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全社会尽责共画“同心圆”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家庭学校社会育人机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中华民族历来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千家万户都好,国家才能好,民族才能好。他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以案释法,让我们看看法官对一起离婚案件的裁判吧。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李小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张某带孩子回到父母家,同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起诉离婚时,李小某年仅一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在李小某的抚养问题上互相推诿,均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经法官多次调解,双方仍拒绝抚养婚生子李小某,且无法协商一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结识,自愿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因生活琐碎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沟通,导致矛盾出现,关系恶化,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本应准许离婚。但根据《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到婚生子李小某年仅一岁且双方在李小某的抚养问题上相互推诿,均不愿意承担抚养义务的事实,法官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请,未予支持。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处理的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夫妻双方一旦生育子女,就应对孩子尽到应有的抚养教育义务。
本案中,夫妻双方虽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出现了互相推诿的情况,致孩子今后抚养教育问题无法得到妥善处理,从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对要求离婚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为人父母者应尽到其应有的责任,应为孩子的未来成长考虑,而不仅仅为自己考虑,这既是为人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伦理道德的要求。
(来源:银川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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