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访问:wap.265xx.com弟弟之死——男子因车祸去世8年后,“抢救病历”经司法鉴定:医院对死因承担全责
从抱住弟弟那刻起,徐女士就对死因存了疑。她申请封存病历欲保留真相。
9年过去了,从最初被认定为交通事故,到鉴定为医院诊疗过错;
从最初的普通民事案件,到申请警方刑事立案,9年过去了,徐女士一直在探寻着弟弟的死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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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不止一次到延长县人民医院为死去的弟弟讨说法
“生命体征平稳”突然去世
60岁的徐女士永远忘不了10年前的端午节,因为那天,是弟弟徐伟出车祸的日子,全家老少赶往延长时,徐伟已经死亡。
2023年2月8日,徐女士回忆起当初弟弟死亡的过程仍刻骨铭心。2013年6月12日,弟弟在陕西省延长县办事,“当天中午12点多,我接到延长县交警大队的电话,称弟弟出了交通事故,已被送往延长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延长医院’)救治。”交警在电话里说,目前徐伟生命体征平稳,让家属不用着急。“我们一大家子从西安往延长赶,当天下午2点多,就接到‘抢救无效死亡’的电话”。
到延长后,被通知人已经送到太平间了。
两天后,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3年6月12日04时10分许,26岁的延长县黑家堡镇人张某利持“C4”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悬挂号牌),因夜间行驶、车速过快,对前方行人动态观察不够、措施不当,致该车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徐伟撞倒,造成徐伟经延长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张某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徐伟无责任。
再见到弟弟时,徐女士忍不住扑了上去,就在抱住弟弟尸体痛哭的时候,她发现了异样:“弟弟穿着我在北京买的短袖,短袖上方口袋里,有一盒烟和打火机完好无损。”
封存病历后与医院谈判无果
徐女士回忆,她当时一边哭,一边拉上身边的二哥往外走。走到外面才说出心中的疑惑:经过车祸送来,如果抢救的话,烟和打火机怎会完好无损,难道他们抢救不需要脱徐伟的上衣吗?作为家属不在身边的患者,难道不需要翻看随身携带的物品吗?“我们当时找了延长县主管卫生的副县长,在延长县卫生部门的见证下,去医院封存了病历。”
据徐女士回忆,在交警大队的调解下,家人与肇事者张某利达成了共赔偿30万元的协议,由于张某利涉嫌交通肇事罪,家人还给张某利写了“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判处”的谅解书;而对于延长医院,徐女士只是怀疑医院在对弟弟徐伟的抢救过程上存在懈怠,所以只是与医院沟通,也没有实质的证据。“头两年,是我跟院方交涉,因为我在北京工作,又因弟弟离异后独自抚养的孩子之后由我照顾,时间精力都不允许我再跟进,2015年,只好委托律师介入。”
徐女士认为,此前无论是自己跟院方沟通、还是代理律师沟通,院方还都能谈,原来的院领导也承认延长医院在该起患者的救治过程中存在失误,愿意作出相应的补偿,甚至院方要走了侄子(徐伟之子)的银行卡号。可等来的不是补偿,而是院方换了领导。
2019年,新任领导否认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任何与徐伟死亡有因果关系的行为。
医院造假?昏迷者“被签授权委托书”
2020年,徐女士更换代理律师,委托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喻胜修代理此案。
2月9日,喻胜修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时前往延长医院调取封存的病历时,他发现抢救徐伟的病历中有一份患者授权委托书,其内容是徐伟授权肇事方张某晓当徐伟在医院诊疗期间的代理人,代替徐伟签行使诊疗中涉及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事宜的知情同意权。“徐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是如何同意并作出委托的,又是如何在昏迷情况下在委托书上签下自己名字的?”喻胜修说,显然,这是一份造假的授权委托书,谁会将生命权交给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一方?
