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有意思或者有争议的伦理道德问题?

栏目:小说资讯  时间: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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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说“有趣”,首推电车难题各种奇奇怪怪的变式

  为什么电车难题里没有把 6 个人全杀死的选择?

  知乎上出现的一些伦理道德问题:

  1

  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 - 法律 - 知乎2

  小孩出生后若发现有严重的遗传病或残障,父母是否应该有权利让小孩安乐死? - 法律3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 法律4

  如果一个人的死能拯救成千上万的人,那该不该剥夺他的生命? - 道德5

  美军在日本广岛、长崎投掷原子弹的行为是否违背伦理? - 社会6

  堕胎是杀人吗? - 法律7

  自杀者应该受到谴责吗? - 社会8

  改善 90% 人类的生活和拯救 1% 人类的生命,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说来说哪一个更有意义? - 价值观9

  无法给子女提供合格生活条件的贫困父母,生孩子的行为是否不道德? - 哲学 - 知乎10

  士兵「必须服从上级命令」算不算剥夺了自由的权利? - 军队 - 知乎11

  亲兄妹在做好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发生性关系吗? - 成人内容(笔者注:该问题已被关闭)

  12

  按一下按钮你会获得 50 万同时有一个陌生人会死去,你会按吗?以下回答主要来源于《伦理学与生活》一书

  《伦理学与生活》一书中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部分)

  1 关于结束人的生命

  自杀是否道德战争是否道德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堕胎合理吗2 婚姻与人类性行为

  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赞成或者反对色情作品与卖淫合法化3 环境伦理

  动物是否拥有权利4 医学伦理

  安乐死,仁慈助杀,仁慈杀害也归于此类问题对涉及精神病患者,囚犯,儿童,反社会份子的行为控制方法怎样才是被认为是合乎道德的人体实验:人体实验可在什么限度内、什么条件下进行,而被实验者对这种实验的知情和自由同意必须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这个问题在涉及儿童实验时会变得更加复杂)医学伦理涉及的道德问题较为复杂,在这里不详细举出例子5 媒体伦理

  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6 动物环境伦理

  动物是否应该拥有权利7 机器人伦理

  如果已知目标在一所房子内,但其中也可能有平民,无人机是否应该向房子开火?如果是以撞上其他车辆或者危及车内乘员为代价,无人驾驶汽车是否还会选择突然转向以躲避行人?如果今后发明出具有意识的机器人,那么这种机器人是否应该拥有权利?人类是否可以随意毁掉机器?生活中的道德问题

  老人跌倒该不该扶未婚妻/夫和母亲同时落水,你先救哪个小朋友被欺负了,应该鼓励打回去还是告老师? 伦理思想实验

  电车难题与其变式原题: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

  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幸运的是,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考虑以上状况,你是否应拉杆?——来自百度百科

  变式1:如果绑的那个人是你的妻子儿女呢?你是否拉杆

  变式2:你站在天桥上,看到有一台刹车损坏的电车。在轨道前方,有五个正在工作的人,他们不晓得电车向他们冲来。一个体重很重的路人,正站在你身边,你发现他的巨大体形与重量,正好可以挡住电车,让电车出轨,不致于撞上那五个工人。你是否应该动手,把这个很胖的路人从天桥上推落,以拯救那五个工人,还是应该坐视电车撞上那五个工人?

  定时炸弹与其变式一枚大规模杀伤性的定时炸弹隐藏在你的居住地并即将爆炸,并导致半个城市的人伤亡,知情者已被你羁押,你是否应该使用酷刑来审讯。

  变式:酷刑后知情者缄口不言,是否应当对其家人采取酷刑逼供。

  关于伦理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研究和规范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学问;是:一门探讨什么是好什么是坏,以及讨论道德责任与义务的学科。

  生活中关于伦理道德的争议有很多,主要有几个方面:医学伦理、法律伦理、人际伦理、科学伦理、政治伦理等。这些争议具体包括:堕胎、死刑、血亲通婚、克隆人、政治正确等等。

  我不想长篇大论的探讨、分析这些争议的是非曲直,只想说说对待这些争议的态度。伦理道德是人类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因时代、文化等因素的原因伦理道德的标准和尺度是不同的。举几个例子:时代方面古代用人殉葬、献祭是正常的,在现代这显然是不可以的;文化方面(不同地域、民族、宗教有不同文化)有一些事只符合部分文化圈的伦理道德。如一夫多妻、死刑、食物禁忌等等。

