因素难以快速普及,它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做到形式上的细致入微、鞭辟入里。

  (三)行政伦理失范问题之原因透析

  丁成际认为造成行政伦理失范的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团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行政人员的责任只在于遵循工具理性去执行国家意志,但作为公共组织中的一员,当团体与社会成员的利益发生冲突,对上级负责还是对公民负责成为其棘手的两难问题。二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公共选择理论认为行政人员是“经济人”,会按照成本――收益的原则促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样就有可能产生寻租行为,从而造成行政伦理失范。三是监督及制约机制缺失。

  李春成基于赛亚?柏林对传统哲学的反对提及“终极善的冲突”。传统哲学认为所有善和谐共存且相互包容。但柏林认为,善与善之间不可相容,人类无法逃避选择。李春成还提及“资源限制、规范竞合、主体因素”等三项直接原因。其中,规范竞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规范的构成要件(如指涉对象、价值主张等)存在全部或部分重合的情况。根据竞合的逻辑关系,规范竞和分为相容的竞合和不相容的竞合。不相容的竞合导致行政伦理困境。

  中外无数学者从社会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等角度讨论了行政伦理两难的原因。基本共识是,新旧道德的历史嬗变、共时性存在的道德价值多元化,导致人们的价值取向矛盾化、道德评价多元化、社会道德控制机制缺乏秩序化基础、道德教育缺乏统合力,并由此决定了现代社会道德冲突和伦理两难的不可避免。

  三、行政伦理失范问题治理之道

  (一)重建:基于治理与善治的向度

  全球治理委员会于《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报告中指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库依曼和范?弗利埃特认为,治理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而是需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进行互动。

  治理的出F,弥补和改善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但治理本身也会由于共同目标或共同利益的矛盾造成失灵。因而,俞可平在《治理与善治引论》一文中强调了善治的概念,即: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强调政府与公民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最佳状态。

  因此,政府治理工具的选择必须注重价值理性,将公益责任作为衡量治理工具的重要指标,将伦理引入政府治理之中。“伦理远不是治理这块蛋糕上的一点樱桃,而是治理不可分的部分”。

  (二)内部强化路径

  亚里士多德在《伦理学》一书中说,德性不同于智性,它要通过习惯和重复才能获得,以致最初不受欢迎的活动最终变得受欢迎或者多少不那么招人反感。社会化过程通过仪式化而得以增强。

  弗雷德里克森也同样认为公共管理不仅是一门职业,更是一种信念。在《公共行政的精神》一书中有过如下的表述,“作为一个理想的公共管理者,应当有公共精神、公平感、乐善好施、爱国主义等道德情感。”

  现代学者程建荣认为良性的行政伦理利益观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找寻个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点。R?J?斯蒂尔曼同样表示,公务员的行政艺术就是将个人利益寓于公共利益之中。反之,不愿把合法的个人利益纳入行政事业中来的人是不适宜担负公共服务的。

  因此,从形而上的层面来说,行政人员需要树立合理的行政伦理观,充分发挥行政良心的作用。从而达到内部强化的功能。

  (三)外部控制路径

  非正式规范和价值将随着时间推移被理性的、正式的法律和规则所取代,这一直被作为现代社会理论的支柱之一。自“水门事件”起,行政伦理立法刻不容缓。1978年,《政府伦理法案》――第一部有关行政伦理的法案在美国诞生,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伦理要求。

  基于制度层面,我国对于公务员的行政伦理规范也做出了许多规定。例如《关于党政人员国内收礼登记制度的规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

  丁成际从形而下的层面提出,需要建立行政伦理法与行政伦理监督体系。具体而言,要加紧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以及法律实施细则,将道德伦理问题纳入绩效考核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舆论监督。此外,构建利益保障机制以及行政伦理道德代价补偿机制等。

  对此,罗伯特?克利特加德的思想与其不谋而合。他对于腐败的动机给出如下公式:“腐败的动机=(贿赂所得―道德代价―查处概率―所受制裁)>工资收入+廉洁的道德满足感”。

  我国学者马智博认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完善政府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快健全行政伦理立法、加强行政伦理教育,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是有效治理行政失范行为的可行性措施。

  基于实践的角度,西方多数发达国家拥有独立的伦理监督机构。如美国的道德办公室,旨在预防和调节政府官员间的利益冲突;加拿大的道德咨询办公室,针对本国政府官员以及私营部门和外国政府的咨询,给出相关意见与建议。鉴于此,我国可以尝试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不同等级的“行政伦理委员会”,相对独立且不受同级政府机关的限制。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召开,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对我国的行政伦理研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不仅对行政伦理的基本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索,以奠定学科的深厚基础,更重要的还要回答现实中的重大问题:如何继承中国传统行政中的优秀道德资源并进行现代性的转换,如何提高行政主体的道德自觉,如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使道德与法治共同发挥作用,如何借鉴西方的行政伦理建设的有益做法,如何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行政伦理之中等等。我国行政伦理的研究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弗朗西斯?福山.大断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

  [2]张康之.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郭小聪,聂勇浩.行政伦理:降低行政官员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J].中山大学学报,2003(1).