记者在徐伟的抢救病历中看到,2013年6月12日凌晨5时徐伟被送至医院,在长达近9个小时的抢救后,于当日13时55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在病历病程记录中,当日早晨7时的查房记录显示,“患者现无家属,再次向肇事方告知病情,暂给予同前治疗,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遵嘱执行”。当日14时的记录:“向肇事方交代后放弃抢救,宣布临床死亡”。
病历中除了患者授权委托书上有徐伟的签名和被委托方的签名外,还有医患沟通记录,病危通知书上的亲属签名栏上也都有肇事方张某晓的签字。后医院证实,该委托书确实不是出自患者之手。
鉴定结论:“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种种疑点,徐女士觉得还是选择让法院来告知真相吧。
2021年5月,延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徐伟的家属起诉请求延长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受理后,同年10月27日,在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下,由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徐伟在延长医院的病案进行鉴定。
徐家委托的律师喻胜修与助理一起参加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喻胜修回忆说,听证会现场,除了医患双方外,还有鉴定所聘请的临床专家、法医学专家。“当延长医院医生表示重度颅脑损伤、瞳孔放大无抢救必要时,有法医学专家曾近乎咆哮地质问:哪本医学教科书告诉你们颅脑重度损伤可以放弃治疗?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患者众多的西安市要多死多少人?”喻胜修说:“专家还从病历中发现,医护记录中徐伟病情曾有过好转迹象,专家在质问医院方为什么不继续给药而轻易放弃治疗时,竟得到‘没有家属,医疗费谁交’的回复。当时医生被问的有些恼羞成怒,甚至拒绝在听证会现场签字。”
同年11月25日,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就此出具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医院方陈述:病历资料中“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徐伟”的签名是在徐伟在失去委托能力(徐伟自入院始终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张某晓签署。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医院存在三点过错,患者入院诊断“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脑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诊断明确,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具有明确的“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的急诊手术指征,且无明确的手术禁忌症,医方在未报请医院总值班及医务科备案情况下,自作主张放弃积极的首选救治措施;选择了对症治疗的“甘露醇降颅压”的办法,且使用力度不足,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呈昏迷状态、且无家属陪同、无授权能力的情况下,医方擅自决定由肇事方代签授权委托书并签署病情知情同意书,告知授权不合规范。最终给出的鉴定意见为:延长县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徐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徐伟死亡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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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所认定医院负全部责任
法院将案件移交公安,公安不予立案
鉴定意见让徐伟的家人们恍然大悟:“一直以来我们都以为徐伟是死于交通事故,我们虽猜测医院可能在救治上有懈怠,却从没想过医院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弟弟死亡的直接原因。”徐女士愤慨地说:“如果不是鉴定,我都不敢想象,医生竟允许肇事方代家属签字同意放弃抢救。”
徐女士原以为有了鉴定意见,法院就会判决延长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料,2022年4月26日,延长县人民法院认为徐伟家属在封存病历后8年之久都未及时主张权利、进行鉴定、提起诉讼,现已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做了,判决结果却跟鉴定无关。”徐女士很失落。徐家人认为,病历资料内容太过专业,他们没想到医院有这么大责任,无法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应该从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后起算,于是上诉至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日,延安中院作出“原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撤销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书。
知道鉴定结果后,徐女士认为,“能救不救,这无异于杀了他(弟弟)。我要告他们故意杀人罪。”律师告诉徐女士,此案应该是医疗事故罪不属于故意杀人罪。
2022年9月26日,徐伟的家属申请延长县人民法院中止他们与延长医院的医疗损害纠纷的民事审理,将本案中涉及到犯罪的线索移送延安市公安局,并申请延长县公安局回避,但被告知还是要先将该犯罪线索移交给延长县公安局。随后,延长法院向延长公安移送该案的相关刑事犯罪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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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公安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2022年11月4日,延长公安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因是“延长县人民医院不存在涉嫌故意杀人和医疗事故的犯罪事实”。
