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满18岁借钱 她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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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贺方方(化名)出生于1997年8月,今年2至6月,受聘于苗苗幼儿园(化名)担任幼儿教师,月薪1000元左右。7月,贺方方又应聘到其他学校任教。

  贺方方在苗苗幼儿园工作期间,为帮助关押在看守所的男友赵刚(化名)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向范海江(化名)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和收条。在此之前,赵刚曾向范海江借款未还,贺方方于2015年6月在范海江出具的制式借条和收条上现金数额处分别填写了“60000元”的数字,并在借款人位置上签名捺了手印,同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在收条上,贺方方的男友作为证明人签了字。因为迟迟收不回借款,范海江向黄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贺方方偿还欠款共计10万元。

  庭审中,贺方方辩称,自己借钱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审理

  黄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贺方方为原告出具4万元和6万元的借条、收条时,虽然差几天没有年满18周岁,但其在苗苗幼儿园工作,且有1000元左右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4万元借款问题,该款项系贺方方为男友办事所借,也出具了收条,故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关于6万元债权、债务问题,贺方方明明知道原告范海江让其分担男友所欠的6万元借款,在向原告范海江出具借条和收条时,其应当知道出具借条和收条的法律后果,即承担还款责任。贺方方在未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为原告出具6万元借条和收条的行为,应视为被告出于自愿,即自愿替其男朋友承担向原告还款的责任,此行为因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黄骅市法院认为,原告范海江请求被告贺方方偿还两笔借款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贺方方依法偿还原告范海江借款共计10万元。

  说法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关系着公民的民事活动能否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案中,贺方方借钱时虽未满18周岁,但幼儿园园长能够证实其月薪1000元左右,参照2015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标准,其工资收入能够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故应认定贺方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返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如果当事人借款后年满18周岁以前又存在没有工作或又继续读书的情况,能否认定其又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了呢?笔者认为是不行的,因为一旦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认定丧失。

  现实生活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用工情况大量存在,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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