  行政伦理论文第5篇

  摘要:公共管理作为当今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特殊领域,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因此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则需要具体的伦理精神来引导,需要用道德意识去引领公共管理活动进行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平性、服务性等特征的理性管理行为。公共伦理的价值取向是公共利益,同时是具有公益至上的公平正义、道德责任的时代精神。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高速发展以及道德滑坡现象的出现,因此大众对伦理道德的诉求也越来越大,所以加强我国公共伦理建设已成为我国当前首要任务。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伦理;公平正义;道德责任

  公共伦理是具有时代性的,在当前社会历史条件下,社会公共生活或者说公共领域都是以公共管理为“主导”;结合公共伦理的背景可以得出现阶段的公共伦理所要规范的公共领域也是以公共管理为主体的;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公共管理是占据着公共伦理所规范对象中的重要地位。因此当今在我国政府、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一系列的失范问题的形势下对公共伦理的呼声也越来越大。

  1公共伦理的概述

  1.1公共伦理的涵义

  公共伦理是以公共理性为核心的社会精神价值趋向,直接决定着社会民众的道德走向与精神建构。我们可以将公共伦理理解为主要用来规范公共管理活动的伦理范式,是公共管理主体包括政府以及非政府公共组织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公共管理行为进行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一个准则体系。张康之教授曾在其《公共管理伦理学》中,运用研究方法的研究技巧提出了统治型、管理型和服务型三种社会治理模式,论述了与三种社会治理模式的相关因素,并指出服务型的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伦理为本质的,由此公共伦理是服务型公共管理活动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社会治理模式转变的必经之路。对公共伦理的概念界定,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普遍的是将公共伦理视为公共管理伦理。持有这种观点的原因是认为公共伦理学的对象是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内容是研究公共管理的主客体之间的伦理关系及伦理规范问题,即公共管理主客体之间的道德关系。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伦理是服务型公共管理模式下的一种新型伦理形态,是规范社会公共领域中的基本伦理维度与社会公共行为的一种基本道德准则。所以公共伦理可以说是为公共领域或参与到公共生活的成员所提供的精神服务体系。

  1.2正义论视域下的公共伦理

  罗尔斯把他的正义论之所以成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明确的表达了,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主体或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政治和经济制度。罗尔斯所讲的正义不同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强调的社会秩序强调的是人的自由与平等,罗尔斯认为所讲的正义原则是体现了由自由、平等以及对公共利益作出的贡献给予奖赏这三个观念结合起来的正义。罗尔斯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都强调了一个基本的原则立场,就是“权利优先于善”,它可以说是个十分重要的公共伦理学的原则。我们一般将认为“善”是伦理学的中心概念,因为我们现在的伦理学通常是指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前者旨在以获得人的行为的善的价值而推论出道德规范体系,后者是探讨如何获得善良意志,如何进行涵养,达到心灵的善的状态,即美德,所以说善是伦理学的中心概念。摩尔的《伦理学原理》曾将善看作是不可定义的,但随着公共伦理学的发展,善不再是中心概念,只有在“自由平等权利”的引导下才能是正当的,可以说权利是善的前提。若我们真正的能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提及的权利优先于善,那么我们对公共伦理问题就会更进一步。

  2我国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伦理失范的原因

  近年来,我国为适应国情的变化和提高我党的执政能力及领导水平,党和政府已经开展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建设、价值观教育活动和反腐倡廉建设,这无疑已经为我国公共伦理建设进行了铺垫,但依旧存在着各种伦理失范问题有待解决。

