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新疆一死刑犯为保命,临刑前检举一桩重案,不料结局更惨了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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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枪下留人!我要检举一桩杀人案!”2008年的7月21日,因故意杀害他人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张得月一声高喊,引起了在场工作人员的警觉,是案件另有隐情,还是罪犯恶意拖延时间?

  这个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名叫张得月,虽然年仅28岁,却犯下了绑架并杀害他人的恶劣罪行,如今他声称要检举另一宗凶杀案,警方不敢怠慢,立即按照张得月的供述展开调查。

  根据罪犯张得月的供述和现场指认,民警在塔斯海垦区的一处棉花地的沟渠里,花了整整七个小时,挖出一具人体白骨,散落在白骨旁的一张身份证显示证件的主人叫杨艳。

  

  杨艳

  但为保证万无一失,警方通过户籍查询系统找到了杨艳的母亲李红艳,提取了DNA样本,与白骨中提取的DNA信息进行了比对,结果最终确认,这具白骨的主人正是失踪已久的杨艳。

  杨艳的母亲李红霞告诉刑警,杨艳从来没有一个人出过门,只是在18岁时在李红霞的陪伴下去博乐拾过棉花。

  两人在当地待了大概两年左右,回乡后李红艳做主将杨艳嫁给了本村王姓村民。但杨艳婚后生活并不如意,两年后就与丈夫离婚并外出打工。

  

  对于女儿的选择,母亲李红艳一直都不理解,并常责怪女儿不懂事,但责怪归责怪,毕竟是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自从杨艳离开家,李红霞无时无刻不在惦记着女儿,可是虽然多方打听却始终没有找寻到女儿的下落。

  如今残酷的真相摆在面前,李红霞悲痛欲绝,唯一的请求就是查出真凶,还女儿一个公道。白骨身份的确认印证了罪犯张得月的话,民警随即对其展开讯问,据张得月交代,杀害杨艳的凶手叫阿杰。

  此人几年前来到博乐市做拾棉花工作,期间与杨艳相识,由于阿杰能歌善舞且长相英俊,很快就俘获了杨艳的芳心,不久两人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相爱容易相处难,性格上存在重大差异的两人不久便矛盾丛生,经常吵架,但周围人都以为是情侣间的小打小闹。

  因此并未过多放在心上。直到2006年的11月中旬,张得月突然接到了一个电话,来电正是阿杰,见面后张得月才知道阿杰杀了人,被杀的正是阿杰的女朋友杨艳。

  同时阿杰提出,由于埋尸地土质过于坚硬,需要张得月协助将杨艳的尸体转移到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的棉花地掩埋。

  根据张得月的供述,警方随即对阿杰展开了调查,却未曾想阿杰已于一年前因车祸死亡。与案件相关的两个人都已经死亡。

  

  案发过程全凭罪犯张得月一人供述,如何证明其真实性成为摆在办案民警面前的一大难题。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又一个人跃入警方的视野,他就是张得月的哥哥张得年,而随着他的出现,警方发现杨艳真正的男朋友并不是张得月口中的阿杰,而是张得年。

  原来,张得年早年曾与杨艳谈过恋爱,虽然这段恋爱并没有获得杨艳父母的支持,杨艳后来也遵从父母意愿结婚,但她依然与张得年保持着书信往来,而且一写就是六年。

  这样的调查结果与张得年最初面对警察询问时的陈述有着巨大差异,且杨艳离家后正是去了张得年的棉花地打工,而且最终也葬身于此,究竟谁在说谎?

  

  如果凶手是张得年,张得月为何坚称凶手是阿杰,难道是因为阿杰已死亡,张得月为了帮其哥哥掩盖罪行才指鹿为马?

  可如果是这样,阿杰死亡时张得月已入狱,他又是如何得知阿杰死亡消息的呢?

  带着这一疑问,警方对阿杰服刑期间监狱内部的情况展开了调查,很快便得知将阿杰死亡消息透露给张得月的是在同监区服刑的科尔吉特。

  

  该人曾因盗窃被关押了一段时间,他所在的牢房正是张得月的隔壁!

  疑点再一次回到张得月身上,民警加强了对张得月的审讯攻势,或许是心虚,或许是预感到自己气数将尽,张得月交代,杀害杨艳的真凶不是阿杰,更不是他哥哥张得年,而正是他自己!

  原来,早已垂涎杨艳美色的张得月在一次向杨艳求欢不成之后,一气之下杀了杨艳,并将尸体掩埋于哥哥的棉花地。

  案情终于真相大白,但该案引发的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罪犯张得月的强奸行为应如何认定?

  据张得月供述,他曾试图与杨艳发生关系,但因遭到反抗而未能得逞,那么张得月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这取决于该罪名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所谓“行为犯”,是指《刑法》对一些罪名规定为只要有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产生危害后果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只要行为完成,该罪名就成立。

  “结果犯”,顾名思义,是犯罪行为不仅要有行为,还要求行为产生一定程度的危害后果,两者相加罪名成立,例如本案张得月涉嫌的强奸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张得月的强奸行为因为遭到了杨艳的反抗而未能得逞,但并不意味着张得月就无需对此承担责任。

  根据张得月的供述,其企图强奸杨艳不成,进而杀害了杨艳并埋尸,那么他的行为应构成强奸罪一罪还是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呢?这取决于张得月主观上的犯罪“初衷”。

  简单来说,就是应当先对张得月杀害杨艳的行为定罪量刑,再与其此前因故意杀人被判处的刑法合并计算刑期。

  但本案中,由于张得月此前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被判处死刑,故而其因杀害杨艳被判处的刑法会被死刑“吸收”,即张得月最终仍将被执行死刑。

  法律,是人一生的行为红线,是终生不可触碰的雷区。

  张得月为他乖戾的性格和残暴的人性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而杨艳的结局无疑也是悲惨的,他二人留给家人的,将会是永远的遗憾和伤痛,望罪恶伏法、逝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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