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陈绚作者致哀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09
手机版

  惊闻陈绚作者于近日因病离世,不胜惋惜!

  陈绚作者曾于本刊发表论文44篇,包括独立发表35篇,合作发表9篇,现整理发布论文摘要合集如下,以致哀思:

  儿童色情禁止的网络监控和刑法规范框架

  传统社会文化习俗趋于保守,涉及传播色情信息权利时,更多的是在保护言论自由的规范框架下。网络时代涉及儿童色情信息传播禁止问题,各国一般都采用刑法规范框架。本文将在对各国,尤其是已经建立较成熟规制的英美国家制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应对儿童色情信息传播进行预防性监控。儿童色情图片、视频和音频可分为十个级别,此举有助于执法机构和法院对犯罪行为进行监控和认定,以期预防和降低儿童伤害的发生。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各国协作打击互联网儿童色情信息传播的法律基石,中国要与时俱进地修订相关法律,在互联网空间为儿童提供更全面的保护。

  本文系与王思文、张瑜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12期

  “微时代”新闻传播的“合理使用”与传播权益:以“甘柴劣火”为例

  本文以“甘柴劣火”事件为例,从新闻传播的角度对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在新的环境中进行了分析,思考了微时代环境下新闻传播各方权力与权益的博弈。“人人都是报道者”意味着传播权力的转移,权力与权益关系也需要平衡,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是保护双方利益的关键。此外,本文对新闻事实引述与作品抄袭的界限进行了解析。从目前的环境看,无论《甘柴劣火》是一篇具有“洗稿”性质的稿件还是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实际并无太大意义,学界与业界更需要讨论的应该是,如何营造贯彻“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环境,以实现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本文系与王思文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9年第10期

  美国“外国代理人”注册媒介宣传游说规制

  本文对近一百多年来美国对国外势力宣传游说的规制进行了梳理,其脉络清晰地显示,早期美国立法阶层秉持政治正确观念,将外国势力分为朋友和敌人,对不同政见的国外势力抱着排斥的态度,用“外国朋友法”“外国敌人法”“煽动法”等对其进行制裁。但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美国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同政治观念对抗的认知和态度,对不同意识形态的外国势力外国代理人实施了登记法和活动公开法,让宣传游说者无论是在收受经费方面还是在经费使用的去向方面都有很高的透明度。制订的法律有:“外国代理人登记法”“游说公告法”“正直领导和开放政府法”等。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8年第1期

  美国反宣传法案与自媒体虚假新闻标记研究

  文章在回顾历史上美国反宣传法案实施案例,分析了目前网络自媒体虚假新闻渗透现象。美国总统2016年底签署了反宣传法案,在建立一个信息分析和反应中心的同时,还负责发布相关事件的真实正确信息,并向那些从事信息分析和收集、对抗外国谣言的公民、记者、社会群体、非政府组织及研究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作者认为,美国正在试图通过这个反宣传法案,完成信息传播平台传播权的一次转移,目标是让新闻真实与否由算法说了算,而普通人听算法的,算法听掌控算法的精英们的。

  本文系与张劲林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7年第1期

  论道德的记者和不道德的媒介

  记者道德,它的特点是由记者个体执行的新闻职业规范,并通过其“良心、良知”反思进行和完成的约束。个体道德和群体道德(媒介道德是群体道德的一种)应该区分开,虽然二者之间有联系,但如果不能正确认识二者间的差异,用个体道德去规范群体行为,或反过来仅用群体道德要求个体,都可能造成道德的沦丧,更无助于解决社会问题和消除社会不公正。我们目前倡导新闻伦理,但又面临各种新闻伦理问题,主要原因是没有看到这二者的区别。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11期

  虚假广告的责任追究与监管——2014广告法草案专题研究

  文章以2014修订版广告法草案针对虚假广告问题增加的条文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其中存在着文本与制度的“背离性”现象,以及荐证者作为虚假广告责任主体与虚假广告责任追究制度建构的关联性问题;提出了广告监管部门在有效制止虚假广告的监管层次需要细化,并借鉴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颁布指导原则的做法,提出对虚假广告传播者进行非法律手段和法律手段的有效的执法管理。