  2.1制度及体制的不完善

  道德伦理失范,我们往往会联想到的就是制度的设置和体制不合理的问题。公共伦理的失范,我们会认为是缺乏制度及体制的约束或是政府的监督不到位,然而与我们常忽略的制度建设滞后和体制自身问题往往有着密切的关联。从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来看,在当代我国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习惯了用行政手段来进行管理,从而致使我国忽视了对制度建设的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还处在不够完善的地步,社会主义法制也并不健全,因为我国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依赖于政府来进行推进,法律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政府权威,但法治的本质就是要求法律力量要超越政府力量。此外行政体制及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也是公共伦理失范的原因,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是在曾经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将政府决策、执行、监督职能于一身,很难受到制约及监督,虽然也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而改革了行政体制,但目前依旧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及理论支持。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应该是有限的,大部分应交由市场,当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政府过多的干预,必然导致了行政效率的低下,从而会造成政府的“权”与市场的“钱”相关联,衍生出权钱交易,寻租现象,产生腐败等伦理失范的问题。

  2.2政府及公职人员自身的“经济人”特性

  一些学者根据经济人假设,认为政府及公职人员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偏好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诉求。政府及公职人员这种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行为与身为人民公仆要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产生了冲突,阻碍了我国公共利益的发展与实现,这似乎也可以说是我国政府及公职人员自身的伦理失范问题。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是在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提供公共服务,但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一大特征就是政府高度介入经济发展,导致政府对经济利益的高度追求,忽略了要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公职人员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活动中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仅是公共服务和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维护者,随着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公私合作的越来越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不断相交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当公职人员在处理公务时,他们会在自己权利允许范围内优先考虑自身的利益问题。因为政府及公职人员自身的“经济人”特性,当公共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可能会优先考虑自身而忽略了作为人民的公仆应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这也成为我国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公共伦理失范问题的原因。

  2.3思想道德观念的影响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决定着伦理道德观念,但文化传统和价值观的传承等思想文化因素也对伦理道德的塑形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公共伦理失范问题不仅受传统的思想文化影响,还与我国当前的文化与道德观有着关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也进行着交融,引起了思想文化的多元化。在不考虑国情及体制不同的情况下被机械的结合,一些社会成员包括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观念也发生了扭曲,引起了一些公共领域道德与诚信失范等公共伦理失范问题。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现实利益的追求也在不断加深我们对物质世界的迷恋,并缺乏一个新的伦理道德观来对我们的思想道德进行约束,从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到我国公共伦理建设的发展。

  3强化我国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伦理建设的对策

  3.1加强制度建设,深化体制改革制度与体制

  对人们道德观具有客观的约束力量,加强公共伦理制度的建设及对相关的体制进行改革,是我国公共伦理的建设的必要保证,对我国公共伦理建设具有强大的促进作用。制度建设要从增强制度的约束力着手,建立一套明确的、完善的规范制度,明确公共管理主体该做什么或不该做什么,树立正确的伦理道德观。重点要加快制度建设,同时完善已有制度。此外加强公共伦理的法制建设,除了加强对政府组织及公职人员的伦理立法,更要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在深化体制改革方面,首先要明确政府与市场各自的职责与权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并加快推进政企分幵,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3.2提升政府及公职人员自身的诚信建设,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诚信缺失是造成公共伦理失范的关键所在,并且已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所以加强诚信建设显得日益重要。首先是加强政府及公职人员的诚信建设。我国提倡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进行国家治理,因此,政府诚信不仅讲法更讲德。我们不仅要加强行政立法以规范我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还要加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真正的依法行政。此外要做到加强对我国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监督及加强反腐力度,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我们党在不否定对个人正当利益的正当追求前提下,坚决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严惩,旨在建立一个廉洁自律的好政府。我们政府不仅要做好自身的诚信建设,还要用自身的诚信带动非政府组织的诚信建设同时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此外,还要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实践的责任意识,正确合理的履行责任,对在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个人利益等失范行为进行行政问责,以促进政府及公职人员将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所进行的公共伦理建设。

  3.3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营造良好的公共伦理建设环境

  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就要加强公共管理主体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及道德素质建设,这对加强公共伦理的建设是必不可少的。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就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多形式的道德实践活动,弘扬我国优良的传统美德和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并引导人们提高自身的道德判断能力。进一步推行廉政思想建设,开展旨在加强公共管理主体廉政思想的教育实践活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在公共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各项工作都必须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加强道德素质建设主要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主体的思想上加强其责任意识及公仆意识,同时要树立“德治”的理念,做到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治国,达到德才兼备。忽略德的重要性必将造成公共伦理的失范问题,通过树立正确的思想道德观,营造一个良好的公共伦理建设环境,从而减少我国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公共伦理失范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修订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詹世友.公义与公器-正义论视域中的公共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

  [3]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

  [4]张康之.论伦理精神[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6).

  [5]高力.公共伦理学的构建何以可能[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4).

