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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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东昌区法院与东昌区检察院合力推进一起涉未成年人姓名权争议的行政案件实质性化解工作,也是我院首例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行政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两周岁)系一名未成年人,其父亲与母亲离婚时约定刘某由母亲抚养,刘某父亲同意刘某母亲享有独自更改共育之女姓名的权利。后刘某母亲到公安机关办理更改姓氏事宜时,公安机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以生父未能到场签字为由拒绝更改姓氏。故刘某母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为刘某更改姓氏的职责。东昌区检察院应法院邀请,派出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孙莉、韩笑协助参与行政争议诉前化解。

  

  

  

  在化解过程中,本院通过召开听证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当面听取申请人诉求,法院向当事人讲解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作好悉法明理工作和调处化解工作。最终,在两院共同努力下,公安机关同意为刘某办理变更姓氏事宜,刘某母亲撤回了行政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2002年,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作出了说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回归案情,刘某父亲虽然不能到公安机关签字表示同意更改姓氏,但刘某父亲与母亲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以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享有独自更改共育之女姓氏的权利”,该约定合法有效,应视为刘某父亲同意,故刘某更改姓氏符合法律规定。

  法检协同,合力化解行政争议,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争议,推动解决“程序空转”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质效,同时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下一步,东昌区法院与东昌区检察院将以该案的成功化解为契机,继续构建高效的联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职能作用,在未成年人权益及弱势群体合法保护层面,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取得新成效,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其中对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作出了说明,“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撰稿:行政庭

  原标题:《法检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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