徐女士对此不服,申请复议,2023年1月17日,延长县公安局作出“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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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延长到延安,从延安再到延长,徐女士奔走在多个职能部门之间
各方说法: 一步步探寻死亡真相
2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实地走访,向当年参与救治的医生、以及现在各部门就此案的进展情况进行了了解。
延长县人民医院现任副院长马强是当年参与救治徐伟的主治医生之一。马强说,这个事情过去很多年了,之前家属也来找过,但向法院提起诉讼是近一两年的事情。就在去年冬天,医院当时所有参与抢救的医生和护士都被延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问了话、做了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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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奔走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为弟弟之死讨说法
医生质疑司法鉴定所被家属收买欲申请重新鉴定
马强说,当年这个患者有精神疾病,他在一个垃圾堆周围捡吃的,凌晨过来一个三轮车,没看到他,三轮从他头上压过去,人送来的时候昏迷着,头也被压得变形了,也没有家属。他没有介绍如何认定此人为精神疾病患者,说当时送徐伟来的是肇事者,因没有别人在场,便让肇事方的父亲张某晓代为签字,就是想着有人做个见证,证明医院对此人实施了抢救措施。“如果没人签字,现在追究起来,就更说不清了。”
医生刘红成的名字也在病历上出现过。马强介绍说,“刘红成当年是医务科科长,我们科主任当年兼任着院领导职务,大家当时讨论过徐伟的病情,他的情况都知道,不存在鉴定意见中‘未报请医院总值班及医务科备案’的情况,只是没有形成书面文书。”他说,不能用现在的规范去对标9年前的做法。
如今是医院急救站站长的刘红成说,“脑疝形成中线偏移,已经丧失了手术的时机,没有手术意义了。”
马强表示,“他们(司法鉴定所)判我们全部责任,这个有些过分了,从没见过这样的鉴定结果,不能说我们没治疗么?”马强强调,徐伟的死因是车祸而非医疗事故,即便真的是医生犯了大错,哪怕鉴定机构认定医院99.9%的责任,也不可能是全责。马强猜测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是被家属收买了。但马强也承认,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是经延安中院在众多司法鉴定机构中摇号产生的,当时也的确得到了医患双方的同意和认可。
徐伟的姐姐徐女士说,弟弟有工作,精神也正常,马强说弟弟有精神疾病,得有证据。倒是他说弟弟送来时头被压得变了形,徐女士说并没有。她找出徐伟的就诊病历,医生查体中清楚地写明:“头颅五官无畸形”。
既然延长人民医院不认可该司法鉴定结果,为什么没有申请再次鉴定?该院郭院长和马强均表示,重新鉴定的申请交由律师在办了。
就此,记者先后联系了时任院长、如今调至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的任永年。他说,此事年代久远,已经不记得了,关于家属说的该事上过院务会并承诺给予以赔偿的说法,建议家属前往延长医院医务科,医务科可能会有相关会议记录。
任永年的继任院长秦小军如今是延长医院党委书记,他告诉记者,上一任院长就此并未给他做过交接,如今这一摊事他也不负责,具体找现任院长了解。
“医院全责”罕见民警也曾一度怀疑鉴定结果真伪
延长县公安局两次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依据什么作出的决定?
2月13日,延长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告诉记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原因就是通知书上写的“经审查认为,延长县人民医院不存在涉嫌故意杀人和医疗事故的犯罪事实”。
刑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案时间跨度长,当年法院按照交通肇事罪将撞人者判了刑,现在又提出医院有问题,让鉴定机构鉴定出的结论又很直接,其称自己干了24年刑警,从未见过“医院全责”的结论。当时一度怀疑鉴定意见书的真伪,后来确认是真的后,去年冬天还是想到西安见一见鉴定专家,后因疫情等原因,没能见到专家,但电话中,专家表示对自己出的鉴定意见负法律责任。公安局对此很重视,成立了专案组,对此案展开调查,最终认为,在徐伟死亡的问题上,医院医生还是够不上犯罪。他说,既然当事人已经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那就让检察院来查,查出谁的责任谁承担。
2月14日上午,徐女士抱着厚厚的一沓材料,来到延长县人民检察院递交材料申请对公安立案监督。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审查,如发现存在刑事犯罪情况,刑事部将向延长县公安局发出意见,要求公安说出不立案的理由,再审查理由是否合适,确实有证据证明构成立案条件的,检察院会监督延长公安局立案。
延安市卫健委: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再作相应行政处理
2月14日,记者来到延安市卫健委。该部门医政科工作人员介绍说,之前收到的有关于此案涉及的刑事犯罪材料,也跟延安公安对接过,反馈回的消息是正在处于诉讼阶段。只要进入到法律诉讼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就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依据判决结果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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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在延安市卫健委等待回复
“卫生部门的认定以及调查,参照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属于别的系统做的,且法大于规,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我们的调查就停止了,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该工作人员解释说,但如果说像徐女士被撤销前的一审判决结果中、以别的理由败诉的,法院并未采纳该司法鉴定结果,卫健委同样不会采纳司法鉴定结果。
2月17日,陕西省卫健委工作人员也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该工作人员补充说,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就会终止,最终依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焦点一:
诉讼时效究竟从何时起算?