  行政伦理论文第6篇

  【关键词】现代语境;伦理学;伦理学家 ;去道德化;知识危机;转型

  0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性主义和实利主义成为当前十分凸显的追求,在这样一个相互攀援相互制约的时代,人们的社会取向更加多元化,毫无疑问的是技术合理性和功利优先性成为当前价值取向的主导。经济发展和人文取向是并肩发展与时俱进的,然而现实情况确实人文逐渐被大家边缘化,伦理以及所关注的道德生活被轻视、被挤压,迫使伦理学职能在诸多困境中不断转型和发展,力求保存最后的伦理价值。因此,研究此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文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 “去道德化”现代语境的根源

  我们熟知的“道德当顶天立地”,如果用学术的语言进行表达就是:道德应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当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和法学也就相应地成为现代学术的显学和显贵。可无论社会公共化的扩张如何强势,私人生活领域总不会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政治与法律也很难料理一切,因为并非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发生的一切人与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极为明显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还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价值意义。

  然而,道德毕竟只是一种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 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

  作为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或知识,伦理学随着它所依着的道德一起承受着这一现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说,人文学是关于人类自身之生活目的与意义的最切近 、最深刻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当是人文学科群中的知识典范。然而,人文边缘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若明乎于此,则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须保有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在此,过度强调政治和法律对道德的忠诚的同时,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清晰划分道德伦理与政治法律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应当关注它们之间无法割断的内在关联,即人类行为规范和秩序与其心灵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间的内在价值关联。由此我们还必须明了,虽然道德伦理关乎人类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灵,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类确定并理解自身对人生之善和人类行为之善的道德追求,则必须同时发现和承认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局限:诚如我们无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包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切意义一样,也无法指望道德伦理能够指引并帮助我们达于“至善”和“圆满”,人生的有限无法作为意义无限的抵押,后者还不得不诉求于人类的自由信念和信仰。

  2 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我们对伦理学的现代境遇形成了两种复杂的知识概念:一方面,强大的人和社会对政治和法律的认识造成了当前人们对当前伦理的认识日渐减少,因此就造成伦理学本身知识危机;另一方面,即使当代人对理性知识和生活能力有充分的认识,但是道理伦理仍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人们生活中的稀缺资源。

  我们知道,伦理学的经典范式有很多,但是从根本上看无非就只有两种理路:一个是目的论,另一个是道义论。中西古典伦理学的传统都是来自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可是,到了近代,伦理学的方法和理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方面,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急剧扩张,使伦理学不得不逐渐越出传统美德伦理的理论范畴而趋向于普遍(公共)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路,进而,现代伦理学自身的规范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学、法学,甚至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启蒙运动虽然被理想主义和科学技术的猛烈冲击,但是其强大的物质成果却依然能够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普及,有的甚至成为现代人新的崇拜偶像。这一巨大的物质技术文明的进步给伦理学直接带来了多重挑战和后果:首先,逐渐发展形成诸多崭新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和道德伦理等相关课题。其次,对原有伦理学理论范式的表达进行方法论的突破。尽管当代美德伦理学家麦金太尔教授十分严厉地批评并有力地裁断“启蒙运动的道德谋划已然彻底失败”,但毋庸讳言,启蒙运动所发起的这种普遍理性主义的“道德谋划”不仅仍在继续和强化,而且已然并且日益深刻地改变着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道德思维方式。最后,最为深刻和复杂的是,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人和现代社会之基本道德观念的不断冲击,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伦理学基本理念的根本性影响。

  3 伦理学的转型

  目前,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理论就有极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不仅仅是在减轻或者是推卸当代伦理学家的学术和责任。然而,如果从20世纪伦理学的发展来看,我们不难看出伦理学们在学术和理论上做出的巨大成就,就我国近三十年的研究进程来看,其在经济伦理、生态环境伦理、政治伦理等方方面面都做出居多成就。但是,近几年,元理论学家和价值伦理学家们都陷入理想和反理想研究的固定思维模式之中,直到20世纪晚期的罗尔斯才开始认识到该问题,重新建构伦理理论,进而诸多伦理学家才开始反思这些问题,他们逐渐展示出某种超越单纯科学理性主义的理论迹象。

  时至今日,伦理学家们站在一个难以抉择的十字路口,面临着又一次历史性的理论决断:今天的伦理学家们似乎站在了一个多少有些残酷的十字抉择路口,面临着又一次的历史性理论决断:正视现代社会的结构性转型,我们再也无法期待用某种完备的伦理学原理来解释我们的道德生活世界及其不断歧出发散的应用伦理问题。我们需要对不同的社会生活领域、层面甚至问题,给出不同却又合理有效的伦理学解释和解答。

  4 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现代语境中的伦理学正逐渐被理性主义和市场商业化所不断压迫,导致传统的伦理学的知识、方法不断被冲击。这些现象的出现对伦理学而言是巨大的挑战,需要伦理学在种种困境中不断实现转型和发展。笔者相信,随着世界各国的充分重视和伦理学家的不断深入研究,一定会伦理学的发展创造更丰富的条件,笔者也相信,未来伦理学在学术界必将占据重要位置,指导人们的生活。

  【参考文献】

  [1]Peter Singer.A Companion to Ethics[M]. Oxford : Basil Blackwell Ltd., 1993.