  本文系与张洋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4年第9期

  大数据时代的“个人电子信息”界说——权利衍生的比较法研究

  大数据时代,宪法隐私权和私法隐私权同等重要。本文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隐私权保护从传统隐私领域理论到信息隐私、信息自主权的演变,认同台湾学者将隐私权分为私密领域和信息自主两部分,避免在隐私权外另行创设一个独立的信息自主权的学说。

  本文系与李彦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12期

  报刊的价值:不能让揭露“失去意义”——马克思恩格斯《〈新莱茵报〉审判案》一文的原著考证研究

  本文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审理《新莱茵报》诉讼案的陪审法庭的发言(以“《新莱茵报》审判案”为标题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进行考证。在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同时,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新闻出版自由思想的一贯性进行了论述,以原著为依据解释了自由报刊的本质。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3年第3期

  假新闻治理的路径革新

  虚假新闻成了困扰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治理难题。本文对新闻出版总署的行政管理规范和中国记协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内容分析,认为《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治理虚假新闻的规范性文件以行政强制手段来推行新闻专业性规则是低效的,修订后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仍存在专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认同度低等问题,其伦理规范是“印在纸上”而不是“刻在心里”,难以发挥对新闻职业行为的有效指引作用。认为要制度化解决虚假新闻这一“新闻痼疾”,必须明确政府行为边界,政府应从新闻伦理道德发挥作用的领域退出来;引入新闻评议会制度,培育新闻行业共识,形成行业认同、运行有效的新闻伦理规范。

  本文系与张文祥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12期

  乡村居民媒介使用调查报告——2012年1月-2月河北第什营村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河北省南部乡村居民的媒介使用情况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显示,电视是农村居民使用频度最高的大众媒介,居民使用电视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娱乐、消遣时间,因此电视剧、动画片等类节目收视率最高。他们对电视新闻的关注度较低,不关注的原因是媒介上传播的新闻距离自己的生活非常遥远,跟自己无关。使用率居第二的是互联网,居民安装宽带的目的首先是基于实用性:学习或寻找赚钱门路;其次是娱乐、社交。在调查的地区,传统的报纸、杂志、广播已经退出人们的生活,对村民生活没有任何影响。鉴于农村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日益“去集体化”和“原子化”,笔者建议在乡村引进参与式传播,发展草根媒介促进乡村社区建设。

  本文系与董书华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2年第5期

  “优秀记者”之界定及其道德评价

  目前中国记者被“污名”了,有人评价记者是“添乱”者、是为手中传播权寻租人;更有连因敲诈勒索被刑事处罚的孟怀虎也声称自己以前没有收过红包,是“优秀记者”。本文首先对记者被污名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从道德评价的角度对“优秀记者”的界定进行了全面论述。

  系《中国媒介传播“维德守法”状况及评价报告》课题组组长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12期

  Copyleft之于网络传播的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

  今后互联网是否能健康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产权政策,目前将工业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照搬到网络上是在扼杀技术创新、知识更新和文化自由发展。本文强调了Copyleft思想以及自由文化思想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它们在网络社会传播具有很高的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

  载于《国际新闻界》2010年第6期

  “主流媒体”赋予及与政府关系的道德层面评价——兼议应该理顺政府与媒体的关系

  关于“主流媒体”的概念一直有争论,作者认为“主流媒体”应通过竞争进行地位赋予。能将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传达给受众,并拥有广大受众的媒体才能被称之为主流媒体。政府应理顺与媒体的关系,为中国媒体提供公平有序、确实能提升舆论领导力的竞争环境。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3期

  论信息公开政策与政府公信力的提升——兼议2008中国新闻政策的变化

  信息公开政策的确立和实行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基础,并有利于提高政府运作的透明度。2008年中国新闻政策的变化主题是信息公开,作者对08年我国信息公开政策形成的四个阶段及其特点进行了历时性分析,并指出了其在中国新闻传播发展历史上的意义。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9年第2期

