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实:北夫妻丢下5岁的女儿自杀,23年后女孩强行撬父母棺材验DNA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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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说死者为大,自己掘自己父母的坟是为何?

  难道亲眼看见父母自杀女儿直接精神崩溃?

  从小在亲眼见证过父母死在自己面前的吴佳雨一直都很渴望着亲情。

  

  但是年幼的她并不能理解为什么父亲将她放到隔壁之后,他们的屋子就发出了一声巨响,到处都是焦黑的,包括父母的尸体也是。

  直到后来的很长时间之后,她才意识到自己和别人不一样,能够陪伴她的只有爷爷奶奶,因此小时候的她经常追问自己的爸爸妈妈去哪了。

  刚开始爷爷奶奶也还能遮掩一下,但随着她年纪的增大,有些事是再也瞒不住了,因此在等到她长大之后,爷爷奶奶拿出了一本笔记,告诉她这是她父母的遗物。

  

  通过笔记,吴佳雨发现自己还有一个弟弟,而且好像被拐走了,她的父母在笔记里面称其为“燚儿”,字字句句都流露出来对他的关心。

  通过询问吴佳雨才知道,弟弟当年是被爸爸弄丢的。

  当年他们本来是要坐火车去山西找妈妈,因为一路上没有手机也没有什么别的联系方式,因此他们只能坐火车自己前去。

  而就在上车的时候,爸爸的钱包被偷了,他们甚至下了车都没钱打车到妈妈那,因此无奈之下爸爸只能先找了一家饭店打零工,同时还结识了一个好朋友,江叔叔。

  江叔叔对他们一家都很照顾,因此没过多久,爸爸有事出去了,将他们托付给江叔叔。谁知道回来就只看见她一个人了。

  

  而那个江叔叔也不知所踪,心急如焚的爸爸赶紧带着她就去找人,但是找遍了周边地方,人家都说不认识他。

  绝望之下爸爸开始沿着铁路寻找,可是一无所获,无奈之下只能先回来跟妈妈汇合,然后再继续开始他们的寻子之旅。

  这一找就是几年,而且周围人并不都是同情他们的,反而还会有很多刺激他们的声音出现:“怎么连自己孩子都看不住啊。”

  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人存在,这种话变成利剑扎在本来就失望的两人身上,他们再也承受不住了。

  而且两个人本来就因为没找到儿子开始了互相指责,因此在这种层层压力之下,他们终于受不了自杀了。

  

  在了解过事情的来龙去脉之后,吴佳雨决心要帮父母完成他们之前没有完成的事业:找到弟弟。

  因此她这一找就是十几年,就连成家之后也在为了寻找弟弟奔波,好在她的丈夫也能理解她,在多年之后她终于找到了一个人基本符合她弟弟的特征。

  但是要真正做鉴定还需要父母的基因,姐弟之间的基因根本不准确,但是父母已经去世十几年了啊。

  为了保证基因鉴定准确无误,吴佳雨狠了狠心,决心掘开父母的坟墓取DNA进行鉴定,她说:“他们生前的愿望就是找到弟弟,要是知道我是为了弟弟,应该也不会怪我的。”

  而经过基因鉴定之后,她终于能够确定,面前的人就是自己寻找了这么多年的弟弟!

  

  这也是他们一家最好的结局了吧。

  【法律知识相关解释】

  首先对于他们一家遭受的苦难就始于弟弟被拐卖。

  而对于拐卖儿童罪我们最经常听见的罪名就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一般就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通常来说本案属于选择罪,就是说拐卖妇女和拐卖儿童可以分别定这个罪名。

  一般来说拐卖妇女常见于山沟等地方,一般人都是娶来做老婆的,而这些女人被拐卖之后只有悲惨的一生,不仅要饱受打骂,还要忍受这些人的侵犯,被这些人奴役,完全丧失了自己的自由权利。

  

  这其中有会涉及到三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

  而故意伤害罪一般指的是,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主要是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致残致死,因此法律面对这些暴力行径必然不会轻易放过。