  行政伦理论文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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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理性主义和实利主义成为当前十分凸显的追求,在这样一个相互攀援相互制约的时代,人们的社会取向更加多元化,毫无疑问的是技术合理性和功利优先性成为当前价值取向的主导。经济发展和人文取向是并肩发展与时俱进的,然而现实情况确实人文逐渐被大家边缘化,伦理以及所关注的道德生活被轻视、被挤压,迫使伦理学职能在诸多困境中不断转型和发展,力求保存最后的伦理价值。因此,研究此问题对于提高我国的人文取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1.“去道德化”现代语境的根源

  我们熟知的“道德当顶天立地”,如果用学术的语言进行表达就是:道德应定位于宗教与法律之间。现代社会是一个公共生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日趋分化且公共化趋势日益强化的社会。在此条件下,承诺社会公共生活领域治理的政治和法律理所当然地变得越来越重要,所以政治学或政治哲学和法学也就相应地成为现代学术的显学和显贵。可无论社会公共化的扩张如何强势,私人生活领域总不会全然消失;更重要的是,即令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政治与法律也很难料理一切,因为并非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所发生的一切人与事都是“政治的”或具有法律意味的,甚至于即便是社会公共生活领域里那些具有哪怕是极为明显的政治或法律意味的人和事,也还有其超政治或者超法律的文化价值意义。

  然而,道德毕竟只是一种世俗化的文化元素,它以一种“隐性秩序”的方式寄生于社会的风俗礼仪和人们的心理——精神世界,发挥着它特有的对人类及其社会生活秩序的软式约束和协调规范作用,旨在规范人们的生活行为和生活世界的伦理秩序。

  作为一门研究道德的学问或知识,伦理学随着它所依着的道德一起承受着这一现代性事件的全部后果。如果说,人文学是关于人类自身之生活目的与意义的最切近、最深刻的学问,那么,伦理学当是人文学科群中的知识典范。然而,人文边缘和现代社会生活日趋公共化的直接后果,就是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若明乎于此,则政治法律之上或之外必须保有道德伦理就是一个合理正当的结论。在此,过度强调政治和法律对道德的忠诚的同时,我们至少应该承认,在清晰划分道德伦理与政治法律之间的界限同时,还应当关注它们之间无法割断的内在关联,即人类行为规范和秩序与其心灵寄托和精神秩序之间的内在价值关联。由此我们还必须明了,虽然道德伦理关乎人类的情感、意愿、精神和心灵,但正如康德所指出的,人类确定并理解自身对人生之善和人类行为之善的道德追求,则必须同时发现和承认人类自身“实践理性”的局限:诚如我们无法指望政治和法律的规范约束包囊人类生活和行为的一切意义一样,也无法指望道德伦理能够指引并帮助我们达于“至善”和“圆满”,人生的有限无法作为意义无限的抵押,后者还不得不诉求于人类的自由信念和信仰。

  2.伦理学的知识危机

  我们对伦理学的现代境遇形成了两种复杂的知识概念:一方面,强大的人和社会对政治和法律的认识造成了当前人们对当前伦理的认识日渐减少,因此就造成伦理学本身知识危机;另一方面,即使当代人对理性知识和生活能力有充分的认识,但是道理伦理仍然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人们生活中的稀缺资源。

  我们知道,伦理学的经典范式有很多,但是从根本上看无非就只有两种理路:一个是目的论,另一个是道义论。中西古典伦理学的传统都是来自美德伦理学的理论基础,可是,到了近代,伦理学的方法和理论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一方面,社会公共结构的转型和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急剧扩张,使伦理学不得不逐渐越出传统美德伦理的理论范畴而趋向于普遍(公共)规范伦理的理论进路,进而,现代伦理学自身的规范研究越来越依赖于政治学、法学,甚至是制度经济学的制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西方启蒙运动虽然被理想主义和科学技术的猛烈冲击,但是其强大的物质成果却依然能够得到不断的强化和普及,有的甚至成为现代人新的崇拜偶像。这一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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