  “记者添乱说”的剖析与批判——权利与功利之间的媒介

  “记者添乱说”是想将人们的思维引入一个命题:不报道此类新闻比报道对社会更有好处。但正如我们分析的,这是一个将人引入歧途的、错误的说法。媒体和记者的报道是在维护和实现着公民的知情权,这既是一种道德的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报道行为本身既是考虑整个社会的利益,也是维护整个社会利益的。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7期

  大众传播与司法公开公正的关系——从“警方进京抓记者”事件说开去

  法律界和新闻界在舆论监督与维护司法尊严方面观点一直存在冲突。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不少同行对这个问题都有了共识,新闻监督是人民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审判机关也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因为新闻媒体已成为我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2期

  数字化媒体传播内容管理限制式微

  本文从我国对数字化媒体禁止传播的内容入手,分析了内容限制立法政策对内容产业的影响。并就其他各国对互联网传播的内容限制立法状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对互联网传播内容的自由限度做了定位性说明。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11期

  对新闻传播限制的规则探讨

  2007年6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那么,政府管理部门出台一个限制性规章或办法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亦或,在进行“限制性”研究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另外,这样的限制是基于内容的限制?还是基于传播方式和手段的限制?政府管理部门的限制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这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7期

  论媒体融合的功能

  新媒体(媒体融合)已经带来了新闻采写和传播模式的变革,更为人们的传播观念带来了革命性的进步。本文将对新媒介的作用和功能进行分析,为理解和把握“媒体融合”和新媒体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路和方向。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12期

  关于媒体融合的几点思索

  “媒体融合”概念越来越频繁地进入人们视线,美国已有新闻传播院系设立“媒体融合”专业或方向,更在研究者在美国佛罗里达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尝试,将30多个媒体放在了同一个大平台坦帕(TAMPA)上运作;对这次自觉的试验,我们需要进行理性的思考,即“媒体融合”假设是否成立;是否已形成理论、或在理论上能表述清楚;通过试验能否提供一些数据、定律供研究者检验操作;它将为新闻采写和传播模式带来怎样的变革等等。

  本文系与高钢合作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6年第9期

  谈新闻悖论

  新闻传播作为人类创造的具有其特质的事物现象,以其特质构成了有价值、有意义的世界,从它产生那一天开始,按其本性来说,就存在着结构和功能上的不合理性,存在着自我相关的矛盾性,存在着价值和意义上的混乱、模糊和不确切性。但“新闻悖论”的概念是与一般形式逻辑中的悖论概念不相同的;也不像哲学社会科学中“异化”的概念用得那样广泛和混乱。另外,作者还就新闻价值体系自我相关的悖谬如何排除谈了几点看法。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1期

  新闻自由作为实然权利的泯灭——“情报门”事件管窥(2)

  纵观欧洲历史,为争取出版自由进行最为持久、最早、最猛烈斗争的是英国。在“情报门”事件中,BBC秉承新闻自由精神,并运用新闻自由武器批评政府,但最后以失败告终。新闻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应然权利的法定化是权利实现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权利的法定化并不等于权利的实现,即不等于实然权利。而且,政府通常的做法是在给予权利的同时,又通过制定法律和强调社会责任来限制和剥夺,泯灭现实中公民的自由权利。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5期

  在公民知情权与信息公开中寻找平衡——兼议新闻发布制度的建立

  本文论及的知情权是指宪法意义上人民对政府的知情权。知情权的产生又促使政府制定信息公开法,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是政治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政府在实施信息公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过程中,除了实施电子政府、网上政务公开等措施外,还有一项就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新闻发布制度在西方国家十分普遍,它是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增进政府与民众之间联系的重要手段。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3期

  新闻传播与“人道主义精神”——“情报门”事件管窥(1)

