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绝对唯心论:关于法律、伦理和道德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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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的真善美,《精神现象学》介绍了黑格尔对于真,也就是世界本源的理论,接下来咱们就进入善的探讨,就是黑格尔的这本《法哲学原理》。

  《法哲学原理》的“法”这个词对应的德文单词Recht,它有更多的含义,包括正当、权利、法律等。它基本的意思是“正当”,所以可以理解为这本书讲的是有关“正当”的哲学原理。在黑格尔看来,正当的东西就应该成为人的权利、也应该成为法律、道德准则和伦理规范。所以这本书包含了伦理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内容。

  

  黑格尔认为,正当的来源是“自由”,所以《法哲学原理》的核心观念是“自由”。

  德国唯心论的四个代表人物都把自由作为思想中的核心观念,但他们所讲的自由其实有差别。康德和费希特的自由是基于理性的绝对自由;谢林的自由是人在社会中的自由;而黑格尔统合了这两种自由在一起。

  黑格尔的哲学方法,咱们之前介绍过了哈,就是辩证法,利用“矛盾”推动思想的发展,从正-反-合三个维度展开。下面咱们就具体看看黑格尔是如何统合前辈们的自由观念的。

  普遍性自由:第一种“自由”,就是不受任何限制,但这只是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自由,可以称为“普遍性自由”;就是说这种自由没有具体情况的限制。比如,有个人跟我借钱,我可以选择借给我,也可以选择不借。

  特殊性自由:但其实我们每个人的自由都是某一种特定具体情境下的选择。就像上面借钱的例子,我可能会选择借,是因为当时我心情好,这就是一个具体的特殊性的自由,但是这种特殊性的自由具有偶然性,缺乏稳定性,比如可能下次再碰到类似情况,我可能正好因为心情不好,我就不借了。

  个体性自由:这就是黑格尔说的普遍性自由和特殊性自由的矛盾,如何解决呢?那就是个体性的自由。个体性的自由意味着一个人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所处的环境,并对自己面对的各种选择进行思考后所做出的完全自主的选择。所以这种个体性的自由是一种思考后的理性行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就不是随意的选择了。比如上面的借钱例子,如果我理性的思考后认为:对于我认识的人,我应该力所能及的帮助他。那不管我当时心情如何,我都会借钱给他,这就实现了我个性化的自由。

  关于“个性化的自由”黑格尔同意康德的观念,认为人应该理性思考后做出选择,但重点又有所区别。因为康德的理性是普遍性的理性,而黑格尔认为理性也要放到具体情境中考虑,是具体情境中的理性。比如康德认为人不能撒谎,如果一个杀手在追杀一个人,你知道这个人藏在哪里,如果杀手问你,你有没有看到这个人,按照康德的“对任何人不能撒谎”普遍性理性原则,你就应该告诉杀手真相。

  但是黑格尔认为,在这种情境下,我的理性选择是不告诉杀手真相。所以黑格尔的自由不是抽象的,不是偶然的,而且也不能逃离他人和世界,不是只在自己的精神中去追求,而是要在和世界和他人发生互动,在人与人的共同生活中去实现。这种自由既有对自己的限制,又要挣脱情感欲望的束缚;既要全身心投入到自己的情境,又要对所处情境保持批判性。真正的自由是在这些极端之间保持平衡。

  正当:法律、道德和伦理

  接下来讲正当,正当就是规范,就是保证个人和世界和谐,保证人与人之间和谐的规则,包括法律、道德和伦理。

  法律能保护的是人们抽象的权利,法律会划定权利的范围,但不考虑具体的运用场景。这种抽象权利和法律对应普遍性的自由。法律只关注行为,不关注内心。

  行为和内心就会形成矛盾,因为人不是机器,只需要照章办事。人还会有更多的具体的考量,对于每个人幸福就是最重要的考量。基于追求幸福的目的,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踪最大化个人幸福的行动。这时就需要道德。道德是人从内心对自己提出的要求,来选择如何对待他人,如何行动,这种道德选择对应的就是特殊性的自由。

  道德同时会关注行为和内心,对个人幸福感的追求更高,会高于人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考虑,这时就出现了新的矛盾:有利于个人 vs 有利于社会整体的矛盾。

  于是就出现了正当的第三种形式:伦理。

  我们可能认为道德和伦理意思很像,但在黑格尔这里,“道德”和“伦理”不一样。道德更关注个人的内心;而伦理关注的是整个社会,是关系。伦理让个人和社会之间更和谐,成为有机的整体。伦理对应的是个体性的自由。

  伦理生活有3种形式: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

  家庭作为一种伦理生活的形式。夫妻双方自由结合以后,就有共同的义务,比如互敬互爱、共同抚养孩子,这些义务不是来源于个人的道德也不是来源于外在的法律,而是来自于伦理的要求,就是个人和家庭的协调。

  市民社会:除了家庭生活,人还在更大范围和别人交往。这就是第二种伦理生活的形式:市民社会。在市民社会里,每个人都在追求个人的私利。亚当斯密的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让市民社会保持和谐,但这种和谐比较松散,而且会出现很多冲突,比如不同阶层之间的冲突,这就是新的矛盾,因为这种矛盾市民社会无法实现真正的和谐。

  国家:所以需要国家的力量,国家作为更大的共同体,包括和吸收了家庭和市民社会。

  接下来黑格尔对不同的国家形态深入分析,他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理想的政体。一方面它避免了绝对君主制的独裁,不会践踏人民的自由;另一方面也避免的直接全民民主制的弊端。比如苏格拉底就是被雅典人的全民民主投票处死的。

  最后在讨论完理想的政治体制后,黑格尔从政治哲学进入到历史哲学。之所以有这个转换是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整个人类的历史就是自由逐渐实现的历史,而这背后的推动力量就是“绝对精神”。

  所以黑格尔才在《法哲学原理》的导言中说了那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也就是说,凡是合乎理性符合绝对精神的东西,即使会经历一些曲折,最终一定会实现;而现实中看起来可能不合理邪恶的东西,也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合理性,也是绝对精神的体现。

  

  为黑格尔正名之前咱们也提到过,黑格尔希望在政治上有更大的作为,并获得了“国家哲学家”的身份,这让很多人鄙视黑格尔,批评他是专制君主和集权主义的代言人。这些人都没有好好的读黑格尔的这本《法哲学原理》。实际上黑格尔虽然不是自由主义的拥护者,但也从来没有支持专制君主和集权,他的主张是君主立宪。他其实是现实政治的批判者,而不是溜须拍马的机会主义者。

  他的实际行动表明他没有忘记自己的初心和对自由的追求。虽然跟官方有很多合作,黑格尔也支持了很多抗争运动,写过很多请愿书、担保书,他还跟当局谈判,组织过游行。在争取自由这一点上,他比同时代的绝大多数教授做的都要好。他保持了自己的理性和清醒,他在尽力而为。

  对于黑格尔,有很多支持也有很多批判的观点。每个人都是复杂的,更何况黑格尔这种伟大的哲学家。回到当时的普鲁士,可能没人敢说自己能比他做的更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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