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以外行为的处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附录:理解与适用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解释》第5条是关于刑法总则第十七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规定。该条主
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举行为
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当甚至更为严重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
任以及定何种罪名的问题。
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与适用形
成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
有列举的行为时,如果同时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
等8种犯罪行为的,比如在绑架中杀人的、在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的等,这
种情况下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理由是: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故意杀人、
强奸的尚且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他同时有杀人和绑架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和
强奸两种行为,就更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没有列举的行为,
比如制造、走私毒品等行为,在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敷中没有明确列举。这种
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没有同时实施《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贩卖毒品行
为的,这种情形即便制造、走私毒品等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与刑法所列举行
为相当甚至更为严重,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否则就违反了《刑法》第十
七条第二敷的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不符。
第三,对绑架中杀人的或者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等这类情形,应当按照
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对应的八个罪名定罪处罚,比如绑架杀
人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的,定强奸罪。主要理由是:
如果对该年龄段的人绑架杀人的定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的定拐卖妇
女儿童罪,则势必导致客观上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实施的绑架、拐卖妇女儿
童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与刑法规定该年龄段的人为限制刑事责任主体
的立法本意相悖。
根据上述三种意见,《解释》第5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
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认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
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53条的规定,以故意
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概述如下:
一、《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杀人”泛指一种犯罪行为,而不
是特指《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这一具体罪名。
1.《刑法》修改在前,司法解释确定罪名在后,立法本身并未明确罪名。
《刑法》第17条第2款中所称“犯······罪”只能是指某种罪行,而不可能预
见性地明指嗣后司法解释确定的罪名。
2.《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表述,
很明显是指罪行而非具体的罪名,因为按司法解释,该种罪行应确定罪名为
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据此,也可以印证与其
并列的“犯故意杀人罪”的表述,应当是指一种罪行,因为并列的表述在种
属归类上应当是一致的。
3.犯罪行为是《刑法》立法规范的对象,罪名则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特征
的概括。《刑法》第17条第2款旨在解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负刑
事责任的范围。《刑法》确定上述年龄段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范围的统一标准,
只是犯罪行为本身,也即是规定哪些种类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不可能、
也不会解决哪几种犯罪行为应为哪几种罪名。
4.把(刑法》第17条第2款中的“故意杀人”理解为指一种犯罪行为,
符合立法本意,并非任意地扩张解释,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如果将
其理解为仅限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而不包括杀害被绑架
人的犯罪行为,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要负刑事责任
而绑架杀人、劫持航空器杀人等不负刑事责任,这显然有悖立法本意,势必
破坏立法确立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的统一标准和基础。
二、《刑法》第239条中“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实质上是绑架和故
意杀人两个行为的结合规定。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
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虽不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故意杀人行
为负刑事责任。因此,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
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结论仅是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
杀害被绑架人的,主张应当依照(刑法》第232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已
满16周岁的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的,因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按
《刑法》规定,既须对绑架行为负刑事责任,也须对故意杀人行为负刑事责
任,因而,仍应当直接依照(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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