  在“情报门”事件中自杀身亡的生化武器专家凯利作为一个真正的、诚实的知识分子,希望自己的一切言行都有利于正义与公正本身,而不是为了某一派政治经济势力作宣传。虽然那些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不知道社会的不公正到底是从何而来,但是他们绝对能够感受到所有的不公正。那些被社会上各种势力百般凌辱与欺压,心中郁郁不平,选择厌世自杀的人,必然怀着对人性极度的绝望。那么,在一些悲剧事件的发生和报道中,媒介的角色和职责怎样?事件本身又能引起新闻界什么样的反省呢?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4年第2期

  重视新闻职业道德体系的建构——从山西繁峙大矿难记者受贿说开去

  山西繁峙金矿主向有关新闻记者送现金和金元宝作为“封口费”事件的发生,再一次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仅将记者这个职业视为养家糊口、安身立命的饭碗,把这个职业所特有的神圣感、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完全抛诸脑后,对一个记者的成长乃至媒介的发展,甚至对整个社会都将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新闻职业道德准则需要从业者身体力行地遵守维护。建构新闻职业道德体系的已迫在眉睫。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6期

  中国媒体应避免“期待性沉默”——析“非典型肺炎事件”中新闻传媒的“不作为”失控

  “非典型肺炎事件”中,政府和媒体的“缺席”(媒体的“不作为”)曾一度引起某些地区流言扩散,造成百姓恐慌,这种现象也引起人们的反思。作者认为,这实质上是因中国媒体的“期待性沉默”造成的,本文详细分析了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并就今后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提出建议。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2期

  信息论的“缺陷”——埃德加·莫兰对申农之批判

  法国当代著名思想家埃德加·莫兰的信息理论,是建立在对申农信息论的批判上,他对申农有关噪音、比特、冗余等概念提出质疑:申农把信息定位在纪录信息的符号或运载信息的信号中,是犯了本体性错误;申农的信息始终是反生成的。自传播源到接收源,信息量只会不断减少,收到的信息量永远比传出的信息量小。另外,申农的信息始终是预生成的。它一出现便像雅典娜一样从头武装到脚。人们不知道它如何出生,也无法理解它如何成长。莫兰认为信息应该有其生成与流通过程。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3年第1期

  “传媒集团化”过程中媒介发展的机会点——兼议中国媒体的改革与创新

  中国传媒“集团化”过程不仅是一种市场行为,也是一种行政行为,它与纯市场行为又有所不同。中国的新闻集团化过程,应当与新闻改革联系起来,走一条发展创新之路。本文结合实际分析了中国媒介改革创新的层级走向与可行性。我国媒体边际调整已结束,主流媒体的品牌形象能否呼之欲出,则在于更进一步的改革。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6期

  亟待重塑“见证”形象——论新闻记者角色错位危机

  “9·11事件”后,参与反恐报道的美国记者珀尔之死以及近年来以身殉职的记者人数的激增引起了世人的广泛关注。作者认为:在越战后的数次战争中,有些记者身着军装,手持武器向“敌人”开枪,记者角色错位是危险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军方实施的战时及军事新闻管制产生的压力也使记者定位变形。作者还剖析了记者陷入困境的深层原因。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4期

  跨文化广告传播中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从赵薇“旗装”事件说开去

  本文运用详实、新鲜的资料说明了跨国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推广宣传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尊重广告国的文化及广告国的民族感情、尊重广告国消费者的利益等。文中还提出要使跨国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公司保持一定道德水准及有社会责任意识,仅靠其自律是不够的,消费者应该组织起来,广告国政府部门也应从多方面规范广告活动。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2年第2期

  亚洲国家面临的数字化“鸿沟”与数字化“机遇”

  本文分析指出了在亚洲国家中存在着的数字化鸿沟,讨论了亚洲国家互联网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以及由于经济不发达导致社会信息化程度低的原因;作者希望通过勾勒出亚洲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使得亚洲国家重视用互联网营造新的社会形态。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1年第6期

  互联网对亚洲的影响及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像对发达国家的影响一样,互联网正日益改变着亚洲国家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但我们又看到,互联网经济在拉动消费、促进生产的同时,由于亚洲各国经济、技术实力的不同以及各国政府重视程度的不同,区域之间、国家之间的互联网发展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衡,这将影响亚洲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整体运行。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1年第4期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韩国互联网——韩国互联网高速成长原因及初步结果