  所以对待这些争议问题,要客观对待因势利导,不可一概而论。最好的办法就是“入乡随俗”,顺应时代潮流,尊重当时当地的习惯就好了。

  当然人类在伦理道德方面,还是有一些共识的。这一点圣雄甘地总结的很好,摘录如下:

  1. 没有原则的政治;

  2. 没有牺牲的崇拜;

  3. 没有人性的科学;

  4. 没有道德的商业;

  5. 没有是非的知识;

  6. 没有良知的快乐;

  7. 没有劳动的富裕。

  这些应是全人类所唾弃的行为,我是这么认为的。

  希望帮到你。

  假设原本世界上所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都会生孩子

  然后第一对夫妻表示不生孩子了,会有很多人恭喜他们活出自我

  然后第二对夫妻也表示不生孩子,同样会有很多人祝福他们

  然后第三对、第四对……随着不想生孩子的夫妻比例越来越高,人口结构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对于每一对新宣布不愿生育的的夫妻,祝福他们的人会越来越少,抱怨人口老龄化的人会越来越多

  当人口严重老龄化的时候,再有每一对夫妻宣布不生孩子,就会受到舆论的强烈指责,甚至政府可能制定法律禁止有条件生育的夫妻不生,此时的人类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强迫一定比例的夫妻生育来维持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转,要么生育率过低导致社会崩溃,大量老人晚景凄凉(尤其是没有孩子的夫妻),到时候第1对宣布不生孩子的夫妻说不定都会反过来指责第30亿对不生孩子的夫妻为什么不生孩子

  那么,在有条件生孩子的情况下生孩子,究竟是一种自由还是一种义务?为何在社会总体生育率较高的时候表现得像自由,生育率过低时则表现得像义务?先宣布不生的夫妻是否抢占了后宣布不生的夫妻的某种权益?

  有一个经常举的例子,就是一辆火车失控,轨道前面有 40 个工人在施工,另一条轨道上面有五个人在施工,这个时候可以把轨道搬一下,让车往那五个人的方向冲过去。你去杀了五个人,是为了救那 40 个人,允许不允许?

  还有一种就是杀生的问题。怎么样对待动物?其实在历史上很多哲学家都谈过这个问题,主张保护动物反对杀生的基本上是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强调动物本身有生命的权利,另外一种是认为动物本身是没什么权利的,但是你虐待动物残杀动物本身会对人产生影响。而有人则认为人类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弱势动物,这是人体的需要,你不能为了怜悯动物,损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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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应该允许人工流产。

  2022 年 6 月 24 日,美国的最高法院推翻了 1973 年的「罗诉韦德案」的判决。

  这意味着,女性人工流产权将不再受美国法律保护。

  有些朋友可能不清楚这究竟意味着什么。

  我们虚构一个过于简化的中国版案例,大家可能更能理解。

  假设,在 1973 年之前,全国各省对于是否限制女性人工流产,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省限制,有的省不限制。

  在 1973 年之后,最高法院就要求全国各省不能再出台地方规定,限制女性人工流产。

  已经出台的限制女性人工流产的规定要全部作废。

  换言之,最高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了女性有人工流产权,而地方规定不能违背法律。

  而 2022 年 6 月 24 日之后,最高法院认为 1973 年的判决是判错了,法律并没有规定女性有还是没有堕胎权。

  现在,最高法院认为,要由各省自行出台规定来决定要不要限制女性堕胎,也就是重新回到 1973 年之前的状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不讨论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个决定是否正确。

  我们讨论另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女性到底有没有堕胎权?

  之所以说这个问题更基础,就是因为,要先回答这个问题,才能决定该如何立法,或者如何修改现有的法律。

  比如,如果女性没有堕胎权,而现有的法律又规定女性有堕胎权,那就说明现有的法律搞错了,需要立法机关去修改现有法律。

  至于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它要如何解释已经写好的宪法,那是第二步。

  我们先来讨论第一步:宪法该怎么写。

  在中国,由于政策规定允许堕胎,因此大多数人也默认堕胎是允许的。

  大多数人对这个问题没有深入的反思,没有去考虑到底该不该允许堕胎。

  有些人觉得,不该允许堕胎。

  他们可能会给出这样的论证:

  1.胎儿是一个人,或者是一个潜在的人。

  2.堕胎会杀死胎儿。

  因此,3.堕胎会杀死一个人或者潜在的人。

  4.杀死一个人或者潜在的人,这是不对的,是不能被允许的。

  因此,5.堕胎是不对的,是不能被允许的。

  有些人觉得,应该允许堕胎。他们可能会给出这样的论证:

  1.所有人都拥有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女性也不例外。

  2.堕胎行为是女性在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的行为。

  因此,3.女性有做出堕胎行为的权利。

  以上两个论证就是支持堕胎派和反对堕胎派的核心论证。

  但我认为,这两个论证都不是很好,都不够完善。

  先来说第二个论证,我们很容易就能举出若干荒谬的案例:

  1.所有人都拥有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的权利,女性也不例外。

  2.拿出一块板砖拍到别人的头上的行为是女性在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的行为。

  因此,3.女性有做出拿板砖拍别人的头的行为的权利。

  显然,我们不认为人们有拿板砖拍别人的头的权利。

  其实,我们并不认为包括女性在内的所有人拥有完全的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的权利。

  人们只能在一定范围的限制内,自主控制自己的身体。

  这个范围就是,不能损害他人。

  从物理上看,只要我没有瘫痪或别的疾病,我当然可以控制自己的手去拿走别人的钱包。

  如果我这么做了,我当然是在自主地控制自己的身体。

  但是,我无权这么做。

  因为我这么做会给他人造成损害。

  我们再来看第一个反对堕胎的论证,它看似更合理一些,但实际上其中的 4 却很值得怀疑:

  4.杀死一个人或者潜在的人,这是不对的,是不能被允许的。

  4.5.安乐死、死刑、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紧急避险致人死亡、战场上杀死敌人、击杀正要实施杀人行为的犯罪分子等行为,都是杀死了人的行为。

  因此,5.这些行为都是不对的,是不能被允许的。

  所以说,我们也并不认为杀人总是不对的。

  我们认为,某些情况下,杀人是不对的,而另一些情况下,杀人是可以被允许的,甚至还有一些情况下,杀人就是应该去做的。

  不过,反堕胎者也很容易回应这种质疑,他们只需要对原有的论证做出简单的修改即可:

  1.堕胎是在杀死无辜的人,或者无辜的潜在人。

  2.杀死无辜的人或潜在人,这是错误的、不应该被允许的行为。

  因此,3.堕胎是错误的、不应该被允许的行为。

  加上「无辜」两个字,立马就能让这个论证显得更有说服力。

  许多人也是这么劝说一些女性的。

  某些女性想要堕胎,她们可能是因为被强奸才怀孕的,也可能是因为别的原因。

  而这些人会站出来说:虽然某些人可能犯了大错,死有余辜,但胎儿是一条无辜的生命。

  冤有头债有主,要怪就怪别人,不应该杀死胎儿。

  有些女性听了这番劝解,觉得有道理,于是就不再堕胎了。

  但有些女性觉得这番话没什么道理,但是又想不出具体哪里出了问题。

  其实,「无辜」并不能让人拥有免死金牌。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电车难题:电车正前方有 100 个无辜的人,另一条轨道上有 1 个无辜的人。

  如果改变轨道就会导致 1 个无辜的人死亡,100 个无辜的人活下来。

  如果不变道,那么就会导致 100 个无辜的人死亡,1 个无辜的人活下来。

  在这个案例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变道,也就是应该去做那个会杀死无辜的人的行为,因为这会救下更多无辜的人。

  换句话说,即便胎儿是一条无辜的生命,也不代表杀死胎儿就必然是错误的、不被允许的行为。

  因为,说不定杀死无辜的胎儿会带来更大的好处,或者避免更坏的坏处。

  现在你应该能明白,关于堕胎的争论其实是很复杂的。

  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堕胎是女性的自由,因此应该允许女性堕胎。

  因为女性和所有人一样,并不拥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自由。

  我们也不能简单地说,堕胎是杀人,因此不应该允许女性堕胎。

  因为,某些情况下,杀人是被允许的行为。

  目前为止,我们都是在挑论证的毛病,都是在说某些支持堕胎或者反对堕胎的论证是不够好的。

  有朋友可能想问,那有没有什么好的论证来支持或反对堕胎呢?