  而强奸罪指的就是暴力手段使妇女陷入不能反抗的地步强行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是看做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

  其中也分为很多种,比如妇女因为醉酒或者迷药失去意识,被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无法反抗。

  而被拐卖的妇女就是属于被暴力胁迫不敢反抗,但是本质上还是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所以看作是违背妇女意愿,属于强奸罪。

  

  而强奸罪主要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也就是妇女的利益,因为妇女属于相对弱势一方,法律有义务对其实施保护。

  而非法拘禁罪就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因为很多被拐卖的妇女都会被禁锢在窑洞里面,长达几十年不曾出去过,所以能够被看做是被非法拘禁了,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丰县铁链女”。

  在前些年的时候拐卖儿童这种现象在我国肆虐,经常能看见警方破获某种大型贩卖孩子的团伙达几百个人。

  

  拐卖儿童带来的是一个个破碎的家庭,并且将有无数父母为此苦苦寻找,文中的吴佳雨父母就是一个例子。

  一个个家庭影响下就是社会的动荡,这种影响带来的必然是痛苦,因此法律对于拐卖儿童犯罪一直是严厉打击的。

  那么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区别在哪里呢?

  拐骗儿童指的是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而拐卖儿童是出于出卖的目的买卖儿童的行为,两罪的主观意思不一致。

  拐骗儿童可能就是为了让自己家多一个孩子,但是拐卖儿童则是将儿童卖了换钱,后者是直接将人物品化是对人权的极大不尊重行为。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拐买儿童罪,只要控制住儿童,并且存在出卖的目的,那么不管有没有出卖,都算是拐卖儿童既遂。

  

  那么对于文中吴佳雨父母的自杀行为做出相关法律分析。

  根据文中可知,他们这种共同自杀的行为并没有人幸存下来,那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认定,这种行为就不属于犯罪行为。

  但是如果是别的情况,可能自杀也是会犯罪的。

  假如他们相约自杀的时候,等到点完火了,爸爸突然反悔逃了出来,留妈妈一个人去世了,那么这样的话是会被判处故意杀人罪的。

  因为故意杀人罪就是利用非法手段恶意剥夺他人性命,自杀跟它差不多但是算是剥夺自己的性命,如果相约自杀的人突然反悔那就回被看做诱使他人自杀,从而要对死亡的那个人负故意杀人的罪责。

  

  但是如果相约自杀了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死成,那么不按故意杀人罪判处,但是要对死亡的那个人家属支付情感赔偿。

  举个例子意思就是说两人相约跳楼,但是因为其中一个跳的时候被下面的遮挡物救了,因此他没死成,这就属于自杀未遂,他是不需要承担故意杀人罪的。

  而像是教唆他人自杀,逼迫他人自杀,帮助他人自杀,主观意思上都是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生命权的意思,也属于是应该预见到结果但是没有预见到的过失,因此也应该按照故意杀人罪来判处。

  在我国刑法上规定过失有两种,主要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中两者共同点都是应该遇见行为能够发生的后果而没有遇见的,但是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遇见了结果并且采取了措施,但是结果还是发生了,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并没有采取行动。

  那么吴佳雨的父亲放火自焚会造成放火罪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可知放火罪指的是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是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也就是对不特定的人。

  而一般来说行为人焚烧自己的财物并不能算是放火罪,但是要是这危害到了其他的公共财产安全,那么还是有可能会被定罪量刑的。

  而纵火罪和放火罪意思基本一致,放火罪还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

  举个例子就是作为的防火罪就是行为人拿着火把点燃了大型的公共财物;不作为的放火罪可以是把还在燃着的烟头扔进草丛里,导致燃起了大火。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能把火灾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没有造成大面积人员损伤,那就会以故意损坏财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判处。

  顾名思义故意伤害财物罪指的就是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而且一般来说行为人是出于嫉妒心理想要毁坏财物。

  根据具体情况我们能得知,尽管我们现在讲究的是入土为安,但是想必他们父母也会很欣慰吧,也祝愿从此以后天下再也没有失散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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