  本文提供了大量韩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最新资料,详细分析了韩国政府的网络开放政策,指出该政策是促使韩国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经济高速发展及全国网络意识觉醒的主要动因。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1年第2期

  再谈网络广告的前景

  在此前对网络广告前景一片叫好声中,今年7月香港《远东经济评论》的一篇文章道出了这样一条新闻:香港酒店Hyatt Regency投资2万美元做了一个网络广告,这次为期六周的促销活动主要是针对金融专业人士:只要点击旗帜广告或拨打热线电话,就可在酒店任一繁忙的餐馆预定座位。遗憾的是,2万美元的投资连一笔生意都没有促成……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

  网络广告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本文讨论的网络广告是指在各网站、站点的页面上,企业、公司所做的宣传公司形象、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性广告,也包括网站在网络上宣传自身网站的广告……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4期

  虚拟空间的真实侵害——网络诽谤分析

  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如果有人捏造并散布某些事实,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就有可能构成诽谤。那么在网络中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了他人的人格或名誉是否也有可能构成诽谤呢?答案是肯定的……

  载于《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1期

  网际网络——第五种权力?

  在网上,国家的地域界线已不再是阻止传播的因素,传统的国际传播概念已发生了变化。由于因特网的逐步普及和广泛应用,形成了网际网络,被人们所称的第四种媒体,作为新闻信息传播的载体———网络传播出现了……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5期

  新闻自由宣称者的“逻辑”种种

  据报道,国际新闻协会第48届年会于1999年5月17日至19日在中国台北召开。据称,国际新闻协会总部设在维也纳,成立于1950年,成员多为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媒体董事长、发行人、编务负责人和资深新闻工作者。中国大陆不是国际新闻协会的成员,所以也并不指望协会替我们“主持公道”……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4期

  在竞争中“新闻”迷失了自我

  人们为什么要读“新闻”?因为它给人们提供需要的信息,人们为什么相信“新闻”?因为它是真实的。的确,无论在什么形式的社会、经济体制下,新闻媒介作为信息产业总是处在市场之中,在市场中就会有生存压力,要想生存下去,就要获得利润,其间总免不了竞争……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9年第3期

  与时并进 不断更新——新加坡《联合早报》改版评介

  在亚洲金融危机高风暴中,新加坡《联合早报》迎来了她75周年的创刊纪念日。《联合早报》的同仁们不受大环境的影响,审时度势,经过了一年多的筹划和准备,配合报庆,组织举办大量活动,宣传和实施他们的改版计划,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赢得好评如潮……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5-6期

  国际新技术媒介传播体系的形成及其负面影响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国际传播领域中,新技术传播体系已经形成,并正在从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为国际社会带来影响。在国际化网络上进行资料流通及传播是国际传播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3期

  台前记者 幕后何人——美总统伉俪海滩共舞照片引出的话题

  自从英国戴安娜王妃在巴黎被摄影、摄像记者追踪,以悲剧收场后,有关新闻媒介报道权的问题、新闻自律问题、公众知晓权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等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似乎也成为全球新闻界自我反省的课题……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2期

  也谈“新闻自律”

  在1997年的4月和9月间,发生了两起案件,引起了众人对新闻媒介的评说。这两起案件发生的地点虽然远隔千里,但引出的话题却是一样的,即关于新闻媒介的道德自律问题……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8年第1期

  卫星直播与国际法

  通过卫星向地球发射电波讯号,就是卫星传播。“卫星传播又有卫星转播和卫星直播之分。前者是由通讯卫星转发电视信号,由大型地球站接收,再经地面线路送往电视中心,然后向用户播发。后者是指利用专门的大功率电视直播卫星直接向用户播发电视节目……

  载于《国际新闻界》1997年第6期

  《国际新闻界》编辑部

  2021年7月23日

上一篇:无可羡慕:瑞典免费医疗的真相
下一篇:大学生最应该看的书以及电影,以及如何锻炼逻辑思考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最近更新小说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