  最著名的支持堕胎的论证,是由哲学家 Judith Jarvis Thomson 于 1971 年发表的文章,A Defense of Abortion。

  绝大多数支持和反对堕胎的人,都认为下述论证是有效的:

  1.如果胎儿具有生命权,那么除非万不得已,就不应该允许堕胎。

  2.胎儿具有生命权。

  3.因此,除非遇到了不堕胎母亲就会死去等万不得已的紧急情况,其他情况下一律不允许堕胎。

  反对堕胎的人,不仅认为上述论证是有效的,它还是可靠的,也就是前提都为真。

  因此,我们应该接受 3 这个结论。

  而支持堕胎的人,认为上述论述虽然有效,但可惜是不可靠的。

  因为前提 2 为假,至少怀孕早期的胎儿不具有生命权,也许怀孕晚期的胎儿具有生命权。因此,至少应该允许在怀孕早期进行堕胎。

  而 Thomson 在那篇论文中的创见则在于,她认为前提 1 是假的。

  即便承认胎儿有生命权,也不意味着就该禁止堕胎。

  因为她认为胎儿没有利用他人的身体的权利。

  为此,Thomson 构想了一个注定在哲学史上青史留名的思想实验:小提琴家思想实验。

  某一天早上,你醒来后,发现自己正躺在床上,背对背地靠着另一人,那人已经失去了意识,陷入了昏迷状态。

  你感到有一些不适,于是你摸索了一下自己的身体,发现自己身上连着一些管子,管子的另一头连着自己背后的那个人。

  此时,有一位医生模样的人告诉你:

  「很抱歉,我们发现你的时候,你就已经是这样了。事情是这样的,你被一群音乐爱好者绑架了。因为,他们最崇拜的小提琴家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依靠另一个人的肾脏当作透析机,才能生存下来。他们发现你是唯一和那位小提琴家适配的人,于是绑架了你,把你和那位小提琴家连在了一起。」

  你感到非常生气,觉得自己的怎么摊上了这种事情,以后又怎么过正常的日子呢?那群音乐爱好者凭什么这么做!

  医生此时告诉你:「你并不需要永远和这位小提琴家连在一起,只要再过 9 个月,他的身体就可以康复,而你就可以和他解除连接。如果你现在和他解除连接,那他很快就会死去。我没有办法替你做决定,你现在可以考虑一会儿,等会再告诉我你的想法。」

  以上就是这个思想实验的内容。

  我们现在来思考两个问题:

  1.你会不会要求和那个小提琴家立刻解除连接?

  2.如果你或者别人要求和那个小提琴家立刻解除连接,那这种要求是合理的吗?应该满足这种要求吗?

  根据我的小规模调查,大概 70% 以上的人会说自己会要求立刻解除连接。

  大概 90% 以上的人会说,如果有人要求立刻解除连接,那就应该满足这种合理的要求,即便这会导致小提琴家的死亡。

  这个思想实验挑战了人们的常识。

  我们不会怀疑小提琴家是具备生命权的人,但大多数人的直觉却认为,即便小提琴家具备生命权,也不意味着他可以利用别人的身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命。

  换言之,即便胎儿具备生命权,也不意味着胎儿能利用别人的身体来维持自己的生命。

  母亲有权与胎儿断开连接。

  有些反对堕胎的人并不完全接受这个小提琴家思想实验,他们会说,小提琴家案例和日常生活中的怀孕案例有三大差异,因此不能直接类比。

  1.小提琴家案例中,那个被连着管子的人是被绑架的,是被迫的。

  但在日常生活中,怀孕者一般不是被迫的。

  因此,小提琴家思想实验只能支持那些因强奸而怀孕的人进行堕胎,不支持别的情况下的堕胎。

  2.小提琴家案例中,断开管子并不等同于直接杀死小提琴家。

  真正杀死小提琴家的,是他身上本来就患有的疾病。

  因此,断开管子只是被动放任其死亡。而堕胎则是直接杀死胎儿。

  「放任死亡」也许是允许的,但「直接杀死」则是不行的。

  3.小提琴家案例中,那个小提琴家是被绑架者的陌生人,两人无亲属关系。

  但堕胎案例中,女性是胎儿的母亲。

  一般来说,我们没有义务去帮助陌生人,而是有义务去帮助自己的亲友,即便这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 9 个月的生活不便。

  为了应对第一种反驳,Thomson 构想了另一个思想实验——

  人类种子思想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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