律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赵良善分析:因徐伟于2013年6月12日死亡,应该适用当时的《民法通则》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当时的《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以及《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原审法院以徐伟家属在2013年6月20日封存病历时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欠妥。
二审法院裁定书所述原审法院应当查清本案是否存在诉讼中断的情形,如果发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就会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徐伟家属曾向医院提出赔偿请求、或者医院同意履行赔偿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因此,重审中,原审法院会调查在这8年间徐伟家属是否一直在与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如这一事实存在,诉讼时效可能未过。
赵良善认为,但在本案中适用包容原则为宜,徐伟家属当时封病历或许仅是猜测医院救治过程中存在疏漏,但并不一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医院就存在医疗过错侵权,并非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徐伟家属真正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或许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因此,以司法鉴定结论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较妥。
焦点二:
诉讼过程中、卫生部门是否只能
坐等法院判决结果才能作出行政处理?
律师:不能因处在诉讼中 就免除卫生部门的行政监管责任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刘霄峰是陕西省著名卫生法专家,也是西安政协委员。他认为,患者遭遇医疗损害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权。在诉讼进行中或结束以后,又要求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事故行政争议,被拒绝。这个问题,有颇多争议。
在2018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798号)患方对医疗损害责任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要求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强化对医疗行为的监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整体医疗安全水平。
从这个规定来说,不能因为患方向人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就剥夺其对医疗事故争议要求行政处理的权利,就免除了卫生行政机关对所属医疗机构的行政监管责任。
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程序是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相关等级,并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涉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个人作出暂停执业直至吊销医疗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如确属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还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焦点三:
医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及时提出异议
时隔一年后,医院能否重新做鉴定?
律师:有的认为重审重新鉴定很难启动 有的认为重审还有机会
刘霄峰认为,原审司法鉴定并不因本案二审和重审而自然失效,不应轻易启动重新鉴定。
刘霄峰解释说,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在医疗损害侵权诉讼中,为解决案涉医疗专业技术问题,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为审判人员认定事实提供重要参考。
如果本案一审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亦无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严重缺乏依据和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则不能仅因为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轻易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否则,将可能影响人民法院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赵良善认为,延安中院发回重审,重审就是全部重来一遍,倘若诉讼时效未过,医方对原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可重新申请鉴定,如果徐伟家属对重新鉴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亦可申请再次鉴定。当然,在司法鉴定中,原审法院会参考第一次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焦点四:
该司法鉴定结果是否能够
作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立案依据?
律师:司法鉴定可以作为医方存在犯罪嫌疑的事实证据,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菲介绍说,我国《刑法》规定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等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诉。
赵菲指出,本案通过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司法鉴定,可以作为医方存在犯罪嫌疑的事实证据,公安机关应予以立案侦查。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本案没有看到有追求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的客观证据,但是否有明知而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进行调查取证。而医疗事故罪是过失犯罪,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构成与否的核心问题。
赵菲认为,本案医务人员在患者生命体征尚平稳,具有明确的急诊手术指征,且无明确手术禁忌症的情况下,自作主张放弃积极的首选救治措施,属于严重不负责任,在与患者死亡之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应以医疗事故罪立案追诉。
焦点五:
如果徐伟不是因车祸死亡的,
肇事者的罪名是否还成立?
律师:如果新证据被法院采纳 当初的肇事者可申请撤消刑责
68岁的张某晓是肇事者的父亲,也是当年在徐伟病历上签字的人。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事情过去很久了,很多细节不太记得起,就记得当时医院让签字,不签连治疗费都交不成。他说,当时因为这个事情,儿子被判了几个月,为了给死者家属赔偿,四处借钱,还借了一部分高利贷。如今儿子在外打工。他也不明白近期为什么公安会再为找他问情况。
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永进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施行)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本案中,张某利因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而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死亡并非因交通肇事导致的话,张某利应不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2018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张某利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申诉的情形,张某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要求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依法撤销张某利承担刑事责任的判决,改判无罪;因原判刑罚已经执行,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张某利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贾永进说,张某利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在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还是应当承担的,要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和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
相关数据:100条判决书中,医方全责只有两个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字:医疗鉴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共检索到 2243 篇文书,显示前600条。在排序前47页中,记者共查看了231条,其中有100条是医方存在过错责任,责任从轻微到次要、再到主要不等。另外131条中,有的是有一方不同意做鉴定,有的是主动放弃鉴定,有的鉴定材料不全被鉴定机构退鉴,还有的是医方无责。
在100条医方存在过错责任的判决中,只有一条鉴定意见给出的是医方承担全部责任,还有一条是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苗巧颖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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