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遛狗必牵绳,不牵别出门!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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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遛狗必牵绳,不牵别出门!

  今天,司睿哥带大家通过一起遛狗不牵绳引发侵权责任纠纷的案例,再次告诫大家,遛狗必牵绳,不牵别出门!

  事发后,小B前往医院进行救治。经核实,小B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938.18元、误工费1400元、交通费(停车费)27元,共计5365.18元。小B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小A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事发的起因(小B对自己的犬未束犬链或犬绳,导致两只犬发生冲突互相撕咬)、事发经过、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本案案情,法院酌情确定为:小A对小B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作出判决。在本案中,小A作为动物饲养人,在双方的犬发生冲突互相撕咬时,未能予以妥当处理、及时制止,反而松开犬绳,导致其饲养的犬冲上前去将小B咬伤,小A对小B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至于是否应当减轻小A的赔偿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本案中,小B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未对犬束犬链或犬绳,导致自己的狗冲到小A束犬绳的犬前,进而导致两只犬发生冲突后互相撕咬。在两犬发生冲突时,小B选择直接冲到两只正在争斗中的犬中间的行为具有相当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B应当能够预见到上述不当行为可能遭受损害的危险性而仍然为之,小B对其自身被小A的犬咬伤负有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减轻小A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确定小A对小B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此判决十分典型,对养狗人士有重大警醒作用,切不可掉以轻心,在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绳子。这不仅是保护路人、自身和狗狗的客观需要,更是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要求!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也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做出明确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是牢记“遛狗必牵绳,不牵不出门”,从意识上认识到自由是有边界的,在公共场合牵绳遛狗是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的共同要求。二是自觉遵守这一要求,为爱犬购买符合质量标准的绳索,在出门时为其套好绳索,并根据狗狗体型和好动程度来确定牵绳人选,避免让年纪尚小者或年老体弱者负责牵拉大型犬。三是养成牵绳遛狗的习惯,对爱犬进行合理约束,外出时不仅要做到牵绳,还要做到挂牌、打疫苗、清理粪便、主动避让等。

  一方面进行正面舆论引导,对牵绳遛狗的规定加以宣传,除了报纸、新闻报道等传统途径,还可借助抖音、快手等平台,制作和播放相关的普法小故事、法律提示等短视频,寓教于乐;另一方面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人进行隐名和马赛克处理后,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批评,并揭示其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让社会公众全面提升对此的认识,进一步促进牵绳遛狗相关规定的落实,为创建邻里和谐、安全宜居的环境一起努力!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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